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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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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從三聚氰胺、塑化劑、順丁烯二酸毒澱粉到橄欖油摻入銅葉綠素以及黑心食 用油等一連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爆發,食品安全近年來成為國人高度關注的社會 議題。這類食安事件,引發的不僅是對人體健康危害的疑慮,也重創消費信心、

社會秩序與產業發展。面對這類食安風暴,政府機關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政策工 具及時下架回收問題產品,同時防範未然,從預防角度檢視與管制從產地到餐桌 的食品供應鏈各個環節風險,顯得非常重要。

然而,當食品事件涉及詐欺甚至犯罪,對於問題企業、經營者與行為人能否 透過行政與刑事手段給予有效且及時的處分,不僅關乎能否防制食品事件爭議持 續發酵,也關係能否維繫民眾消費信心、社會信任與食品產業公平競爭秩序。

不過,近年一連串食品事件,無論是農漁畜產品藥檢不合格、食品添加物含 量超標、使用非食品級原料、過期食品重新販售、食品標示不符或廣告不實、食 品衛生汙染等林林總總,社會輿論甚至司法判決幾乎千篇一律以「危害食品安全、

危害人體健康」為視角進行評價,尤其許多食品犯罪案件判決結果引發爭議,除 了凸顯食品法規有不完備之處予不肖業者鑽研漏洞,背後更反映出將「危害食品 安全」的判斷標準,窄化為「是否危害人體健康」的思維,較欠缺從遏制食品詐 欺造成產業不正競爭與危害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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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國內食品法規修訂,從 1975 年 1 月 17 日立法院開始制定頒布《食品衛 生管理法》至今,期間共經過十五次修訂。其中,第一條立法目的從最早明定「為 管理食品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到 2000 年 1 月 14 日修改成「為 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食品監管從衛生演進 到安全與品質的觀念出現,歷經了二十五年。

及至 2014 年 1 月 28 日立法院將《食品衛生管理法》改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將「食品安全」置於「食品衛生」之前,可說是發現過去食品監管著重 於食品衛生以預防食物中毒的概念,已無法回應當前諸多新的食品監管挑戰,例 如基因轉殖科技的運用、食品添加物與飼料添加劑推陳出新、全球貿易蓬勃發展 讓產地到餐桌的距離更加冗長,使得食品供應鏈複雜度越來越高,資訊不對稱的 情形加劇。

然而,以「是否危害人體健康」作為違反食品安全的判斷標準,恐怕亦有侷 限,因為違反食品安全的行為,未必都具備危害人體健康的後果,可能僅具備「危 害人體健康之虞」,甚至連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性都難以舉證,只是挑戰管理食 品產業秩序的穩定性、消費者權益或社會信任。

因此,當違反食品安全行為以「是否危害人體健康」為唯一判斷標準,很容 易陷入非黑即白的主觀困境。在刑事司法上,一旦檢方無法有效舉證該挑戰行為 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法官即可能不認為會違反食品安全而判決無罪。但實質上

1 See Food Fraud, https://ec.europa.eu/food/safety/food-fraud_en (last visited Feb.25, 2018)

2 See Food Fraud Initiative, http://foodfraud.msu.edu (last visited Feb.25, 2018)

3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徵求《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徵求意 見稿)意見的通知,2017 年 2 月 13 日,網址

http://www.sda.gov.cn/WS01/CL0782/169500.html,最後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4 食安報馬仔,什麼是食品業經濟動機摻假 EMA?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安全資訊網,

2016 年 7 月 14 日,網址

https://www.ey.gov.tw/ofs/News_Content.aspx?n=0C17D90F1528AAC4&sms=4326217BEFADD6FB

&s=0E408027682B3F57,最後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5 日

日,網址http://www.foodnext.net/news/newstrack/paper/4470321983,最後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5 日

7 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5 年 11 月 22 日,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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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純粹的社會控制工具,更因此種不明確的集體法益與侵害關係界定,將使本條 刑罰規定之處罰範圍更為大幅擴張」8之批評。

因此本文嘗試以最近歐美興起探討食品詐欺的角度,來檢視國內近年發生的 攙偽假冒或標示不實等食品安全事件,進行分析與比較,並針對國內食品法制與 司法判決上所可能欠缺的視角,希望提供修法建議。

第二節 研究概念與問題提出

食品詐欺是一個集合術語,指以經濟利益為目的,所進行蓄意或故意的食品 造假行為,包括在食品、食品成分或食品包裝中使用非真實性物質、替代品、添 加物以及去除真實成分,或進行竄改、虛報以及做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食品聲明。

以經濟利益驅動的食品攙偽(economically motivated adulteration,簡稱 EMA)

是食品詐欺最核心的部分9

食品詐欺包括以下七種類型:(1)攙偽(特別是 EMA)—食品中摻入假的原 料或成分,例如牛奶加入三聚氰胺;(2)竄改—錯誤的食品標示或說明,例如更 改食品有效期限或產品過度標示;(3)過度生產—超過生產協議生產的食品,如 超過訂單規定生產的食品不進行相關手續的報告或登錄即進行銷售;(4)偷竊—

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823,最後造訪日:2018 年 2 月 25 日

8 陳俊偉,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重新入罪化之必要性──以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8 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及近期相關判決對「攙偽或假冒」抽象危險行為之解釋爭議為出發點,月旦刑 事法評論,5 卷,頁 143-173,2017 年 6 月。

9 John Spink & Douglas C. Moyer, Defining The Public Health Threat of Food Fraud, 76 J.FOOD SCI. , 157, 157-5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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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產品被竊盜,以冒充真正的合法產品,如偷竊的食品以合法產品的形式銷 售;(5)轉移—合法產品在預期市場外的銷售或分銷,如救濟食品銷售給不需要 救濟的市場;(6)仿製—仿照合法產品製造的食品產品,例如不能提供相對應食 品安全保障的仿造流行食品;(7)假冒—冒用其他產品智慧專屬權,包括商標、

專利、品牌甚至包裝等10

在食品詐欺中,最受消費者關注的是食品攙偽,又稱為經濟利益驅動的食品 攙偽,這是會影響與破壞食品安全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食品安全風險的隱 憂,嚴重者還會危害消費者健康11

食品詐欺危害食品安全的層次不同。在危害身體健康方面,少數的食品詐欺

10 John Spink, Douglas C Moyer, Hyeonho Park & Justin A Heinonen, Defining The Types of Counterfeiters, Counterfeiting, and Offender Organization, 2 CRIME SCI. 1, 8 (2013),

https://crimesciencejournal.springeropen.com/articles/10.1186/2193-7680-2-8 (last visited Feb.25, 2018)

11 任筑山、陳君石主編,中國的食品安全過去、現在與未來,頁 172,201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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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會對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繼而引發公共衛生事件,甚至引發社會動盪,

舉例來說,2008 年中國的嬰幼兒奶粉三聚氰胺事件造成 29.6 萬名嬰幼兒罹患泌 尿系統結石,6 例死亡。但絕大多數食品詐欺事件並不必然會危害公共衛生或食 品安全,只是其不確定性因素甚高,仍可能引發大規模系統性的食品安全風險12

其次,食品詐欺會同時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例如消費者用高價購買初榨 橄欖油,沒想到是買到添加銅葉綠素、成本低廉的食用油。再者,食品詐欺事件 也會對整體食品業帶來負面影響,一方面不肖業者以劣質原料在市場上低價競爭,

讓其他守法業者無以為繼,另一方面事件曝光後,造成消費者對於整體食品產業 的信任與信心低落。最後,頻繁發生的食品詐欺事件也會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影 響社會信任。

為了釐清食品詐欺的影響性,美國密西根大學「食品詐欺倡議」主持人約翰·

史賓克與道格拉斯莫耶爾教授提出了「食品保護」模型,特別區分出食品品質、

食品安全、食品詐欺與食品防禦等四種獨立概念,並強調食品詐欺有自己的基本 防制特徵13

12 同前註,頁 173。

13 Spink et al, supra note 9, at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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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史賓克強調,防制食品欺詐是一項特別的挑戰,因為該類事件不能直 接透過傳統的食品品質、食品安全或食品防禦評估來處理。食品品質和食品安全 事件的動機是非故意的,亦即食品生產商無意製造此類事件,即不是故意的犯罪 行為。食品防禦則是帶有惡意的行為,並試圖造成經濟、公共衛生或恐怖形式的 傷害,例如一位不滿的僱員或消費者,試圖損害公司利益,或有人企圖在市場製 造公共恐慌,其動機與縱火犯為尋找刺激,試圖製造恐慌相似。

食品欺詐則是為獲得經濟收益,有意或故意做出的一種行為。食品欺詐者一 般都暗中秘密地、主動地設法避免受到檢查或稽查。食品欺詐者通常是合法供應 鏈(食品生產商、製造商或供應商)內部的參與者,他們能耐心等待適宜的時機。

食品欺詐者常常謀劃複雜而精明的行動,逃避我們評價食品安全性的檢測系統。

食品欺詐者會想盡一切辦法不被抓住。

根據前述約翰·史賓克定義,食品詐欺案例包括:在碎牛肉中摻入馬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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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公司銷售已知的污染產品、稀釋的特級初榨橄欖油、在寵物食品和嬰兒配方中 添加三聚氰胺等。此外,用不潔淨的水製冰加入產品中增加重量,或是在原標籤 上貼新標籤,或把原過期腐敗商品處理成合格商品,把偷竊而來的貨品再銷售到 市場上,都屬於食品詐欺的範圍。

國內學界亦有從食物與跨國政治之研究角度來談食品詐欺,主因是現在的食 品供應鏈非常冗長,從過去的境內交易演變到跨境、跨洲交易,監管的難度上升。

譚偉恩指出,「詐欺」本身是一種非常特定之刑事犯罪,即市售食品的供應方 (無 論是農牧生產者、加工業者或是銷售商) 有義務在轉移交易標的給消費者的同 時,提供一定品質和資訊充分之食品。倘若在移轉過程中,消費者受到供應方的 蒙騙或誤導,導致實際買到的食品和其主觀認知的食品出現落差,造成客觀上財

譚偉恩指出,「詐欺」本身是一種非常特定之刑事犯罪,即市售食品的供應方 (無 論是農牧生產者、加工業者或是銷售商) 有義務在轉移交易標的給消費者的同 時,提供一定品質和資訊充分之食品。倘若在移轉過程中,消費者受到供應方的 蒙騙或誤導,導致實際買到的食品和其主觀認知的食品出現落差,造成客觀上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