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是否是區分藝術品及非藝 術品的關鍵

第四章 為制度理論辯護

第四節 「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是否是區分藝術品及非藝 術品的關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48 -

第四節 「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是否是區分藝術品及非藝 術品的關鍵

在本節中,筆者要探討藝術創作者、藝術觀賞者、第一件事物、第二件事 物及「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之間的可能關聯。為此,我們設計一個思想實 驗,來操作看看會發生的結果。

我們假設有一對雙胞胎具有心電感應的能力,也就是不用透過言談就可以 得知對方的想法,且在心電感應的同時,可以有相同的製作人造物品 (可能是 藝術品,也可能不是藝術品) 的能力,我們也在此預設兩人同時製作出的人造 物品一模一樣,知覺上沒有辦法分辨有不同之處。

我們暫且把雙胞胎稱為:明月、寶珠。關於雙胞胎,有下面三種情況:

a. 明月、寶珠都不是藝術家。

b. 明月和寶珠都是藝術家。

c. 明月是藝術家,寶珠不是藝術家。(或反之亦可)

而對於雙胞胎明月、寶珠所製出的人造物品,有底下四種結果:

d. 明月、寶珠製作出的人造物品都是藝術品。

e. 明月、寶珠製作出的人造物品都不是藝術品。

f. 明月製作出的人造物品是藝術品,寶珠製作出的人造物品不是藝術品。

g. 寶珠製作出的人造物品是藝術品,明月製作出的人造物品不是藝術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53 -

由於兩個知覺上不可分別的人造物品是在異時異地發表,如果說發表時間 間隔短暫,那麼很有可能是因為寶珠的作品被認為是抄襲明月的作品所致;也 有可能是其中一個藝術世界不認可這樣的作品,不管是誰發表都不會被認可所 致。若發表時間間隔較長,則有可能是因為這種作品潮流到寶珠發表時已經退 流行了,且因為歷經較長時間,所以藝術世界成員並沒有發現之前明月也曾發 表了一件知覺上不可分別的人造物品、而卻被認為是藝術品。換言之,在此情 況下,我們也不一定要訴諸兩件知覺上不可分別的人造物品「不被知覺到的性 質 X」,可見 PIOA 的「唯有訴諸『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我們才能充分解釋 何以其中一個人所製作的成品被當成藝術品,另一者的成品不當成藝術品」此 一主張,也不見得成立。

由上述討論可見:依 Wieand 的 PIOA,Wieand 會主張:唯有訴諸「不被知 覺到的性質 X」,我們才能充分解釋何以「其中一個人所製作的成品被當成藝術 品,另一者的成品不當成藝術品」。然而筆者已證明:為了解釋何以「其中一個 人所製作的成品被當成藝術品,另一者的成品不當成藝術品」,我們可以訴諸 (1)「兩地的藝術世界,對兩件知覺上不可分別的人造物品有不同的看法」,(2)

「兩件知覺上不可分別的人造物品誕生、發表的先後時間順序」,或 (3)「其中 一件物品被認為是抄襲」等因素。在上述情況下,我們並沒有訴諸「不被知覺 到的性質 X」,來判定其中一個人所製作的成品被當成藝術品,另一者的成品不 當成藝術品。可見 PIOA 的主張無法成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54 -

B. 當「b. 明月和寶珠都是藝術家」情況發生時:

值得注意的是:當明月和寶珠都是藝術家,而且都造出了兩個知覺上不可分 別的人造物品,則還可以分出下列四種可能:

(1) 明月和寶珠在同時同地發表了兩個知覺上不可分別的人造物品:(1) 由 於明月、寶珠在心電感應時,會有能互通思考,且有相同的製作能力,

假若兩人都同時發表了知覺上不可分別的人造物品兩件,在此情況下,

我們要把他們當作是一組藝術家或者是兩位藝術家?如果答案是「一組 藝術家」的話,那麼他們的藝術品就會是一組的,並非是兩件在知覺上 不可分別的不同的藝術品(人造物品),在此情況下,顯然並不是 PIOA 討論的情況;

(2) 如果兩個知覺上不可分別的人造物品,一個被視為藝術品,另一個不 是,則這正是 PIOA 討論的情況;對此,筆者認為情況可能如下:或許 明月或寶珠其中一人和藝術世界成員有過節,所以在兩件知覺上不可分 別的人造物品的公平競爭下,僅有一者勝出;在此情況下,造成 PIOA 所描述的情況的因素,可以是人為因素使然 (例如:明月和寶珠的交際 手腕或人品)。若是如此,則我們就不一定要訴諸兩件知覺上不可分別的 人造物品「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可見 PIOA 的「唯有訴諸『不被知覺 到的性質 X』,我們才能充分解釋何以其中一個人所製作的成品被當成藝 術品,另一者的成品不當成藝術品」此一主張,不見得成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57 -

4. 若明月、寶珠在異時同地發表出知覺上不可分辨的人造物品,而且一個 被承認為藝術品、一個不被承認為藝術品,則如前所述,這很可能是因為後面 發表的作品被視為抄襲所致,或可能是作品已退流行,所以也不一定要訴諸 PIOA 的「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

至此,筆者認為可得下列結論:PIOA 的「唯有訴諸『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我們才能充分解釋何以其中一個人所製作的成品被當成藝術品,另一者的 成品不當成藝術品」此一主張,並不會擊垮制度理論。然而到目前為止,筆者 還未討論 Wieand 所說的人造物品的「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在判別藝術品時的 關鍵地位,這正是我們下一節的探討主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