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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與《反壟斷法》

在文檔中 中國大陸反壟斷法之研究 (頁 45-48)

第二章 中國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與宏觀調控

第三節 中國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與《反壟斷法》

之催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

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大陸制定競爭規則的基本原則;原反壟 斷法草案並無此規範,係於草案初次審議過程中部分常委會委員、全

國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和地方、部門提出之意見,而於第二次審議稿 中新增條文;此規定,反應出中國大陸之反壟斷制度必須符合大陸國 情,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統籌協 調反壟斷與國家產業政策及其他經濟政策的關係,從而保護和促進公 平有序的市場競爭。

第一項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於反壟斷法之影響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大陸改革開放實踐中對社會主義經濟 認識不斷深化的結果。鄧小平南巡後,十四大明確指出,大陸經濟體 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 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1993 年憲法修正案對此進行確認;而競 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是推動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但競爭發展到一 定程度,也會產生集中、壟斷的問題,在此一前提下,始有反壟斷法 制定之可能與必要;現階段大陸市場經濟並不完全成熟,市場機能亦 有不完善之處,隨著加入WTO 與國內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更多的國 外企業與產品將會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定將造成其市場一定的衝擊,

故須處理好以下兩個方面的關係61

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是不可缺少的機制,只有競爭才能使社 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但市場經濟本身並沒有維護公平和自由競 爭的機制,故須制定符合國際慣例的反壟斷法,給國內外企業提 供一個公平、公開、有序的競爭環境,有利於大陸經濟發展與融 入全球化。

二、大陸還是開發中國家,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正處 在轉型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 根據國家、社會整體利益需要,依法實行適度調控的市場經濟。

國家制定和實施競爭政策與規則,應有利於產業政策及其他政策 的落實,保障新興產業的振興;有利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增 長;有利於國家經濟安全的維護,即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 應。

第二項 宏觀調控對於反壟斷法之影響

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各 項制度設計應符合中國大陸憲法第15 條“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 宏觀調控”的要求,即應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協調好反壟斷制度與宏 觀調控政策,尤其與產業政策的關係;由於市場經濟自身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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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解決宏觀經濟總量平衡和國民經濟長期發展問題,也難調整和優 化產業結構,因此,國家須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等手段 進行宏觀調控,以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和國際競爭力,完成產業結構和 企業組織結構的優化。但由於經濟力量的集中和市場結構的改變,極 易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力,從而排除或限制競爭秩序,反壟斷法作 為一個國家競爭政策的體現,它就是要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 競爭秩序,促進經濟效率,提昇社會福利。在中國大陸目前經濟轉軌 階段,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二者都不可或缺,如果兩者沒協調好,在 實際運作中易發生衝突,且現階段部分地區、行業中還存在“行政壟斷”

現象,有時尚與國家採用財政、貨幣等行政手段進行之宏觀調控相混 同;對此矛盾與衝突,反壟斷法與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應相協調,在宏 觀調控的指導下,協調競爭政策與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的關係;同時,

應不斷提高宏觀調控水準,防止借宏觀調控之名,行“行政壟斷”之實 的現象發生。

在文檔中 中國大陸反壟斷法之研究 (頁 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