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際現況及分析比較
第一節 由財政面論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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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際現況及分析比較
租稅之課徵目的主要在於提供政府財政收入,以滿足政務支出之所需,此外,
租稅亦有促進資本之形成,及以所得重分配達到平均社會財富等經濟及社會政策 方面之考量。以下從財政面探討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所產生之租稅收入、稽徵行 政成本以及社會成本;自經濟面探討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對資本市場發展之影響;
以及社會公平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否能達到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之目標。
第一節 由財政面論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影響
證券之交易課稅主要包括證券交易稅以及證券交易所得稅,有些國家對於證 券之發行有印花稅之課徵。王建煊(民國 98 年)說明,政府課徵租稅之目的固然 很多,但其原始且首要之目的,則為獲取充分之財政收入以應政務之需,因而於 制定或修正稅法時,首先自必考慮其對財政收入之影響。據此,對於證券交易所 得稅制之探討,主要先依財政收入之面向切入。
一、 證券交易稅收
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之流通稅,屬於國 稅,其因有價證券類別不同而分兩種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 書或憑證稅率為3‰,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稅率為 1‰。
證券交易稅之課徵除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外,亦可調節市場資金供求,並 抑制證券市場上的過度投機,其不僅可影響市場規模,也可以影響市場結構,如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條件下,證券交易稅稅負會影響證券交易的成本,進而影響投 資者的獲利情形,並影響證券市場的規模,而達到收縮或擴張證券市場的目的。
(一) 稅收概況
2011 年及 2012 年證券交易稅占稅課收入約 8%及 6%,所得稅則為稅課收入 之最大宗,約莫占了國稅總收入之半數,接著是營業稅及貨物稅。2012 年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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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單位:千股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證券交易所統計資料。
圖四-1 2012 年個稅目占國稅收入總額之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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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議題,為證券市場交易量萎縮之重要因素,自研議要復徵 證所稅後,股市日均成交量更急速減少。下表為 2008 至 2012 年臺灣證券市場各 月日均成交值之統計資料,由統計資料中可看出,自 2008 年至 2012 年,臺灣證 券交易市場每年平均成交金額約為 1,200 億元,每個月之單月日均成交值約於新 臺幣 1,000 至 1,800 億元間,而於國際發生重大事件時,單月日均成交值低於新 臺幣 1,000 億元,如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2 月全球金融海,以及 2011 年 11 至 12 月之歐債危機。2012 年 2 月證券市場日均成交值高達新臺幣 1,620 億元,然 而自財政部於同年 3 月 28 日召開財政健全小組會議提出證所稅議題後,證券市 場日均成交值於 4 月起至 12 月底,已連續 9 個月低於 1,000 億元,2012 年平均 值為 928 億元,較 2011 年減少約 300 億元。
表四-2 2008 至 2012 年臺灣證券市場各月日均成交值
財政部參考 2010 至 2012 年 6 月證券交易日平均成交值 1,290 億元,按年度 交易日 249 天及稅率 3‰推估,並考量證券市場交易量受政治、經濟、國際情勢 及投資人心理等多種因素影響,編列 2013 年證券交易稅預算為 963 億 6,300 萬 元,較 2012 年度預算約減少 301 億元,但較 2012 年度實際證券交易稅收 719 億 4,000 萬元,則約增加 244 億元。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平均 2008 1,544 1,454 1,695 1,809 1,639 1,094 1,125 1,039
978 624 615 676
1,181 2009627 733
1,186 1,636 2,206 1,437 1,581 1,251 1,451 1,476 1,295 1,623 1,391 2010 1,809 1,105 1,263 1,524 1,161962
1,223 1,483 1,498 1,316 1,212 1,563 1,349 2011 1,513 1,580 1,372 1,319 1,237 1,161 1,328 1,422 1,135 1,021976 739
1,222 2012 1,017 1,620 1,170872 830 724 738 860 985 725 770 920
928資料來源:2012,證券公會季刊,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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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統計
* 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例,市值已考量上市公司家數、資本額變動以調整。
** 交易股數係以發行在外股數 50%推估;買賣手續費以證交稅 3 分之 2 推估。
而財政部方面則估計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每年共可增加 60 至 110 億元之 財政收入。稅制之實施在租稅之財政收入原則與公平原則有時不易兼具,在證券 市場獲利時須課稅,而當有損失時則須得予扣抵,然而如此亦可能在有零和特性 之證券市場中,證券交易所得稅在財政收入之課稅目標顯得不易達成,如實施證 券交易所得稅制之美國及日本,證券交易所得之稅收相對不高,其租稅收入占國 家稅收比率均不到 1%。
王泰霖(民國 101 年)認為整體長期而言,由於某些納稅義務人的損失不能完 全享有稅收豁免、某些納稅義務人之證券交易所得不能享有優惠稅率,證券交易 利得與損失之抵銷將存在差異,證券交易所得實際上可產生財政收入。此外,除 了直接的財政稅收效應,更需考慮實施證券交易所得稅制之間接財政效應,因為 若全部或部分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則納稅義務人將會透過各種途徑將其他所得轉 化為資本利得之形式規避稅負,如此亦導致其他所得額為課稅對象之所得稅收入 減少。例如公司將保留利潤而不分配,並將利潤轉化為公司股票的增值,對股東 而言可產生更高的證券交易所得。
李明機(民國 86)在其「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研究」論文中,從財政收入之立場 分析證券交易所得稅應採合併課稅並用高額累進稅率,或是採分離課稅之方式課 徵,其說明高額累進稅率將造成投資人逃稅傾向較強烈,除了有人頭戶之問題外,
更可能因為合併課稅損失可扣抵,以及證券市場股價起伏甚大,而造成政府稅源 不穩定,或是造成稅收不升反降之結果;若採稅率偏低之分離課稅時,納稅義務 人較無逃漏之誘因,且若以就源方式課稅,稅捐稽徵機關更可掌握課稅資料以確 保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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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採分離課稅,在法人部分適用最低稅負稅率 12%,
在個人部分則依設算或核實課稅方式之不同,而分別適用 20%及 15%之稅率,
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目前有五個級距為 5%至 40%,設算課稅之稅率尚有純益率之 推計,因而實際稅率遠低於 20%;核實課稅之稅率為 15%,由前述強制採用核 實課稅之標準而言,皆屬於出售較大量持股或是金額較大者,因而 15%稅率應屬 於偏低之情況。在與其他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國家相較,15%也是屬於偏低的 稅率。
陳聽安(民國 101 年)提及,由於證券交易所得稅之開徵,在短期間內必然會 對股票市場造成衝擊,並連帶總稅收可能下降,然而若由長期觀之,由於此稅制 含有反投機以及反炒作之功能,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徵收將有助於股市之穩定發展,
以及資本市場之健全,租稅之收入最終將回穩成長。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處於剛開徵之階段,實際稅收多寡僅能透過學者研究以 及其他國家之課稅經驗推估,然我國證券市場有其特殊性,租稅之稽徵更有賴稅 局及納稅義務人之配合,因而租稅收入之估計尚有待日後之統計及研究資料補 齊。
三、 證券交易所得稅稽徵成本
證券交易所得稅課稅對象包含國內自然人、國內法人、國外自然人,然而,
對國外法人則免予課稅,因而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藉由資金、股權之移轉,至境 外設立公司之誘因。另外,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當年度證券出售金額在 10 億元以上之個人,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所得部分課以 15%的證券交 易所得稅,此為俗稱的「大戶條款」。然而亦由此可知,當年度證券出售金額在 10 億元以下之個人並非證券交易所得稅課稅之對象,而若股東每年度之出售金 額在達 10 億元以上時,為了規避稅負之目的,即有誘因規劃將出售證券的金額 縮小於 10 億元以下,並採用他人名義,即人頭持股之情形以分散個人當年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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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出售金額之總數。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3 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之 1 的增訂,係為防止個 人或營利事業藉由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 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發現類此逃漏稅之情形時,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交 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稅負,其構成短漏報所得或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 定處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假外資及人頭戶採行以下措施:
1. 督導證券商持續落實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及徵信:
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客戶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 戶投資能力,持續落實執行瞭解客戶及徵信管理,防杜人頭戶。
2. 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強化外資管理措施:
依規定非基金型態之外資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時,須聲明擬匯入投 資有價證券之資金非來自臺灣或大陸地區,且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理外資登 記時,如有發現疑似假外資之情事,通報相關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加強監視 查核。
課徵證所稅須掌握買賣價格、交易人資料、投資損益等。2012 年計有交易 人數為 295 萬 4,251 人,成交筆數共約 1 億 7,288 萬 5 千筆,成交金額約 20 兆 2,381 億 66 百萬元;截至 101 年底集中市場投資人累計開戶數為 1,654 萬 6,146 戶,開戶人數為 911 萬 1,496 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陸資暨境外華僑及外國 自然人累計淨匯入約 1,633.33 億美元,由前述資料可知股市中交易人種類不同,
進出相當頻繁且金額龐大。
又一般散戶投資股票之資金來源複雜,有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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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小額信貸或房貸、標會、丙種墊款5及當日沖銷買賣等。在股票取得之方式 亦呈現多樣化之型態,於次級市場取得之現股、增資取得、除權取得、員工配股、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申購與贖回、個股選擇權、認購與售權證、
可轉換公司債、有償與無償增資股等。此外,外資進行買賣時更涉及國際資金往 來,其查核、舉證或認定之難度皆屬偏高。
可轉換公司債、有償與無償增資股等。此外,外資進行買賣時更涉及國際資金往 來,其查核、舉證或認定之難度皆屬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