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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族的族群規訓與聚會所庫巴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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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鄒族的族群規訓與聚會所庫巴. 政 治 大. Tsou’s ethnic group discipline and Men’s party(kuba). 立. ‧. ‧ 國. 學 y. 博士. n. a研究生:楊趙睿君 iv l C n hengchi U. er. io. sit. Nat. 指導教授:江玉林.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 謝 誌 能夠完成此篇論文,我想需要感謝的人很多,但最需要感謝的是 我的指導老師江玉林教授,要說的話語有些一言難盡,謝謝老師支持, 讓我能夠隨心所欲地寫想寫的題目,也謝謝老師費心指導寫作的過 程,更感謝老師不僅僅透過言教,提醒我們無論如何就是要完成學位, 做為對自己的一種肯認;亦透過身教形塑我們為學做人的態度,老師 總是用爽朗的笑聲與極大的包容和我們侃侃而談對法律的洞見和生 活的體悟,用溫暖而深刻的方式引導我們一窺法學堂奧、探究深藏在 事物表象下的真實。. 立. 政 治 大. 柯文哲曾說:「面對挫折打擊不是最困難的,最困難的是面對各. ‧ 國. 學. 種挫折打擊而沒有失去對人世的熱情。」透過老師的言教身教,教導. ‧. 我們學習在人生的長旅中,常常保有面對困難時的勇氣與釋然。. y. sit. Nat. 本篇論文能夠通過,也要謝謝口試老師高文琦教授與許政賢教授. io. 正方向,實為感謝。 a. er. 的指導,謝謝兩位老師充滿和善與耐心,並給予論文寫作上精要的修. n. iv l C n hengchi U 另外也要對鄒族族人加以感謝,透過親身體會部落的日常與鄒族. 族群文化,讓我能夠明瞭生活的另一種樣貌與截然不同的價值觀念。 生活的步調不是只有一種制式的節奏,價值的抉擇也可以更加適性多 元,拓展與加深了我對自然與環境的親近與理解。 最後也要對我的家人道聲謝謝,謝謝家人的鼓勵,讓我能夠再次 踏入校園,從政大法律學分班開始,直到如今從政大畢業,歷時多年 卻又恍如一瞬,感恩家人持續給予我心理上的支持,一路陪我走過。 畢業是開始而非結束,謝謝張惠東教授的提醒,相信未來仍有許 多艱鉅的任務在前方等著,期待自己也能夠向您看齊,培養耐心與毅.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 力,更加勇敢地面對挑戰。 再次謝謝給予我幫助的老師們,您們皆是我生命中的貴人,是我 學習仿效的典範,您們辛勤灑下法學理念的種苗,期待終有一天,皆 能成為眾人的幫助。.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223.

(4) 摘 要 臺灣法制史,有自國民政府來台後之法制研究,為了發展適合我 國國情的法律制度,有學者建議可從研究法制史開始著手。了解過去 可以借鑑之處,才有機會能夠開創未來。臺灣歷史,歷經自荷西時期、 明鄭時期、清領時期、日治時期、國民政府時期等,尚能留有文字紀 錄的歷史。臺灣的歷史,就從幾百年前開始嗎?臺灣的法律,又可以 從何時開始計算? 筆者身為臺灣花蓮的阿美族,即現今臺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十. 治 政 六族之一,對於學者口中的臺灣法制史感到困惑,亦對於自身模糊的 大 立 族群歷史感到陌生而遙遠。在沒有文字紀錄之前,原住民部落過往的 ‧ 國. 學. 社會組織、法制規範是如何順暢運作長達千年之久,引發筆者的好奇,. ‧. 在心中遂有了想要探尋的念頭。. sit. y. Nat. 本文試著想像,有無可能,透過瞭解對鄒族人最重要的建築,即. io. er. 男子聚會所庫巴(kuba) ,以及經由對鄒族族群規訓的爬梳與理解,試 著瞭解一個存在於臺灣這座島嶼已久的人們,在沒有法律文字之前, a. n. iv l C n hengchi U 這群鄒族人究竟是怎麼生活著?在歷經時間的源源流長與生活環境. 的激烈變化之下,如何能仍保有自身的傳統體制、生活型態與文化? 而這些觀察,能否做為我們瞭解法究竟為何,法又是如何影響著我們 的價值觀、我們生活周遭的世界?再者,當代法律與部落傳統的慣習 衝突不斷,同是生活在這塊島嶼上的人們,是否可以透過對彼此更多 的瞭解,進而化解或是緩和多元價值下的歧見?. 關鍵詞:鄒族、規訓、庫巴、Tsou、Discipline、Kuba。. DOI:10.6814/NCCU201900223.

(5) 目錄 第一章 前言…………………………………………………………1 第一節 問題意識………………………………………………1 第二節 研究方法………………………………………………5 第三節 論文架構………………………………………………6 第二章 日治時期鄒族的慣習調查…………………………………8 第一節 鄒族歷史沿革、地理分布與人口……………………9 第二節 不成文的社會制度……………………………………12. 治 政 第三節 慣習制度………………………………………………16 大 立 第三章 男子聚會所庫巴介紹………………………………………40 ‧ 國. 學. 第一節 庫巴的主要建築結構與意義…………………………40. ‧. 第二節 庫巴相關的儀式、神祇與內涵………………………46. y. sit. Nat. 第四章 庫巴對鄒族社會的意義與作用……………………………53. io. er. 第一節 庫巴與鄒族的牽絆……………………………………53 第二節 庫巴的過去與現況……………………………………56 a. n. iv l C n hengchi U 活動場所功能-往昔的庫巴…………………………58. 第三節. 第五章 結論…………………………………………………………62 參考文獻 ……………………………………………………………65. DOI:10.6814/NCCU201900223.

(6) 圖目錄 圖一 協力將芒草鋪設成庫巴屋頂………………………………2 圖二 將芒草從貨車上取下整齊排列……………………………2 圖三 阿里山鄉十二個村分布圖…………………………………11 圖四 特富野庫巴內火塘…………………………………………44 圖五 特富野庫巴內敵首籠及火具籠……………………………44 圖六 特富野庫巴內的兩顆圓石…………………………………44 圖七 兩旁階梯出入口皆種植神花………………………………44. 治 政 圖八 特富野庫巴前鄒族神樹……………………………………44 大 立 圖九 鄒族男子砍神樹修剪天梯…………………………………44 ‧ 國. 學. 圖十 特富野現任頭目汪義福將山芙蓉綁在獵刀帶子上………45.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1900223.

(7)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猶記得上到法制史介紹時,我國有學者研究中國法制史、亦有學 者研究臺灣法制史,而臺灣法制史,有自國民政府來台後之法制研究, 為了發展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制度,有學者建議可從研究法制史開始 著手。了解過去可以借鑑之處,才有機會能夠開創未來。正所謂繼往 開來,大抵就是如此意思吧。臺灣歷史,歷經自荷西時期、明鄭時期、 清領時期、日治時期、國民政府時期等,尚能留有文字紀錄的歷史。. 治 政 臺灣的歷史,就從幾百年前開始嗎?臺灣的法律,又可以從何時開始 大 立 計算? ‧ 國. 學. 筆者身為臺灣花蓮的阿美族,即現今臺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十. ‧. 六族之一,對於學者口中的臺灣法制史感到困惑,亦對於自身模糊的. sit. y. Nat. 族群歷史感到陌生而遙遠。長輩口中阿美族傳統的過往,如年齡階層 組織等,而今只徒留形單影隻的部落圖騰、博物館裡的數張照片和黑. er. io. 白影片等。在沒有文字紀錄之前,原住民部落過往的社會組織、法制 a. n. iv l C n hengchi U 規範是如何順暢運作長達千年之久,引發筆者的好奇,在心中遂有了 想要探尋的念頭。 直至有一日,筆者來到了阿里山鄒族特富野部落,親眼看到部落 族人正為了修建部落的庫巴(kuba) ,亦即男子聚會所,幾乎是全部落 動員,部落青年、部落婦女都一起來幫忙,有體力的男子,聯手協力 搬運整修庫巴屋頂所需要用到的芒草,部落青年排成一長排,直連至 庫巴屋頂,以手傳芒草的運送方式,將一綑又一綑,先前已經採集好, 開車載送回來的芒草,鋪設在庫巴的屋頂之上,為即將來臨的部落祭 典 mayasvi 預做準備。族人們熟練且快速地將大量的芒草整齊的排放, 1. DOI:10.6814/NCCU201900223.

(8) 為數不少的芒草,在族人齊心協力之下,很快的完成芒草鋪設的工作, 讓庫巴的屋頂外觀,重現嶄新的面貌。而這項工作,僅僅只是修整庫 巴的其中一個細微的環節。部落婦女們,做好後勤管理工作,為這群 辛勤工作的部落男子,預備飯菜、飲水,讓其能夠無後顧之憂地進行 修整庫巴的工作。透過部落族人的相互協力搭配,修整庫巴的進度飛 快地進行著。以下兩張照片(圖一) 、(圖二) ,便可看出族人之間互 相合作的情形。.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一)協力將芒草鋪設成庫巴屋頂 (圖二)將芒草從貨車上取下整齊排列 資料來源:作者自攝。. 看到此情景,心想這裡部落的族人感情真好,齊心齊力的為部落 的工作共同付出,真是難能可貴。若是為部落的公共事務,無償的利 用假日的時間,心裡盤算著,這樣的付出,應該也是可以的吧? 後來經過了解,動員修整庫巴時,幾乎是全部落的人,都放下手 邊自身的工作,因為修整的工作量龐大,完成修整庫巴,前前後後的 時間,歷時可以是一整個月以上。知道此事情之後,內心其實是感到 2. DOI:10.6814/NCCU201900223.

(9) 很訝異的。現今的時代,怎麼還有人會連續做義工一個月的。這樣心 底的提問,引發了對鄒族族群瞭解的興趣。進而想要瞭解,是甚麼樣 的動力,讓部落裡的族人,會自發性的前來幫忙部落的事務,而且是 無償的,沒有對價給付的情形之下,甚至每個人手邊都還有自己要做 的工作,仍舊會以部落的事務為排定順序的優先考量。 眼見鄒族特富野部落的這樣一個景象,內心確實是有一點震驚 的,猜測這是部落的制度嗎?是一種鄒族特有的規範?對族人而言, 是一種不成文法?還是一種禮節、一種規矩、甚或是一種規訓?. 政 治 大. 何謂規訓,江玉林於〈法律與公共衛生-反思食品安全管制上的. 立. 法律、科學論述〉有清楚且深刻的說明:. ‧ 國. 學. 規訓是什麼?首先,我將規訓視為社會化的認同作用,例如認同. ‧. 自己的身分。在複雜的社會連帶關係中,每一個人同時擁有多重 的身分。我,可以是家庭的成員,也可以是同儕團體、社團、俱. Nat. sit. y. 樂部、學校、工廠、公司行號、跨國企業、社福機構的成員,也. er. io. 可以是里民、市民、國民,甚至是原住民、漢人、外籍配偶、臺. n. 灣人、華人、亞洲人、外國人或地球村的世界公民。從社群主義 a v. i l C n (communitarianism)的角度來看,人從一出生,就已經投入並 hengchi U 鑲嵌在帶有共時而多層次的社會連帶關係中。自我人格始終形塑. 於由特定文化、社群網絡、規範制度複合而成的社會場域。因此, 每一個人經營自己的生活,總是受限於特定社會場域構築起來的 互動網絡以及相應而來的行為期待,同時也必須對因此引發的結 果,承擔一定的責任,甚至還必須面對因不同身分引起的認同危 機、義務衝突。1 除了身分的認同之外,認同的對象,還可以是愛情、美好的事物、 正義、真理、科學,以及其他可概括在價值、信念、世界觀之下 參照江玉林, 〈法律與公共衛生-反思食品安全管制上的法律、科學論述〉,載:《臺灣法制導 論》 ,頁 519,2018 年。 1. 3.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0) 的各種理念。……法律人自許的人性尊嚴、正義、法律支配、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契約自由、智慧財產權, 更體現特定價值、信念、世界觀而成為法學教育的目標,希望能 夠在潛移默化中,培養一批批認同這些現代法律基本理念的法律 人。必要的時候,甚至期待這些理念,能夠激發法律人犧牲奉獻、 勇敢衝撞當權者不法行徑的激情。2 在法律除魅、法律解謎裡,規訓不再只是個人的社會化認同過程。 按照傅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的講法,我們必須從權力 作用、技術、效率、生產觀點,重新反思規訓。因此,規訓實為 提升身體勞動效率、生產力的權力技術。規訓權力作用,無所不. 治 政 在。在我看來,規訓施作的對象,不一定只限於身體。凡是需要 大 立 觀察、監視、控制的地方,就有運用規訓技術的空間。 3. ‧ 國. 學. 藉由上述對規訓的解析,江玉林認為規訓既是社會化的認同過. ‧. 程,亦是促進效率的權力技術4。因此,對於鄒族人而言,團結一致的. sit. y. Nat. 為象徵著鄒族核心的庫巴(kuba)整修付出與貢獻,即是展現出身為. er. io. 鄒族族人的身分認同。. n. a 本文試著想像,有無可能,透過瞭解對鄒族人最重要的建築,即 v. i l C n hengchi U 男子聚會所庫巴(kuba) ,以及經由對鄒族族群規訓的爬梳與理解,試 著瞭解一個存在於臺灣這座島嶼已久的人們,在沒有法律文字之前, 這群鄒族人究竟是怎麼生活著?如何建立起一個強大的族群?在歷 經時間的源源流長與生活環境的激烈變化之下,如何能仍保有自身的 傳統體制、生活型態與文化?而這些觀察,能否做為我們瞭解法究竟 為何,法又是如何影響著我們的價值觀、我們生活周遭的世界?再者, 當代法律與部落傳統的慣習衝突不斷,同是生活在這塊島嶼上的人 2 3 4. 參照江玉林,同前註,頁 520。 參照江玉林,同前註,頁 525。 參照江玉林,同前註,頁 531。 4.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1) 們,是否可以透過對彼此更多的瞭解,進而化解或是緩和多元價值下 的歧見?.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透過參閱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番 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四卷)鄒族》 (日人小島由道編輯於 1918 年出 版)及《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三冊) 鄒族阿里山蕃四社蕃簡仔霧蕃》 (日人佐山融吉編輯於 1915 年出版). 政 治 大 查報告書(第三冊)鄒族阿里山蕃四社蕃簡仔霧蕃》 ,兩冊調查報告 立. 文獻資料。前述《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四卷)鄒族》及《蕃族調. ‧ 國. 學. 書,先後由葉春榮主編,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於 2001 年編譯出 版及由林曜同主編,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於 2015 年編譯出版。. ‧. 經由針對日治時期鄒族歷史文獻的爬梳整理,用以瞭解距今百年. sit. y. Nat. 前的鄒族族群的主要聚落建築庫巴對鄒族人生活規制、社會規範與決. io. er. 策體系等的影響。並藉由上開調查報告書文字的紀錄,試圖理解日治. n. 時期的鄒族人對於部落土地、獵場、耕地、家屋財產等物權概念與價 a 值體系。. iv l C n hengchi U. 時至今日,再針對我國人類學學者王嵩山相關專書,如《阿里山 鄒族的社會與宗教生活》 、 《過去就是現在:當代阿里山鄒族文化形成 的社會建構》等著作,與鄒人學者巴蘇亞‧博伊哲努(浦忠成)所著 《台灣鄒族的風土神話》 ,從外部觀察研究與族人自身理解論述的過 程,試圖理解當代的鄒族,其社會規範、價值體系與傳統祭儀等與現 代社會互動、甚至是衝突中所形成、轉變、調適的過程。 鄒族人如何延續、傳承、再興百年前已知的優良傳統文化與社會 規範網絡;減除、修正與改變傳統慣習,以適應當代社會環境與法律 5.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2) 制度,是本文亟欲梳理、瞭解的區塊。.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僅針對鄒族男子聚會所庫巴進行討論,不另對布農族、排灣 族等其他臺灣原住民族群特有之類似建築進行討論。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前言,講述發想研究題目之動機,第 二章為鄒族的慣習調查,本章主要引自原著為《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會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四卷)鄒族》及《臺灣總督府臨. 政 治 大. 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三冊)鄒族阿里山蕃四社蕃簡. 立. 仔霧蕃》兩冊針對鄒族慣習調查報告書,後由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 ‧ 國. 學. 所編譯出版,以及鄒人巴蘇亞‧博伊哲努(浦忠成)所著《台灣鄒族 的風土神話》等著作,從百年之前,日人對於鄒族生活慣習、社會規. ‧. 範的調查記錄,與族人以其自身的角度書寫從父輩、祖輩以及生活於. y. Nat. n. a. er. io. 生活於百年前的鄒族生活面貌與圖像。. sit. 部落的所見所知所領略的鄒族規範。透過書籍內容的查找,試圖拼湊. v. l C 第三章為男子聚會所庫巴介紹,主要先從鄒族庫巴的建築結構、 ni. hengchi U. 建築外觀的觀察做記錄書寫,後續再說明庫巴主要結構對於族人的意 義。再之後說明與庫巴相關的祭典儀式,並從祭儀所隱含的內涵逐次 說明,藉以瞭解鄒族傳統祭儀舉行對鄒族的意義。 第四章闡述庫巴對於鄒族社會的意義與規範作用,試著理解鄒族 的主要核心建築庫巴與鄒族部落發展之間的密不可分的社會與情感 的連結,並透過描寫庫巴歷經歲月的洗禮以及因應外在環境、政經局 勢的劇烈變化之後,其內在的意涵或其外觀結構逐漸的轉變。而這些 可觀看或不可見的變化,又是如何影響鄒族的社會。 6.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3) 第五章為本文結論,透過文獻查找與族人訪問等方式,逐步歸納 鄒族庫巴對於其族群的規制與影響,試著挖掘、梳理已存在臺灣這塊 土地百年、千年的,或可說是一種傳統、或者是一種生活與社會的規 範、價值判斷。並透過理解這些規範,深入影響鄒族人的觀念、意識 與行為模式,逐步演變成為鄒族人特有的社會制度與秩序。.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4) 第二章 日治時期鄒族的慣習調查 有關臺灣原住民鄒族的相關紀錄,目前已知最早且最為完整的文 字記錄,源自於 1913 至 1921 年間,由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臨時臺 灣舊慣調查會所調查出版的調查報告。其中包括 1915 年出版的《蕃 族調查報告書第三冊鄒族阿里山蕃四社蕃簡仔霧蕃》 (本冊原書名為 《蕃族調查報告書曹族︰阿里山蕃、四射蕃、簡仔霧蕃》 )5由時任臨 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補助委員的佐山融吉編輯及 1918 年出版的《番族 慣習調查報告書第四卷鄒族》6,亦由該調查會補助委員的小島由道編 輯。. 立. 政 治 大. 上開兩冊調查報告書學術價值不言可喻,由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 ‧ 國. 學. 究所主編葉春榮、翻譯初稿由余萬居負責、潤飾由徐人仁負責、定稿 譯稿由黃秀敏負責該書第一章總說、李璧年負責二章人、四章財產、. ‧. 高致華負責三章親屬、五章社會,而鄒語的原語復原由鄒人汪幸時牧. y. Nat. io. sit. 師、張雅音、鄭信得協助。經過眾人的努力,於 2001 年完成《番族. er. 慣習調查報告書第四卷鄒族》 (下稱《慣習調查報告書》)編譯出版。. n. a. iv. l C 以及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主編林曜同、翻譯初稿由余萬居負責、葉秀 n. hengchi U. 玲、李坤娟、黃淑芬等人校譯,其中阿里山蕃族語校正工作由鄒人汪 明輝與耆老莊作合協助,於 2015 年完成《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三冊鄒 族阿里山蕃四社蕃簡仔霧蕃》(下稱《調查報告書》 )編譯出版。 《慣習調查報告書》主要記述鄒族分布及沿革、鄒族體貌、心性 及語言上觀察、宗教、生活狀況、人(包含人格及品性) 、親屬(包含. 參閱林曜同主編,原著:《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三冊)鄒族阿 里山蕃四社蕃簡仔霧蕃》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出版,2015 年。 5. 6. 參閱葉春榮主編,原著:《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書(第四卷)鄒. 族》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出版,2001 年。 8.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5) 親屬關係、家、婚姻、收養) 、財產(包含物權、債權及契約) 、社會 (包含社會體制、習俗及裁判、對外關係)等。而《調查報告書》主 要記述鄒族總論(包含名稱、位置、歷史傳說) 、社會狀態、歲時祭 儀、宗教、戰鬥、住居、生活狀況、人事、身體裝飾、遊戲與玩具、 歌謠與樂器、教育、數字、圖案及色彩、傳說與童話等。 鄒族百年前的神祕面貌得以揭開,實須歸功於日人詳實的調查、 彙整及文字紀錄,與我國學者嚴謹的翻譯考究。才讓後人便於一窺百 年前鄒族生活的景象與其規範。. 立. 政 治 大. 第一節 鄒族歷史沿革、地理分布與人口. ‧ 國. 學. 依據《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為清朝時期稱為阿里山山番 的番族總稱,其中針對阿里山頂四社,即 luhtu 稱為鹿株大社(現為. ‧. 南投縣信義鄉望美村之久美社區)、imucu 稱為全仔大社(現已無該. y. Nat. io. sit. 社) 、tfuya 稱為知母朥大社(現稱為特富野社) 、tapangu 稱為達邦大. er. 社(現亦稱達邦社) ,語言、風俗習慣及祖先傳說皆為相同,顯然同屬. n. a. iv. l C 一種族。至於阿里山下四社中的 kanakan’avu(現為卡那卡那富族) 以 n. hengchi U. 及 lha’alua(現為拉阿魯哇族)7,其語言與習俗與頂四社相異甚多, 將其歸類於同一族,並非適當的分類。 鄒族為居住於阿里山,亦即新高山(現為玉山)以北、西南一帶 的山地、溪谷地區,按照《慣習調查報告書》記錄,阿里山頂四社暫 稱為北 cou 番,當時記錄戶數約有一百四十戶、人口有一千七百五十 人。. 行政院於 2014 年 6 月 26 日召開「正名茶會」,正式將拉阿魯哇列為我國第十五個原住民族、 卡那卡那富列為我國第十六個原住民族。我國正式原住民族目前共有十六族。 7. 9.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6) 按照鄒族傳說,本島過去曾發生大洪水,當時鄒族與 maaya(鄒 族人認為是日本人)及 ishbukun(應為布農族郡群)為了避難至新高 山暫時同住一處,等到洪水退了以後,再下山前往各地,並遷徙至各 處,最後定居於現今所在地。 當時下山時,鄒族分為數個分支,其中一支沿著濁水溪來到平地, 另一支則沿著楠仔仙溪來到平地。幾個世代之後,此兩支鄒人於嘉義 東方的 toingiana(現為嘉義縣番路鄉)相遇。此時,較早下山的 maaya 也居住於該地附近,後來三社人們決定共同居住。再之後 maaya 前往. 政 治 大. 北方,有多數的鄒人隨同前往,但此後關於 maaya 的動向就不知所. 立. 蹤。而在當時沒有隨同前往的人,則在當地住了非常久的一段時間,. ‧ 國. 學. 直至漢族遷移至此,且因為受到漢人的壓迫與進逼,鄒族人漸漸退往 至中央山脈。. ‧. 大洪水退了之後,下山之際,有另一批鄒人分為三支,其中一支. y. Nat. io. sit. 往 imucu(現為清水溪左岸、阿里山鄉塔山西北一帶)方向,其中一. er. 支往 eiskiana(現為伊斯基安娜,位於 tfuya 大社東南方約一里半處) ,. n. a. iv. 最後一支往現今的 tfuyal 大社之地定居。居住於 n eiskiana 的鄒人後來 C. hengchi U. 受到居住於 tfuya 的鄒人邀請同住,然而日後卻又因為某種原因而反 目成仇,於是原先住在 eiskiana 的鄒族人,於發生爭執之後又再度遷 往 saviki(現為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部落),此後又再一次遷往現今 tapangu 大社之地,並在此地與直接從 eiskiana 來此居住的鄒族人共 同組成 tapangu 大社。 在此之後 tfuya、tapangu 兩社因為人口逐漸增加,隨後部分鄒族 人從各自母社搬移至各地,進而又陸續形成各個子社。而 tfuya 社族 人,最遠曾至 luhtu 建立子社,並建立當時的 luhtu 社(現為南投縣信 10.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7) 義鄉久美部落)。8 時至今日,鄒族的主要部落共計有八個,並區分為兩個母社。一 為特富野母社,包含樂野子社、來吉子社;另一為達邦母社,包含里 佳子社、茶山子社、山美子社、新美子社。各部落地理位置皆位於曾 文溪上游、清水溪上游、阿里山溪及伊斯基安娜溪流流域等地,以嘉 義縣阿里山鄉為中心,部分族人位於南投縣信義鄉久美村。各部落分 別位於海拔五百公尺至一千二百公尺之處9,總人口數按 2019 年 4 月 份戶政人口統計,計有六千六百七十七人。.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三)阿里山鄉十二個村分布圖 資料來源: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網頁. 8 9.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5-13。 參閱王嵩山, 《過去就是現在:當代阿里山鄒族文化形式的社會建構》 ,頁 16,2003 年。 11.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8) 第二節 不成文的社會制度 針對鄒族的社會規範,身為鄒族族人亦是資深學者的浦忠成,於 其所著《台灣鄒族的風土神話》 ,有非常精闢的見解: 由於沒有文字,所以鄒族並沒有一種具體的部落法典,但卻有一 套系統的習慣法,藉以維持正常的部落倫理與秩序。這樣一套習 慣法是部落的首長及長老們在長久經執行、傳授而遞承下來的。 鄒族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範成員行為的,是傳遞久遠,由許 多的執行和思辨其良窳的過程中得來的作法和觀念,它的審判是 由部落的首長以及長老們組成的會議,有時還會摻雜神明所示下. 政 治 大. 的鑒察,因此它在以往的歲月裡,曾經有效的維繫著鄒族社會,. 立. 時移勢變,也許有很多的作法有待改易,可是重法和守法的觀念. ‧ 國. 學. 卻是永遠不能稍有折扣的。10. ‧. 鄒族的社會制度,主要區分為ㄟ努(einu)與貝西亞(peisia) 。 ㄟ努(einu) :做為一種為人處世的標準、規矩、禮貌、規範等,範圍. y. Nat. er. io. sit. 包山包海,含括、深入生活所面臨的各種情形及細節。比如狩獵前要 注意的事情,透過鳥占可以明瞭是否適合上山打獵;狩獵時要注意的. al. n. v i n Ch 事項,有無誤入他人的獵場,誤入的話,若是狩獵到獵物需要分與地 engchi U 主等;狩獵後要注意的地方,回程時若遇到人或因為獵物太重需要他. 人協助,應該如何處理,後續要如何分享獵物的肉,哪一個部位等, 都有其規定需要遵守。貝西亞(peisia):對於族人而言是一種禁忌, 是人與神之間的約定,若是違犯,即會受到神的處罰。例如在重要的 祭典儀式進行之時,不能喧嘩、不能放屁、或是吃蔥蒜、吃魚等,或 是在特定時節,有一種植物懸鉤子,當懸鉤子開花結果的時候,族人 會禁止族裡的小孩跑到溪邊裡面,因為這個時節,所有的水鬼都會跑 10. 參閱巴蘇亞‧博伊哲努(浦忠成) ,《台灣鄒族的風土神話》,臺原出版,頁 54-56,1993。 12. DOI:10.6814/NCCU201900223.

(19) 出來設置陷阱,並隨時等待那些小孩誤入歧途進到水裡面,然後小孩 就會被水鬼設下的陷阱抓住等。 對於現今常見的犯罪行為態樣,例如殺人、傷害等,在傳統鄒族 的規範之下,仍有區別。殺傷的對象若是同族人,會先判別行為人是 故意或是過失,因早前並無死刑的處罰,至多,即最為嚴厲的處罰就 是遭受放逐、驅離、其次就是賠償割讓獵場或是農地等。然而殺傷的 對象若是異族或是敵人時,不僅不是ㄟ努(einu)所要處罰的行為, 反而會受到族人的尊敬,是一種榮耀。. 政 治 大. 至於賠償土地、割讓獵場、農地等,因為以前土地的所有權利. 立. (hupa)都屬於氏族共有,而 hupa 可說是包括獵場的範圍、耕地、農. ‧ 國. 學. 地、財產等各方面的一種權利。而遇有須賠償土地、獵場等情形時, 即由違犯ㄟ努(einu)的行為人所屬氏族,與被害氏族討論賠償事項。. ‧. 在以前,放火的行為是相較殺人更為嚴重的行為,犯行後由長老. y. Nat. io. sit. 會議進行討論決議,若犯行確實,即由眾族人斥責及毆打行為人,並. n. al. er. 以行為人所屬氏族的土地做為賠償,該行為人還會受到放逐、驅離的 處罰。. Ch. engchi. i n U. v. 至於竊盜者,除須將所竊之物返還給被害人之外,行為人還必須 在庫巴前的廣場,由被竊者毆打、凌辱竊盜者,若是針對累犯,則放 逐、驅離;若是犯行者為女子,則予以毆打。 若是狩獵時進入到其他氏族的獵場,或是侵害其他氏族的耕地, 則經長老會議決議後,命令違犯者將狩獵到的獵物或是耕地的收穫物 進行賠償。 針對夫妻間外遇的處置,若是女方外遇,而男方當場抓姦,丈夫 可於現場將妻子及通姦者當場殺死;若是事後知情,丈夫可經由長老 13.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0) 會議決議後,在公眾面前毆打、凌辱通姦者,妻子則於家中責罵、毆 打後,予以休妻。若遇有反抗,眾人可以共同毆打,直到對方屈服為 止。然而若是丈夫外遇,僅由妻子所屬氏族的長老予以告誡。若是強 姦、私通的行為,主要由女子的父親、兄長毆打加害者。 至於行為可受非難程度較輕者,族人多半會先予以容忍,等到適 當機會,比如祭典或是婚宴等,有眾人的集會時,受害者會藉此機會 責罵說明加害者的過失之處。責罵的當下,對方若是反駁,則予以毆 打,如果是沉默,就表示接受自己行為的不當,此時須賠償受害者。. 政 治 大. 違犯者若是對於長老會議決議的結果不服時,可以藉由狩獵或是. 立. 的成功與否皆是由神明鑒察的結果。. 學. ‧ 國. 征戰的成功與否來決定其是否清白,因為鄒族人會相信,狩獵或征戰. 透過上述鄒族族人違犯各種行為態樣與處罰的方式,可一窺傳統. ‧. 鄒族部落對於族人常見違犯的行為與懲戒手段。. y. Nat. io. sit. 另外有關鄒族的社會規範,可由 1915 年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 er. 舊慣調查會」出版的《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三冊詳知一二,該《調查. n. a. iv. l C 報告書》針對曹族(現為鄒族)阿里山蕃的調查留有文字紀錄,其內 n. hengchi U. 容係由該調查會補助委員佐山融吉進行調查並做彙整記錄,有關當時 鄒族社會組織有如下記載: 阿里山蕃各社之組織相同,故今僅以達邦社為例敘述。剛出生的 男嬰稱 mon’afuhngoya;二、三歲之幼兒稱’o’okonona’no;自此 時期起,開始配戴木帶;成長至五、六歲,即稱 oko;至十四、 五歲時,便稱 maayaefuifa,此時尚未具備公認的社會人格,若違 反社規也不予治罪。雖允許抽菸,但禁止飲酒。至 maayaefuifa 末 期,開始穿丁字褲;至十七、八歲時,即為青年,稱 maomofutu, 從此時起開始具備社會人格,允許飲用少許酒;二十一、二歲時, 14.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1) 稱 maomofutu,至二十四、五歲,則稱 mameoi;三十歲以上者, 統稱 yangtongtosa。 在知母朥社(現為特富野社)嬰兒稱 foinanacioko;七歲時稱 okonona’no;十六歲時稱 oko;十八、九歲至三十歲稱 haah’o; 三十歲以上稱 mameoi。11. 由此敘述可見,無論達邦社或特富野社,皆有其年齡階層,並依 照達邦社年齡階層記載,十四、十五歲的青年,未具有公認的社會人 格,其違反社規不予治罪,及至十七、十八歲時,此時開始具備社會. 政 治 大. 人格,按鄒族歲時祭儀規範,此時期應為行成年禮後。以此記述觀之,. 立. 在 1915 年左右,當時鄒族社會的成年人,與現今成年的法律定義相. ‧ 國. 學. 類似,並具有行為能力,倘違反社規,即須接受處罰。至於生活狀況 部分,針對狩獵的規範亦有相關記錄:. ‧. y. Nat. 狩獵是蕃人最喜歡的活動,一旦外出狩獵,經常廢寢忘食地尋找. sit. 獸類足跡。狩獵的方式有很多種,有單獨扛槍牽犬入山,或五人、. a. er. io. 十人組隊前往,也有舉社動員放火燒山,圍捕野獸者。蕃人不僅. n. v l 各自擁有狩獵區,蕃社也有固定的共有狩獵區,舉社狩獵時即在 ni Ch. U. engchi 共有區進行。個人狩獵,以自己獵區為主,若野獸遁入他人獵區. 才被獵獲,必須拿出部分肉品給地主,即以此當作謝禮。獵獲物 之分配有其原則,於共同狩獵場獵獲的,由眾人平分;但若為私 人狩獵區,地主縱使不去獵場也可均分一份,若是可用的獸皮, 歸地主所有。若地主參與狩獵而射得野獸時,可分得獸皮及膽。 12. 就上述針對狩獵行為的規範,於筆者訪問族人時亦有談及,族人 獲得獵物時,該如何分配獵物的部位、分配給誰、分配多少,甚至因 11 12. 參閱林曜同主編,同註 5,頁 9。 參閱林曜同主編,同註 5,頁 56。 15.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2) 獵物過大、過重,須請族人協助搬運,為感謝其幫忙,給予獵物的部 位等,皆有很細緻的行為規範,即為狩獵的ㄟ努(einu) 。 此外針對生活狀況的調查,上開《調查報告書》記述著: 「無特別 之規定。但於老人面前,皆彬彬有禮。未見過蕃人爭吵。」13足見雖 未有顯著的文字規範存在,然而敬老尊賢、態度謙恭有禮的社會制約, 已然內化,成為族人的行為準則。. 第三節 慣習制度. 政 治 大. 有關查找鄒族舊有的慣習紀錄,應以日人小島由道所記錄撰寫的. 立. 《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四卷鄒族》 (下稱《慣習調查報告書》 )最為. ‧ 國. 學. 廣泛詳細,就其記錄層面的廣泛度而言,多面向的調查範圍深入生活 各個層面。透過《慣習調查報告書》瞭解鄒族慣習是很好的文字資料. ‧. 來源。其內容包含了第一章總說:種族的分布及沿革、種族之體貌、. y. Nat. io. sit. 心性及語言上的觀察、宗教、生活狀況。第二章人:人格、品性。第. er. 三章:親屬關係、家、婚姻、收養。第四章財產:物權、債權及契約。. n. a. iv. l C 第五章社會:社會體制、習俗及裁判、對外關係等 n 14。其中最引起筆. hengchi U. 者感興趣者,不外乎百年前鄒族傳統的社會規範與財產等關係,以下 就《慣習調查報告書》相關的記載,分為七點說明,分別為一、道德。 二、禮法。三、公私法上的地位。四、物權。五、債權與契約。六、 社會體制。七、習俗及裁判等,說明如下: 一、道德:按《慣習調查報告書》有以下記錄: 本族間並未將宗教、道德以及法律三者分化,不過,此乃未開化. 13 14. 參閱林曜同主編,同註 5,頁 64。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3) 。 16.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3) 民族之常情。亦即道德即是他們的法律,同時也是他們的宗教信 條。而這些道德、法律及信條皆基於對祖靈的虔敬心所形成的一 種宗教性的訓戒。他們認為遵從者為善,會廣受社會讚揚;違犯 者為惡,會備受眾人譴責。. 筆者訪問族人時,曾談及族人的規範為何?大抵為三個面向,一 是ㄟ努(einu) 、二是禁忌貝西亞(peisia) 、三是長老會議。而ㄟ努(einu) 包含了生活的各個層面,包含生活起居、狩獵、祭儀、宗族關係等, 幾乎可說無所不包,由上述記錄及族人的口述,約略可窺知鄒族的社. 政 治 大. 會規範其中之一來自於ㄟ努(einu) 。《慣習調查報告書》描述:. 立. 男女間的道德:本族婚姻係由一夫一妻所結合,忌諱一男配二女,. ‧ 國. 學. 或一女配二男。亦即,貞操的義務由夫妻雙方來承擔。男女在社 會上的地位卻是不同的,男子處於優勢地位,指導及保護女子;. ‧. 女子則必須服從並輔佐男子。……本族在男女之間的交往是很自. y. Nat. 由的,對於尚未有配偶之人,縱然與他人私通也不至於受到制裁。. sit. 即使是已婚者,若其配偶縱容其與別的男女發生關係,也不會受. er. io. 到他人的責難。15. al. n. v i n Ch 至於延伸至家族間的道德,鄒人認為家人之間,必須彼此相親與 engchi U 互讓,以維持和睦關係。而氏族間的道德,不僅是土地共有,當有危 難之時,尚須有相互救助義務存在。 再擴大到論及同社間的道德,即同屬一社的各部落間,鄒人會互 相尊重彼此的名譽、財產、身體和生命,更不會任意侵害同一社之人。 且若是同社遭受到他族或敵人的攻擊時,同社之各個部落,有前去救 援,共同禦敵的義務。 族人認為同社間互相殘殺是不祥之事,應該儘量避免,若有誤殺 15.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32。 17.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4) 情形發生時,大抵規勸、開導受害者一方,不讓其報仇,而改採氏族 間以賠償的方式處理。16. 二、禮法(即ㄟ努 einu): 按《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 「本族民風淳樸未開,但在人與人的 交往上,卻也自有其堪稱禮法的規則。」以下茲就族人間相處的ㄟ努 (einu)分為五點說明,一、族人相見時。二、訪問時。三、款待時。 四、賀喜及弔喪時。五、對待長者時,分別說明如下:. 政 治 大. (一)族人相見時的ㄟ努(einu):. 立. 鄒族人昔日即有相互握手的規矩。族人路上相遇時,即互相伸出. ‧ 國. 學. 右手彼此互握,並且相互拉來拉去。同社或不同社的族人許久未見時, 亦會相互握手。然而倘若是彼此熟識的人,相互之間是不握手的,而. ‧. io. sit. Nat. 嗎?今天天氣很好或是今天很冷等等。. y. 是採取問候對方的方式,例如問候對方從哪裡來?要去哪裡?吃飯了. er. 問候的對象之間若是年齡有些差距時,即通常由年長者進行提. n. a. iv. l C 問,年輕者只須回答。若是男子女子之間,則是男子問,女子答。 n. hengchi U. 鄒族人相互見面的ㄟ努(einu)必須遵守才會被評價為有禮貌的 人。此外鄒族人之間在路上相遇,不會不打招呼,因為鄒族人認為除 非是傻子或討厭對方,才會不打招呼。 就此觀之,鄒族人之間彼此的關係連結非常的緊密,或許是因為 就當時而言,部落地域範圍較小及身處的族群環境影響之故。然而時 至今日,特富野部落族人間相互見面仍保有上述相見的ㄟ努(einu) 。. 16.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33。 18.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5) (二)訪問時的ㄟ努(einu) : 鄒族人去到他人家拜訪時,會站在門口呼叫,等待有人回應並且 被對方邀請進入時,才能進入到受訪者的屋內。訪客若是長者,會被 立刻請長者到屋內火爐邊坐下,若是婦人來訪,則會被請到床上坐下, 又或者拿出小凳子請對方坐下。族人認為若是讓訪客站著,不請對方 坐下是不符合ㄟ努(einu)的行為。. (三)款待時的ㄟ努(einu) :. 政 治 大. 當有訪客到來之時,有酒即為對方斟酒,有獵肉即與對方分享獵. 立. 肉。並且客人亦不會推辭而欣然接受之。縱使不是客人,於鄒人的飲. ‧ 國. 學. 宴之際遇見熟人,會邀請其共飲。針對共飲之舉,鄒族人主要是為了 表示親愛之情而共飲。例如久別重逢或是與有爭執者相互和解之時,. ‧. io. n. a. sit. y. Nat (四)賀喜及弔喪時的ㄟ努(einu) :. er. 會行共飲。. iv. l C 族人對於他人遇有喜慶之事時,會表達為你高興之意,遇他人有 n. hengchi U. 不幸之事時,亦會表達為你哀傷之意。得到別人贈品或幫助時,則會 說我很高興等語,但是鄒族往昔並無祝賀他人結婚或生子的習慣。 現今鄒族部落隨著社會的習俗之故,已經有參與祝福新人婚宴的 習慣,惟僅有祝福對方婚禮的部分有變化,對於鄒族人生子,族人彼 此之間大部分仍無表達祝賀的習慣。. (五)對待長者時的ㄟ努(einu): 族人在頭目或長者身邊時會謹言慎行,不可口出穢言或是放屁。 19.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6) 共同飲食時,會由頭目或長者先行開動後,年幼者才可開動。頭目或 長者在庫巴火爐邊談話時,亦須迴避,坐在庫巴前方鋪有地板之處等 候。17 就筆者親身觀察,鄒族人之間相處及在與長者互動時,的確是溫 和、友善及恭謙有禮。幾乎未曾見過部落裡的族人有彼此爭吵的情形 發生,就上述記載及親身體會,鄒族族人在實踐人與人相待的ㄟ努 (einu),確實是深深存在於鄒族人內心裡的規矩。. 三、公私法上的地位:. 立. 政 治 大. 按《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的婦女沒有參與公共事務的資. ‧ 國. 學. 格,能代表一家之長者,必定為男子。亦即女子縱有才華與能力,都 不具有代表一家之長的資格。並且女子不能擔任頭目與部落祭典的主. ‧. 祭者,亦不能參與公共的會議。. y. Nat. io. sit. 於私法上,婦女的地位亦低於男性。結婚之後,女子必須離家進. n. a. l C 遠的氏族之間,亦保持著親屬關係。. hengchi. er. 入男方家中。血統上則是看重男方氏族血親的血緣關係,即使相隔再. i n U. v. 夫妻之間丈夫有命令、使役妻子的權利,妻子若是不服從時,得 予以懲戒。 若是以鄒人年齡做區分,年幼者因其身心尚未成熟,故欠缺公、 私法上的行為能力。幼者的行為,其父親或兄長有權取消,又幼者的 不法行為常常得到族人的寬恕;至於成年者的地位,成年者的服飾與 年幼者有所區別,成年男子頭戴皮帽、成年女子纏頭巾等,並且在部 落裡的狩獵、農耕及公共事務上,男子亦有參與能力與義務;至於年. 17.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01-103。 20.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7) 長者的地位,因為鄒族有敬老之風,其族人之間多極為尊重長者。 於公共事務之上,長老做為頭目的輔佐。在一家之中,多居於家 長之位。18. 四、物權: 按《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視為物權者,僅有土地所有權 (hupa)一種。依照其性質可區分為土地、建築物及動產三類。而做 為物權的主體,有個人、家族、氏族及社(即部落)。. 政 治 大. 屬個人物權者,包含衣著、裝飾品及個人攜帶的用具而言;屬家. 立. 族之物權者,為住屋、家具及耕作物等;屬社之物權者,如庫巴(即. ‧ 國. 學. 男子聚會所) ;屬氏族之物權者,則為土地、獵場、耕地等。以下茲就 土地權利、建物及動產相關部分,區分為五點說明,一、土地所有權。. ‧. 二、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三、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及限制。四、. y. Nat. io. sit. 建物的所有權。五、動產所有權取得與喪失,說明如下:. er. (一)土地所有權(hupa) :. n. a. iv. l C 鄒族的土地區分為耕地、林野以及溪流三類。耕地主要收穫物為 n. hengchi U. 小米。林野可供收穫森林、狩獵之物。溪流主要為漁獲。土地所有權 的主體為氏族所共有。氏族中的個人或各家族並不獨自擁有該筆土地 所有權的持分,只要身為該氏族一員,對於該筆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多 寡均是平等而無二致。19. (二)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 18 19.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21-123。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67-168。 21.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8) 依據《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的土地所有權因為先占、侵 略、遺棄及契約而取得或喪失。土地所有權屬於氏族所有,因此土地 並無繼承問題。以下茲就土地所有權取得與喪失部分,區分為三點說 明,一、先占。二、侵略。三、契約,說明如下: 1.先占: 無主之地因先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同氏族內的族人,占有某土 地時,為標示該地,即將石頭置於邊界,石頭上放一支箭,並以石頭 壓置,箭尖所指方向便為占領地的邊界線(現鄒族於標示土地邊界時,. 政 治 大. 是將小石疊於大石之上,其間放置茅草,穗端朝向與邊界同一方向。). 立. ,此傳統慣習直至今日仍為鄒族族人慣用的標示方式,且進而引發. 學. ‧ 國. 20. 現代法制與鄒族傳統慣習之間的衝突。. 2003 年因鄒族族人上開的傳統慣習,引發了司法糾紛。而後時任.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專門委員的鄒族族人雅柏甦詠‧博. y. Nat. io. sit. 伊哲努與獨立研究者楊曉珞共同為文一篇,名為:〈文明社會的野蠻. n. a. er. 誡命—從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一號判決談鄒族傳. l 統財產權〉,內文提及︰. Ch. engchi. i n U. v. 2003 年 2 月 19 日下午 3 時 40 分左右,鄒族達邦社(tapangu) 的別雍西(peongsi)汪傳發先生及其子從里佳村開小客車前往山 美村奔喪,路經別雍西父子承租之林班地時,看見漢人陳登茂之 吉普車,車上有一桶野蜜,別雍西父子認為陳登茂竊取野蜜,要 求共同前往派出所處理,陳拒絕,別雍西父子遂將野蜜取下放置 車廂,雙方互留車號後,別雍西父子前往山美奔喪,而陳登茂則 於當日 18 時 50 分向阿里山鄉達邦分駐所報案,宣稱其 35 公斤 的蜂蜜遭搶,同日晚上由中和派出所、樂野派出所、石桌檢查哨. 20.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72。 22. DOI:10.6814/NCCU201900223.

(29) 成立聯檢小組,21 時 50 分於達邦 3 號橋逮捕別雍西父子,帶往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於拘留所過夜,隔日製作筆錄,嘉義縣警 察局竹崎分局並於 2 月 20 日上午發布新聞稿,宣布偵破「頭目 強盜蜂蜜案件」 ,該新聞稿並指出「原住民有占地為王的習慣」 。 本案於 2 月 20 日移送嘉義地檢署,同年 8 月 22 日,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以刑法第 325 條第一項普通搶奪罪聲請簡易處刑,嘉義地 方法院於 8 月 27 日作成 92 年度簡字第 1064 號刑事簡易判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各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判決作成後,別雍西父子於 9 月 8 日委託律師提出上訴,嘉義地. 政 治 大 「上訴駁回。」本案定讞。 立. 方法院於 2004 年 1 月 12 日作成 92 年度簡上字第 151 號判決:. ‧ 國. 學. 此一事件不僅僅在報章媒體上受到各界媒體的關注而喧騰一時, 亦在鄒族的社會裡引發了軒然大波,不論是否為鄒族人,都透過其自. ‧. 身可與主流社會接觸的方式,表達對此事的關切與意見。. y. Nat. sit. 時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鄒人浦忠成於 2003 年. er. io. 2 月 19 日事發之後,隨即於三天內投書自由時報,強烈表達本案涉. n. a. v. l C 及族群之間的文化差異的問題,並做如下的呼籲: ni. hengchi U. 當我們的元首曾經宣示,台灣是漢民族和屬於南島民族的原住民 共同組成的社會;當原住民不斷為其傳統領域土地及自然主權爭 取之時;當我們願意一起營造多元而彼此尊重的環境之時;是否 可以在法律的思維與執行上,眷顧一下原住民的文化差異?執行 公權力的檢警人員,是否可以多一些文化諮詢的素養?. 而從本案的另一當事人即原告陳登茂評價觀之,鄒族文史工作者 汪幸時有其評述: 陳登茂是竹崎鄉中和村(石桌)人,從十幾年前早就被樂野、達 23.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0) 邦、里佳三村(169 號公路沿線)村民所注意的不肖漢人,他也 是遊走在 167、168、169 林班,盜取林班地副產物的不肖份子, 其所經之原住民地區,不論路邊或住家,只要喜歡,只要沒人看 見就取走占為己有,這一次被汪頭目撞見而沒入其物品,依照汪 頭目謙和內斂的個性,必然有其不得已的理由才如此下手。問題 出在原住民面對法律質問時,就是缺少漢人那種盜者有理,撞見 死不承認的辯才,卻反而告別人搶奪。此案乃冰山一角,近年來 原住民地區流行一句:原住民報案,平地人大事化小事。平地人 報案,原住民移送法辦。陳登茂在哪裡租設養蜂場?這根本是瞎 話一堆,媒體報導表象,不去深入瞭解,讓人對頭目有先入主的. 政 治 大. 印象,這也是我們的無奈。21. 立. 此案同鄒族文史工作者汪幸時所言,僅是鄒人與漢人、鄒族傳統. ‧ 國. 學. 慣習與現代法制衝突的冰山一角,而此衝突的緊張關係,仍舊存在現. ‧. 今的鄒族與漢族的各式互動之上。而透過本案凸顯的是,若是審判的 法官輕忽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不去探討、深究事件背後的各種衝突,. y. Nat. er. io. sit. 包含法律上、文化上的衝突。當遇有原漢之間的法律爭議問題時,其 價值抉擇若是無差別的適用法條的文義解釋,只求快速結案,那麼本. al. n. v i n Ch 案的根本因素不會因此被釐清和處理,下一次類似事件,和下下一次 engchi U 類似事件的發生,也僅僅只是時間問題。. 針對本案的根本解決方法,除了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在桃園、 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 9 所地方法院 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 ,用以集中審理原住民涉訟案件,避免 發生如司馬庫斯櫸木案,涉及原住民傳統習俗與國家法規衝突的案件 之外,立院法的立委諸公,實應正視原住民傳統慣習與漢人之間的文 參照雅柏甦詠‧ 博伊哲努、楊曉珞,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從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 字第一五一號判決談鄒族傳統財產權,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第 5 卷第 3 期,頁 123-126, 2012 年/秋季號。 21. 24.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1) 化衝突以及演變而成的法規衝突。透過實際的立法處理、弭平如上述 案件的爭議問題,使得原住民不再動輒得咎的觸犯法律,進而因為不 了解法律而害怕、畏懼法律。. 2、侵略: 鄒族使用武力侵占他人土地的例子亦不少見,如 tapangu 社的頭 目曾經攻打 lha’alua 番,強奪其稱為 iaitaiana 的茅山獵場,據說在新 高山(今玉山)之西。當時是將箭放在敵屍之上,並以小石壓之,用. 政 治 大. 以表示占領了該處,同時敵方亦將其屍移至某地點,表示割讓僅僅至. 立. 此之意,其後兩番訂立和約,lha’alua 番將其地全部讓給 tapangu 番。. ‧ 國. 學. 上述為鄒族侵略他人土地之例,然而鄒族之土地遭受他人侵略之 例亦不少見。按照《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在 yasiyungu 及 e’ucna. ‧. 兩氏族的土地,其原本廣布西方的平地,但是均為漢人所橫取佔領,. y. Nat. io. sit. 現該氏族已經完全喪失其地主之權;又鄒族 imucu 社(今已併入達邦. er. 社) ,原本擁有竹頭崎(今嘉義縣竹崎鄉)一帶的土地,卻因遭受漢人. n. a. iv. l C 壓迫,不得已退居現今之處,導致以前的土地全為漢人所佔領。有關 n. hengchi U. 土地被侵略一事,日人小島由道詢問鄒族族人時,族人答道: 我等之祖先被漢人騙取了該地,他們以向我方借土地為由,哄誘 每年將給與酒及織物若干,進而要求我方允諾,但是在開墾經四、 五年後,他們便不履行最初的契約,左右託辭推諉,又漸減其額, 最後終至一毛也不付。正因「日本」領台前,如果番租由官方徵 收,雖屬少額,卻還能落入我等的手中;倘若是官方不干涉此事, 漢人決不會繳交番租給我方。22. 22.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72-173。 25.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2) 按上述文字記載,或許可透過鄒族各社土地被漢人或騙或搶,失 去大片土地的歷史,去想像整體原住民族群面臨強勢及優勢族群所需 面臨的窘迫。而筆者就近瞭解,現今鄒族族人仍然面對著時隔久遠, 業已糾葛不清的土地所有權的問題。無獨有偶,2019 年 5 月 14 日自 由時報報載: 台灣山地鄉平地住民權利促進會號召上千民眾,今日搭乘 27 台 遊覽車北上行政院抗議,現場舉行「祭天儀式」表達訴求,並痛 批原民會漠視在山地生活的漢人生存權、霸凌山地弱勢漢農,並. 政 治 大 民會廢除。該權利促進會理事長吳天佑表示,今天來到國家最大 立 質疑政府用「原住民保留地」要來搶奪漢農家園及土地,應將原. 行政機關行政院,是要來訴求困境及困難,希望藉由「祭天儀式」. ‧ 國. 學. 感動神明,也要派代表進入政院協商,爭取山地鄉的漢農權益。 平權會訴求,應由行政院制定行政措施規則,針對現耕使用原始. ‧. 荒山荒地,或經由買賣取得山地保留地、林班地的農民的所有權. io. sit. y. Nat. 利,給予就地合法確認。23. er. 隨後平權會亦至原住民族委員會請願,表達上述訴求。而原住民. n. a. v. l C 族委員會隨即在隔天隨即發布新聞稿回應平權會的請願。原民會針對 ni 平權會的訴求回應如下:. hengchi U. 一、部分漢人早期已進入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 自耕自用,為了維護其生計,從 47 年到 74 年間歷經 6 次清理, 輔導漢人承租租用原住民保留地,已承租土地自耕自用者,面積 達 8,000 公頃,並且依據現行規定,只要沒有違反租約或法令規 定均可繼續租用,政府並沒有全面收回的計畫。二、對於漢族居 民提起的訴訟案件,是針對違反現有法律、非法占用、濫墾濫伐、. 上千群眾政院外「祭天」抗議 批原民會霸凌山地漢農,自由時報,2019 年 5 月 14 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89474,(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23. 26.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3) 違規超限利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例如林業用地種植檳榔、山坡 地違法建築住宅、民宿溫泉等,因為以上行為已經違反現有的水 土保持法、森林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有危害國土保安、影響 環境資源的情形。而且政府通常先採取柔性勸導及輔導改正方 式,當使用人不願配合改正時,基於水土保持及國土保安,才提 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有意願和解並改善土地超限利用的 狀況,政府就會與被告和解或撤回訴訟。三、日據時期將原住民 族原本 180 多萬公頃的生活領域限縮至約 24 萬公頃,國民政府 延續日據舊有制度和管理範圍,將土地定名為原住民保留地,其 目的是為了保留原住民族最後的文化、經濟及政治發展空間,所. 政 治 大 取得原保地的所有權,如有移轉也限於原住民,為了保障原住民 立 以現有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才會規定只有原住民可以. 的生存與發展,避免土地流失,原保地不宜解編,也不宜自由買. ‧. ‧ 國. 學. 賣。24. 針對上述原住民土地爭議的案例可知,原住民土地爭議的問題由. sit. y. Nat. 來已久,亦是各方勢力多方角力的所在。然而瞭解原住民土地的爭議. n. al 據以還原可能的歷史真相。. er. io. 問題,或許可從《舊慣調查報告書》等相關的歷史文字記錄著手,並. Ch. engchi. i n U. v. 3.契約: 鄒族土地因著買賣、贈與及賠償等原因,使得土地的所有權由一 氏族轉移至他氏族。買賣係以物易地,如購買獵場或賣出旱田。贈與 通常為報答協助埋葬的勞動而贈與協助者土地,死者的氏族會給與獵 場或耕地做為報酬,或為感謝救援之恩而贈地。而賠償是殺人時,加. 參照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原民會針對平權會請願的回應,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35AE118732EB6BAF&DID=2D9680BFECBE8 0B6C571A3955FD2032E,(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24. 27.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4) 害者氏族會給被害者土地做為賠償。25. (三)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及限制: 依據《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的土地所有權包含使用、收 益及處分三權(hupa) 。使用權為地主得任意於其所有地進行建築、耕 作、狩獵、漁撈或採集木、竹、藤、果實等天然產物。 收益權為地主可親自在其所有地從事耕作、狩獵、漁撈或是採集, 除收益外,尚且允許以其所有地供他人使用,並收取報酬。報酬有時. 政 治 大. 為收益的一部分,有時以酒食或其他代替物做為給予地主的報酬。. 立. 處分權為地主得任意處分其所有地,並不受到限制。惟欲將該地. ‧ 國. 學. 割讓給他社或其他種族時,若頭目尚有權勢,會出面干涉。26 至於氏族對於共同所有地採取共同管理方式。耕地的使用,原則. ‧. 可由氏族之中的任一個人逕行耕作,若同時有兩人要耕作同一耕地. y. Nat. io. sit. 時,便由氏族長老或是該社頭目進行仲裁。. er. 獵場的使用,只要是氏族的一員皆可任意去獵場狩獵,即使是不. n. a. iv. l C 屬於己方氏族獵場範圍,但屬於同社獵場,仍可前往狩獵而不受到限 n. hengchi U. 制,但獵場若屬其他社之範圍,一般是禁止的。 溪流的使用,由氏族內各家分別管理,各家可在自己所管理的範 圍內,使用魚藤捕捉魚類,此為現佔有者的特權。. (四)建物的所有權: 依據《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人的住屋屬於家族的共同團. 25 26.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73-174。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75-176。 28.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5) 體共有,但設置在耕地裡的旱田小屋則屬於搭建者所有。. (五)動產所有權取得與喪失: 復依據《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的動產所有權因為先佔、 掠奪、遺棄及拾得、契約、繼承等而取得或喪失。無主物可因先佔而 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例如森林中的動植物等。 鄒族亦有尚未實際佔有該物之前,預先表示欲占有某物的方法。 實行此方法時,他人不得侵犯。例如鄒人欲表示預占漁獲時,點燃茅. 政 治 大. 草前端,將其綁在魚叉柄上,同時將生茅草對折置於石上,再以小石. 立. 壓置。各溪均有其主,而他人以垂釣或魚叉捕魚是可以的;然而若是. ‧ 國. 學. 溪主作此 pehongi 標示時,則該區就不能從事漁撈。 至於 kanakana’vu(現為卡那卡那富族)番是砍斷茅草,去除葉. ‧. 片,將其前端一分為二,並且夾茅箭在其間,矢頭朝魚或蜂巢所在之. y. Nat. io. sit. 方向放置;鄒人預先佔樹木時,即剝下少許樹皮,另將茅草對折插置. er. 於樹皮和樹幹之間。27. n. a. iv. l C 遺棄物歸拾得者所有。但遺失物則不歸拾得者所有,須將其歸還 n. hengchi U. 遺失者,但無法得知遺失者時,該物則歸拾得者所有。不論何物,皆 禁止掠奪他人之所有物,但該物若屬於仇敵所有則無妨。 鄒族的繼承僅限於一家族的私有財產。私產留給子女,子女若有 數人時則平分之。28. 五、債權與契約:. 27 28.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82。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83。 29.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6) 依據《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人亦有針對債權及契約相關 的行為規範,即債權與契約關係的ㄟ努(einu) ,說明如下: (一)債權: 鄒族並無債權或債務的語彙。債權因契約或不法的行為發生。債 權通常因償清而消滅,又屢有因施惠予以免除而消滅者。此外,鄒族 未有抵押保證債權的習慣。 (二)契約: 對鄒族而言,契約關諸百般事項而立。契約實為物權移轉以及債. 政 治 大. 權發生的重要原因。然而鄒族的契約「不具特定的形式」 ,只要經過. 立. 雙方同意即可。由此顯見,鄒族人看重承諾,只要經其同意,即會遵. ‧ 國. 學. 守諾言,並無須白紙黑字記下。. 至於動產的所有權移轉必須連同目的物的移交,土地所有權的移. ‧. 轉僅需雙方會同後,明示地界即可。. y. Nat. io. sit. 凡是進行交換、買賣或是贈與物品時,均須經過雙方明確同意該. er. 物品的移轉,且須發生移交該物件的行為。賣主須擔保售出物之瑕疵。. n. a. iv. l C 買主接受物品後,發現若有瑕疵可將該物品退還給賣主,取回貨款, n. hengchi U. 或是換取其他無瑕疵的物品,但必須在短期之內為之。 鄒族的土地借貸係以獵場及耕地為主。耕地借貸時間多為三至四 年之間,即連耕期間,且無地租之要求,僅須承借之人於每年收穫終 了之時,宴請地主酒食即可。至於獵場,鄒族人若到他人的獵場進行 狩獵,要將獵取到的獵物之部分,分與地主。 若是借用衣物、裝飾品、器具等,借用後要儘速原物歸還。若有 損傷或遺失時,則須以同質之物賠償。鄒族無附贈謝禮之習慣,僅有 借用獵犬時,要將狩獵到的獵物少許部分分給飼主。 30.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7) 在鄒族,出於義務幫助他人,和從事勞役獲得約定的報酬,其用 語不同。在幫忙的情形之下,由接受幫助者準備酒食,目的為答謝幫 助者的辛勞。但在僱傭的情形下,雇主則必須給予一定的酬勞。29 六、社會體制: 按照《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的部落分散各地,各部落或 由數戶、或由數十戶所構成。其中有由單一部落組成,亦有數個部落 共同構成一社,每一個社原則都有一個世襲的頭目領導。倘若一個社 是由數個部落組成之時,其中必有一個部落為中心部落,即為母社,. 政 治 大. 稱為 hosa,該社頭目必居住於該地,隸屬之部落即為子社,受母社管. 立. 轄。且按照日人小島由道於 1918 年出版的《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述,. ‧ 國. 學. 當時鄒族有四個母社,包括 luhtu 社,由一母社及一子社所組成,戶 數二十五,人口三百一十人;imucu 社,僅有一母社而無其他子社,. ‧. 戶數五戶,人口三十六人;tfuya(今特富野)社,由母社及五個子社. y. Nat. io. sit. 組成,有五十戶,人口五百九十四人;tapangu(今達邦)社,由母社. er. 及八個子社組成,有六十一戶,八百一十五人。30以下茲就鄒族社會. n. a. iv. l C 體制相關的規範分為七點說明,一、社的性質及名稱。二、社域及社 n. hengchi U. 民。三、社的統治機關。四、頭目的選定及更換。五、頭目的職責與 特權。六、頭目的輔助機關。七、長老會議,分別說明如下: (一)社的性質及名稱: 社為擁有領土、人民以及統治機關的社會組織,其雛形雖小,然 而一個國家所須具備的要件皆備齊,儼然為一個微型王國。統治機關 是由世襲頭目代表。社的名稱以母社為主,以達邦母社為核心之社,. 29 30.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83-186。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87。 31.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8) 則稱為達邦,特富野社亦同。. (二)社域及社民: 社具有一定領域,稱為社域。社以溪流、分水嶺為界,而與其他 社、或其他群族分隔,若無適當的分水線及溪流,則會設置顯著標誌, 以明確該社的領域地界。 社的領域與頭目家所有的土地有別,簡言之,社的領域具有公法 性質,各氏族的所有土地則具有私法性質。當某一氏族的所有土地跨. 政 治 大. 越兩個社的領域之時,則分別由各社內的同一氏族來管理自社領域內. 立. 的共有地,並無跨越社的領域去開墾同一氏族土地或狩獵的情形。而. ‧ 國. 學. 侵犯社的領域通常皆是引發社與社之間征戰的原因。 鄒族社民身分的取得與喪失,主要原因為家屬關係的變化和住家. ‧. 位置改變。鄒族的社會組織以家族為基礎,是以,某一家族倘隸屬於. y. Nat. io. sit. 某一社時,該家族的成員可說皆成為該社成員。再者,倘若親屬關係. er. 的變動發生於同一社之內,則社的成員身分不變。但親屬關係的變動,. n. a. iv. l C 如因婚姻、收養或是其他事由,若是發生在他社或其他種族時之間, n. hengchi U. 則社民的身分則會隨之異動。倘若因住家位置的改變,遷移至他社的 領域居住,則這一家族及其家庭成員,皆會喪失原社成員的身分,但 卻也同時取得新居住地隸屬之社的成員身分。 鄒族相異社之間的遷入與遷出,須具備下列要件,當他社或其他 種族之人,欲遷入鄒族某一社的領域之時,必須先尋求該社有影響力 的收容者,且須得到該社頭目的許諾方可遷入。至於遷出,由於各社 皆會希望自社擁有更多的戶數和成員,因此自然多不願意有成員遷 出,所以一旦得知有本社的成員欲遷離時,皆會極力阻止。但若是當 32. DOI:10.6814/NCCU201900223.

(39) 事人去意堅定,毫無轉圜餘地之時,該社仍會勉強同意。遷出者通常 會選擇當年農作物收成之後,隨即攜家帶眷和重要家財離去。 鄒族亦偶有人口失蹤的情形發生。有的人因離社後音訊全無,有 的人是因為身犯重罪而逃離。據說,無論失蹤是因為何種原因,失蹤 者皆不致喪失該社成員身分。除非得知該失蹤者已經成為他社成員或 已經成為他種族之人,並且已無回歸之意時,將會喪失該社成員身分。 社民權,鄒族社成員的社會權利一律平等,成員不因貧富或職業 不同而形成身分階級。社民權主要內容包含社民得以任意居住於社領. 政 治 大. 域內的任何地方;得任意使用、處分、收益社領域的私有地;得依個. 立. 人身分參與公共事務,在此應僅指男子,鄒族婦女並無參公共事務之. ‧ 國. 學. 權利,且亦需要盡相關義務,如從事公共勞役,包含祭祀、修路等、 分擔公共費用、服從頭目命令、社內成員須相互支援,共同抵禦外敵。. ‧. 31. y. Nat. io. sit. (三)社的統治機關:. er. 別雍西(peongsi)或稱作頭目,為統領社的領域及社民的代表人. n. a. iv. l C 物,然而長老會議才是社的最高決議組織,長老會議的決議,就連別 n. hengchi U. 雍西都不能反對。鄒族的頭目並不是經由選舉或擁戴產生,而是由頭 目的氏族成員世襲產生。該家族之長即為當然的頭目。各氏族及家族 之長是由家中最有才能以及威望的人出任,年齡順序不是絕對的考量 因素,頭目家亦然。. (四)頭目的選定及更換: 按《番族調查報告書》紀錄,仍無從考查鄒族各社設置時,頭目. 31.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88-190。 33. DOI:10.6814/NCCU201900223.

(40) 家族是如何進行並決定的,若有頭目所屬家族皆無人或無能力可接任 繼任之頭目職位時,則經由長老會議決議,從頭目家同氏族成員之中, 或是從其他氏族之中,選出有才幹及智識之人,並擁戴其成為下任頭 目。此後,該家族即成為頭目家族,代代繼承其頭目地位。 就今日觀之,鄒族選任頭目的方式一如往昔。即以現今特富野社 頭目為例,現任頭目為前任頭目之同氏族成員,並經由長老會議選任, 認其具有能力、智慧與族內威望,始推舉其接任頭目一職。. (五)頭目的職責、特權:. 立. 政 治 大. 按《番族調查報告書》紀錄,頭目主要的權利包含了統轄權、代. ‧ 國. 學. 表權等。頭目做為社的代表,但遇到戰鬥時,則須由具備 yuozomu(譯 為番帥)資格者做為該社征戰時的統帥,而頭目不必然成為征戰時必. ‧. 然的統帥,亦即頭目若不具有番帥的資格,縱然身為頭目也不得成為. y. Nat. io. sit. 部落征戰時之指揮。頭目有權命令並使役社內成員從事公共事務,社. er. 成員若違背頭目命令,或破壞本族習俗之時,頭目對其有懲戒權。頭. n. a. iv. l C 目有權同意或拒絕他社或其他種族之民遷入本社領域之內,反之,亦 n. hengchi U. 有權同意或拒絕社內成員遷離。頭目身負保護社內成員、維護社的領 域義務。若遇外敵來犯,頭目須設法抵禦敵人的侵擾。 頭目對外代表該社,具代表地位。現今時勢及社會環境變動,頭 目對外雖仍具有發言之權,然比較近似一社代言人的角色,社內的重 要事務決議,主要皆由長老會議共議後,由頭目宣達決議內容。 鄒族頭目看似擁有很大的權利,但並非毫無節制。凡是遇到重大 事件,頭目也不會擅自作主,必定會事先徵詢重要長老的意見,或召 開長老會議共同商議決定。此外使役或懲戒社內成員,目的皆是為了 34. DOI:10.6814/NCCU201900223.

(41) 維持社內秩序及維護社的利益。頭目不得濫用權利,否則長老會挺身 而出勸諫,若是頭目仍不改作風,恣意妄為的話,社內成員必定會團 結一致反抗,迫使頭目知其過失並做改進。昔日,特富野社和 luhtu 社 就曾經發生過該社頭目被社內成員推翻的事件。 頭目的特權為一社之長,備受尊崇、禮遇,於飲宴中由頭目先行 斟酒,行走時亦會禮讓頭目先行。頭目家雖然已有本姓,家屬皆以別 雍西(peongsi)加在他的名字之後來稱呼頭目,頭目亦默然許可。頭 目家及同氏族可以早一兩天舉行播種小米及收割儀式,其他氏族需要. 政 治 大. 在其舉行後前述祭儀後,方能舉行。頭目冠戴一種軍帽,以彰顯其身. 立. 分。. ‧ 國. 學. 然而除了上述特權之外,頭目與其家人並無其他異於族人之處。 鄒族的頭目無權徵收稅賦,無權使役族人張羅頭目生計。頭目家也如. ‧. 同社內各家族,需要自行耕種田地、到獵場狩獵以維持生計,所穿服. y. Nat. er. io. sit. 飾亦同社眾相同。. n. a. l C (六)頭目的輔助機關:. hengchi. i n U. v. 按《番族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社內有兩種輔助頭目的政務單 位,一為母社處理一般事務的族內長老。另一為協助治理子社之人, 該人或為頭目家的近親氏族,或為有能力的社眾。長老的資格和人數 不定,原則上為各氏族一至兩人代表,長老的選任,各社之中亦無慣 例可循,且皆不經過任命程序,而是從族人之中具有戰功者,如番帥 或勇士等,或有才幹、威望者擔任。久而久之成為頭目諮詢重要事情 的對象,並受到社眾的敬重,最後才能被尊稱為長老(mameoi)。 長老主要為頭目的諮詢對象,諸如與他社或其他種族採取和平或 35. DOI:10.6814/NCCU2019002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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