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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

第二節 不動產相關文獻

通常我們將房地產與不動產二者互相通用,其英文定義皆為「Real Estate」透 過台灣的「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稱不動產者,指土地、土地定著 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以及「房地產仲介管理條例草案」第四條,將「房 地產」定義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領有建築執照而尚未建造或未建造完成者,

視為建築改良物」;民法第六十六條指出:「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 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土地法第 1 條則指出:「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第 5 條則規 定:「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 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之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

為農作改良物」;建築法第 4 條指出:「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 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依此,綜 合上述而言的規定以及參考張金鶚(1996)之定義,本研究將「不動產」之範圍 整理如圖 2-1:

圖 2-1 不動產定義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張金鶚 (1996)

二、特徵價格理論

Rosen(1974)依據 Lancaster(1966)提出的新消費者效用理論:「消費者對 產品的效用偏好,是來自於對該物品屬性之需求。」進而提出特徵價格理論(hedonic price theory),認為產品是由許多特徵所組成,其價格應由各該特徵的價格加總所 決定。特徵價格理論為學術界利用統計理論而發展出來的估價方法,對不動產學 界 來 說 , 主 要 係 根 據 不 動 產 的 各 項 特 徵 組 合 , 作 為 衡 量 不 動 產 價

格之主要因素,並且統計出各項特徵的邊際價格(marginalprice)。國內許多的學 者曾以此理論研究房價(林祖嘉、林素菁,1993;林國民,1995;許侶馨,1989 林楨家、黃志豪,2004;彭建文、楊宗憲、楊詩韻,2009;陳相甫,2010),回顧 住宅特徵價格模型的相關文獻,可看出當時就已經有不少的相關研究。

不動產價格係由市場供需雙方決定,且受建材、屋齡、面積、樓層、公共設 施、區位、建築類型等異質性特徵決定。不動產價格的呈現方式可分為總價與單 價,總價為住宅交易價格的全部,反映出住宅的價值,單價則是住宅的單位面積 價格(楊謙柔,2009)。

不動產住宅類型的相關文獻研究而言,可歸納成幾種類型及屬性,住屋條件、

住宅品質、住宅機能、住宅環境類型,包括屋齡、房屋面積、樓層、採光通風、

環境衛生、住區安寧、等「住宅屬性」購屋意願決策之因素,(陳淑美、張金鶚,

1998,2002;陳彥仲,1997)。

薛惠珍(1989)研究指出住宅外部環境分為實質環境(如教育文化、商業購 物、休閒遊憩、交通等設施)與非實質環境(如環境公害、鄰里關係、治安狀況、

法令、風俗習慣)。

郭育志(1990)研究指出消費者購屋所重視的因素,分別為產權、增值、空 氣採光良好,孩子教育及居家寬敞,衛生、建材、隔音,生活品質,治安及交通 便利,外型美觀及舒適的休息臥室,購物便利,價格、及貸款額度。

林國民(1995)研究指出「房屋」是住宅所有屬性邊際價格所組合,此邊際 價格無法經由市場直接觀察。但不論在透天住宅與公寓大廈,建坪面積、使用類 別與距市中心距離等屬性,均為影響住宅價格的主要屬性。

張金鶚(2003)研究中將產品屬性特徵分為四類為:1.戶的特徵(建物單元、

樓層、視野景緻、邊間、方位、面積、隔間、建材、內部裝潢、設備),2.棟的特 徵(基地位置、臨街路寬、數量、建物類型、屋齡、結構、用途、外觀造型、基 地面積如開放空間獎勵、容積率、建蔽率、公共設施、管理維護),3.鄰里小環境 的特徵(公共設施可及性、嫌惡性設施、鄰里住戶屬性),4.鄰里大環境的特徵(區 位、大環境品質、土地使用),上述戶的特徵、棟的特徵屬於住宅產品屬性,鄰里 小環境的特徵、鄰里大環境的特徵屬於生活環境。

林楨家、黃志豪(2003)探討台北捷運紅線營運前後沿線不動產屬性特徵價 格之變化,研究發現面積、屋齡、公共設施距離之特徵價格在捷運營運前後發生 顯著的變化。詳如(表 2-1)所示:

表 2-1 不動產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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