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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競爭政策

在文檔中 中國大陸反壟斷法之研究 (頁 48-128)

第三章 WTO 競爭政策與中國大陸反壟斷立法

第一節 WTO 競爭政策

第一項

WTO 主要原則與 WTO 規則

第一款 WTO 主要原則

WTO 繼承了原來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同時又有新的發展和完 善。概括起來主要有五類62

一、非歧視原則

又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是WTO 的基石。是指一締約國在實施某種 限制和制裁措施時,不得對其它締約國實施歧視待遇。非歧視原則具 體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來實現。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對於任何兩個或多個締約國來說,締約 國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在貿易上的特權、優惠和豁免,

也同樣無條件給予所有締約國。最惠國待遇原則是WTO 締約 方處理同其它不同成員國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該原則要求我 們在制定和實施任何貿易政策時,對其它所有國家必須一視同 仁,不能有輕有重,有厚有薄。

(二)國民待遇原則。是最惠國待遇的補充。是指國內和國外同類產 品享有同等待遇。也就是說,WTO 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 成員國家後,也應享受與該國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國民待 遇原則,是WTO 成員國處理本國和外國的產品,服務和投資 之間關係的基本原則。但是,該原則的實行必須對等,不得損 害對方的主權。

二、公平貿易原則

是指為維護國際貿易中的公平競爭秩序,WTO 要求成員國要承諾 共同遵守的國際貿易規則。該原則具體體現為互惠互利原則和公平競 爭原則。

(一)互惠互利原則。又稱對等原則。是指WTO 成員之間相互給予

62 史建三,「經濟全球化、跨國併購與中國引資戰略的調整—兼談WTO 的主要規則及其應用」,發 表於大陸北大法律資訊網;網址:

http://big5.chinalawinfo.com/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598

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是以權利與義務的綜合平衡為原 則的。即任一成員國在享受其它成員國的優惠待遇時,必須給 其它成員國以同樣的優惠待遇。相反的,任一成員國在給予其 它成員國優惠待遇的同時,也享受有其它成員國給予同樣的優 惠待遇。在多邊貿易談判的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 安排,才能夠在成員國間達成協議。實行互惠互利原則的目的,

是維護成員國之間利益平衡,謀求全球自由化。

(二)公平競爭原則。WTO 認為,各國發展對外貿易,不應該採取不 公平的手段進行競爭,維護自由市場原則,促進各成員國生產 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反對人為的干預所帶來的扭曲。主要指反 傾銷規則和反補貼規則。

三、貿易自由化原則

是指 WTO 各成員國通過多次貿易談判,限制和取消一切關稅和非 關稅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擴大本國市場准入的程度。

它主要體現在:關稅保護原則、關稅減讓原則、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一)關稅保護原則。關稅是由各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所徵收的一種 稅,是各國增加財政收入,保護國內市場,調整進出口商品結 構的主要手段。WTO 承認,可以用合理的關稅來保護國內市 場,其理由是:關稅主要影響價格,透明度高,談判比較容易,

而且比較容易執行非歧視性原則,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關稅減讓原則。為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WTO 要求各成員國通 過談判逐步削減關稅並盡可能消除關稅壁壘,並且削減後的關 稅應得到約束,不得再進一步提高。

(三)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又稱只允許關稅保護原則。WTO 禁止採用 數量限制。但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也允許採取數量限制。而 這些例外允許的數量限制,也必須遵守非歧視原則。

四、透明度原則

是WTO 的主要原則,它體現在 WTO 的主要協定、協議中。它要 求WTO 成員國實施有關影響貿易的政策、法令、條例應做到全國統 一,並及時公布以便於各成員國的政府和企業了解和熟悉。實施透明 度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成員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從而造成歧 視。透明度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成員國應將其有效實施的關於海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分類或估

價;關於稅收和其他費用徵收率;關於對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 轉帳的規定、限制和禁止;以及關於影響進出口商品的銷售、

分配、運輸、保險、存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 各種法律、規章、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均應迅速公布,以便 各成員國政府和貿易經營者了解。

(二)各成員國政府之間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 現行協定和條約,也應予以公布。

(三)各成員國應在統一、公正和合理的基礎上實施與貿易有關的各 項政策、法令、規章、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

(四)各成員國應維持或盡快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

以便對於涉及海關事項的行政行為及時進行檢驗和糾正。

(五)各成員國按既定統一辦法提高進口貨物關稅或其他費用的徵收 率,或者對進口貨物及其支付轉帳實施新的或更嚴重的規定,

或者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適用的措施,非經正式公布,不得實 施。

五、允許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則

WTO 儘管首先強調的多邊貿易規則的普適性和非歧視性,逐步開 放貨物和服務市場,促進國際貿易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實行貿易自由 化。但是,市場開放後,考慮到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一致和為減 少開發中國家出現的不穩定和突發因素的破壞作用,對貿易自由化的 風險也相應地制定一系列條款或協議加以防範,並非放任自流。故允 許成員國採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

但實施這些措施時,也要遵守約束條件和無歧視原則。它主要體現在:

允許例外和實施保障措施原則;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原則和區域性貿 易安排。

(一)允許例外和實施保障措施原則。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條件下,WTO 成員國可以不履行已承諾的義務。目前,已開發國家使用次數 較多,主要的例外條款和保障措施有以下幾項:

1、保障措施。當一國某產品進口大量增加,對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 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嚴重衝擊或損害威脅,如發生開工不足、工 人失業和利潤大幅度下降等情況,該國可以實行臨時性進口限制 措施,撤回關稅減讓或實行數量限制。保障條款的使用,原則上,

不能針對某一特定國家的進口產品,應是非歧視性的,不分國別 地適用於所有同類產品。實施保護的期限一般為1 至 2 年,最長

不超過 4 年。同時該行業必須進行結構調整,保護期可因此延至 8 年。最近,日本曾引用特別保障條款,對稻米進口實行配額制。

2、國際收支平衡例外。當一國遇到國際收支極度不平衡時,可以對 進口實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是臨時性的,當收支恢復平衡後,即 應取消。開發中國家在使用此例外條款時的條件相對寬鬆,允許 開發中國家為發展經濟和維持金融地位而保持足夠的外匯儲備,

但申請須經世貿組織工作組審查,通過協商程序並聽取IMF 的權 威意見。

3、幼稚工業新興產品的保護例外。對本國新興的、尚不具備競爭能 力的工業,政府可以實行進口限制、提高關稅、實行許可證、徵 收臨時附加稅等辦法予以保護。但這種保護也是有限制的。

(二)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原則。是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待遇,是允 許例外和差別待遇的最突出的表現。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具體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開發中國家可以承諾較低水平的貿易自由化義務。例如,世貿組 織全體成員國的關稅水平將降低34.3%,其中已開發國家成員降低 40.3%,而開發中國家成員只降低 29.7%。屆時,已開發國家的平 均關稅為4%,而開發中國家成員的平均關稅為 13%。

2、允許開發中國家用較長的時間履行義務或者有較長的過渡期。例 如,在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措施方面,已開發國家的過渡期 為5 到 6 年,而發展中國家一般為 10 年。

3、允許開發中國家在履行義務時有較大的靈活性。例如,開發中國 家在市場開放的過程中,可以較寬鬆地援引有關條款而暫緩中止 履行某些承諾。

4、開發中國家在履行某些義務時,已開發國家成員應當提供資金和 技術援助。例如,在海關措施、環境保護等方面,已開發國家有 義務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

5、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原則還有一個特殊的體現,即給予最不發達 國家以特別優惠。

(三)區域貿易安排。即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成員國間的貿易優惠 可以給予非成員國。如歐洲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等。WTO 考慮到 國際政治、經濟發展的實際,規定的區域優惠安排例外,這實 際上是WTO 的最主要的一項例外。是指一些國家和地區通過

協議組成的經貿集團,成員內部相互廢除或減少進口貿易壁 壘。其目的在於保證這些安排能促進集團內部的貿易而又不提 高對非成員的貿易壁壘。

綜上所述,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主要有5 類,其中前 4 類原則反 映了其規則的普適性,而後一類允許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則是其靈活性 的反映。這是對關貿總協定“原則之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則”的傳統 繼承,增強了多邊貿易規則對於現實的適應性,提高了各成員國接受 多邊貿易規則的積極性,從而有利於多邊貿易規則的實施。

第二款

WTO 規則之義涵

一、世界貿易組織是依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

一、世界貿易組織是依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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