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中國大陸相關文獻
2.5.2 三資企業
中國所謂中三資企業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與外資企業,三種企業 分別有不同之法令與要求,導致選擇時不同之考量,三資企業之簡介分述如下:
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在大陸法律上簡稱為合營企業。即為股權式合營企業,也就是說,中外 投資者對企業的股權大小,完全取決於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出資比例多的 一方股權就大,出資比例少的一方,股權就小。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
也可以用非貨幣出資,非貨幣行程出資則必須換算成貨幣,並用同一貨幣來 計算各自的投資額及其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總之,通過出資份額所體現的 股權是投資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基本依據。
合營企業的投資主體由外國合營者和大陸合營者兩方構成。外國合營者 既可以是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是外國的公民個人。而 大陸合營者依法只能是大陸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大陸的公民個人 不能以大陸合營者的身分與外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總言之,最主要概念為,合營企業各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大陸法律上簡稱為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合營企 業。它較少受公司企業立法的限制,在契約或合同上也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 問題,奠定了明確可行的基礎。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和大陸法 律的有關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
依照大陸法律,經大陸政府批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以合同約定各自的投 資或合作條件、收益或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以 及企業終止時財產歸屬等事項的契約式合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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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合作企業的法律地位取決於中外合作者的意願,中外合作者雙方既 可把合作企業辦成不具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也可把合作企業辦成具有法人 資格的公司。因此,合作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不確定的。
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用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土地使 用權投資,也可以用“其他財產權利"進行投資或作為其提供的合作條件,前 述權利可在雙邊投資條約中的投資涵義加以確定外,還可以依據大陸「民法 通則」加以確定,主要是指經營權、開採權、承包權、體壓權、商號權、勞 務、商譽和技術諮詢等,相對於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只能用現金、實物、工 業產權、專用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多了許多的廣泛性。
此外合作企業中,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
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話,也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 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滿前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這與合營企業的註冊資 本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和合營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的規定有著明顯的區別。
三、外資企業
根據大陸「外資企業法」第 2 條規定,外資企業是指依照大陸有關法律 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是由外商投資者在中 國境內註冊的一個獨立企業,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大陸境內設 立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事務所、辦事處、代理處等。因這些分支 機構,從法律上看,只是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經大陸政府許可後在大 陸設立的附屬機構,沒有獨立的決策機構,財產和核算制度,不具有獨立企 業的資格,只能以外國企業的名義從事活動,其責任有外國本企業承擔。
外資企業的投資者只有外方投資者,而不能包括中方投資者,此規定是 與合資、合作企業的中外雙方投資相比較而言的,因此,至於一個外資企業 有幾個外國投資者,那對外資企業的性質並無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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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提之三資企業皆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而不是具有外國國籍的企業,
因為是依據中國的法律設立,且登記在中國境內,所以是經中國政府審批註冊的 中國企業。
而在中國大陸,憲法授予行政部門充分的行政立法權,法規的立法程序通常 是先制訂暫行規定、通知、決議等,再根據這些規定、通知、決議等的執行情況 進行修改,最後再提升為法律(丁士昭,1999),其立法程序如下圖 1:
圖 1 中國大陸立法程序
資料來源:丁士昭,1999
故雖然有三資企業相關之法令,但中國之各產業仍有因保護政策等理由,尚 未開放獨資之情形,所以本研究令行整理相關法令與受訪者實務經驗進行比對,
另行整理出以下相關法令:
一、 建築業
1. 「外商投資建築業有關政策及審批原則、審批程式」1997
建築業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但根據目前有關政策,該類項目的 設立應徵得行業主管部門(建設部)同意且對中外方資格等有一定的要求。
所以不允許舉辦外商獨資建築企業。
2.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建築企業的若干規定實施意見」1996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承攬之業務須為按中外投資比例承擔相同比例的內、
制訂行政規定
效果佳 效果差
提升為正式法律 停止實施
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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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工程。
針對外資建築企業之業務範圍,有以下之規定,外資建築業企業只允許在其 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二)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並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 專案;
(三)外資等於或者超過 50%的中外聯合建設專案;及外資少於 50%,但因 技術困難而不 能由中國建築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四)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築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 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中外建 築企業聯合承攬。
二、 顧問業相關
1. 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1986~2001)
中國投資或中外合資、外國貸款工程項目的設計,需要委託外國設計機構承 擔時,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設計。中國設計機構能夠設計的,
不得委託外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但可以引進與工程項目有關的部分設計技 術或向外國設計機構進行技術經濟諮詢。
外國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也應由中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如 果投資方要求由外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 設計。
合作設計可以包括從工程項目的勘察到工程設計的全過程,也可選擇其中某 一階段進行合作。
2.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