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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Wieand 的 PIOA 的回答

第四章 為制度理論辯護

第三節 對 Wieand 的 PIOA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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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對 Wieand 的 PIOA 的回答

在這一節中,筆者打算開始探討第三章第一節所曾提及的 Wieand 的「知覺 上不可分辨物體論證」(即 PIOA)。在第三章中,筆者曾把 Wieand 的反對意見 整理如下:

(1) 依制度理論,A、B 在知覺上的性質完全相同,可是 A 是藝術品,

B 不是藝術品,而且「制度」正是「A 是藝術品,而 B 不是藝術 品」的根本原因;

(2) 如果 A、B 在知覺上的性質完全相同,則 A、B 可能是同一個事 物,也可能是不同的事物;

(3) 如果 A、B 是同一個事物,則就不會有「A 是藝術品,而 B 不是藝 術品」的情況;

(4) 如果 A、B 不是同一個事物,則「A 是藝術品,而 B 不是藝術品」

的根本原因,就不一定是制度使然,而可能是由於 A、B 各自的性 質使然;

因此,制度理論不成立。

對於 Wieand 的 PIOA,筆者認為 Wieand 犯了下列錯誤:

(1) Wieand 的 PIOA 忽略了「創作者才是重點」此一關鍵主張,藝術品 必須是藝術家製作的、獲得藝術世界認可的人造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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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以,由「A、B 在知覺上的性質完全相同」此一前提,推不出

「A、B 是同一個事物」此一結論;可見上述論證的前提 3 可不用 考慮;

(3) 上述論證的前提(4)不成立,因為「A 是藝術品,而 B 不是藝術 品」

的根本原因,可以是制度使然,也可以是「創作者」使然,而不會 是由於 A、B 各自的性質使然。

所以 Wieand 的 PIOA 無法成立。

由上述討論,可見 Wieand 的 PIOA 忽略了「創作者」此一關鍵因素。如果 我們把「創作者」此一關鍵因素納入考量,則會得出下列結果:在 PIOA 中,

兩個知覺上的性質完全相同的人造事物,一個是藝術品、一個是非藝術品,根 本原因在於藝術品是先被一個藝術家 (創作者) 手工製造出來,後來的非藝術 品(贗品)則可以是他人(非藝術家或者非原創藝術家)的手工模仿、或者是 機器製造,基於「藝術品不能是拷貝品」這個主張,第二個被製造出來的人造 事物的確不是藝術品。換言之,依 Wieand 的 PIOA,我們可以訴諸兩件事物

「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來解釋何以第一件事物是藝術品,而第二件則否,而 不需如 Dickie 所言,必須訴諸制度才能解釋。然而依筆者的主張,訴諸「創作 者」此一關鍵因素,我們也可以充分解釋何以第一件事物是藝術品,而第二件 則否。所以筆者認為 Wieand 的 PIOA 不足以證明「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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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第一件事物是藝術品,而第二件則否」的關鍵因素。

然而上述批評似乎沒有完全駁斥 Wieand 的 PIOA,因為我們並沒有得出下 列主張:為了解釋何以「第一件事物是藝術品,而第二件則否」,我們不能訴諸

「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Wieand 大可以堅持:訴諸「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

我們才能充分解釋何以「第一件事物是藝術品,而第二件則否」。為了進一步駁 斥上述論點,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站在藝術觀賞者的角度,並探討藝術創作者、

藝術觀賞者、第一件事物、第二件事物及「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之間的可能 關聯,而這正是下一節的探討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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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不被知覺到的性質 X」是否是區分藝術品及非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