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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國家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稅規定

第三章 各國對證券交易課稅之比較

第二節 世界主要國家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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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至 103 年 民國 104 年起 1 4⁄ 所得課稅。

二、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整理如下表:

表三-4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法律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及第 8 條

課稅主體

本國營利事業,即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 利事業。

課稅範圍 股票、債券、其他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

課稅方式

核實課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課稅所得加計證券、期 貨交易所得等各項減免所得後為基本所得額,並以此為稅基課稅。

所得計算 證券交易所得=出售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稅率

12% ~ 15% (依行政院 1010927 院臺財字第 1010058943 號令規定 徵收率為 12%)

扣除額 新臺幣 50 萬元

盈虧互抵 當年度及次年度起 5 年內

長期優惠 持有滿 3 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第二節 世界主要國家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稅規定

隨著科技的普及,當今全球的經濟體系密不可分,如美股的漲跌即與臺股有 密切的關聯,此外,國際投資者之範圍事實上超越國家與地域的限制。因此於探 討臺灣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稅規定與改革時,得參酌其他國家的課稅方式與立法 技術,借鏡租稅制度之改革方向與趨勢。由於資本利得為資產價值之增益,且因 其附於資產上並非勞務所得,以及其不確定性,通常各國將其獨立課稅,或於綜 合所得稅中特別設立資本利得類型之方式課稅,以下將歐美國家以及亞太鄰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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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以及紐西蘭與澳洲國家相關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盧列如下:

一、 歐美地區國家

(一) 美國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

美國於 1913 年對資本利得課稅,是世界上最早對資本利得課稅國家之一,

其後,資本利得稅制亦隨著國內的政治與經濟情形發展與改善。目前美國所得稅 的課稅原則是將處分股票、債券等投資用途之資產納入資本利得,並依出售價格 高於成本的差額課稅;若出售價格低於成本,則差額則為損失並得適用扣抵。此 外,資本利得或損失又依是否持有資本資產超過一年出售而區分為長期與短期,

並有不同的租稅負擔,短期資本利得併入一般個人所得中合併課稅(為 10%-35%

的 6 級累進稅率;自 2013 年後稅率調整至 15%-39.6%),長期資本利得則享有 較低之稅負(稅率為 0%-15%;自 2013 年後調整至 10%-20%)。若為資本損失,

短期資本損失須先抵與當年度的短期資本利得相抵,若短期資本利得不足抵時,

則與長期資本利得相抵,若再不足則合計於長期資本淨損失,此外,個人的總資 本淨損失每年有 3,000 美元的上限得沖抵,若不足扣除可無限遞延至以後年度。

至於非美國公民一般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除非其在任何連續 12 個月內, 在 美國境內居住 183 天以上。

在公司部分也是依持有期間之長短分類資本利得或損失,並將其併入公司其 他所得課稅適用 15%-35%之稅率。與個人不同的是,其資本損失僅能扣抵當年 度之資本利得,而不能沖抵其他所得,而不足扣除之損失在符合條件下得前抵三 年及後抵五年。另外,美國無證券交易稅,而手續費方面,固定經紀手續費率制 度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要求下廢除,經過幾年漸近的改革後於 19751 年完全 自由化。

(二) 英國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

英國於 1965 年開徵資本利得稅,係對財產所有權人處理資本資產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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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課徵。股票的投資相關稅負包括購入股票時 5‰的印花稅(Stamp Duty Reserve Tax)、股票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以及分配股利時所繳的股利稅;手續 費方面,英國在 1986 年廢除最低固定手續費規定,各交易商得完全自由收費,

其可依所提供之服務訂定不同的手續費收費標準。

在英國,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基金投資皆為資本利得稅之課稅範圍,資 本利得稅與所得稅是相互獨立的稅目,因而當發生損失時,也只能在資本利得之 範圍內相互抵減,若仍然有損失則可無限期後抵。資本利得的課稅稅率在西元 2008 至 2010 課稅年度(每年 4 月 6 日到次年 4 月 5 日為股票投資的課稅年度),

由於金融危機的因素調整為 18%的單一稅率,而後恢復依個人所得總額適用之累 進稅率課稅,並有免稅額的適用,個人資本利得稅免稅額及稅率規定如下:

表三-5 西元 2007-2012 年英國個人資本利得稅免稅額及稅率

課稅年度 2007-2008 2008-2009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免稅額

(單位:英鎊)

9,200 10,100 10,100 10,100 10,600

稅率

 課稅所得低於 2,230 英鎊部分:10%

 課稅所得介於 2,230 至 34,600 英鎊部分:

20%

 課稅所得超過 3,3300 英鎊部分:40%

18% 18% 18-28% 18-28%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另外,若企業主出售其事業並符合規定 entrepreneurs' relief 者,可適用企業 家優惠稅率 10%。

在公司部分,公司所得稅之計算即包含了資本利得,以 4 月 1 日至隔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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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為課稅年度,在稅率方面,2007 課稅年度最高稅率為 30%,而 2008 年 4 月以後則降至 28%,稅制改革趨勢則為逐漸調降公司所得稅,2012 年 4 月,公 司所得稅從 26%降低到 24%,英國政府並計畫到 2013 年 4 月將降至 23%,2014 年 4 月降至 22%。英國小型公司適用的稅率與前述不同,在 2007 課稅年度以前 稅率為 19%,2007 課稅年度為 20%,2008 課稅年度調高至 21%以防杜納稅義務 人將個人所得轉變為小型公司的型態避稅。

表三-6 西元 2008-2012 年英國公司所得稅率 課稅年度 2008-2010 2011 2012 主要稅率 28% 26% 24%

小型公司稅率 21% 20% 20%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三) 德國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

德國在 2009 年實行課徵資本利得稅制( 稱為「Abgeltungsteuer」),課稅客體 包括股票、基金及權益憑證等,並僅適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後購買的金融工 具,在此之前購買的證券無論於何時出售,皆視為持有期間小於 12 個月而不課 徵資本利得稅,另外,個人不動產若持有 10 年以上出售適用免稅規定。

德 國 資 本 利 得 稅 率 為 25% , 但 若 加 上 某 些 州 所 規 定 的 州 稅 (Solidaritätszuschlag)以及教堂稅 (Kirchensteuer)後,有效稅率可能會達到 28%,

資本損失只能在資本利得之範圍內扣抵,若仍有剩餘的損失無前抵或是後抵的規 定,非居住於德國之投資人則免稅。另外,公司所得稅率為 25%,而自 2002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司出售股權免徵資本利得稅。投資人在買賣證券時無證券交易稅 之負擔,手續費部分則採自由議價方式,另外交易 DAX3金融商品尚有依不同交 易量而負擔不同程度之市場使用經手費。

3 DAX(Deutscher Aktien index),為德國證券市場主要代表指數,依據交易量與市值而挑選包含 有30家主要的德國公司,為世界證券市場中的重要指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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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加拿大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

加拿大於 1972 年始對資本利得課稅,自 1972 年到 1988 年間,以資本利得 50%(Inclusion rate)為稅基課徵,(亦即若資本利得為 2,000 元,以其 50%,1,000 元為稅基再乘以對應稅率納稅。) 在 1988 年,政府將 50%的設算率提升至 66.67%

以取得更多收稅收,在 1990 年更提高至 75%,在 2000 年降低為 66.67%,最後 調降為 50%。

加拿大之納稅義務人須將全球所得納入聯邦所得中課稅,個人採累進方式課 稅,最高稅率為 29%(四個級距分別是 15%、22%、26%以及 29%),加拿大政府 隨著全球對公司所得稅之減稅趨勢下,將公司所得稅率自 2011 年之 28%調降至 26%。另外,加拿大除了聯邦稅,納稅義務人尚須繳納省或地區性的稅負,其稅 率則依各省規定而有所不同。

表三-7 西元 2013 年加拿大個人聯邦所得稅率 課稅級距 年所得(單位:加幣) 稅率

1 $1-$43,561 15%

2 $43,562-$87,123 22%

3 $87,124-$135,054 26%

4 $135,055 以上 29%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五) 法國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

不動產以及證券的出售皆屬於資本利得稅(impôt sur les plus values)之範疇,

並以出售價款扣除取得成本以後為課稅所得。資本利得的稅率負擔主要是 35.5%,

包括資本利得稅的 19%以及 15.5%的社會稅(social tax),若非法國居民,則僅需 繳納 19%之資本利得稅即可,公司所得稅則為 33.33%。

出售股票可依持有期間之長短享受不同優惠稅率抵減(allowance),抵減之稅 率規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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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8 法國長期持有之資本利得稅率抵減 持有期間 可抵減之稅率 6 至 17 年 2%

18 至 24 年 4%

超過 24 年 8%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證券交易損失之虧損扣抵須符合上限之規定,其上限為 100 萬歐元加上利得 超過 100 萬歐元部分之 60%(即利得超過 100 萬歐元部分的 40%不得與損失相 抵)。

法國是歐盟中最早推出了金融交易稅(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FTT)的國家。

金融交易稅由前法國總統薩科茲(Nicolas Sarkozy)提出,規定購買法國大型上市 公司股票的交易須繳納1‰的交易稅,而現任法國總統歐蘭德(Francois Hollande) 則決議將稅率提高至2‰,適用範圍為所有市值超過 10 億歐元之上市企業 (估計 約 109 間) ,全球投資人若購買法國前述公司之股票,即須繳納金融交易稅,法 國政府預計全年可取得 15 億歐元之稅收。

為打擊金融市場過度交易,目前歐盟 27 個成員國中法國、德國、西班牙、

葡萄牙等 11 國已決定加入課徵金融交易稅之計畫,擬對所有的股票和債券交易、

金融衍生品交易分別徵收1‰和 0.1‰之交易稅,預計自 2014 年 1 月起實行,歐 盟預計每年將因此獲得 300 至 350 億歐元之稅收。

(六) 荷蘭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

原則上荷蘭對於資本利得或是股利所得不課稅,自 2001 年起,若儲蓄額以 及股票價值超過某一金額時,則以交易所得之 4%課徵 30%之證券交易稅。另外,

荷蘭並依持有股權之控制能力有不同之課稅方式,若出售者擁有公司「重要股權」

(出讓前 5 年內任何時間,納稅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 5%以上股票),適用 22%

及 25%之兩級距稅率累進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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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芬蘭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

自 2012 年,芬蘭對資本利得實行累進稅率,資本利得在 50,000 歐元以下稅 率為 30%,超過 50,000 歐元則適用稅率提高為 32%。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證券 取得價格為成本自出售價格中減除,或是以售價之 20%為設算成本,若持有期間 超過 10 年,則得以售價之 40%為設算成本。另外,資本損失只能從資本利得中 扣除,並得於未來五年內抵減。

(八) 瑞典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

與歐洲其他國家相較,瑞典屬於高稅率國家,其個人以及公司皆採屬人主義 課稅。

個人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從 31%至 57%,無證券交易稅,而證券

個人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從 31%至 57%,無證券交易稅,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