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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治時期鄒族的慣習調查

第三節 慣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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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物過大、過重,須請族人協助搬運,為感謝其幫忙,給予獵物的部 位等,皆有很細緻的行為規範,即為狩獵的ㄟ努(einu)。

此外針對生活狀況的調查,上開《調查報告書》記述著:「無特別 之規定。但於老人面前,皆彬彬有禮。未見過蕃人爭吵。」13足見雖 未有顯著的文字規範存在,然而敬老尊賢、態度謙恭有禮的社會制約,

已然內化,成為族人的行為準則。

第三節 慣習制度

有關查找鄒族舊有的慣習紀錄,應以日人小島由道所記錄撰寫的

《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四卷鄒族》(下稱《慣習調查報告書》)最為 廣泛詳細,就其記錄層面的廣泛度而言,多面向的調查範圍深入生活 各個層面。透過《慣習調查報告書》瞭解鄒族慣習是很好的文字資料 來源。其內容包含了第一章總說:種族的分布及沿革、種族之體貌、

心性及語言上的觀察、宗教、生活狀況。第二章人:人格、品性。第 三章:親屬關係、家、婚姻、收養。第四章財產:物權、債權及契約。

第五章社會:社會體制、習俗及裁判、對外關係等14。其中最引起筆 者感興趣者,不外乎百年前鄒族傳統的社會規範與財產等關係,以下 就《慣習調查報告書》相關的記載,分為七點說明,分別為一、道德。

二、禮法。三、公私法上的地位。四、物權。五、債權與契約。六、

社會體制。七、習俗及裁判等,說明如下:

一、道德:按《慣習調查報告書》有以下記錄:

本族間並未將宗教、道德以及法律三者分化,不過,此乃未開化

13 參閱林曜同主編,同註 5,頁 64。

14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3)。

是ㄟ努(einu)、二是禁忌貝西亞(peisia)、三是長老會議。而ㄟ努(einu)

包含了生活的各個層面,包含生活起居、狩獵、祭儀、宗族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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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發生時,大抵規勸、開導受害者一方,不讓其報仇,而改採氏族 間以賠償的方式處理。16

二、禮法(即ㄟ努einu):

按《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本族民風淳樸未開,但在人與人的 交往上,卻也自有其堪稱禮法的規則。」以下茲就族人間相處的ㄟ努

(einu)分為五點說明,一、族人相見時。二、訪問時。三、款待時。

四、賀喜及弔喪時。五、對待長者時,分別說明如下:

(一)族人相見時的ㄟ努(einu):

鄒族人昔日即有相互握手的規矩。族人路上相遇時,即互相伸出 右手彼此互握,並且相互拉來拉去。同社或不同社的族人許久未見時,

亦會相互握手。然而倘若是彼此熟識的人,相互之間是不握手的,而 是採取問候對方的方式,例如問候對方從哪裡來?要去哪裡?吃飯了 嗎?今天天氣很好或是今天很冷等等。

問候的對象之間若是年齡有些差距時,即通常由年長者進行提 問,年輕者只須回答。若是男子女子之間,則是男子問,女子答。

鄒族人相互見面的ㄟ努(einu)必須遵守才會被評價為有禮貌的 人。此外鄒族人之間在路上相遇,不會不打招呼,因為鄒族人認為除 非是傻子或討厭對方,才會不打招呼。

就此觀之,鄒族人之間彼此的關係連結非常的緊密,或許是因為 就當時而言,部落地域範圍較小及身處的族群環境影響之故。然而時 至今日,特富野部落族人間相互見面仍保有上述相見的ㄟ努(einu)。

16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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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訪問時的ㄟ努(einu):

鄒族人去到他人家拜訪時,會站在門口呼叫,等待有人回應並且 被對方邀請進入時,才能進入到受訪者的屋內。訪客若是長者,會被 立刻請長者到屋內火爐邊坐下,若是婦人來訪,則會被請到床上坐下,

又或者拿出小凳子請對方坐下。族人認為若是讓訪客站著,不請對方 坐下是不符合ㄟ努(einu)的行為。

(三)款待時的ㄟ努(einu):

當有訪客到來之時,有酒即為對方斟酒,有獵肉即與對方分享獵 肉。並且客人亦不會推辭而欣然接受之。縱使不是客人,於鄒人的飲 宴之際遇見熟人,會邀請其共飲。針對共飲之舉,鄒族人主要是為了 表示親愛之情而共飲。例如久別重逢或是與有爭執者相互和解之時,

會行共飲。

(四)賀喜及弔喪時的ㄟ努(einu):

族人對於他人遇有喜慶之事時,會表達為你高興之意,遇他人有 不幸之事時,亦會表達為你哀傷之意。得到別人贈品或幫助時,則會 說我很高興等語,但是鄒族往昔並無祝賀他人結婚或生子的習慣。

現今鄒族部落隨著社會的習俗之故,已經有參與祝福新人婚宴的 習慣,惟僅有祝福對方婚禮的部分有變化,對於鄒族人生子,族人彼 此之間大部分仍無表達祝賀的習慣。

(五)對待長者時的ㄟ努(einu):

族人在頭目或長者身邊時會謹言慎行,不可口出穢言或是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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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食時,會由頭目或長者先行開動後,年幼者才可開動。頭目或 長者在庫巴火爐邊談話時,亦須迴避,坐在庫巴前方鋪有地板之處等 候。17

就筆者親身觀察,鄒族人之間相處及在與長者互動時,的確是溫 和、友善及恭謙有禮。幾乎未曾見過部落裡的族人有彼此爭吵的情形 發生,就上述記載及親身體會,鄒族族人在實踐人與人相待的ㄟ努

(einu),確實是深深存在於鄒族人內心裡的規矩。

三、公私法上的地位:

按《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的婦女沒有參與公共事務的資 格,能代表一家之長者,必定為男子。亦即女子縱有才華與能力,都 不具有代表一家之長的資格。並且女子不能擔任頭目與部落祭典的主 祭者,亦不能參與公共的會議。

於私法上,婦女的地位亦低於男性。結婚之後,女子必須離家進 入男方家中。血統上則是看重男方氏族血親的血緣關係,即使相隔再 遠的氏族之間,亦保持著親屬關係。

夫妻之間丈夫有命令、使役妻子的權利,妻子若是不服從時,得 予以懲戒。

若是以鄒人年齡做區分,年幼者因其身心尚未成熟,故欠缺公、

私法上的行為能力。幼者的行為,其父親或兄長有權取消,又幼者的 不法行為常常得到族人的寬恕;至於成年者的地位,成年者的服飾與 年幼者有所區別,成年男子頭戴皮帽、成年女子纏頭巾等,並且在部 落裡的狩獵、農耕及公共事務上,男子亦有參與能力與義務;至於年

17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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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的地位,因為鄒族有敬老之風,其族人之間多極為尊重長者。

於公共事務之上,長老做為頭目的輔佐。在一家之中,多居於家 長之位。18

四、物權:

按《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視為物權者,僅有土地所有權

(hupa)一種。依照其性質可區分為土地、建築物及動產三類。而做 為物權的主體,有個人、家族、氏族及社(即部落)。

屬個人物權者,包含衣著、裝飾品及個人攜帶的用具而言;屬家 族之物權者,為住屋、家具及耕作物等;屬社之物權者,如庫巴(即 男子聚會所);屬氏族之物權者,則為土地、獵場、耕地等。以下茲就 土地權利、建物及動產相關部分,區分為五點說明,一、土地所有權。

二、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三、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及限制。四、

建物的所有權。五、動產所有權取得與喪失,說明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hupa):

鄒族的土地區分為耕地、林野以及溪流三類。耕地主要收穫物為 小米。林野可供收穫森林、狩獵之物。溪流主要為漁獲。土地所有權 的主體為氏族所共有。氏族中的個人或各家族並不獨自擁有該筆土地 所有權的持分,只要身為該氏族一員,對於該筆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多 寡均是平等而無二致。19

(二)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

18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21-123。

19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67-168。

是遊走在 167、168、169 林班,盜取林班地副產物的不肖份子,

其所經之原住民地區,不論路邊或住家,只要喜歡,只要沒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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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衝突以及演變而成的法規衝突。透過實際的立法處理、弭平如上述 案件的爭議問題,使得原住民不再動輒得咎的觸犯法律,進而因為不 了解法律而害怕、畏懼法律。

2、侵略:

鄒族使用武力侵占他人土地的例子亦不少見,如tapangu 社的頭 目曾經攻打 lha’alua 番,強奪其稱為 iaitaiana 的茅山獵場,據說在新 高山(今玉山)之西。當時是將箭放在敵屍之上,並以小石壓之,用 以表示占領了該處,同時敵方亦將其屍移至某地點,表示割讓僅僅至 此之意,其後兩番訂立和約,lha’alua 番將其地全部讓給 tapangu 番。

上述為鄒族侵略他人土地之例,然而鄒族之土地遭受他人侵略之 例亦不少見。按照《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在 yasiyungu 及 e’ucna 兩氏族的土地,其原本廣布西方的平地,但是均為漢人所橫取佔領,

現該氏族已經完全喪失其地主之權;又鄒族imucu 社(今已併入達邦 社),原本擁有竹頭崎(今嘉義縣竹崎鄉)一帶的土地,卻因遭受漢人 壓迫,不得已退居現今之處,導致以前的土地全為漢人所佔領。有關 土地被侵略一事,日人小島由道詢問鄒族族人時,族人答道:

我等之祖先被漢人騙取了該地,他們以向我方借土地為由,哄誘 每年將給與酒及織物若干,進而要求我方允諾,但是在開墾經四、

五年後,他們便不履行最初的契約,左右託辭推諉,又漸減其額,

最後終至一毛也不付。正因「日本」領台前,如果番租由官方徵 收,雖屬少額,卻還能落入我等的手中;倘若是官方不干涉此事,

漢人決不會繳交番租給我方。22

22 參閱葉春榮主編,同註 6,頁 172-173。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89474,(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0B6C571A3955FD2032E,(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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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氏族會給被害者土地做為賠償。25

(三)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及限制:

依據《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的土地所有權包含使用、收 益及處分三權(hupa)。使用權為地主得任意於其所有地進行建築、耕

依據《慣習調查報告書》記載,鄒族的土地所有權包含使用、收 益及處分三權(hupa)。使用權為地主得任意於其所有地進行建築、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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