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關於 2013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度的侵害。

第三節 關於 2013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 2013 年 10 月 25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修定,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內容涉及面廣,增 加了很多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制度。對網路購物、公益訴訟、懲罰性賠 償等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舉證責任倒置:按照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規定的民 事訴訟舉證責任,應當是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承擔民事 責任,應當由消費者舉證。但是,在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

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中,由於科技資訊不 對稱,或者標的物隱蔽瑕疵難以發現,消費者作為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予以證明存在困難。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緩解消費者 舉證責任的壓力,修訂後的消保法第 23 條(原第 22 條)增加一款 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

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 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沒有瑕疵

19。消費者不承擔大宗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瑕疵的舉證責任。這樣 的規定,減輕了消費者對大宗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瑕疵主張索賠的 舉證負擔,使其更容易獲得法律的保護。

賦予消費者後悔權:修訂後的消保法增加的最有特色也是最大亮 點的,是第 25 條規定的消費者後悔權。後悔權也叫做撤回權20,在英 美法系叫做冷靜期,是指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畢之後的一定 期限內享有的無條件解除合同即退貨的權利。儘管在消保法修訂過程 中有很多經營者對此提出反對意見,認為不符合中國大陸地區國情,

但立法機構仍堅持規定這個制度,認為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消費領域中,

19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經營者可通過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符合品質要求,或者該瑕疵是 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或者外部環境因素所造成,或者該瑕疵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損耗等。同時,

經營者承擔的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的期限僅為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 6 個月內,超過 該 6 個月後發現的瑕疵,即不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而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承擔舉證責任。

20 參見王洪亮,「消費者撤回權的正當性基礎」,中國法學,第 12 期,2010 年,第 96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應當給經營者增加更多的責任,給消費者以更多的權利,以改變消費 者的弱勢地位,削弱經營者的強勢地位。《消保法》第 25 條第 1 款、

第 2 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 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線上下載或者 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位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

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 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關於後悔權的行使期限,在 考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將該期限稱為「鑒賞期」,規定消費者 收到商品後的七日內,可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經營者解除買賣契 約,無頇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者價款;韓國《電子交易消費者 保護法》規定的期限為七日;日本《特定商交易法》規定的期限為八 日;法國也規定「自訂貨或同意購買後七天內,包括節假日,顧客有 權通過掛號信寄回取消訂貨或毀約」。鑒於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做法及 國內的實務情況,在本次消保法修訂時將反悔權的行使期限規定為七 日。

明確個人資訊保護21:所謂個人信息,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 本人的信息的總和,包括一個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個體的、

社會的、經濟的、文化的、家庭的信息22。《消保法》第 29 條規定: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 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 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經營者及其工 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頇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 訊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 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修改後的《消保法》

首次將個人資訊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

21 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13.6,第 796 頁

22 齊愛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 95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消費者協會可提公益訴訟:《消保法》第 37 條第 1 款規定:消費 者協會履行以下公益性職責:……(七)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針對中國不斷 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群體性消費事件,諸如三鹿奶粉、問題膠囊等 群體性消費事件中,消費者往往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常陷 入困境。修改後的《消保法》明確了消協的訴訟主體地位,對於群體 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協提起公益訴訟。

定位網購帄臺責任:關於網路交易帄臺提供者的民事責任,最早 的草案將其與展銷會和租賃櫃檯綜合在一起規定23。幾經討論,發現 兩種民事責任承擔規則並不相同,立法機關決定單獨設立網路交易帄 臺民事責任的條文,突出網路交易帄臺的特色,實事求是、公帄合理 地確定網路交易帄臺的民事責任。網路交易帄臺提供者民事責任的特 點,主要是交易存在三方當事人,一是網路帄臺上的銷售者或者服務 者,他們是交易的經營者(網店);二是網路交易帄臺提供者(網站),

他們只是提供交易帄臺,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三 是消費者,他們與經營者發生交易關係。網路帄臺交易的特點,與網 路侵權行為有部分相似,故網路交易帄臺民事責任的規則也與《侵權 責任法》第 36 條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則相近。《消保法》第 44 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帄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 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帄臺提 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

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帄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加大消費欺詐賠償:《消保法》第 55 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

23 提交中國大陸 12 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2 次會議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曾將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比照櫃檯出租者,規定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不再利用平臺時,消費者 可以要求平臺提供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此後,又有一些意見提出,認為網路交易平臺作為網路 服務的提供者,其對消費者承擔的責任應以過錯責任為限,要求其對違法經營承擔准擔保性質的 先行賠付責任,將對電子商務市場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應對其責任單獨進行規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修改後的《消保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 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保障了消費者權 益24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自改革開放,社會市場經濟發展以來的重要問 題,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交易關系的日趨覆雜,消費者權益保護面 臨越來越多的挑戰。近年來,中國消費者的消費對象從衣食住行逐漸 向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的新消費結構轉變。尌購買途徑而言,隨 著 80 後、90 後的消費能力逐漸增強,網購更是成為消費型態的主流。

據統計,2012 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 20454 件,2013 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網絡購物 16,408 件,同比增長 99.7%。

而在所有投訴案件中,網絡購物的投訴量則在服務投訴中遙遙領先。

由於網絡購物尚處於萌芽、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保護尚未完善,

再加上網絡購物的非現場購物形式以及快遞帶來的時間耽誤、對話困 難等麻煩,消費者網絡購物的保障措施仍需要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在 這種情況下重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說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 的。

第四節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範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係對於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之法律,使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合法的權益保障。消費對於社 會發展來說十分重要,消費者權益受到完善之保障,對於促進消費和 保障經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及新型消費型 態的出現,在 2013 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 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本次修法是為了 因應中國經濟情勢的變化以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許多新 的問題,因而適時修改這部法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本論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係對於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之法律,使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合法的權益保障。消費對於社 會發展來說十分重要,消費者權益受到完善之保障,對於促進消費和 保障經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及新型消費型 態的出現,在 2013 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 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本次修法是為了 因應中國經濟情勢的變化以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許多新 的問題,因而適時修改這部法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本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