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回顧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立法開徵,無非是追求社會正義、縮短貧富差距、降 低政府赤字等,但由前一章分析可發現,現行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制無論於租稅之 財政功能、經濟方面之功能以及社會公平面之功能,達成效果並非顯著,此次復 徵課稅之代價是否值得仍有待討論。以下將本研究加以分析並做成結論:
一、 財政面之探討
財政收入面為政府課徵租稅首要目的,而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實施在財政收入 之目標不易達成,觀諸實施證券交易所得稅制之美國及日本,證券交易所得之稅 收同樣不高,此外我國更由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對證券市場之衝擊,使證券交易稅 之稅收大幅下降;在稽徵成本部分,稅捐稽徵機關除了租稅宣導、內部人員之教 育訓練及法規的制定外,更由於股市中資金流程之繁雜、交易人數與筆數之繁多,
而增加大幅的稽徵成本,且納稅義務人在租稅規避之目的下,可能藉由資金或股 權之移轉,至境外設立公司,又由於假外資或人頭戶之認定不易,在稽徵及金融 監理方面將有沉重之負擔。
基於成本效益考量之比較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徵收,在稽徵成本及依從成 本方面,除了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負擔外,更須仰賴納稅義務人及證券商之配合;
相較之下,證券交易稅之繳納係由證券商代徵,未上市櫃之股票則以買方為代徵 人,證券交易稅之稽徵成本遠低於證券交易所得稅。此外,證券交易所得稅在稅 收方面一年約 60 至 110 億元,證券交易稅之稅收一年可達 1,200 億元,相較之 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稽徵恐不符成本效益原則。
二、 經濟面之探討
經濟面時為租稅制定中,須注意的重要面向,尤其是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復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9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結構與外國相較差異甚鉅,我國自然人投資人市場成交 值占全市場成交值約 63%,而觀諸國外市場自然人成交值,日本僅占 24%、香 港 26%、新加坡 40%、美國 30%、英國 14%、德國 15%、法國 15%,由前述資 料可知我國證券市場中成交值主要係由自然人所創造,股市波動度較大,因而效 法國外而決定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決定,由集中市場股票日均成交值、加權股 價指數、上市櫃公司總市值以及證券市場交易結構觀之,確實對經濟面造成了不 小的衝擊。又由於國際資金移轉迅速,各國紛紛採取策略聯盟、擴大市場規模、
跨國交易及延長交易時間等方式吸引資金,鄰近之日本、南韓、香港、新加坡及 中國等資本市場均吸引許多外資投入,已對臺灣股市形成極大壓力,因而更應謹 慎考量證券交易所得稅復徵對證券市場之影響。
另外,近年來全球經濟尚未完全復甦,臺灣更於 2012 年下修 GDP 成長率,
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復徵更是經濟面重大衝擊之因素。我國大型企業在股票上市後 在股本與營業收入方面皆有顯著地倍數成長,而上市公司在現金增資之募集金額 方面,也從 2002 年的 368 億增加至 2011 年的 1,066 億及 2012 年的 656 億元,
證券市場之願景在於流通證券及活絡經濟,亦即協助企業籌資、協助大眾投資,
進而活絡經濟,又證券市場之活絡得以為國家擴大稅基,進而增進租稅收入,企 業成長後亦可藉由善盡社會責任或公益活動使社會獲益,大企業對整體社會經濟 之影響甚鉅,而這些最初皆由資本市場中之籌資活動所起,也應為大眾所樂見。
參考文獻之實證研究以及探討顯示,長期而言股市的交易不會因為證券交易 所得稅之課徵有明顯的變動或萎縮,投資人單純因為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而將 資金撤離臺灣之可能性不大,甚至只要有獲利的空間,外資依然會回到市場。然 觀諸我國稅制與鄰近亞洲國家相較之下確實缺乏競爭力,在獲利相當之情況下,
資本可移動性高時,必然會進入稅率較低之市場。在考量公平正義之稅制下,更 應考慮租稅收入,以及對資本市場之衝擊以及國際競爭力等因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0
三、 社會公平面之探討
「先求有再求好」之立法政策無疑顯示出證券交易所得稅立法之倉促,公平 正義之立法目的確實良善,然而觀其內容可發現實與量能課稅原則並不一致。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制度排除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課稅,在稅制的設 計上明顯製造不公平與逃漏稅之空間,可能誘使國內資金轉換成外資型態回臺投 資,此外,由於其他證券交易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 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在綜合所得稅中仍處停徵階段,資金 較龐大之投資人,更可將資產重新配置而完全不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在稅制的規定方面,雖然證券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無異,理想中的稅制應將 其併入一般所得,依個人不同邊際稅率課徵,然而在短期目標內,將證券交易所 得稅分離課稅且採較低稅率,仍是較適當之方法。在稅率之規定中,由於多項金 融商品之稅率在 10%至 20%間,因而證券交易所得稅率最高不宜超過 20%,但 設算課稅制之租稅負擔與其他類所得相較之下,可謂十分輕微。
另外,由於以收盤股價指數設算課稅之規定與所得無必然之關係,與公平原 則背離,而證券交易所得稅之修正取消此設算之規定。另外,放寬出售股票 10 億元以上大戶之課稅,更是嚴重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且與原先證券交易所得稅追 求公平正義之立法目的背離。
社會公平面為證券交易所得稅之主要立法意旨,從有所得須繳稅以及量能課 稅之角度觀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具有高度之正當性,然而由於租稅制定時的各方 角力,除了避免引起證券市場過大的衝擊外,在立法時更衡量各利害關係人之利 益,因而無法達成公平課稅、抒解政府財政危機、提供社會福利以及教育之效果。
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核心目的,雖在於租稅公平及稅制之健全,而非以財 政收入為主要目標,但在成本與效率之權衡下,更不宜造成稅收總額減少並影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1
證券交易稅收損失,在忽視實施課稅後之相關配套措施及交易成本,及證券市場 之主要功能下,推出既不公平也無效率之政策,就財政目的及經濟目的而言,恐 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