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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官方對食品(安全)詐欺的定義

第四章 中國大陸處理食品詐欺的運作經驗

第三節 中國大陸官方對食品(安全)詐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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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動在食品中違法添加;(4)該物質的違法添加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響。

修訂原則為:(1)嚴格依法原則;(2)公開透明的原則;(3)確保安全的原則;(4) 避免重複的原則。修訂後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包括染 料等 23 類物質,雖不可能涵蓋所有的非食用物質,但其可為有針對性地打擊蓄 意違法添加提供線索,也達到警示食品生產者和從業人員的作用130

第三節 中國大陸官方對食品(安全)詐欺的定義

中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 年 2 月 15 日發布了關於徵求《食品安全欺詐 行為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131,該辦法第一條明訂之立法目的,

指出為嚴厲查處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 安全,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該辦法明確定義食品詐欺是指行為人在食品生產、貯存、運輸、銷售、餐 飲服務等活動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並且歸結 出 10 類食品欺詐行為:產品詐欺、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詐欺、標籤說明書詐欺、

食品宣傳詐欺、信息詐欺、食品檢驗和認證詐欺、許可申請詐欺、備案信息詐 欺、報告信息詐欺、提交虛假監管信息等,做出明確界定132

「產品欺詐」的行為包括:(1)用非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回

130 同註 122。

131 關於徵求《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總局,2017 年 2 月 15 日。網址http://www.sda.gov.cn/WS01/CL0782/169500.html,最後 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132 中國慣稱「食品詐欺」為食品安全欺詐;訊息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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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 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3)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 途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加工食品;(4)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5)其他生產經營摻假摻雜、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的行為包括:(1)在產品研發、進貨查驗、出廠 檢驗、儲存運輸、不合格食品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活動中隱瞞真實情況 或者進行虛假記錄;(2)在原料貯存場所、生產加工區域、經營場所存放明令 禁止使用的可能用於非法添加的物質;(3)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偽造、變造或者 使用偽造、變造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書、產品註冊證書、備案憑證、檢驗檢疫合 格證明、產地證明、購貨憑證等文件;(4)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製售假劣食 品技術;(5)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詐欺行為。

「標籤說明書欺詐」的行為包括在食品標籤、說明書進行:(1) 虛假標註 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等信息;(2)

虛假標註企業名稱、產品註冊證號、生產許可證號、加工工藝、產地、生產地 址、聯繫方式等信息;(3)虛假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4)虛假標註無公害 食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等標誌;(5)虛假標註「釀造」、「純糧」、「固態發 酵」、「鮮榨」、「現榨」等字樣;(6)產品標籤標註的營養成分與產品實際不符。

本部份也有除外條款,亦即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情況下,傳統飲食名稱與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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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稱不一致,不構成詐欺。

「食品宣傳欺詐」則意指以網絡、電話、電視、廣播、講座、會議等方式 宣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規格、成分、生 產者、標準、保質期、檢驗報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2)使用虛構、偽造 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3)

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醫學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療」、「可 治愈」等醫療術語;(4)食品宣傳信息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5)保健食 品宣傳信息含有未經證實的功效,或者隱瞞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等;(6)使 用「純綠色」、「無污染」等誇大宣傳用語;(7)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 品。

「食品安全信息欺詐」意指:(1)單位和個人利用網絡、媒體、移動社交 平台等載體,編造、散佈、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2)媒體杜撰新聞事實,

播發故意歪曲事實真相的食品安全新聞;(3)媒體播發含有虛假事實、數字、

圖標、專家發言等的食品安全新聞;(4)媒體對食品安全新聞圖片或者新聞視 頻內容進行影響其真實性的修改。

「食品檢驗、認證欺詐」意指:(1)食品檢驗機構篡改檢驗數據,擅自更 換樣品,偽造試驗記錄、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結論等;(2)食 品認證機構違反認證程序規定隱瞞真實情況、篡改審核記錄、偽造認證文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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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等。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欺詐」意指:(1)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 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時,提供虛假信息、數據、材料和样 品;(2)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時,提供虛假信息、數據、材料和样品;(3)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批時,提供虛假信息、數據、材 料和樣品。

「備案信息欺詐」意指:(1)保健食品進行備案時,提供虛假研發報告、

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資料、檢驗報告等材料;(2)在 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備案時,提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 的虛假材料;(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提供虛假備案信息;(4)提供其他虛假備案信息。

「報告信息欺詐」意指:(1)提供虛假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和整改報告;(2)

提供虛假召回計劃或者虛假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報告;(3)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報告虛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4)食品貯存服務提供 者向監管部門報告虛假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以及貯存食 品的所有人、聯繫方式等信息;(5)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報告虛假市場名稱、

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 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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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虛假監管信息」意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監督 檢查、抽樣檢驗、案件調查、事故處置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的資質 證明、進貨查驗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食品檢驗合格結論、

詢問信息等,屬於向監管部門提交虛假信息。

觸犯本辦法不同類型詐欺行為,會被處以不同金額的行政罰款,第 28 條明 定若「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值 得一提的是,在第 27 條有關於「信用懲戒」的條文提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 品安全欺詐行為的,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列入食品藥品安全『嚴 重失信名單』,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第 30 條規 定「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倉儲保管者、運輸者等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從 2017 年 2 月中提出意見徵集,截止本文完成前,尚未看到公布施 行,無法確認內容有無修正。不過,從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擬定的草 稿內容來看,本辦法將各種跟食品有關的製造流通銷售、產業管理、媒體傳播與 行政管制所可能發生的詐欺行為類型化、明確化,讓食品監管執法時有所依據,

也警示食品產業相關從業人員不得逾矩,甚至對食品詐欺的慣犯祭出信用懲戒的 手段,阻斷其融資來源,管制手段不可謂不強烈。

除此之外,中國國務院 2017 年 7 月 13 日頒布「食品安全辦等 9 部門關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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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133」,特別針對(1)未經許可生產食 品和保健食品、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進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2)食品和保 健食品標籤虛假標識聲稱行為;(3)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 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4)未經審查發布 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5)其他涉及食品、

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求各省市縣級積極落實執行打擊食 品詐欺,均可見中國官方對於打擊食品犯罪的高度重視。

第四節 小結

從上可知,中國近年將維護食品安全的重點放在打擊食品詐欺,類型涵蓋食 品的生產製造、物流配送、標示宣傳行銷、產業秩序管理、健康風險評估等相關 範疇的詐欺行為,可說將整個食品產業供應鏈上中下游與相關服務業都納入行政 管制,並且將構成食品詐欺的行為明確化,讓執法與司法單位有判斷依循的標準。

如果從產地到餐桌的食品供應鏈概念比較兩岸食品安全法的差異,可以發現 臺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負責範圍僅及於食品的生產、製造、銷售,主管 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他涉及農漁畜產品生產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食品工廠與食品工業的管理輔導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則由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不同主管機關依據不同法律業管範圍配合處理。

133 詳見中國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 9 部門關於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 知,網址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174765.html,最後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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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國《食品安全法》像是一部食品的部門憲法,規範衛生行政、農業行政、

但中國《食品安全法》像是一部食品的部門憲法,規範衛生行政、農業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