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1920 年駐在所管轄原住民地區,隘勇制度走入歷史
第四節 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之組織與運作
二、 駐在所工作人員背景
(一)日臺籍比例
日本治臺初期,由於不斷積極招募日本內地警員,故日籍警員人數遠 多於臺籍工作人員;至 1933 年(昭和 8 年),日人與台灣人比例相近,日人 略多(見表 3-4);戰前由於治臺已久,行政與治安趨於穩定,高崗駐在所已 是臺灣人多於日本人的局勢70。
表 3-4 1933 年(昭和 8 年)高崗駐在所及鄰近分駐所工作人員數統計表 部落
項目 高崗 砂崙子 爺亨 鐵立庫 巴陵 卡拉 哈嘎灣 職員總數(人) 59 10 9 6 75 12 9
日本人(人) 33 2 6 4 28 8 7 臺灣人(人) 26 8 3 2 47 4 2
資料來源:此表為筆者整理《高砂族調查書(1》》數據製成
(二)駐在所工作人員背景 1.日籍警員
欲招募日籍警員離鄉背景至臺工作已為難事,要使之到原住民地區更
70楊德生,1942 年生,為日治時期高崗駐在所警手(名不詳)之孫、高崗駐在所警手楊朝榮之子。2006 年 5 月 12 日訪問
是難上加難。為了解決此項難題,故臺灣總督府制定許多禮遇山地警員官 吏之規定,期能激勵日人到原住民地區擔任管理、指導之工作。其優待項 目如下:
(1)得不經考試任用
1902 年(明治 35 年)發布「巡查看手採用規則」,使擔任特務及警備山 地之巡查得不經考試而採用,但不得擔任其他職務。71
(2)大開山地巡查轉為普通警察之門
1904 年(明治 37 年)修正「巡查看手採用規則」,原本不能擔任普通 警察之山地巡查,如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經廳長考試,學術及 格後得擔任普通警察事務,之後擔任普通警察事務者滿二年以上之警察官 吏二年以內,得任用為巡查,以資鼓勵。72
(3)給與來臺津貼
日本治臺初期,警保課長千千岩英建議應給予來臺警吏月津貼,獲得 採納。依日本內地制度,巡查之俸給為一級十五圓、二級十二圓、三級十 圓,並發給十圓以上,十五圓以下之月津貼。73將其月津貼訂與月薪同額,
藉此提高日籍警員來台意願,此舉果然奏效,如期招募到足額之警員至臺
71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
頁 143。
72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頁 262。
73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 年,頁 70。
74。
(4)加發山地特別加給
為了提高臺籍及日籍警員至原住民區工作之意願,臺灣總督府於 1903 年(明治 36 年)規定駐在「山地警察官吏月額旅費最高支給額」,並於 1906 年(明治 39 年)發布訓令制定「廳警察事務之職員旅費原則」。依該原則,
明定除了至山地巡視之主管可支旅費之外,在山地勤務之工作人員亦可依 等級分支不同額之特別旅費。1917 年(大正 6 年),發布「臺灣總督府巡查 給與細則」,規定巡查於蕃地執行勤務者,除了加發上項自日本內地來臺 巡查之一個月俸給之外,另外加給月俸額十分之四以內之特別加俸。有十 五歲以下就學子女或攜眷者,還可增加特別加俸之金額(參見圖 3-5、圖 3-6)。75於 1908 年(明治 41 年)「蕃童教習綱要」中,內有"警員之妻得協 助上唱遊課“一條,係因許多原住民區之日籍警員均攜家帶眷至臺工作之 故。
日治時期,總督府先後發佈上述多項優待條款,因為條件十分優渥,
故長期以來,始終能源源不絕地為原住民區招募到日本內地警員。就 1933 年(昭和 8 年)高崗駐在所之日籍工作人員而言,曾高達 33 人之多76。
74總督府原訂第一批日籍警員名額為五百名,卻因千千岩招募時越權,進而多招了二百餘名。臺灣總督府 警務局:《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 年,頁 77。
75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 年,頁 463。
76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高砂族調查書第三編》,台北:南天書局,頁 96。
圖 3-5 泰雅族醫師與三光村日籍女童合照圖 1.來源:桃園縣文化局數位藝文網站
2.說明:本照片為於高崗診療所駐醫的醫師樂信.瓦旦於 1923 年拍攝
圖 3-6 日治時期三光村日籍女童與本地孩童合照圖 1.來源:桃園縣文化局數位藝文網站
2.說明:本照片為於高崗診療所駐醫的醫師樂信.瓦旦於 1923 年拍攝
2.駐在所內臺籍工作人員
對臺灣平地人而言,至路途遙遠且民情兇悍之原住民區工作需要極大 誘因。對高崗當地原住民而言,若能在駐在所工作,也是一種身份之象徵,
一者有穩定之收入,一者令族人羨慕。
為鼓勵臺籍工作人員加入山地原住民區駐在所的運作,以實施日人
「以蕃制蕃」、「以漢制蕃」之機制,總督府及其所屬單位制定一連串優待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