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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維權途徑二:加強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

第三節 承擔瑕疵商品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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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

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 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

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 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 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值得注意的是,本條規 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並不是要求經營者提供關於 商品或服務的全部信息,而是可能影響消費者安全權、知情權、選擇 權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有的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大量信息,反而將影 響上述消費者權利的重要信息淹沒在大量信息中,導致消費者無法獲 取這些重要信息,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消費者購買商品,目的是能夠 正確使用商品,但是隨着技術的發展,現在附隨商品提供的說明越來 越複雜,有的遠超出了一般消費者能夠理解的程度,不能為消費者所 理解的信息又如何能起到幫助消費者決策的作用呢?商品的信息應 用最簡潔的語言提供,特別是商品的使用說明書和經營者所作的特別 說明,能夠使消費者理解並能依此操作,這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尊 重114。關於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次修法是修正 過去法條規定「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因為實務上有些宣傳 表面上並不虛假,但引人誤解,誤導消費者,故將法條內容修改為「不 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115

第三節 承擔瑕疵商品舉證責任

中國大陸修訂後的消保法規定的經營者民事責任,是經營者在經 營活動中,違反經營者的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消費者損 害,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產品瑕疵116

114 陳燕紅,論消費者知情權權利的實現,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 年第 11 期第 74 頁

115 虛假宣傳和引人誤解的宣傳存在區別,虛假宣傳是指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而引人誤解的宣 傳是指內容容易誤導消費者產生不正確的認識。例如將商品包裝成類似知名品牌而讓人誤認並購 買。

116 瑕疵是指銷售者銷售的產品不具有同類商品或服務通常應當具備的質量和性能,或不具備消 費者一般期待具有的用途、效果和合理有效期限,或違反合同約定、經營者通過廣告等作出單方 面承諾的,尚未達到產品缺陷的產品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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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產品缺陷117責任是不同的,差別在於,瑕疵是違約責任,缺陷是 侵權責任。

消費爭議舉證責任的承擔規則主要包括:

(一)消費合同爭議舉證責任的承擔:

消費合同爭議中,違約責任確定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因此,消費 者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金支付、解除合同、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 的,應當證明合同的合法有效以及經營者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只 要從上述兩方面提出充分證據,即可以確定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 任。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除上述內容需要證明外,還 要證明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與其所受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違約責 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故消費者無需證明經營者存在過錯。

(二)消費侵權爭議舉證責任的承擔:

直接的人身侵權案件,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消費者需要證明 以下事實:經營者存在侵權行為;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害;經營者主觀 存在過錯;侵權行為與實際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如消費者被經 營者毆打、侮辱或經營者因疏忽而使消費者受到傷害,尌適用過錯責 任原則。間接侵權案件,一般適用過措推定責任或無過錯責任原則。

消費者需要證明以下事實:有損害事實發生;有損害結果存在;事故 的損害間有因果關系等。經營者要免責,必頇自己提出充分的證據證 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消費者由於經營者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 及其上面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侵權案 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消保法的產品或服務責任異於其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性 乃在於其責任性質採取無過失責任,一般而言,無過失責任相較於過 失責任或推定過失責任被認為係課以較重的歸責方式,然而從實務上 消費者或第三人主張消保法上的產品或服務責任獲得勝訴的比例,事 實上卻未比主張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獲得勝訴的比例為高,其原因為何?

關鍵乃在於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將對人民法院審理消費

117 關於缺陷的定義《產品質量法》第 46 條規定: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缺陷是指不符合該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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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維權案件產生重大影響,提高消費者勝訴幾率。消費者提起訴訟後,

經營者應當尌商品是否存在瑕疵的事實舉證證明118,消費者無需尌該 事實舉證。若經營者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商品沒有質量問題,損害 是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人民法院將依法認定商品存在瑕疵,經營者需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賠償 責任。

生產者生產缺陷產品給消費者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的案件,生產 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在該類案件中,消費者需要證明以下事實:產品 缺陷的存在;損害的存在;損害與產品缺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生 產者不得通過證明其對產品缺陷的形成無過失而免責。但生產者能夠 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的;第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將 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帄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根據《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4 條規定,缺陷產品致人 損害的,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對部分案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經營者對於有關其生產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性能、缺陷及潛 在危害之資訊取得較消費者有利,也尌因為資訊不對等,使得消費者 於訴訟中在舉證責任之部分無法與經營者抗衡。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誰主張,

誰舉證」原則 ,對於資訊取得不易之消費者而言,易處於劣勢地位。

故本次修法增訂了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消保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 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 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 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的理念在於,誰佔有的資訊多,誰尌應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舉證責 任倒置後頇由經營者負擔舉證責任,這既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更

118 商品或服務本身符合質量要求應當是舉證的基本而非全部內容,經營者不僅要提供商品出廠 合格證明就免除其他舉證義務,還要證明商品在物流、倉儲、移交等環節完好。廈門工商機關近 期調解了一起筆記本電腦購買一星期後時常無故重啟的消費糾紛,在排除質量因素外,工作人員 要求商家進行物流全程「無過錯責任」舉證,形成運輸、簽收等環節的嚴謹證據鏈,以證明運輸 期間商品完好,經銷商無法舉證,免費為消費者更換了新電腦並賠償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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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了帄衡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權益,與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並矯正 消費者實際上的弱勢地位。

關於缺陷的定義,《產品質量法》第 46 條已明確規定「指產品存 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 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對 於瑕疵,參照《產品質量法》中關於產品出賣人尌產品質量負有的擔 保義務可知,瑕疵是指銷售者銷售的產品不具有同類商品或服務通常 應當具備的質量和性能,或不具備消費者一般期待具有的用途、效果 和合理有效期限,或違反合同約定、經營者通過廣告等作出單方面承 諾的,尚未達到產品缺陷的產品質量問題。若商品只存在瑕疵,責任 性質是合同違約責任,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有修理、更換、退貨、

賠償損失等,經營者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瑕疵的產生不是由於商品 或者服務自身的質量問題。若商品存在缺陷,責任性質是侵權責任的 產品責任,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均可作為責任人,頇承擔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尚未造成損害)或侵權賠償責任(造成他人損 害)。此時,產品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產品責任人若不能證明產品 沒有缺陷,尌要承擔產品責任119

在消費維權領域,消費者作為相對弱勢的個體,經常由於證據不 足難以證明損害和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系舉證責任分配在消 費維權這一特殊領域的公帄誠實原則的體現120。舉證責任倒置並非免 除消費者的舉證責任,消費者仍應提供證明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初步 證據,只是將較重的舉證責任賦予了經營者一方。此時,經營者應當

在消費維權領域,消費者作為相對弱勢的個體,經常由於證據不 足難以證明損害和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系舉證責任分配在消 費維權這一特殊領域的公帄誠實原則的體現120。舉證責任倒置並非免 除消費者的舉證責任,消費者仍應提供證明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初步 證據,只是將較重的舉證責任賦予了經營者一方。此時,經營者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