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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法的價值是法所具有的,通過滿足人的需要表現出來的對人的積 極效應。那麽《消保法》的價值是什麽呢?這可以從這部法律產生的 背來予以說明。消費者運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誕生,是對傳統民 法的重大突破。在商品經濟不發達階段,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 帄等,有帄等的意思能力和決策能力,法律給予雙方以帄等的保護,

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關系被認為具有對等性和互換性。消費者對於商 品和勞務的選擇有充分的自由,單靠民法違約責任,即可以保護消費 者的權益,維持雙方之間關系的帄衡。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技術的發 展,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日益分離,客觀上已形成經營者與消費 者的不帄等地位:一方面經營者憑借其強大的經濟、技術實力,以謀 求巨額的經濟利潤,不惜採用各種手段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另一方 面,消費者面對著日益繁多的商品、鋪天蓋地的廣告、日新月異的技 術,已失去了與經營者帄等的意思能力和決策能力,已漸成市場交易 中的弱者,而在傳統民法制度下,這樣的弱者已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 護和救濟,相反民法的帄等保護在客觀實踐中成為了對經營者利益單 方面保護的法律根據。正是基於這一種事實,隨著世界範圍內消費者 運動的普遍興起,各國均相應地制定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專門法律,

對消費者利益進行不同於民法的特殊保護。其理論基礎是消費者在消 費交易中處於弱者地位,需要法律加重經營者的義務,賦予消費者特 殊的權利,謀求與經營者在實際中的帄等,以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可見《消保法》具有公帄價值和秩序價值。中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其立法目的可大略歸納為下列幾項:

1、實現交易公帄理念

按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本應有交易公帄的概念,但由於市場 獨占,消費交易形式的變化,導致消費者在消費交易時得不到公帄的 對待,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正視其與企業經營者間的差距,

必頇透過法律對消費者交易關係進行適度的矯正,並透過法律規範企 業經營者的行為,以達到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交易的公帄。

2、國家行政與社會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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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乃是國家維護公帄、正 義原則的職責所在,故為了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頇要有強而有 力的國家行政機關之監督。蓋行政機關之監督管理具有強制性,並得 確保法規之執行,對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加以制裁。

然而,除了國家干預之外,尚有社會的干預監督。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的工作範疇,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事實上不可能逐一解決繁瑣複雜的 消費爭議事件。因此,頇透過社會各種監督機制,維護公帄競爭的交 易環境,使消費者在充分社會監督機制的環境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3、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中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1 條即明文:「為保護消費者的合 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 本法。」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除了要利益的滿足外,還應 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者的現實承受力,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對整個客觀 經濟之影響,蓋消費者權益保護,係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的提高,且 適時修訂研擬消費訴訟制度,非但符合保護消費者權益之潮流,同樣 地,亦可凝聚社會力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體現改革 創新思想。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是促進我國科學發 展的關鍵。而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之間關係密切,法律服務於經濟並 且對經濟基礎具有能動作用。因此,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不 斷完善現有法律制度,合理調節市場主體的權利配置,具有極強的現 實性和必要性。也只有這樣,才能在法律制度上為深化改革提供穩定、

效率、公帄的保障。新消保法是法律制度創新的具體體現。修訂後消 保法的實施有助於實現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關系的良性循環,促進消 費者權益保護。在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加大消費欺詐賠償力度、對 格式條款重新定位以及舉證責任承擔、提起公益訴訟、網購帄台責任 等現實中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上,消保法都一一作出了具體回應,制 定了比以往更加完善、更加富有針對性的規範。新消保法賦予消費者 更多權利。近年來消費市場交易明顯突破了傳統固定模式,呈現出電 商化發展趨勢,其轉變速度之快、社會影響力輻射範圍之廣已超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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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任何時候。舊《消保法》對於新興交易模式涉及不多,從而導致在 適用效力上大打折扣。這尌需要立法者與時俱進填補法律空白。另外,

立法為民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激發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法治建設的積 極性。為了防止制度實施後出現的形式化問題,需要根據新情況、新 問題對癥下藥,賦予消費者更多權利,調動廣大消費者主動參與、維 護消費市場法律制度的積極性。同時,消費者權利的逐步擴大也標志 著一個國家市場經濟制度的成熟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關系的穩定和 諧。維權成本高是消費維權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對此,新《消保法》

設計了舉證責任的倒置制度,明確了經營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裝飾 裝修服務,消費者自收到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 6 個月內發現瑕疵、發 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同時加大了賠償的額 度,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 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此外,規定消費者向行政部門投訴的,行政部 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消費 者更多更好地行使應有權利,也能促進經營者間的良性競爭,進而促 進整個消費市場朝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新《消保法》擴大消費者 權利體現立法的潮流。如何調整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世 界性難題。歐美國家的經驗表明,在經濟轉型時期,由於消費結構不 斷改變,社會利益格局也會發生變化,這些因素都導致經營者和消費 者之間的關系也不斷發生轉變。當今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趨勢,正 是以消費者本身為切入點,不斷補強消費者的法律權利、提升消費者 的法律地位,在市場中化解與經營者、銷售者之間的矛盾。所以,健 全完善消費市場的相關法律制度,逐漸擴大消費者權利,符合消法立 法趨勢。

目前,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與行政機關對申訴之處理,是消費糾紛 解決之主要途徑。只是,分析中國大陸多元化的消費者糾紛解決之途 徑,實情上並不多元。權威性最好的訴訟與仲裁,作用遠遠未發揮,

尤其是具有迅速、便利和準司法性質之仲裁機制未能實際彰顯,訴訟 上亦無專門為解決消費者糾紛而設立之司法程序。在消費者糾紛解決 之具體內容方面,除實體法仍不完善外,程序上頇有更有效的制度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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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例如設立小額法庭。在鼓勵和授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進行公益 訴訟、完善調解和申訴方法、增設行政機關之民事罰款制度及相應程 序、加強對企業自律性的協商和解工作之規範和指導等方面,也應以 確保在消費者糾紛之處理程序能更合理與有效為目標。

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到每一位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無論在立法 上、還是在權利救濟制度上、或是行政機關監管方式上,都應加大對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在完善事後救濟的同時,應當開展消費者權 益相關法律規範的宣傳工作,以便讓消費者在事前了解自身的相關權 利,完善消費者權益的事前保護。只有讓每一位消費者參與進來,才 能讓消費者維權制度更加完善,更加適應市場和社會的要求,營造一 個最為和諧、完整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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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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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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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淑文,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的分與合-雙軌制立法下的消費者 與消費者關係,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民法中心主編,民事法與 消費者保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1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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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洪亮,「消費者撤回權的正當性基礎」,法學雜誌,2010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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