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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駐在所之組織與工作內容

相較於一般平地警察專注於社會秩序的維持,日治時期原住民區的警察 由於民情特殊,為了馴服民風強悍的原住民,必須身兼數職,除了維持社 會秩序外,同時兼任交易所工作人員,亦須於高雁蕃童教育所(今三光國 小)任教。這些原住民地區駐在所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主要是維持轄

84高繁昌,1954 年生,為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巡查高政策之子。2006 年 5 月 11 日訪問。

85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高砂族調查書第三編》,台北:南天書局,頁 32-33。例其中武道能敢學童 就學率為 95.25%,爺亨為 92.24%,其它部落亦相差不遠。

86藤井志津枝:《理蕃》,台北:文英堂出版社,1997 年,頁 273。

區社會秩序、教導農作生產、管理交易所業務、另還擔任蕃童教育所之教 學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控制轄區之社會秩序,以便日人順利取得山地資源。

(一) 實際工作內容

依據 1904 年(明治 37 年)所頒布「蕃地警備員勤務細則標準」,對於山 地管理單位各層級工作人員工作內容皆有明確規定。在 1907 年(明治 40 年) 時所制定「蕃界警察職務規程」中,增設「蕃務官吏駐在所」,後改稱「警 察官吏駐在所」,但決議仍依據此細則執行。這些原住民地區駐在所工作人 員階級,可分為所長,巡查和警手,其職階及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1.駐在所所長

為統管高崗支廳轄區之長官,僅一名,職階為「警部」,高崗當地尊稱 其為「部長」,在高崗當地配有獨立宿舍一棟,宿舍後有花園及水池等簡易 庭園造景,於高崗地區絕無僅有,地位極為崇高。警部除為高崗駐在所數 十名工作人員之統領外,亦管轄區內所有分遣所,對所屬警員訓練服勤須 知、操練、服裝、警戒及防禦方法,及其他職務上必要事項;警部並得對 所屬警員查察紀律服務怠勤。87

高崗駐在所警部除了身為高崗支廳廳長,肩負指揮轄區管理、訓練高 崗駐在所及其轄區所屬分遣所警員外,尚須兼任高雁蕃童教育所所長及交

87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

頁 291。

易所主管,及辦理上級交辦之事(如代理郡守以領導負責戶口調查工作),身 兼數職,責任重大。於政令宣達時,往往可將多數村民聚集於駐在所廣場(參 見圖 3-7、圖 3-8),其高度統治權力由此可見一斑。

圖 3-7 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政令宣達圖 1.來源:桃園縣文化局數位藝文網站

2.說明:本照片為於高崗診療所駐醫的醫師樂信.瓦旦於 1925 年拍攝

圖 3-8 三光派出所前廣場現況圖 圖片說明:本照片為筆者於 2006 年拍攝

2.巡查

高崗駐在所巡查於日治時期被當地人尊稱為「大人」88,足見其威嚴 所至。巡查與巡查補同屬管理階級之警察,原先巡查皆為由日人擔任,而 巡查補則為臺籍人員擔任,仍有國籍及階級高低之分,為了能有效管理當 地民眾,日籍巡查亦會參加部落的些許活動,如頭目葬禮等(參見圖 3-9)。 惟自 1920 年(大正 9 年)時,臺灣總督府進行地方制度改革之際,也將向來 由臺灣島人或「生蕃」人擔任之巡查補,一律改為巡查,以解決差別待遇 問題。89至此在原住民區駐在所內,臺灣警察地位大為提升,終能與日本 警察能平起平坐,無貴賤之分。

圖 3-9 高崗駐在所警員參加部落頭目葬禮圖 1.來源:桃園縣文化局數位藝文網站

2.說明:本照片為於高崗診療所駐醫的醫師樂信.瓦旦於 1925 年拍攝

88楊德生,1942 年生,為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警手(名不詳)之孫、高崗駐在所警手楊朝榮之子。2006 年 5 月 12 日訪問。

89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 年,頁 304。

以下為針對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巡查工作情形之相關訪問:

他們以前是比較嚴格,我聽他們說一般百姓比較不敢過派出所旁邊附 近,尤其是他喝醉的時候更不敢過。對於以前的警察都很尊敬,那時 候機關又集中在這個地方,這邊底下有山林管理所、什麼衛生所、村 里辦公室,什麼一切都集中在這邊,所以這邊公務員比較多。…日本 時代就會打,那時候對小偷,那時候打得比較厲害,他們這邊有拘留 所,一般假如說比較不聽話的話,打一打就給他關在拘留所裡把他關 個一天。以前好像交通不方便,要用走路的,所以犯罪,好像喝酒醉 鬧事啊!就給他關個給他清醒再走。90

那時候日本人教我們種菜、種稻,這是日本引進的,還有兩三種野菜 也日本引進的,不錯啦!對我們很照顧。那時候的治安,那時候社會 的秩序,真是非常的安全,不像現在這樣亂象。……再加上日本時代 統治原住民,它那個法律是非常嚴格。一到那邊什麼不好的,馬上關 起來,那時候會打喔!91

我們泰雅人沒有禮貌的,沒有問好的,就會被叫過去訓話。……日本 時代不可以留頭髮,大家都蠻乖的,打架的就關起來。92

90楊德生,1942 年生,為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警手(名不詳)之孫、高崗駐在所警手楊朝榮之子。2006 年 5 月 12 日訪問。

91高繁昌,1954 年生,為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巡查高政策之子。2006 年 5 月 11 日訪問。

92陳秀夫,約 1920 年生,日治時期前高雁蕃童教育學生,二次世界大戰高砂義勇軍,2006 年 8 月 18 日訪 問。

從以上訪談得知,高崗駐在所巡查的主要工作為管理秩序、教化原住 民外,尚須指導農作技術、領導原住民們開發土地,並管制槍枝93。另從「理 蕃志稿」得知,上述巡查的工作項目中,管制槍枝的目的為維持社會秩序、

並期原住民能減少狩獵行為,但若完全禁止原住民長期以來的生活方式,

又恐造反,是故一方面進行槍枝管制,另一方面則積極鼓勵農作。94此外,

部份巡查須兼管交易所事務,但時有巡查不解交易所設置之目的在於撫 育,故 1915 年(大正 4 年),代理民政長致函相關廳長,昐能重申交易所之 營運原則,如下:

原住民之交易以撫育為重,收效與否,端視運用是否得法,必須因地 制宜。例如提高稻穀、豆類、苧麻、蓪草、竹子或藤器加工品之價格,

則原住民將主致力農工,有助養成勤勉習慣,屬積極方法。反之,若 低價購入鹿茸、鹿鞭、獸皮、獸骨等物,則原住民將不願狩獵,屬消 極方法。又如對不肯就範原住民部落限制其食鹽交易量或暫停供應一 次,促其知所反省,則可兵不血刃。要之,供應原住民生活必需品為 撫育之一端,藉此軟化其態度,變成善良農民,方屬重心所在。為達 此目的,有時須犧牲政府若干利益,今後自當力求改進。然而原住民 交易規則發布後,部分單位仍墨守成規,依然故我,視為營利機關,

93陳秀夫,約 1920 年生,日治時期前高雁蕃童教育學生,二次世界大戰高砂義勇軍,2006 年 8 月 18 日訪 問。槍枝平時統一收管於彈藥庫,民眾欲使用時,再向駐在所借用,為期約一周。

94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頁 449。

常常引起原住民不滿。兼交易主任之警部補多將所有事務性工作交由 下屬巡查代辦,難保中間不發生弊端。交易規則係配合臺灣地方稅會 計規則,訂定搬出品及供應品之管理辦法。該規則開宗明義,第一條 載明交易目的在於撫育,其意義無庸置疑,務期各層經辦人瞭解此一 主旨,俾達成治理原住民之目的。95

日人欲使原住民改變其原來以狩獵為主之經濟活動,惟偶有巡查未能 安份守己,有不當行為產生。有視交易所為營利單位者,亦有如高崗駐在 所一名辦理交易所業務之巡查,居心不良,產生不少圖利弊端,經警手高 政策揭發後,遣送返日,而警手高政策則獲上級肯定,晉升為巡查。96

駐在所巡查的工作內容中,最特別的是應屬其尚兼任高雁蕃童教育所 之教師。1908 年,臺灣總督府訂定「蕃童教育標準」、「蕃童教育綱要」、「蕃 人教育經費標準」後,原住民學校教育才陸續實施,高崗地區當時於駐在 所上方,設置高雁蕃童教育所。

高雁蕃童教育所為高崗駐在所管轄之原住民兒童教育機關,創立於 1917 年(大正 6 年)97。歸納高雁蕃童教育所之實況,應與「蕃童教育標準」、

「蕃童教育綱要」當中規定相去不遠,所長與教員來源除了與戰後相去甚 遠,亦與同時的平地學校不同,除了如前述由駐在所所長兼任教育所所長

95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

頁 122-123。

96高繁昌,1954 年生,為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巡查高政策之子。2006 年 1 月 4 日訪問。

97三光國小:《桃園縣復興鄉三光國小學校概況》,桃園:三光國小,1997 年,頁 2。

之外,其餘由巡查擔任教師。

任用警察為蕃童教育所教師,以駐在所為教育所指導及行政單位,此 為日人因地制宜之政策。由於日人期望原住民皆能接受皇民化教育,並與 之和平共處,以警員為教師,警員除了維護社會秩序之外,亦身兼教育原 住民學童的工作。

綜觀日治時期高雁蕃童教育所之實施,授之皇民觀,並授以農業狩獵 等與生活環境息息相關之技能。在師資方面,以警員為教師,除了台籍警 員教師之外,亦有日籍警員任教。

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的巡查在當地擁有極大的權力及裁量權,作風嚴 格,又身兼教育所教師與交易所業務,以恩威並濟的方式,在短時期之內 鎮壓原住民。

3.警手

五年理蕃事業雖可謂征伐成功,但原住民鬧事、或盗取槍枝98仍時有所 聞,因此警手仍須按班於轄區內巡邏,以示管制。

高崗駐在所警手之後代謝玉麟及楊德生分別談到警手當時工作情形:

我父親有時候拿公文,有時候去撿柴,沒有常常在派出所。99

我父親有時候拿公文,有時候去撿柴,沒有常常在派出所。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