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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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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的問題與侷限。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有鑑於食品詐欺的研究在食品科學界仍屬於新興領域,法學界相關研究更可 說屈指可數,因此本文將試著爬梳歐洲、美國與鄰近中國大陸對於食品詐欺的相 關文獻,同時也蒐集國內近年有關食品安全案件的判決進行分析。

選擇歐洲、美國與中國大陸案例進行研究的原因,除了這三個區域與我國經 貿往來密切,其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也常涉及跨州、跨省或跨境貿易。近年來臺灣 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只是國內事件,也牽涉跨境貿易的問題,這三地處理經驗,或 有若干值得我國參考之處。

有鑑於此,本文第二章首先研究國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從食品法規立法沿 革、分析衛生單位與司法單位對食品安全或食品詐欺之認定與解釋有何不同,再 以國內民眾高度關注的劣質油案,進行不同地區與審級法院的司法判決比較,來 歸納所謂「食品詐欺」的認定上,跨領域(食品、法律)專家的認定有何差異,

現有司法判決之見解於食品管理實務上可能面臨的困境與挑戰。

第三章則分析歐盟與美國食品法制發展沿革上,對於食品安全與食品詐欺的 見解演變,並透過重大矚目的食品事件,如歐盟的馬肉醜聞,不同會員國之行政 與司法應對過程差異,或是美國處理不同類型攙偽假冒案的比較,來看歐美國家 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的定義,是否必然與危害人體健康畫上等號,或是危害人體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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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之構成要件,是否以造成具體危害之結果來判定。

第四章則分析中國大陸食品法制變遷過程,以及對於食品詐欺之行政管制處 理方式。由於近年我國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順丁烯二酸酐毒 澱粉事件等,均與中國大陸有密切關聯,而臺灣劣質油事件所造成之食品風暴,

也在中國引發軒然大波,使得大陸民眾對於臺灣食品的美好印象破滅。此外,中 國大陸與臺灣因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所進行的修法時程也幾乎亦步亦趨,因此藉 由分析觀察中國大陸關於食品安全或食品詐欺的立法過程,也可看出兩岸食品監 管的差異。

第五章總結,則希望藉由比較臺灣與國外食品安全法制與食品詐欺事件處理 的異同,來檢視國內食品監管立法上有何不足,衛生行政機關執行食品監管法制 的問題,以及既有司法判決上對於食品安全釋義的視角侷限,以希望讓食品安全 與食品詐欺的定義區隔更為明確,進行食品監管時訂定的策略與目標能更為對症 下藥,並提供將來政府單位或民間團體論述與評價食品事件時,進行有效的民意 溝通,避免不必要的恐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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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我國處理食品詐欺事件現況

第一節 國內官方對食品詐欺的定義不明

第一款 攙偽假冒與標示不實界線模糊

我國官方對於「食品詐欺」並無明確定義,相關資料也付之闕如,而輿論多 以「食品安全」一詞籠統含括所有食品相關事件。然從行政部門文件出現食品詐 欺一詞的情境與前後文推敲,食品詐欺主要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攙偽、假冒」,或是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 的行為。

以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政策白皮書 2016-2020》為例,針對「標示宣傳廣 告管理」曾提及「近年來,針對竄改、標示不實等食品詐欺或以低廉原料取代昂 貴原料等引起消費爭議與權益受損之情事發生。食安法中大幅加強標示規定,提 高違規罰鍰金額,並透過加強稽查取締,以有效嚇阻違法。15

從上述文字觀之,衛生福利部似乎將食品詐欺的範疇限定在竄改成分或是標 示不實的行為。竄改成分的定義是否為攙偽、假冒16?還是屬於標示不實的行為?

白皮書並未詳敘。但從後段的「大幅加強標示規定」來回應這類的食品詐欺行為,

本文推敲白皮書所提的竄改,應還是屬於標示不實的行為。也就是說,從白皮書

15 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政策白皮書 2016-2020,頁 18,2016 年 1 月 6 日。

16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明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有攙偽或假冒的情 形,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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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來看,食品詐欺內涵係以標示不實為主。

官方另一個將標示與廣告不實解釋為食品詐欺內涵的案例,則可見於 2014 年 3 月 5 日臺中市衛生局因為鼎王麻辣鍋在宣傳食材內容時,涉及廣告不實,同 時鼎王餐飲集團「塩選燒肉」誇稱斥資千萬設立製鹽場的描述為不真實,也無法 證明其特殊製程的鹽,鈉含量的確低於市售鹽 30%,因此針對以上兩個廣告不實 的行為合計開罰 280 萬元17。前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在立法院針對此事接受立委 質詢時,解釋本案分別為食品詐欺、廣告不實,沒有特別的(食品)安全問題18。 從邱文達答詢內容推敲,標示不實屬於食品詐欺,與食品安全係兩個獨立概念。

除了衛生行政機關的說明,在立法機關當中,前立法委員田秋堇等 19 人擬 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首度將「食品安全」與「食品 詐欺」兩個概念獨立並列。提案理由謂當時國內《食品衛生管理法》的名稱與思 維,已趕不上歐盟、日本及美國等國家相繼以「食品安全」做為法律名稱,重視 消費者利益之保護,因此參考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修法方向,另參考歐盟及 美國修法方向,著重「食品安全」及食品詐欺(犯罪)的規範與預防,提出修正 草案19

此外,立法委員吳焜裕於立法院會質詢前行政院長林全時,亦呼籲仿照美國

17 塩選也不實,鼎王已被罰 380 萬,自由電子報,2014 年 3 月 6 日,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59571 ,最後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5 日

18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4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 報》第103 卷第 17 期,頁 276,2014 年 3 月 10 日。

19 立法院公報,第 104 卷第 9 期,頁 244,201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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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建立「食品身分標準」(standard of identity)制度,以保障消費者之知情 權、避免食品詐欺。吳焜裕表示,此行政管制不僅提供判斷食品是否構成攙偽假 冒的基準,也以事前預防手段禁止廠商在沒有提出科學證據證明食品「安全性」

的情況下,任意添加物質於食品中,以免間接造成危害公共衛生和影響健保體系 的結果。身分標準制度的必要性,應以補充食品安全管制與消費者知情選擇權益 為主要目的,而以促進食品產業發展為其附帶功能20

從吳焜裕的質詢內容可知,預防食品詐欺所欲保障的法益,除了與公共衛生 有關的人體健康,也包括消費者知情選擇權與食品產業發展,而不是僅保障食品 標示的正確性。

另一個提及食品詐欺的官方內容則是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安報馬仔〉

以「食品業經濟動機摻假 EMA」一文來說明食品詐欺21。〈食安報馬仔〉針對山水 米混充越南米、素食摻肉、純米粉不純、大統劣油等,或宣稱純天然的胖達人麵 包加香精等事件,描述為「掛羊頭賣狗肉」的食品詐欺手法,即在消費者不知情 狀況下,業者故意用欺騙性的取代、添加、篡改,來替代原來的食品、食品材料 或包裝,甚至是對食品做錯誤或誤導的陳述及標示,目的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

〈食安報馬仔〉進一步說明,經濟動機摻假,通常是為了增加產品的外觀價 值,或是降低生產成本的故意行為。手法有很多種,像對產品稀釋、故意用便宜

20 立法院公報,第 105 卷第 73 期,頁 158,2016 年 10 月 18 日。

21 同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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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替代真實較貴的材料、偷工減料,或希望賣久一點而竄改食品保存期限等。雖 然業者以為不會傷害大家的健康,但依其犯意或手法不同,有時仍可能產生食品 安全疑慮。再加上其以假亂真,擾亂市場的公平交易,造成經濟層面甚至是食品 消費信心的打擊。針對這類行為,〈食安報馬仔〉則認為涉嫌構成違反《食品安 全衛生法》的標示不實與攙偽、假冒等規定。

由上可知,食品詐欺的重要內涵是標示不實與攙偽假冒。然何謂攙偽或假冒?

國內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目前並無具體定義,因此本文試著從衛生福利部相關研究 計畫的敘述來嘗試了解。

衛生福利部「食品攙偽及物種鑑別之檢驗研究與調查」22成果報告中,在研 究緣起可見「食品攙偽的涵蓋範圍極廣,主要攙偽動機為不肖業者為賺取不正當 利益,並利用消費者選便宜的心態,將低價格食品混充入高價格食品中出售以謀 取暴利」等相關文字敘述。

該研究報告於前言中更進一步闡明,「食品成分假造(food ingredient fraud)或食品攙偽(food adulteration)事件是近年在國際間最受關注的食安議 題,其中以 2008 年發生在中國的三聚氰胺毒奶事件及今(2014)年初發生在歐 盟的馬肉混充牛肉事件最為人知。今年歐盟綜合學術研究、業界諮詢等資料作出 初步報告,列出十種容易出現造假的高風險食品,包括橄欖油、魚類、有機食品、

22 衛生福利部 102 年度研究發展報告,食品攙偽及物種鑑別之檢驗研究與調查(素食食品摻葷 調查及杜仲與蓮藕快速鑑別檢驗方法開發),頁1-1,2014 年 1 月 27 日。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2109447&docId=503731,最後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2109695&docId=503756,最後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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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體健康,則未見相關文字描述;(4)食品標示不實,其結果除了損害消費者 權益(例如素食摻葷),也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例如未標示過敏原)。

此外,有鑑於過去許多食品事件是業者為規避進口食品查驗,以非食品用途

此外,有鑑於過去許多食品事件是業者為規避進口食品查驗,以非食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