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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似護照之代用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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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持一定程度聯繫,英國方面特設「英國國民(海外)」身分供其申請,並自 1987 年 7 月起簽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簡稱 BN(O)護照。是項身分業於 1997 年 9 月截止登記,其身分終身有效,已獲發護照者,仍可持續換發,但其子女無 法繼承。BN(O)護照的外觀與一般英國護照極為類似,封面只少了“European Union”的字樣,但簽證待遇較差,持照人亦無法享有在英國居留及工作之權利。

5. 非具核發國國籍之護照

通常持有一國護照即具有該國國籍,但少數國家核發護照給與其有一定聯繫 但又不具該國國籍人士。例如拉脫維亞獨立時,不允許境內居住的俄裔人士直接 取得其國籍,而發給非公民護照(Nepilsoņa Pase);愛沙尼亞也有類似情形。東 加對難民、無國籍等人士發給東加受保護人士護照(Tongan Protected Person Passport),這種護照甚至花錢就能購得,在國際上信譽不佳,部分國家未予承認。

英國由於負責其他大英國協成員國在未設館處國家之領事保護工作,在某些情形 下,會發給註記持照人國籍的英國護照。

6. 南森護照

南森護照(Nansen Passport)早年我國官方文書多稱「南申護照」,是在國際 聯盟架構下自 1922 年起簽發給無國籍難民的旅行證件,以時任國際聯盟難民事 務高級專員的挪威籍人士弗里喬夫・南森(Fridtjof Nansen)命名。目前該護照已 退出歷史舞臺。當今難民在取得居留國護照前,係由居留國依 1951 年聯合國《難 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ve au statut des réfugiés)發給旅行證件。

(三)類似護照之代用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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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國通行證

聯合國通行證(United Nations Laissez-Passer)是聯合國依據 1946 年《聯合 國特權和豁免公約》,對其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職員核發的旅行證件,各成 員國應依該公約承認、接受,並給予簽證申請及旅行上的便利。聯合國秘書長、

助理秘書長和主任等為聯合國事務而持該證旅行時,應給予外交使節享有的同等 便利。

2. 船員旅行證件

由於船舶到港時,船員有下船活動之必要;持有船員身分證明文件,各國多 會給予一定簽證及通關便利。國際勞工組織雖於 1958 年通過《1958 年船員身分 證件公約》(Seafarers' Identity Documents Convention, 1958),自 1961 年生效,但 迄今僅獲 64 個國家批准。國際間對船員旅行證件的名稱、格式始終沒有統一規 範,各國接受程度也頗不一致。例如 1960 年間,我國普通船員出國得免持護照,

憑船公司證明即可購買機票及獲得各國之簽證。27日本政府曾於 1969 年通令各 國,外國海員如以普通旅客身份經日本過境,必須持用護照及簽證,始准入境。28 目前交通部航港局依《船員法》及《船員服務規則》核發「船員服務手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則依《船員法》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核發「漁船船 員手冊」。中國大陸則由海事局核發「海員證」,2008 年起核發的新版海員證更直 接譯作 Seafarer's Passport,等於是「海員護照」,也積極爭取外國承認其為有效旅 行證件,甚至給予免簽證待遇,但實務上有時須併同一般護照使用。香港稱此類 證件為海員身份證(Seaman's Identity Book);美國稱商船船員證件(Merchant Mariner's Document);俄羅斯稱船員身分證件(Seafarers' Identity Document);菲

27「西非海洋資源無窮 我國漁業船團 向遠洋深海進軍 長鰭鮪旗大豐收 贏得友邦讚譽 中 非漁業合作 啟開光輝一頁」,經濟日報,1968 年 3 月 17 日,第 2 版。

28「中華海員過日 須日使館簽證」,聯合報,1969 年 2 月 4 日,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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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賓稱海員身分與紀錄手冊(Seafarer's Identification and Record Book),不一而 足。

3. 國際體育賽事旅行證件

早年各國間尚未普遍建立外交關係,並相互承認其護照,加以冷戰期間東、

西陣營對峙,平日不相往來,極難取得簽證。奧運、亞運等國際性體育賽事,為 解決參賽者入境問題,於相關章程規定持主辦單位核發之參賽證件即可入境主辦 國。例如 1964 年東京奧運,我國代表團憑日本核發之奧運身分證,經外交部蓋 章認可後,即具有等同護照之效力,並持往日本參賽。29

4. 難民旅行證件

根據 1951 年聯合國《難民地位的公約》,難民係指「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 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

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 人」,締約國有責任保護在其領土上的難民,並提供身分證件。

目前相關國家在給予難民正式國籍前,通常會發給旅行證件,供其作國際旅 行之用。其證件名稱依各國規定,如稱旅行證(Travel Document)、身分證明

(Identity Certificate)或通行證件(Laissez-Passer)等。例如西藏流亡印度之難 民,多持印度核發之身分證明,向我國申請簽證來臺。

5. 具本國國籍之替代性旅行證件

國際間一般的旅行,目前仍是以護照為主。但在某些情況下無法或不適合持 正式護照旅行,而須持替代性旅行證件。部分國家直接稱作臨時性護照,部分國

29「趕 3 關簽證 10 小時出國」,聯合報,1964 年 9 月 23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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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則不稱護照。

例如國人在海外遺失護照,因晶片護照須送回國內製作,無法即時領得;或 依《護照條例》不予核發護照者,得由駐外館處發給「入國證明書」,並於抵達 國境時申領「入出境許可證」俾憑通關入境。

中國大陸的護照管理較為嚴格,其國民若在國外遺失護照,海外使、領館又 因時差無法及時向國內查詢其身分,或有其他技術性困難時,會發給一種 2 年效 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簡稱中國旅行證)。中國大陸國民在國外出生的 子女,雖具有中國大陸及出生地雙重國籍,但因中國大陸不承認雙重國籍,在其 成年並選擇放棄外國國籍前,通常無法直接申領其護照(各地規定不同,有些地 方繳納一定費用取得戶籍後仍可申領),亦發給中國旅行證作為替代;其在中國 大陸國內者,則發給一次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國人持用我國護 照前往特定國家,如亞塞拜然、摩爾多瓦,因護照承認問題遭遇困難者,中國大 陸駐外使、領館亦可發給中國旅行證。

香港回歸前,港英政府發給一種「香港身份證明書」(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Identity),主要供部分來自中國大陸無法取得英籍護照的居民作為旅行證明。

目前香港政府則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HKSAR 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供無法取得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居民使用。

這類替代性的旅行證件,依簽發國的國內法雖具有替代護照之效力,但在國 際上未必受到普遍承認,或無法得到正式護照所享有的簽證待遇。例如中國旅行 證目前雖可獲亞塞拜然及摩爾多瓦簽證,但卻無法如中國大陸普通護照享有摩洛 哥、突尼西亞等國的免簽證待遇。

6. 護照不被承認之替代性旅行證件

護照承認常建立在相互建交或政治承認的前提下,當雙方缺乏此種關係時,

護照可能不被承認且不予簽證。但為便利國際交流,仍可透過權宜性的措施,以 替代性旅行證件前往旅行。這類文件通常不具有類似護照的性質,充其量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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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紙簽證的性質,憑當事人護照及該文件旅行,如早年日本發給國人的「渡航證 明書」。但也有部分國家,先發給一份這有類似護照性質的替代性旅行證件,再 於其上簽證。例如巴西早年對於國人簽證申請,先發給通行證件(Laissez-Passer), 再將簽證核發於通行證件上。巴基斯坦則要求國人將護照影本送法院公證後,憑 該影本核發簽證,此種經公證之護照影本事實上為替代護照之旅行證件。

7. 鄰國或地區間之旅行證件

鄰國或地區間之短程跨國旅行,依協議或習慣,可憑護照以外之其他旅行證 件。這類旅行證件各地規定不同,包括國民身分證、駕照、邊防證、跨境卡(Border crossing card)等。部分國家或因戶籍制度尚未建立,或因當地過於貧窮致人民無 力負擔申請旅行證件之費用,在陸地口岸甚至允許無證件通行。筆者在許多非洲 陸地口岸都見過類此情形,移民官員透過膚色、長相、語言等生物特徵,以辨別 當事人之身分,並允其通行。

8.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出境許可證」、「入境許可證」及「入出境許可證」是發 給廣義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包括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使用之證件。這些證件對居 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而言,可在某些情況下作為護照 之代用證件。至於對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而言,則算是簽證性質。

我國仍實行入出境管制的時代,由於香港、澳門不視為外國,故可免持護照,

憑「入出境許可證」搭機或乘船前往。我國與香港、澳門政府雖無協議,但香港、

澳門政府事實上也承認其旅行證件地位,並准予申辦簽證獲核發入境許可。30 2000 年 12 月行政院通過俗稱「小三通」的《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

30「商務考察怎麼辦?」,經濟日報,1984 年 6 月 17 日,第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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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規定凡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 6 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內 政部警政署境管局在金馬、馬祖所設服務站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證,經查驗後由 金馬、馬祖進入大陸地區。這種具有藍色封面,規格與護照相仿,俗稱「藍本」

的入出境許可證,實際作為通關之用,而具有類似護照的性質。該辦法於 2008 年 10 月修正為《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增加澎湖為試辦 地區,適用範圍更擴及臺灣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及外國人。

此後,國人利用小三通往返兩岸時,多持護照通關,外觀上與一般入出國已無差 異,僅有少數金門、馬祖、澎湖民眾迄今仍持入出境許可證,功能上與護照幾無 差異。2015 年 6 月起,藍本更改為卡式入出境許可證,配合紙本的入出境查驗

此後,國人利用小三通往返兩岸時,多持護照通關,外觀上與一般入出國已無差 異,僅有少數金門、馬祖、澎湖民眾迄今仍持入出境許可證,功能上與護照幾無 差異。2015 年 6 月起,藍本更改為卡式入出境許可證,配合紙本的入出境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