許多師友都推崇徐佳士具有前瞻眼光,這部分可以從他陸續發表的 言論中找到不少具體證據。從他的生平事略中考察,徐佳士負笈美國兩 年,相較於他在黨校受教育與在黨報工作的經歷,時間並不長。但從他 討論傳播觀念的相關文章中,可以發現,他對西方民主傳統下的傳播理 論精髓有相當精確的掌握,對他的學術界同僚借用西方理論的不恰當,
也溫和的提出過質疑。2 而在台灣報禁解除的前夕,他就已經察覺到,
在政治與商業的豺狼環伺之下,新聞媒體的開放未必是大眾傳播權的勝
1 本段落中關於徐佳士老師生平的事實部分,皆根據陳世敏編輯的〈徐佳士老師生 平事略〉。
2 徐佳士曾質疑「社會責任論」在當時台灣時空環境下的借用(見下文),該理論 的介紹與引進最早是在 1967 年 1 月《新聞學研究》的創刊號上。該期所刊登的 相關論文,包括李瞻的〈新聞自由的演進及其趨勢〉、謝然之的〈新聞自由與自 律〉、曾虛白的〈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
徐佳士教授的人生風範
利,而有可能是進一步的金權分贓。
1984 年 6 月,他在《天下雜誌》發表〈「社會責任論」的迷 陣〉,對於當時新聞媒體仍處於被高度管制狀態的台灣,卻借用西方民 主體制下因為新聞自由已經明顯被濫用所發展出來的這套論述,來做為 對治當時台灣媒體表現的藥方,表示了質疑與保留的態度:「根據社會 責任理論,媒介如果不履行責任,即由其他方面,極可能是政府來糾 正。所以,當媒介單位之間發生關於責任問題的歧見,其中必有一方
『錯了』的時候,政府或其他的人必須出來斷定是非以糾正之,而變成 社會責任的界定者了。媒介服從政府的決定,這正是控權主義的做法。
社會責任能算是一個新的理論嗎?這是一個重大的迷思。」(徐佳士,
2016,頁 52)
而在此之前,徐佳士就已經看出新聞媒體無法滿足社會期待所將面 臨的危機:「在公眾、立委,尤其是知識分子間發出了『誰來監視媒 介』的呼聲,乃是一個令珍視新聞自由的人心悸不已的警號。這個
『誰』本來應該是公眾和有膽識代表公眾發言的知識份子。但當他們的 期望被新聞界所漠視,而輪到他們必須去探求一個『誰』來管束媒介 時,這個『誰』一定就是政府。」(徐佳士,1983,頁 84)。他雖然 非常推崇曾經在史丹佛大學親炙過的當代傳播學大師宣韋伯(Wilbur Schramm),自承受他影響很大(陳世敏,2016,頁 5),但對於把他 參與鼓吹的新聞媒體「社會責任論」橫向移植到當時連報禁都尚未解除 的台灣,是非常不贊成的,擔心會給政治介入媒體一個正當化的理由。
他認為:「媒體工作者不必靠政治人物或政府越俎代庖建立任何秩序,
而應設法在自己內部,匡正自己的角色,組織起來,形成體內免疫系 統,來抗拒政治與商業毒菌的侵襲。」(徐佳士,2016,頁 82)
1990 年代,台灣進入政治解嚴、報禁解除的階段,但徐佳士很快
徐佳士:重建台灣新聞專業的先行者──兼記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的創立過程
就觀察到,台灣同時也已經走上了資本主義社會的不歸路,資本家經營 新聞媒體,可享有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但負責產製媒體內容的記者、
編輯、撰述者卻未必享有憑專業道德與倫理來做判斷的自由(徐佳士,
2016,頁 83)。1994 年間,自立報系員工在報社易主過程中,為維護 工作權及編輯自主權發動抗爭,並獲同業與學界、文化界支持響應,在 9 月 1 日發起「901 為新聞自由而走」大遊行,遊行訴求中,包括成立 一個新聞工作者的專業組織。翌日,徐佳士在《中國時報》撰文指出:
「這個專業組織該做一些什麼事呢?用集體力量保障專業自主,以抗禦 來自媒體內外的不當壓力,當然是這個組織的一大功能…專業組織另一 個重要功能是力行自我約束——自律。…享有專業自主權的工作者,也 應有奉行專業倫理的義務。」(徐佳士,2016,頁 84-85)。相較於
「社會責任論」的寄望於第三方力量,他強調「新聞室專業自主」、
「成立媒體工會」,在維護新聞自由前提下推動媒體自律,才是正確的 方向。
一方面尋求同儕自律,以對抗媒體失序所可能引來的政治介入;一 方面對抗資本壓力,維持專業自主,早在 1981 年,他就主張記者應該 組工會。因為根據西方的經驗:「憲法所許諾的新聞自由,真正享有者 只是大眾媒介的老闆而已。」(徐佳士,1983,頁 64)。所以專業記 者必須組「工會」,以集體協商力量,爭取合理的工作自主權,不受業 主和業務當局直接和間接的干預(徐佳士,1983,頁 67)。不同於其 他生產事業的工會,記者工會還具有保障專業自主的任務,性質又類似 律師、醫生等專業者所組織的「公會」,所以徐佳士在討論時,有時將
「工會」與「公會」混合使用。他曾嘲諷當時已經存在的「台北市新聞 記者公會」,會員中不但包括報老闆與報社業務人員,老闆的太太也可 以祕書身分加入會員,以方便申請出國,完全背離專業自律團體的規
徐佳士教授的人生風範
則,因此他呼籲「記者應重組公會」(徐佳士,2016,頁 75-77)。
對於當時有官方及非官方的聲音主張立「記者法」,徐佳士的見解 是,如果真的要立法,「記者法」中頂多只能規定新聞事業所僱用之新 聞專業人員,必須具有記者工會會籍(徐佳士,1983,頁 67)。亦即 必須回歸專業自律與自主的原則,不應另加干涉。對於當時不少學界、
業界人士主張記者需有執照,徐佳士的態度也是保留的(徐佳士,
1983)。他討論相關議題的態度看似溫和,但其主張,對比於當時的環 境,卻相對激進。例如他認為,除了捍衛專業自主、新聞自由,或者為 了爭取合理的福利,改善工作條件,甚至為了要求加薪,「記者當然可 以罷工」(徐佳士,2016,頁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