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治時期鄒族的慣習調查
第二節 不成文的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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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設置陷阱,並隨時等待那些小孩誤入歧途進到水裡面,然後小孩 就會被水鬼設下的陷阱抓住等。
對於現今常見的犯罪行為態樣,例如殺人、傷害等,在傳統鄒族 的規範之下,仍有區別。殺傷的對象若是同族人,會先判別行為人是 故意或是過失,因早前並無死刑的處罰,至多,即最為嚴厲的處罰就 是遭受放逐、驅離、其次就是賠償割讓獵場或是農地等。然而殺傷的 對象若是異族或是敵人時,不僅不是ㄟ努(einu)所要處罰的行為,
反而會受到族人的尊敬,是一種榮耀。
至於賠償土地、割讓獵場、農地等,因為以前土地的所有權利
(hupa)都屬於氏族共有,而 hupa 可說是包括獵場的範圍、耕地、農 地、財產等各方面的一種權利。而遇有須賠償土地、獵場等情形時,
即由違犯ㄟ努(einu)的行為人所屬氏族,與被害氏族討論賠償事項。
在以前,放火的行為是相較殺人更為嚴重的行為,犯行後由長老 會議進行討論決議,若犯行確實,即由眾族人斥責及毆打行為人,並 以行為人所屬氏族的土地做為賠償,該行為人還會受到放逐、驅離的 處罰。
至於竊盜者,除須將所竊之物返還給被害人之外,行為人還必須 在庫巴前的廣場,由被竊者毆打、凌辱竊盜者,若是針對累犯,則放 逐、驅離;若是犯行者為女子,則予以毆打。
若是狩獵時進入到其他氏族的獵場,或是侵害其他氏族的耕地,
則經長老會議決議後,命令違犯者將狩獵到的獵物或是耕地的收穫物 進行賠償。
針對夫妻間外遇的處置,若是女方外遇,而男方當場抓姦,丈夫 可於現場將妻子及通姦者當場殺死;若是事後知情,丈夫可經由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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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後,在公眾面前毆打、凌辱通姦者,妻子則於家中責罵、毆 打後,予以休妻。若遇有反抗,眾人可以共同毆打,直到對方屈服為 止。然而若是丈夫外遇,僅由妻子所屬氏族的長老予以告誡。若是強 姦、私通的行為,主要由女子的父親、兄長毆打加害者。
至於行為可受非難程度較輕者,族人多半會先予以容忍,等到適 當機會,比如祭典或是婚宴等,有眾人的集會時,受害者會藉此機會 責罵說明加害者的過失之處。責罵的當下,對方若是反駁,則予以毆 打,如果是沉默,就表示接受自己行為的不當,此時須賠償受害者。
違犯者若是對於長老會議決議的結果不服時,可以藉由狩獵或是 征戰的成功與否來決定其是否清白,因為鄒族人會相信,狩獵或征戰 的成功與否皆是由神明鑒察的結果。
透過上述鄒族族人違犯各種行為態樣與處罰的方式,可一窺傳統 鄒族部落對於族人常見違犯的行為與懲戒手段。
另外有關鄒族的社會規範,可由 1915 年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會」出版的《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三冊詳知一二,該《調查 報告書》針對曹族(現為鄒族)阿里山蕃的調查留有文字紀錄,其內 容係由該調查會補助委員佐山融吉進行調查並做彙整記錄,有關當時 鄒族社會組織有如下記載:
阿里山蕃各社之組織相同,故今僅以達邦社為例敘述。剛出生的 男嬰稱 mon’afuhngoya;二、三歲之幼兒稱’o’okonona’no;自此 時期起,開始配戴木帶;成長至五、六歲,即稱 oko;至十四、
五歲時,便稱 maayaefuifa,此時尚未具備公認的社會人格,若違 反社規也不予治罪。雖允許抽菸,但禁止飲酒。至 maayaefuifa 末 期,開始穿丁字褲;至十七、八歲時,即為青年,稱 maomofutu,
從此時起開始具備社會人格,允許飲用少許酒;二十一、二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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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maomofutu,至二十四、五歲,則稱 mameoi;三十歲以上者,
統稱 yangtongtosa。
在知母朥社(現為特富野社)嬰兒稱 foinanacioko;七歲時稱 okonona’no;十六歲時稱 oko;十八、九歲至三十歲稱 haah’o;
三十歲以上稱 mameoi。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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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物過大、過重,須請族人協助搬運,為感謝其幫忙,給予獵物的部 位等,皆有很細緻的行為規範,即為狩獵的ㄟ努(einu)。
此外針對生活狀況的調查,上開《調查報告書》記述著:「無特別 之規定。但於老人面前,皆彬彬有禮。未見過蕃人爭吵。」13足見雖 未有顯著的文字規範存在,然而敬老尊賢、態度謙恭有禮的社會制約,
已然內化,成為族人的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