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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背景與沿革

第二章 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租稅性質與文獻回顧

第二節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背景與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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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亦即,持有股 票滿 3 年者,其股票出售之損益依規定可直接於計算時損益互抵,互抵後為正數 者,加入基本所得稅額之稅基計算課稅;互抵後為負數者,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 次年度起 5 年內抵減出售股票之利得。

在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時,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將私 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加入計算,而其交易所得則於同條第 2 及第 3 項規定,準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其 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 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3 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 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 定者為限。另外,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 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節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背景與沿革

一、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沿革

臺灣的經濟基礎中,農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中證券之流通亦是因農業而 起。政府為實現 國父孫中山先生所創之「平均地權」,推行「耕者有其田」之土 地改革政策,於民國 38 年起以和平漸進的方式推行「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

「耕者有其田」等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政策。其中於民國 42 年實施之「耕者有其 田」制度,規定地主除保留其耕地免徵耕地,超額之出租耕地由政府強制徵收轉 發給現耕農承領,並補償地主 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 10 年均等償付,

並加給年息 4%),30%為水泥(臺泥)、紙業(臺紙)、工礦(臺礦)、農林(臺農)等 4 家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債券與股票始流通於市面,代客買賣證券的行號 應運而生,惟因其交易處所過於分散,管理不易,市場積弊甚多,為能有效管理 監督,行政院於民國 49 年 4 月 14 日第 661 次會議展開籌備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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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並決定初創時期,採公司制組織,由有關金融、信託業及其他公民營事業參 加投資,同年 9 月經濟部正式成立證券管理委員會,為管理及監督證券市場的主 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遂於民國 51 年正式開業,並以人力結算之方式交割。

由此,開啟了證券的交易,相關的課稅規定大致可分為 8 個階段:

(一) 民國 52 年至 62 年 2 月 28 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時期

民國 52 年所得稅法修正時,於第 14 條新增財產交易所得為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中之第 7 類,規定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皆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類別,

因而證券交易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予以課稅,同時,

也於同法第 4 條免稅規定中第 16 款,將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票或公司債持有期間滿 1 年以上者之交易所得,列入免稅。(另外以但書規定,

將經常以經營證券交易為業之個人及經營證券交易之營利事業排除。)

然如前所述,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人工撮合之方式成交,加上尚處於所得稅建 制初期,稅捐稽徵機關在人力及資源有限之情況下並無從稽徵,爾後又鑒於證券 市場建立未久,為穩定股市而於民國 54 年暫停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而 營利事業因有帳冊紀錄可稽而未列入免徵。

民國 59 年底總統公布修正獎勵投資條例,其中第 25 條中規定:「為促進資 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之需要,及證券市場之狀況,決 定暫停徵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暫停徵全部或部分非以有價證券 買賣為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於停徵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 自所得額中減除。」

(二) 民國 62 年 3 月至 63 年 5 月─恢復課徵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2 月 21 日宣布,自民國 62 年 3 月 1 日起「恢復」對個 人出售持有未滿 1 年的證券所得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並公布臺財稅字第 31337 令「證券交易所得課征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為依據。雖為恢復課徵,然由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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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可知過去未曾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而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除了 合乎前述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6 款的免稅條件外,一直是課稅的對象。

換言之,此時期之規定為個人以持有未滿 1 年之有價證券,於民國 62 年 3 月 1 日以後至同年 12 月 31 日前出售者,其全部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 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一併申報納稅。如有交易損失,則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規定,得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又個人在民國 6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持有滿 1 年以上,於 6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者,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民國 62 年 12 月 31 日前發生之 部份,免予計入課稅所得額,屬於民國 63 年 1 月 1 日以後發生之部份,應以半 數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其餘半數免稅。如有損失亦得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 規定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三) 民國 63 年 5 月至 64 年 12 月─停徵小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

然而,由於課稅辦法過於繁複,加以股市下跌,部份小額投資人為挽回國內 證券市場的發展與繁榮,聯名向有關機關陳情,希望有關機關能儘速採取有效措 施,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與保障小額投資人的利益。財政部因而於民國 63 年 5 月 20 日公布「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停征綜合所得稅辦法」,規定全年交易額在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或交易所得額在 3 萬元以下者免稅,對小額個人投資人予以免稅 獎勵,並追溯適用於同年 1 月 1 日起賣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

(四) 民國 65 年 1 月 1 日至 73 年 12 月 31 日─停徵非以有價證證券買賣為 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

此時期證券市場交易情況停滯,為活絡資本市場、配合經濟發展並鼓勵投資,

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10 月 21 日宣布引用獎勵投資條例第 25 條之授權,停徵非以 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 2 年,並追溯自當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66 年 12 月 31 日止。財政部並於民國 66 年底宣布證券交易所得稅繼續停徵 1 年,

又於停徵期限屆滿前再次宣布停徵 1 年,同時將證券交易稅稅率自 1.5‰提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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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時期由於每次的停徵期限為 1 年,因而於每年第 4 季時,輿論、立委建 議、股市方面以及各學者等皆對證券交易所得稅提出不同意見,財政部也於民國 66 年至 72 年間每年底宣布繼續 1 年之停徵消息。

此階段之停徵不同於以往僅限於個人之證券交易,更將未上市之證券交易及 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納入免稅對象,大幅減輕稽徵機關的作業及電 腦歸戶之工作負擔。

(五) 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至 77 年 12 月 31 日─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

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應課稅,上市公司之股票、債券、未上市之債券 及未上市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辦理承銷時,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中屬於未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自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起恢復 課徵所得稅,另外,凡出售持有滿 1 年以上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只 須以交易所得的半數申報課稅,其餘半數免稅。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限 於買賣上市公司之股票及債券、未上市之債券及未上市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辦理承 銷時,至於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移轉時仍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民國 77 年下半年,國內股市的開戶人口超過 80 萬人,國內投機風氣的盛行,

大眾重視短期利益並產生不勞而獲的心理,勞動人口的流失構成經濟發展的隱憂,

更甚者,投機性交易亦造成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綜觀其他國家,日本嚴格限制證 券交易之次數與金額,做為個人資本增益時的課稅基礎;美國將證券資本之增益 全數併入其他所得課稅;英、德兩國則採定額免稅,其餘增益部分併入其他所得 課稅,因而財政部賦改會於租稅公平原則下,主張證券交易所得稅應予以開徵。

民國 77 年 9 月 24 日,正逢中秋節連續假期股市休市 4 天前,財政部長郭婉 容宣布自隔年 1 月 1 日起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以建立公平合理的所得稅制。

但為照顧小額投資人,凡個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全年出售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者,其證券交易所得,繼續停徵所得稅兩年。另為鼓勵長期投資,個人 出售持有滿 1 年以上的股票,自 78 年 1 月 1 日至 79 年 12 月 31 日,其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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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半數免稅。

此消息一出震撼股市,更引起投資人強烈反應,醞釀要走上街頭、簽名聯署 抗議,甚至發起拒不交割等抵制活動。民國 77 年 9 月 29 日開市當日,股市呈「無 量下跌」的恐慌性賣出,收盤指數 8613.82 點,較前一交易日下跌 175.96 點,148 種股票跌停掛出,僅少數股票有交易,成交值僅 2 億 8 千萬元,許多投資人湧入 券商關並抗議不斷,財政部外也曾聚集眾多投資人與警力相互對峙,場面混亂,

之後股市更陷入崩盤危機的 19 天無量下跌,經協商後同意將免稅額自新臺幣 300 提高至 1,000 萬元。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10 月 20 日宣布「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 得稅注意事項(草案)」,規定證交所得稅之徵免範圍、所得核計、申報方式等,

確定了證券交易所得稅之開徵,也稍加平息了股市狂瀾的風暴。

(六) 民國 78 年 1 月 1 日至 78 年 12 月 31 日─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並有小額投資人以及長期投資之優惠措施

此時期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另外個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全年出售總

此時期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另外個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全年出售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