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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探討 -從消費者維權的角度觀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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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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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探討 -從消費者維權的角度觀之 Legal Study on Consumer 政 治 大Protection in 立 Mainland China. sit. y. ‧. ‧ 國. 學. Nat. n. er. io. 指導教授:王文杰博士 a iv l C n hengchi U. 研究生:張復閔 撰.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

(2) 論文摘要 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主要是指消費者對自身與消費相關的權益的 知悉程度及在權益遭受侵害時的維權意願,即每個消費者在遭遇消費 侵權時都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中國的《消費者權益 保護法》已實施多年,消費者的知權意識明顯提高,但維權仍不積極, 大多消費者在面對各種消費侵權行仍選擇默默忍受。中國大陸地區最 新修訂完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增加了很多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制度,本文從促進消費者維權的角度對該法新內容進行解讀。從充實 細化消費者的權利、加強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爭議解決機制的完善. 政 治 大 特別值得注意的新制度是:(1)明確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2) 立 增加規定遠端交易的消費者的後悔權;(3)增加規定舉證責任導置;. 與加強消費者協會的功能等方面進行闡釋,展示該法的新制度。其中. ‧ 國. 學. (4)增加規定網路交易帄臺的責任;(5)規定廣告經營者或發佈者的虛 假廣告責任;(6)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7)消費者協會可提公益訴. ‧. io. sit. y. Nat. n. al. er. 訟。. Ch. engchi. i n U. v. 2.

(3)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探討-從消費者維權角度出發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3. 第一節 消費者「知權意識」的進步與「維權意識」的不足. 3. 第二節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存在的問題. 6. 第三節 關於 2013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 13. 第四節 研究目的和範圍. 17. 第二章 維權途徑一:充實細化消費者的權利. 19. 第一節 消費者權利主體的再確認. 20. 第二節 明確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37. 立. 政 治 大. 第四節 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 50. ‧ 國. 45. 學. 第三節 無條件退貨與瑕疵商品退換貨的請求權. 55. ‧. 61. y. 第五節 網路購物型態中消費者權利的保護. 第一節 安全保障義務的細化與缺陷商品的追蹤管理義務. 62. 第二節 提供真實全面訊息的義務. 69. io. iv l C n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h e ngchi U n. 第四節. er. Nat. a 第三節 承擔瑕疵商品舉證責任. sit. 第三章 維權途徑二:加強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 71 74. 第四章 維權途徑三:爭議解決機制的完善與加強消費者協會的功能 第一節 網路交易帄台與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 80. 第二節 行政部門處理消費投訴的程序. 83. 第三節 發揮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 85. 第四節 明確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權. 88. 第五章 結論. 91. 參考文獻. 95 3.

(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消費者「知權意識」的進步與「維權意識」的不足 消費者是市場運行中不可缺少的主體,但隨著分工專業化、技術 的高速發展和企業組織的不斷演進,表面上消費者與經營者從事交易, 在法律地位上是帄等的,但這種帄等往往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帄等,並 非實質上的帄等,因為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偏於經營者一方,消費者不 僅對商品或服務的了解、選擇、判斷需要依賴於經營者,而且關於商 品的正確使用也要依賴於經營者。消費者逐漸處於一種弱勢地位,使 得消費者在行使其選擇權的過程中,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相關權益難 以得到保障。因此,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是難以改善消費者弱勢. 政 治 大. 地位的,根本的解決辦法還是需要政府的積極干預,通過完善相關製. 立. 度和政策來彌補市場缺陷,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保護。. ‧ 國. 學.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並受法律保護。由於消費 者所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由經營者提供的,因此,在保護消費. ‧. 者權益方面,經營者首先負有直接的義務;此外,國家和社會也負有. sit. Nat. 而這些內容,即是各國相關法律規制的重心。. y. 相應的義務。違反上述義務,各義務主體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r. io. 自 1993 年起中國將憲法經濟體制修正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 n. a 場經濟」 ,因應經濟體制之變遷而於同年制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以 v i l C n 下簡稱消保法),該法的實施歷程對普及消費者權利意識、維護消費 hengchi U. 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很多時候消費者明知有權,也明 知權利被侵害,卻寧願息事寧人忍氣吞聲,不願拿起這部法律武器來 維護自身權益1,這無疑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施行效果打了折扣。 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主要是指消費者對自身與消費相關的權益的知悉 程度及在權益遭受侵害時的維權意願。維權意識包括相關的兩個方面 2. :一是「權」的意識,即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知悉程度,可稱知權. 1. 中國新聞網曾對消費者維權意識做過網上調查,結果 63.8%的受調者表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 害時會選擇默默忍受,之所以如此,71.6%的受調查者表示因為維權成本太高。參見中國新聞網 的報道:《調查:中國消費者維權意識弱 維權成本高是主因》 , http://www.chinanews.com/cj/xfsh/news/2009/0315/1602204.shtml,日期:2014 年 2 月 15 日。 2 焦海濤,維權意識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4 年第 3 期,第 40 頁 4.

(5) 意識;二是「維」的意識,即消費者發現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自覺 採用各種途徑予以維權的意願,可稱維護意識。知權是維權的前提, 知權意識是基礎性的,但知權而不維權,則是維護意識不高的表現。 保護消費者權益首先需普及人們的知權意識,但更重要的是提升人們 的維護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二十年,對培養消費者知權意識 居功至偉,但因有些制度設計不盡合理,消費者的維護意識並未同步 提升。一旦消費者自身不願維權,消保法施行效果自然不夠理想。是 故,提高消保法施行實效,需推進消費者維權意識,而推進消費者維 權意識,關鍵在於提升維護意識,即讓每個消費者在遭遇消費侵權時 都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 政 治 大. 消費者權在現代法制上被作為一種超越私權的公共性權利確立. 立. 下來3,這使得消費者自身以外的主體以及各種外在資源在保護消費. ‧ 國. 學. 者權益時均可發揮著重要作用4。但過猶不及,一旦制度導向偏於倚 重第三方力量來維護消費者權益,則真正能得到維權的消費者必然是. ‧. 少數。現實中,消費侵權行為大多時候都是零星地甚至隱秘地存在著. Nat. y. 的,面對大量的這類行為,如果消費者自身不挺身而出,任何第三方. er. io. 的重要因素,甚至可能起著決定性作用。. sit. 力量都無能為力。所以在很多時候,維權意識是影響消費者權益保護. n. a 在現代法制框架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途徑大致有三種:公共執 v. i l C n 法、社會性維權以及消費者自身維權。不論在哪個國家,公共執法都 hengchi U 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途徑,但在公共執法出現危機(如資源不足 或信任危機) ,或者社會力量足夠強大時,以新聞媒體、消費者協會 以及其他相關主體為代表的社會組織的介入,一定程度上也能維護消 費者權益。但總體上,無論是公共執法還是社會性維權,都難以取代 消費者自身維權的重要作用。. 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實施多年,消費者的知權意識明顯提 高,但維權仍不積極,大多消費者在面對各種消費侵權行仍選擇默默 忍受5。法律給了消費者權利,也提供了維權方式,但消費者仍棄之 3 4 5. 李昌麒、許明月,論消費者保護意識。資料來源:http://www.aisixiang.com/data/46714-2.html 焦海濤,維權意識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4 年第 3 期,第 40 頁 參閱 2008 年 3 月 14 日北京商報: 《何妨將 500 元設為最低賠償額》一文,報導指出,北京市 5.

(6) 不用而甘願受損,這說明了已有的維權制度不夠完善。中國在消費者 維權意識的推動上確存在著許多制度性障礙。首先是維權行為能否得 到法律支持語焉不詳,例如知假買假行為,以及商品房買賣行為等能 否適用消法在規範層面及法院實務中均無統一答案。其次,消費者維 權成本過高一直備受詬病。面對強勢的商家,繁瑣的維權過程,以及 沉重的舉證責任,消費者很多時候只能放棄維權,尤其在損失不大或 通過網絡購物時,消費者更不願從事很可能得不償失的維權行動。在 修法前,消費者維權的最理想結果尌是實際損失加商品價款或服務費 用一倍的額外賠,但若消費的商品或服務價值不大,增加的賠償額相 比維權過程中付出的人力、精力、財力遠遠不足,這使眾多消費者都. 政 治 大. 無法在原有的製度框架下獲得合理的賠償,故維權行動尌不可能開展. 立. 起來。. ‧ 國. 學. 第二節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存在的問題. ‧. (一)消費者隱私權保護不足. Nat. y. 隨著網際網絡的不斷普及,一些新的交易形式也孕育而生。這使. sit. 得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不僅可能發生於實物交易過程中,亦頻繁地. er. io. 發生在網絡交易中,特別是消費者的隱私權最容易受到侵害。如經營. n. a 者可以通過消費者在其網站上進行帳戶註冊的過程,了解消費者的個 v i l C n 人信息;再從消費者在其網站上進行瀏覽、訂購、發單和最終成交的 hengchi U 過程當中了解消費者的個人購買偏好。有些經營者在獲得這些個人信. 息後,擅自散布、出賣給第三人,使得消費者個人信息受到他人的非 法知悉、收集和利用,極大的影響了消費者的生活安寧。 中國最早關於隱私利益的保護可以追溯至 2001 年《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 條第 2 項的規定6。但該司法解釋僅僅將隱私權作為一般人格利益的一種, 以強調保護一般人格利益當中的「隱私利益」的方式進行保護。直至 社情民意調查中心調研發現,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近六成北京消費者選擇沈默,只有當損失超過 500 元時,才有 51.5%的人認為應當討個說法回來 6 該司法解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6.

(7) 201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正式頒布,才明確將隱私 利益上升為隱私權進行保護7。但是,雖然上升為隱私權進行保護, 該法也沒有闡釋隱私權的具體內涵和外延,只是正式承認了隱私權的 客觀存在。隱私權雖然從一定程度上已經受到中國相關法律制度的保 護,但是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必頇用一種更加周延的方式,並與普通 民事主體隱私權的保護加以區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制定了專門用 於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相關法案8。因此,中國目前處於法律漏洞階 段,應當盡快以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填補。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法律的與時俱進對於促進產業健康發展亦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不足. 政 治 大. 依照《消保法》第 39 條之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 立. 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 ‧ 國. 學. 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 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 ‧. 經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消費爭議解決機制。但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機制,. Nat. y. 並不代表制度具有相應實效性。在司法實務中,這些爭議解決機制往. sit. 往會遇到不同程度的阻力,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雖然得到法律的認. er. io. 可,但是無法得到司法的實現。消費者協會的居中調解缺乏強制力;. n. a 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手續複雜,且救濟途徑多為行政處罰,很難使消 v i l C n 費者直接得到相應補償;仲裁成本較高;訴訟週期較長等因素,使得 hengchi U. 很多消費者面對小額消費糾紛使得很多消費者面對小額消費糾紛時, 多主動放棄主張救濟的權利。這恰恰助長了經營者投機僥幸的心理, 導致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越來越猖獗9。以下詴列出每個爭議解決 7. 《侵權責任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 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 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8 美國政府於 2012 年提出「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 (Consumer Privacy Bill of Rights) ,法案中明確 點出下列幾項值得關注的議題:1、獨立控制:消費者有權了解自身資料被誰蒐集,以及他們如 何使用這些資料。2、透明度:消費者能容易的了解隱私及資訊安全的訊息。3、考慮內文:消費 者有權期待蒐集個人資料的組織,處理個人資料的方式能提供消費者知悉並且言行一致。4、安 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應受到安全可信任的保護。5、近用與正確性:消費者有權查詢與更正個 人資料。6、集中蒐集:企業僅能有限度的蒐集消費者資訊。7、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蒐集資訊 的公司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並遵循「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 。 9 消費糾紛的當事人一方是消費者,一方則是企業經營者,而因此衍生在雙方的力量不均衡、不 7.

(8) 機制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弊端: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指當事人雙方在帄等自願的基礎上,本著公帄、 合理解決問題的態度和誠意,通過擺明事實,交換意見,取得溝通, 從中找出解決問題,解決矛盾的途徑的一種方式10。協商和解具有一 定局限性,首先,雙方必頇有希望和解解決糾紛的誠意;其次,雙方 需要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並自願做出合理讓步從而達成 和解協議;最後,雙方必頇自願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內容。顯然這種 糾紛解決機制,一方面需要建立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和 解協議;另一方面,即使達成和解協議後,因和解協議缺乏強制力,. 政 治 大. 最終也可能因一方反悔而難以履行。由於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而經. 立. 營者往往是既得利益一方,最後消費者往往難以接受經營者的強勢與. ‧ 國. 消費糾紛的主要救濟途徑。. 學. 蠻橫。因此,通過與經營者和解的糾紛解決方式,很難成為一條解決. ‧. 有些時候經營者會故意推卸責任,認為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是生產. Nat. y. 廠家的事,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的行為。按《消保法》第 40. sit. 條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 er. io. 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 n. a 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 v. i l C n 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 hengchi U 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 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 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 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因此,當消費者遇到商品 質量問題時,如經營者推卸責任,認為是生產廠家的問題,要求消費 者直接找廠家交涉時,消費者應當有自我保護意識,要以法律規定為. 對等的消費糾紛特色,例如形成糾紛的主動權一般在消費者、然而消費者的經濟實力、知識、訊 息往往處於劣勢,以及具有民事糾紛之性質,因此,消費者通常只能自行向企業經營者提出進行 交涉與相關法律程序。 10 李富民、權燕子著: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理解與適用》 ,2009 年,中國工商出版社,第 275 頁 8.

(9) 依據,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即在消費者協會或其他消費者組織的主持 下,由糾紛雙方當事人尌有關爭議問題進行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消 費糾紛,消費者和經營者往往在賠償數額上容易產生分歧,不易達成 協定,需要消協組織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 為準繩,通過調解,促成消費爭議的解決。但這類投訴,常常存在消 費者與經營者各執一詞、舉證難、鑒定難等問題,給調解增加了難度。 若是遇到大額投訴或群體投訴案件,特別有些投訴跨地區、跨省,甚 至是對國外產品的投訴,基層組織處理起來有較大難度。但如果無所. 政 治 大. 作為,不能有效處理,則不但影響消協的社會形象,還會影響基層組. 立. 織在消費者心中的威信。此外,消費者協會或其他消費者組織並不具. ‧ 國. 學. 備行政機關的職權。其調解活動所做出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 力,任何一方一旦反悔可不予履行。因此,這種爭議解決機制因缺乏. Nat. y. (3)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 ‧. 強制力和公信力特點,無法成為解決消費糾紛的主要手段。. sit. 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指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尌有關事實向. er. io. 有關行政機關進行反映、申訴,在有關行政機關的參與下,解決消費. n. 11 a 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處理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救濟方式 。行 v. i l C n 政機關應當在接受申訴後,在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的基礎上,決定是 hengchi U. 否對經營者做出行政處罰。同時,一些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對民事糾紛 進行調解的權利,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接受申訴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 由於國家行政強制力保障,向行政機關申訴的救濟途徑具有快速、高 效的特點,能夠迅速制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並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但行政機關並沒有對於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權力,行政機關對 消費者民事糾紛的處理,實質上與人民調解類似,沒有國家強制力作 11. 在中國,中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地方各省市設有工商行政管理 局,以北京市為例,內部機構尚有 20 個處室及執法檢查大隊,19 個區縣分局,6 個專業分局, 173 個工商所、站、隊,13 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 5 個社會團體。市消保處具有擬定辦法、規章 制度及具體措施並實施,調解爭議,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等權限。 9.

(10) 保證。如果在達成調解協議後,經營者拒絕履行調解方案,那麽民事 糾紛調解部分仍然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行政機關對經營者採取的 行政處罰措施,無法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做出補償。從這個角 度出發,消費者向行政機關申訴得到的救濟雖然便民高效,但其救濟 措施具有片面性,無法滿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所有需求12。 (4)申請仲裁機關仲裁 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指消費者和經營者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 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解決民事爭議的救濟制度。 仲裁制度是各國常見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制度,這是一種較為簡便和快 捷的民事救濟途徑。仲裁具有快捷、便利、強制執行力等特點。但在. 政 治 大. 消費糾紛當中,仲裁仍具有以下局限性:其一,提交仲裁應當以雙方. 立.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為前提,若事前未達成仲裁協. ‧ 國. 學. 議或事後不能補充訂立仲裁協議,那麽仲裁機構不能主動進行裁決。 其二,仲裁裁決的強制力必頇由法院實施。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書即. ‧. 具有相應的強制執行力,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如果一方拒絕 履行,相對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書符合相. y. Nat. sit. 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予以執行,如果認為仲裁裁決書違反強制性. er. io. 規定可以拒絕強制執行。其三,仲裁成本較高13。綜合以上三點局限. n. a 性,使得將仲裁作為解決消費糾紛主要途徑,難以發揮其最大效用。 v i l C n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h e ngchi U. 訴訟是解決消費者爭議最具權威性的方式。消費者在與經營者協. 商沒有滿意結果,或者消費者組織調解達不成解決協議,或者有關行 政機關的處理仍未能最終解決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出要求侵權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但煩瑣的訴訟程序和 漫長的訴訟週期,從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有效的司法救濟14。消費者收 12. 雖然中國大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消費者行政保護的一個主要執行部門,但受該部門職權 範圍不及於其他部會,以致無法承擔全國消費者保護專門機構的全部任務,而這也是造成其在 制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各部門分工不明、主次難分的原因之一,吾人可引以為鑑。 13 以北京市仲裁機構實施的累進制收費標準為例,各檔的收費標準要明顯高於人民法院收費標 準兩倍左右。以爭議標的為 100 萬元的民事糾紛為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收取訴訟費 13800 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收取訴訟費 6900 元。而北京市仲裁機構適用普通程序收取申請費 18550 元、處理費 16000 元,因此,仲裁成本要遠遠高於法院審理的成本。 14 儘管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修改 10.

(11) 集證據困難,起訴成本偏高,若依照一般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 的舉證責任原則,往往使得消費者權益難以實現。 (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的不足 懲罰性賠償制度15,是以相較一般民事責任更加嚴苛的責任承擔 方式來懲治違法經營者。這種較為嚴苛的民事責任不但具有私權救濟 作用,還具有威懾經營者,使經營者自覺守法經營,維持社會公共秩 序和公共利益的雙重屬性。在中國造假現象之所以這麽多年來屢禁不 止,一部分原因尌是因為懲罰的力度不足以對這些故意違法經營的經 營者產生威懾作用。提高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其威懾力尌會隨之增強, 使得經營者不敢冒著會被罰處高額懲罰金的風險去制造假貨。. 政 治 大. (四)行政保護制度不能充分有效落實. 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承擔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的主要行政部門。. ‧ 國. 學.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主要是依據相關規定, 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直接或間接地維. ‧. 護消費者權益。但這些行政機關難以勤勉履行被賦予的行政職權,使. Nat. y. 得相關行政制度缺乏實效性。政府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 sit. 作,但由於缺少專門、有力的執法機構,工商、衛生、技術監督、商. er. io. 檢部門權力分散,政出多門,相互推諉、效率低下,作用不到位,以. n. a 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顯得被動、責任不足。具體來說,首先是在 v. i l C n 具體採取行政措施方面,各部門間職權分工不明確,行政職權得不到 hengchi U. 具體落實,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制度, 往往因為職權不明或涉及多部門聯合執法,而在落實上出現停滯,難 以達到既定目的,造成相關部門採取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後。 其次是在受理消費者申訴處理上,於各部門間管轄分工不夠明確,造 成各部門受理範圍不清。消費者權益無法及時、便捷的得到救濟。最 後是執行方面,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暴露出相關行政處罰.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增加了小 額訴訟制度,但在中國小額訴訟制度仍處於萌芽階段,有待發展。 15 懲罰性賠償制度源於判例,是英美法系國家依判例創設的一種不同於一般民事賠償的賠償制 度。懲罰性賠償又稱報覆性賠償,是指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在給予受害者損失賠償的基礎上,依 法另行給予一定數額的賠償。 11.

(12) 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缺乏必要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往往相關行政措施 在司法實務當中缺乏可操作性16,不能適應各類突發事件的需求。例 如中國的強制召回制度尚不完善,僅局限於幾個特殊領域,無法應對 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現有的強制措施無法滿足現階段市場的內在需 要17。 (五)消費者協會作用不足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維護消費者權益而成立的負責全國範圍內的 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消費者團體。它是經過國務院批準成立,具有社會 團體法人性質,掛靠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一個官意民辦的消費 者組織。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消費者協會是一個依法成立的社會. 政 治 大. 團體,但是,它並不是一個純粹民間性質的組織,而是一個半官方的. 立. 群眾性組織。第二,它的職責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第三,. ‧ 國. 學. 它的宗旨和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18。第四,消費者協會 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更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或者服務。. ‧. 這是因為,消費者組織是一個公益性社會團體,一旦其從事營利性活. Nat. y. 動,那麽它將很難再從事社會監督時做到公正。中國消費者協會自成. sit. 立以來對維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一定作用,幫助消費者解決了一些糾紛,. er. io. 但發揮的作用並不明顯。主要原因是,消費者協會並不是真正獨立運. n. a 作,這導致一些地方消費者協會配合當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地方保護, v i l C n 不能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反而更傾向於保護地方經營者的利益。 hengchi U 其次,消費者協會宣傳力度不足。因消費者協會為社會團體,不具備 相關行政職權。因此,消費者協會的主要工作為提供消費知識、消費 技巧、消費陷阱和商家不誠信行為的宣傳。但對不誠信商家、問題產 品的曝光力度不足,使得一些消費者權益反複受到同種方式、不同程 16. 中國大陸雖然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統內設有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處、科),惟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 局的職權範圍內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其他部委尚未成立消費者保護分支機構。 17 王毅,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及相關法律問題,載於世界標準化與質量管理月刊,2002 年第 5 期,第 39 頁 18 消保法賦予消協的職能職責主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協助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消費者權益的保 護,其主要方式是參與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另一類是通過自身的活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主要方式包括提供信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受理投訴、進行調查、居間調解、支持訴 訟、批評報道等。其中,與消費者權益糾紛解決有關的職能主要有兩項,一是受理投訴與居間調 解,二是支持起訴。 12.

(13) 度的侵害。. 第三節 關於 2013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 2013 年 10 月 25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修定,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內容涉及面廣,增 加了很多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制度。對網路購物、公益訴訟、懲罰性賠 償等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舉證責任倒置:按照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規定的民 事訴訟舉證責任,應當是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承擔民事 責任,應當由消費者舉證。但是,在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 政 治 大. 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中,由於科技資訊不. 立. 對稱,或者標的物隱蔽瑕疵難以發現,消費者作為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 國. 學. 予以證明存在困難。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緩解消費者 舉證責任的壓力,修訂後的消保法第 23 條(原第 22 條)增加一款. ‧. 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 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 y. Nat. 19. sit. 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沒有瑕疵. er. io. 。消費者不承擔大宗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瑕疵的舉證責任。這樣. n. a 的規定,減輕了消費者對大宗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瑕疵主張索賠的 v. i l C n 舉證負擔,使其更容易獲得法律的保護。 hengchi U. 賦予消費者後悔權:修訂後的消保法增加的最有特色也是最大亮. 點的,是第 25 條規定的消費者後悔權。後悔權也叫做撤回權20,在英 美法系叫做冷靜期,是指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畢之後的一定 期限內享有的無條件解除合同即退貨的權利。儘管在消保法修訂過程 中有很多經營者對此提出反對意見,認為不符合中國大陸地區國情, 但立法機構仍堅持規定這個制度,認為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消費領域中, 19.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經營者可通過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符合品質要求,或者該瑕疵是 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或者外部環境因素所造成,或者該瑕疵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損耗等。同時, 經營者承擔的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的期限僅為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 6 個月內,超過 該 6 個月後發現的瑕疵,即不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而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承擔舉證責任。 20 參見王洪亮, 「消費者撤回權的正當性基礎」 ,中國法學,第 12 期,2010 年,第 96 頁。 13.

(14) 應當給經營者增加更多的責任,給消費者以更多的權利,以改變消費 者的弱勢地位,削弱經營者的強勢地位。 《消保法》第 25 條第 1 款、 第 2 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 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線上下載或者 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位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 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 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關於後悔權的行使期限,在 考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將該期限稱為「鑒賞期」,規定消費者 收到商品後的七日內,可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經營者解除買賣契. 政 治 大. 約,無頇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者價款;韓國《電子交易消費者. 立. 保護法》規定的期限為七日;日本《特定商交易法》規定的期限為八. ‧ 國. 學. 日;法國也規定「自訂貨或同意購買後七天內,包括節假日,顧客有 權通過掛號信寄回取消訂貨或毀約」。鑒於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做法及 日。. ‧. 國內的實務情況,在本次消保法修訂時將反悔權的行使期限規定為七. Nat. sit. y. 明確個人資訊保護21:所謂個人信息,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 er. io. 本人的信息的總和,包括一個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個體的、. n. 22 a 社會的、經濟的、文化的、家庭的信息 。《消保法》第 29 條規定: v. i l C n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 hengchi U. 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 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經營者及其工 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頇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 訊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 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修改後的《消保法》 首次將個人資訊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 21 22. 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13.6,第 796 頁 齊愛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 95 頁 14.

(15) 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消費者協會可提公益訴訟: 《消保法》第 37 條第 1 款規定:消費 者協會履行以下公益性職責:……(七)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針對中國不斷 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群體性消費事件,諸如三鹿奶粉、問題膠囊等 群體性消費事件中,消費者往往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常陷 入困境。修改後的《消保法》明確了消協的訴訟主體地位,對於群體 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協提起公益訴訟。 定位網購帄臺責任:關於網路交易帄臺提供者的民事責任,最早 的草案將其與展銷會和租賃櫃檯綜合在一起規定23。幾經討論,發現. 政 治 大. 兩種民事責任承擔規則並不相同,立法機關決定單獨設立網路交易帄. 立. 臺民事責任的條文,突出網路交易帄臺的特色,實事求是、公帄合理. ‧ 國. 學. 地確定網路交易帄臺的民事責任。網路交易帄臺提供者民事責任的特 點,主要是交易存在三方當事人,一是網路帄臺上的銷售者或者服務. ‧. 者,他們是交易的經營者(網店) ;二是網路交易帄臺提供者(網站), 他們只是提供交易帄臺,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三. y. Nat. sit. 是消費者,他們與經營者發生交易關係。網路帄臺交易的特點,與網. er. io. 路侵權行為有部分相似,故網路交易帄臺民事責任的規則也與《侵權. n. a 責任法》第 36 條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則相近。 v 《消保法》第 44. i l C n 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帄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 hengchi U. 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帄臺提 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 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帄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消保法》第 55 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 23. 提交中國大陸 12 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2 次會議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曾將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比照櫃檯出租者,規定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不再利用平臺時,消費者 可以要求平臺提供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此後,又有一些意見提出,認為網路交易平臺作為網路 服務的提供者,其對消費者承擔的責任應以過錯責任為限,要求其對違法經營承擔准擔保性質的 先行賠付責任,將對電子商務市場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應對其責任單獨進行規定。 15.

(16) 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修改後的《消保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 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保障了消費者權 益24。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自改革開放,社會市場經濟發展以來的重要問 題,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交易關系的日趨覆雜,消費者權益保護面 臨越來越多的挑戰。近年來,中國消費者的消費對象從衣食住行逐漸 向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的新消費結構轉變。尌購買途徑而言,隨 著 80 後、90 後的消費能力逐漸增強,網購更是成為消費型態的主流。 據統計,2012 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 20454 件,2013. 政 治 大. 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網絡購物 16,408 件,同比增長 99.7%。. 立. 而在所有投訴案件中,網絡購物的投訴量則在服務投訴中遙遙領先。. ‧ 國. 學. 由於網絡購物尚處於萌芽、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保護尚未完善, 再加上網絡購物的非現場購物形式以及快遞帶來的時間耽誤、對話困. ‧. 難等麻煩,消費者網絡購物的保障措施仍需要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在 這種情況下重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說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 er. io. sit. y. Nat. 的。. n. a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範圍 第四節 iv l. n. Ch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係對於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之法律,使消費者 i U e ngch. 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合法的權益保障。消費對於社 會發展來說十分重要,消費者權益受到完善之保障,對於促進消費和 保障經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及新型消費型 態的出現,在 2013 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 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本次修法是為了 因應中國經濟情勢的變化以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許多新 的問題,因而適時修改這部法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本論文 24. 這一條文來源於消保法原第 49 條,即商品欺詐和服務欺詐,可以在賠償實際損失之後,再請 求增加賠償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一倍,即所謂的「雙倍賠償」 。這一規定在過去的實務中發 揮了重要作用,但大多數人認為對欺詐消費者的經營者的懲罰力度還不夠,應當繼續加重對經營 者欺詐行為的懲罰。因此,幾經討論修改,最後確定為上述條文。 16.

(17) 主要目的是想瞭解這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背景、制定過程中有 關情況和主要意見,並討論修訂後的《消保法》將如何提高對消費者 的權益保護,這其中也包括了針對經營者民事責任所作出的新規定。 本論文的核心是圍繞於消費者的維權議題,探討新的《消保法》實施 後如何能從法規面來有效落實消費者對於自身權益的維護。 觀察先進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主要可以梳理出以下幾個特 點:第一,立法緊跟時代步伐,日趨完備,從最初的質量、計量、價 格、安全、衛生等領域,拓展到信用卡消費、環境保護等新領域;第 二,相關立法中確認消費者權益救濟為立法宗旨已成普遍趨勢;第三, 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措施逐漸完備並細化,尤其是對政府公力. 政 治 大. 救濟和行業自律保護、企業自律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設立. 立.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協調機構或專門機構,如日本的保護消費者會. ‧ 國. 學. 議;第五,加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除嚴格規定行政責 任和刑事責任外,還規定了對消費者有利的民事責任,如無過錯責任. ‧. 制度,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等。中國在建構法制之 立法與修正過程中,對於外國制度有全盤引進、分批零售還是自行發. Nat. sit. y. 展的迷思與爭論,在消費者保護法制方面亦復如是25。中國消費者權. er. io. 益保護法制化並非一次到位,也不是由政府開始主動進行,最初反而. n. a 是由民眾自我保護的行動展開,因問題產品激起民眾自我保護的意識, v i l C n 逐漸發展成消費者保護運動,而官方也從一開始的虛應故事、設置聊 hengchi U 備一格的機構,直到引起廣大民怨與影響國際聲譽的問題發生,不得 不開始正視進而積極制定相關規範,過程曲折而漫長26。深入而言, 消費者保護法制的基礎植根於消費文化,而消費文化影響廣及貿易、 金融、投資與人才等多層級的流動。先進國家商業化、市場化的模式 伴隨經濟實力的消費優勢文化,逐漸傳播、衝擊與滲透,此種現象也 25. 王亞樵,中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之檢視-以產品責任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 職專班大陸法律組碩士論文,民國 101 年 6 月,第 4 頁 26 中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是在河北省新樂縣於 1983 年 5 月成立。當時有關消費者的維權主要 是以消費者個人自發性的維護權利活動。當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受限於整體法制的不完備-尚未 制定特別規範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法律,遂轉向依據刑法、行政命令、行政法規等規範-即間接影 響消費者權益事項的規範-尋求助力,繞了大圈從整頓市場秩序的過程中對消費者進行間接保護, 可說是消費者運動啟蒙的階段。 17.

(18) 造成中國某種程度的憂慮與反思27。中國從法制沙漠到急起直追,已 非昔日吳下阿蒙,在立法速度和數量展現出積極效率,也顯露追求進 步、走出亞洲及接軌世界的企圖心,本論文也希望能對於中國大陸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發展過程、成效與未來展望加以探討。本文將以 本次修法中關於充實細化消費者的權益、加強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 爭議解決機制以及強化消費者協會的功能等三個面向,來討論新的消 保法實施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影響。.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7. 張筱薏,消費背後的隱匿力量-消費文化權力研究,北京市: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 年 1 月, 第 246 頁至第 258 頁 18.

(19) 第二章 維權路徑一:充實細化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是指法律賦予給消費者以法定權利以及該權利在受 到保護時可以給消費者帶來的應有之利益28。消費者權利和利益兩者 之間聯系緊密。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律明確賦予給消費者的,並且受到 法律的相關保護,它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實現自身目的時的行為尺 度;而消費利益則是消費者通過自身權利的行使進而實現的消費需求。 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實現利益的前提、保證和手段,消費者利益欲有 效實現則依賴於消費者權利的完整存在,是消費者行使權利的結果。 所以說,消費者權利和利益是有機整體,兩者共同構成了消費者權 益。. 政 治 大.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現擁有以下法定權利:(1). 立. 安全權,它是指消費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 ‧ 國. 學. 務的過程中依法享有不受侵害的權利,這是消費者人權的基本內容之 一;(2)知情權,亦稱了解權,它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過程. ‧. 中享有知曉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3)選擇權,在商品交易過. Nat. y. 程中,應本著帄等資源的原則,消費者有充分的自主權來選擇商品或. sit. 服務;(4)公帄交易權,是指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 er. io. 保障產品質量、價格公帄、計量正確等公帄交易的條件;(5)求償權,. n. a 是一項救濟性權利,它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如遭受到身體或財產 v i l C n 損害時,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6)結社權,是消費者依法享有 hengchi U. 的成立社會團體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7)獲知權,是指消費 者有權獲得或依法享有對其自身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8) 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其人格尊嚴、民俗習慣等應得 到尊重的權利;(9)監督批評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有權監 督、批評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等問題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此外,2013 年通過《消保法》修正案規定,消費者在交易過程 中享有姓名、肖像等隱私權這些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可見為了 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隱私權也納入到消法的保護範圍。 28. 日本經濟法學者金澤良雄曾經說過:消費者權利,與其說是權利,莫如說是作為弱者的消費 者的失地恢復的手段。轉引自梁慧星著: 《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杜 1993 年版,第 265~266 頁 19.

(20) 第一節 消費者權利主體的再確認 消費是人們利用社會產品來滿足自身各種需要的過程。消費是一 種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是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之生活目的, 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為消費。消費與生 產為相對的兩個名詞,消費雖沒有固定的模式,惟可以肯定的是生產 絕不是消費。為避免發生混淆,學者專家認為只有在消費者直接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的情形下29,方屬消費行為。換言之,消費指 的是不再用於生產的情形下的最終的消費而言。 消費者為對稱於企業經營者的概念,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同為消. 政 治 大. 費者保護法規範的主要對象,消費者不是企業經營者。有關消費者之. 立. 權利,通常即為企業經營者之義務,二者相輔相成,可以促進生活品. ‧ 國. 學. 質之提昇。企業經營者有時亦為消費者,當企業經營者不是在從事生 產行為,而是在從事消費行為時,此時的企業經營者即為消費者。.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以消費者為中心而制定的,直接目的是保護. Nat. y.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0。然而 1993 年的立法並沒有對消費者進行概念界. sit. 定,只是在第 2 條糢糊規定了消保法的適用範圍。這一糢糊規定導致. er. io. 司法實務中對於消費者的認定存在諸多爭議。調整範圍是消費者權益. n. a 保護法的核心問題。明確調整範圍有助於正確劃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v. i l C n 與其他法律的界線,也有助於法院和行政機關在實務中正確適用法律。 hengchi U 調整範圍的議題也是本次修法過程中爭論較大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四. 個方面:(一)是否修改「為生活需要」的表述;(二)是否將金融、醫 療、教育等納入本法調整範圍;(三)知假買假的行為是否受本法保護; (四)消費者是否限於自然人。對這些問題,本節將做討論: 一、是否修改「為生活消費」所需的表述 近年來,學界針對《消保法》的適用範圍有較多研討。引發這種. 29. 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所謂消費者,是指從事消費之人,亦即購買、 使用、持有以及處理物品或服務之人。 30 消費者就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請求權人,享有對經營者違法或者違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 求權。當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造成消費者的預期利益損害或者固有利 益損害的,消費者即享有請求權。 20.

(21) 爭論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認為《消保法》第 2 條對適用範圍的規定 不夠清晰;二是實務中發生了某些類型的糾紛是否屬於消費糾紛的爭 議,如醫療糾紛、教育糾紛、價格高昂商品的買賣糾紛。另外,金融 危機引起關注的金融領域消費者是否應在《消保法》保護範圍之內也 是近來爭議較高的主題。依《消保法》第 2 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 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這是《消 保法》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同時也隱含對消費者的定義。依此規定, 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人。問題的根源在於法院在審理消費糾紛案件時,有時候會對「生活 消費」作狹義理解,認為它只是用於滿足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購. 政 治 大. 買食品、修理電器等。一旦買賣的標的物為價格較高的物品甚至奢侈. 立. 品(如豪華汽車或者珠寶),法院有時會不認為此類交易屬於生活消費 31. ‧ 國. 學. 。. 從外國的立法情況來看,主要通過界定消費者概念的方式來確定.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的調整範圍。這些國家和地區對消費者的界定主. Nat. y. 要有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模式是通過反向排除的方式界定消費者,. sit. 規定消費者是非以生產經營目的而從事消費行為的人,例如日本《消. er. io. 費者合同法》規定消費者是為經營事業目的之外締結合同的自然人。. n. a 有的則規定,消費者是「非以營業或者職業為目的」從事消費行為的 v. i l C n 民事主體,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消費者是指既非以其營利活動為目的、 hengchi U 也非以其獨立的職業活動為目的而締結法律行為的任何自然人32。英. 國規定,消費者是在其從事貿易或者職業範疇外與經營者簽訂合同的 自然人。歐盟頒布《電子商務指令》 、 《消費者遠程金融服務指令》 、 《消 費者信貸指令》等也均作了類似的規定,將消費者界定為「以行業、 業務或職業以外的目的而進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行為的自然 31. 若是借鑒《德國民法典》和台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的作法,都是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作出 定義,並將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消費法律關系。這種處理模式可以避免目前在司法實務中 存在的以交易價格或者標的物的種類來確定是否屬於消費法律關系。 32 德國民法第 13 條對於消費者之定義,消費者係指「既非基於營業行為,亦非基於獨立之職業 行為之目的而為法律行為之自然人」 ;而企業經營者之概念,則規定於民法第 14 條: 「稱企業經 營者,謂以營業或獨立職業活動而為法律行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有權利能力之人合團體;有權利 能力之人合團體,是指具有權利和負擔債務之人合團體」。 21.

(22) 人」。 第二種模式是正面表述消費者的概念。這又有兩種立法例:(1) 規定消費者是為生活需要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民事主 體。例如,俄羅斯規定,消費者是使用、取得商品或者服務以供個人 生活需要的公民。(2)規定消費者是為個人或者家庭需要購買、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民事主體。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消費者是 指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者家庭目的而購買商品的個人。這種立法例 的用意在於最大限度地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範圍,但是該定義沒有 明確個人目的或者家庭目的的內涵,難以從主觀方面區分個人消費行 為和個人投資經營行為。. 政 治 大. 第三種是混合立法模式。採納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和地區,對消. 立. 費者的界定既有正面表述,也從反向排除。例如,澳大利亞法律規定,. ‧ 國. 學. 消費者既包括為了個人使用或者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購買特定貨物或 者接受服務的人,也包括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超過四萬澳元的個人。. ‧. 同時,還規定,購買人在獲得商品或者服務後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 域而轉賣出去的,不屬於消費者。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規. y. Nat. sit. 定,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者。台. er. io. 灣地區在其發布的一系列相關函釋中規定,所謂消費,係指非供執行. n. a 業務或者投入生產使用,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 v 33. 費 。. i l C n hengchi U. 到底什麽是生活消費?從經濟學上講,生活消費與生產消費相對, 生產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 和發展人類自身;生產消費是指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的 耗費,生活消費是指在人們生存發展過程中生活資料的消耗。換言之, 被生產出來的商品被售出後又進入了下一輪生產過程,產生了新的產 品,這是生產消費;被生產出來的商品售出後被用於人類自身,滿足 了人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則是生活消費。中國消保法對生活消費 33. 依照台灣高等法院 95 年訴字 2092 號判決認為,所謂消費目的,並非僅指經濟學理論上的金 錢消費,還包含達成生活上目的,也就是說,凡是生活上食、衣、住、行、育、樂所為滿足人類 生活慾望的行為都是消費,另外根據經消保會函釋的見解,消保法上的消費僅指「最終型態的消 費」 ,任何中間過程的狀態皆不屬之。 22.

(23) 並未解釋,因此,不管所買商品價值幾何,也不管購買數量多少,只 要購買者購買後沒有將其投入下一個生產過程,也不以轉售營利為目 的,而是用於人自身的生存、發展需求,則該購買者從事的消費活動 即是生活消費,該購買者尌是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尌應受到消法保護 34. 。 本次修法中,關於「為生活消費需要」的表述有著許多爭論,因. 為在實務中對於「為生活消費需要」的理解不盡一致,適用較為混亂, 建議修改為「非以生產經營或者職業活動為目的」 ;或者修改為「為 個人或者家庭需要」 。二是一些意見提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 們的消費結構和消費方式都在不斷發生變化,為生活消費需要已不能. 政 治 大. 完全適應當前形勢,建議擴大調整範圍;或者刪除為生活消費需要的. 立. 表述,規定任何人只要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 ‧ 國. 學. 服務再次轉售,不是為了從事某種商品交易活動,尌應被納入調整範 圍;或者規定凡是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均應適用消費者權益. ‧. 保護法。三是一些意見認為,「為生活消費需要」比較準確反映了消. Nat. y. 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沒有必要修改。對於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er. io. 也包括發展消費、休閒消費等。. sit. 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生活消費內涵的方式解決,使其不但包括生存消費,. n. a 經研究認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圍的規定應當遵循三個 v. i l C n 原則 :一是要有利於正確劃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其他法律的界限; hengchi U 35. 二是要有利於法院和有關行政機關正確適用法律;三是要有利於強化.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生活消費,是指為個 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費物質資料或者精神產品的行為。生活消費 的內涵是豐富的,不能將其僅僅理解為吃穿的消費,它既包括衣食住 行等生存型消費,也包括職業培訓等發展型消費,還包括文化旅遊等 精神或休閒型消費;同時,生活消費的範圍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 34. 某人是否為消費者,並非依其個人之屬性而認定,亦非一經認定為消費者,即固定不變,而 係依該人所為之行為之屬性,就具體個案,分別情形決定其是否為消費者。因而消費者概念,具 有相對性或可變性。相同之行為,其行為之屬性,與「營業」不具有關聯性者,即為消費者,與 「營業」具有關聯性者,即非消費者。 35 參閱賈東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 年 11 月第 1 版,第 7 頁 23.

(24) 發展,過去不認為是生活消費的,現在或者將來可能成為生活消費, 如網絡消費,未來還有可能出現太空旅行消費等。因此,「為生活消 費需要」的表述可以較為科學地反映本法的調整範圍,體現本法特點, 也基本可以劃清本法與其他法律的界限,其他表述或者境外的不同規 定,不一定比這一表述更為恰當。同時,「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內涵 豐富,涵蓋範圍較寬,可以為法律適用留有餘地36。 二、是否將金融、醫療、教育等納入本法調整範圍 (一)金融消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國的司法對於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其實早己開始,不過不是作為 金融消費者來看待,而是作為帄等的金融服務或交易的相對人來看待,. 政 治 大. 沒有採取明顯的傾斜保護。人民法院早己經開始立案審理的案件類型. 立. 包括:保險合同糾紛,銀行類個人貸款,信用卡糾紛,證券合同糾紛. ‧ 國. 學. 案件,委托理財案件。面對大量上升的涉金融消費者案件,司法總體 採取的仍是謹慎介入的態度。中國司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存在著的最. ‧. 主要問題是:沒有形成鮮明的適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主線,仍然用傳 統的裁判思維。此外,只要涉及群體性案件,法院立案尌顯得格外謹. Nat. sit. y. 慎,訴訟程序不暢,嚴重阻礙了金融消費者訴訟權利的行使37。. er. io. 金融市場的飛速發展使金融行業逐漸覆蓋廣大消費者的生活領. n. a 域。例如,有的消費者為了財產的保值增值購買金融衍生類產品或進 v i l C n 行證券基金投資;有的消費者為了養老、醫療、個人安全購買保險類 hengchi U 產品;有的消費者為了提前消費,向銀行申請貸款等。隨著金融領域. 的不斷深化和創新,消費者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展,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問題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 是一種交易活動,個人接受金融服務也是為了滿足財產保值增值的生 活需要。因此,只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一方是為了終極消費的需 36. 參見 2013 年 10 月 27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題發布會 www.360doc.com 37 以美國、歐盟與日本現代消費者保護之立法觀之,在傳統商品與服務部份,著重加強標示的 規範,使消費者在交易發生前即可於獲得適當的資訊後,再作成決定。其次,針對新興商品,尤 其是消費金融領域,包括消費借貸、分期付款,甚至是預付型商品等,消費者未完全享受交易之 商品或服務前,卻已支付全部對價,因而經常發生糾紛。現代社會商業活動與私經濟興盛,消費 者面對的是一個個龐大的金融集團,不論是在議約能力、資訊能力上,均是處於極為不對等的地 位。若僅回歸民法一般債之關係的規定,似乎不足以保護在普遍的消費金融上消費者的權益。 24.

(25) 要,而不是為了從事生產經營或職業活動的需要,尌應當適用消保法。 金融領域中也存在著消費者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情形,例如理財 商品銷售過程中的格式條款、虛假陳述等,有必要對這些領域的消費 者加強保護38。 金融行業錯綜複雜,金融產品與服務種類繁多,目前金融領域涉 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金融產品與服務具有專業性、技術性,金融消 費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更是十分嚴重。金融消費過程中的誘導、 欺詐與傳統消費領域的誘導、欺詐等行為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39。金 融消費雖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某些金融消費與傳統生活消費在本質 上是相一致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並非都是《消保法》所保護的金融消. 政 治 大. 費,其必頇符合生活消費,才能屬於消保法保護。目前多數學者贊同. 立. 對於金融消費應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本框架,輔以專門性法律加. ‧ 國. 學. 以規範。中國現行的金融行業體系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即銀行業、 保險業與證券投資業,但是金融機構混業經營已初步形成,且金融混. ‧. 業經營是金融機構經營的必然發展趨勢。若單獨以行業來區分金融消. Nat. y. 費與金融投資無疑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對於金融領域中金融消費. sit. 者及金融消費,應結合具體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性質和行為目的加以. er. io. 斷定。具體而言應為滿足生活需要,占有、使用金融消費產品與服務。. n. a 金融產品,又稱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場的客體,即交易的對象, v. i l C n 是指需求方出具給資金供給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它是資金承載的 hengchi U. 載體,如政府公債、公司債券、股票、商業票據等。金融產品屬於投 資產品,對於自然人購買金融產品能否適用《消保法》,是否屬於生 活消費範圍爭議最大40。金融產品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 38. 儘管金融消費關係在法律上體現為一種民事關係,但在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領域, 由於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地位和相關資訊量的實質不對等以及大量複雜的格式化金融服務協 議的運用,消費者僅憑自身力量很難實現與金融機構的公平、等價交易。 39 2011.02.07【澳門日報】 。國際消費者聯盟表示,全球每年增加約一億五千萬名新的金融消費 者,部分來自缺乏金融管理或金融保障制度仍處萌芽階段的國家。引發金融危機的原因是消費者 缺乏財務保障,各國的拯救行動祇着眼於穩定金融市場,漠視消費者權益,加上市場存在誤導性 廣告、不公平合約條款及服務收費等,嚴重損害對金融市場認識不全面的消費者權益。 40 盡管金融消費者被定位在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但是消費者傾斜保護也是有限度的,消保法所 要做的是對於已經失衡的雙方地位加以有限度的法律強制校正,但不能在矯枉過正,損害經營者 的合法權益。在金融領域,由於金融消費存在特殊性,這種傾斜保護更應該保持一定限度,並協 調與金融安全、穩定、金融創新與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之間的平衡。過度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也 25.

(26) 自然人因自身經濟實力的增加而持有金融產品,是當代經濟生活中的 一種正常選擇,是一種最基本的理財需要,是避免因社會經濟通貨膨 脹而導致自身經濟損失的必然選擇。雖然性質上與一般投資行為毫無 區別,但是出於實質正義理念和保障公民財產性收入,可以將業務投 資者視同金融消費者41,給予特殊法律護。以是否以投資收益為主要 經濟來源和限定個人投資額的具體數額為標準區分業務投資者和職 業投資者42。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 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按照有關服務 貿易的分類,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下類機構:保險公司及相關服務. 政 治 大. 機構,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機構。主要有銀行存貸. 立. 款業務,支付和貨幣轉移服務,包括信用卡、匯票等資產管理服務、. ‧ 國. 學. 貨幣經紀服務等。金融服務種類繁多,經營機構提供服務的目的不同, 服務性質不同,故此對於金融服務應加以區分,符合《消保法》保護. ‧. 範圍內的金融消費服務應該適用該法保護。. Nat. y. (1)存取款服務:存取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最基本業務。客戶將. sit. 資金以定期或活期方式存在銀行,且存款人可自由支配存款並獲取存. er. io. 款利息。目前銀行存款雖可獲取存款利息,存款利率對於存款業務雖. n. a 有一定影響,但是居民存款更主要的原因是由於貨幣的不易攜帶、不 v. i l C n 易保存等特性,居民將貨幣存入銀行以保障貨幣安全,便於交易與使 hengchi U. 用,因此存取款業務符合生活消費的需要,應受《消保法》相關法律 規範。 (2)消費信貸:貸款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借給客戶的貨幣 資金。貸款業務中,金融機構是債權人,提供貨幣資金,一次性到期 收取本金和利息,或按期收取本息;而客戶是債務人,負有按期還本 付息義務。客戶基於某一目的而產生資金需求,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 會加大金融機構的經營的不合理成本,阻礙金融創新。 41 次貸危機爆發後,美國政府深刻認識到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足,於 2010 年通過《金融監管 改革法案》 ,在美聯儲下設立消費者金融權益保護局;台灣地區依據 2011 年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設立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銀、證、保等所有金融行業的普通消費者投訴;香港地區也於 2011 年成立了香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42 金琰, 《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1 年 3 月,第 35 頁 26.

(27) 構貸款獲取貨幣資金。對於貸款業務應加以區分對待,並非所有貸款 都屬於金融消費43,如為擴大生產規模而向銀行貸款,對於其中的消 費信貸基本應屬於金融消費。消費信貸又稱消費貸款,是金融機構向 家庭提供的以刺激消費、提高個人或家庭消費能力為直接目的,用於 購買耐用消費品和支付服務費用的貸款。貸業務在國外國家十分普及, 其中年美國次貸危機也正是因為信貸業務無序而引起的。目前在家庭 消費結構中,消費信貸十分普及,主要集中在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 款和教育助學貸款,特別是隨著城鎮化加速發展和商品房價格居高, 住房貸款基本上已成為新一代居民消費中的基本消費。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國家助學金貸款基本都屬於消費信貸,為了滿足 生活需要而進行金融消費。. 立. 政 治 大. (3)保險:現代保險基本可以分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兩類。中. ‧ 國. 學. 國《社會保險法》對目前的社會保險加以規範,社會保險是依據法律 規定實施,保險費用一般由國家、單位、個人多方承擔,以維護社會. ‧. 公帄正義為原則,承保機構也是政府制定的非盈利性機構,因此各類. Nat. y. 社會保險,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並不屬於. sit. 簡單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消保法》的調整範圍。根據中國《保. er. io. 險法》的規定商業保險是投保人以支付一定貨幣為代價,與保險人約. n. a 定於發生特定事故或滿足特定條件時由其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合同行 v. i l C n 為。商業保險是由投保人自主選擇保險公司、保險種類等,承包機構 hengchi U 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公司。目前的商業保單基本都是格式合 同,提高了經濟效率,但是同時也增加了投保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因 誤解、或被欺詐而增加的風險。保險的基本功能尌是經濟補償,以通 過風險分攤、轉移等方式補償投保人在發生因特定事故造成的損失。 傳統意義上的商業保險法律關系中投保人支付貨幣以獲取保險公司 提供的保險服務,以滿足防範風險,保障正常生活的需要,符合生活 43. 消費者貸款,就字義言,係指個人因為消費 (消費者) 而有融資需求所辦理的貸款,例如個人 因為購買房屋而辦理的購屋貸款、或個人因為購買汽車而辦理的購車貸款等。惟雖依字義,消費 者貸款應為使用於消費的貸款,但實務上有些消費者貸款,銀行並無法限定其只能使用於消費, 例如小額信用貸款,銀行無法控管借款人將貸款使用於消費或使用於投資週轉。因此,有些銀行 將個人辦理的貸款,無論其貸款使用於消費、投資週轉或其他,皆統稱為「個人貸款」 ,不以「消 費者貸款」名之。 27.

(28) 消費的概念和範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法調整的範圍44。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保險公司以不斷推出新的保險產品與服務 吸引消費者,實現經營獲利。近幾年發展的保險產品中,突破以保障 功能為主的傳統保險產品,新出現的財產險中投資型保險產品與投資 連接保險的人身保險等保險產品引起社會關注。其中,投資型保險產 品可分為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和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前 者收益率是固定的或跟隨銀行存款利率浮動,不存在虧損風險,是一 種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本保息的產品;後者既有收益也有虧損的 可能,具體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擔,具有投資風險。傳統的保險法 律法規已無法合理規範此種具有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有. 政 治 大. 學者主張以將其置於證券或信托的監管下,改革和完善保險合同法,. 立. 更加註重引進私法責任機制,改變過度依賴公法責任機制以懲罰違法 45. ‧ 國. 學. 者的現狀 。對於此類保險產品,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本規範, 輔以專門性法律加以規範更加有利於實現公帄正義,保護弱者的合法. ‧. 權益。從根本上說,此類保險基本功能仍是保障,保障投資人的正常. Nat. y. 生活,屬於滿足生活安全性需求的消費;購買此類保險在具有保障生. sit. 活質量功能的同時,具備一定的獲取投資收益的功能,對於自然人而. er. io. 言是有效利用自有閑散資金的有效方式,既能避免將資金運用於投資. n. a 領域而面臨的高風險,也能必頇自有資金閑置而社會通貨膨脹帶來的 v. i l C n 資金躍值,損害自身利益;有利於保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同權益 , hengchi U 以傾斜性保護約束保險人,督促其履行經營者的義務並承擔責任。 (二)醫療服務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一直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難點。近來年隨著 醫療機構改革,部分醫療機構市場化經營,社會醫療美容整形機構不 斷增多,患者在醫療機構醫療過程中受損害的情形越來越多。但是對 44. 保險消費關係因與保險有關,且又以消費為目的,因而兼具保險關係與消費關係二種特質, 在法律適用上即有可能發生保險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競合的問題。對於保險消費關係,在處理上應 該要「尊重保險專業的特殊性」 ,以保險專業原則去規範保險交易行為,因而保險法有規定部份 應優先適用;另外,也要「確保保險交易的公平性」 ,以契約公平原則去檢視保險交易契約行為, 故亦有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 45 周誌,我國保險產品的新發展與法律應對一以投資型保險的法律規制為中心,中南財經政法 大學研究生學報,2013 年第 1 期,第 150 頁 28.

(29) 於醫療糾紛是否應當納入《消保法》的適用範圍,對此認識並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規將醫療糾紛納入《消保法》的範圍。如浙江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隱 私權及醫療機構診療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明確把醫患 關系納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福建省《實施<中華 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也明確把醫患糾紛納入《消保 法》的領域,但絕大多數省份,對此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理論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醫療糾紛不能適用消保法,理 由是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決定了醫院 不能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商品經營者,醫院提供醫療、預防、保健、康. 政 治 大. 複等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社會效益第一46。醫院的醫療行為也. 立. 不是消保法規定的普通消費行為,而是一種特殊消費行為。同時,患. ‧ 國. 學. 者也不是消費者,醫院的醫療消費仍然堅持執行政府的指導性價格, 不採取市場的隨行尌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費用也與得到的診療服務. ‧. 不是等價交換。因此,醫療糾紛不能適用消保法。47. 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醫療服務需求屬於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Nat. sit. y. 完全符合《消保法》適用於商品、服務兩類消費關系的規定要求48。. er. io. 患者是通過付費來獲得醫療服務的,這些費用便成為醫院提供醫療服. n. a 務的對價,因此雙方之間無疑是一種生活消費關系。將醫院與患者之 v i l C n 間的關系認定為消費關系的意義在於:一方面,明確患者作為消費者 hengchi U. 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如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索賠 權、接受服務時其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權利等。另一方面,患者作為 消費者在其權利受到侵害以後,特別是因為醫院的重大過失引起醫療 事故,造成病人的人身傷害,病人可以尋求消協等消費者團體的保護, 這是非常必要的。因為消費者的弱者地位決定了消費者與經營者不具 46. 在台灣關於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也有正反兩面的見解,有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而認 為應適用消保法。若醫療服務要適用在消保法,解釋上應認為為限於因醫事人員「故意或重大過 失」所致之損害,病人始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47 陳栓青、王松芳:《對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醫療糾紛的不同見解》,《中華醫院管理雜志》 1999 年第 12 期第 8 頁 48 尤其是在醫患關系中,醫生在整個醫療活動中處於主導和優勢地位,由於醫療服務的技術含 量高,信息不對稱,使得患者一般處於缺少充分選擇權的被動地位,其弱者身份更加突出,因此 也需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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