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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維權途徑二:加強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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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合格證明尌免除其他舉證義務,還要證明商品在物流、倉儲、移交 等環節完好。經營者常以售後服務點出具的故障診斷報告作為是否承 擔責任的主要依據,然而廠家維修人員的檢測結論和廠家指定的售後 維修中心的檢驗結論只能作書證,有利於消費者時,在法律上是對消 費者投訴事實的承認,屬於自認範疇,免除了消費者對該事實的舉證 責任;不利於消費者時,屬於雙方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但都 沒有足夠的證據來否定對方證據的情形,如果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則 可能更多地支持消費者。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在中國大陸舊《消保法》第 49 條的起草過程中(2013 年修法後 已改為第 55 條),對於是否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有著正反意見的 討論121。持肯定見解者基於反應社會現狀、打擊假冒行為以及外國立 法例的參考等理由而認為,對於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除依 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一般的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的 責任,以真正實施民間實行的「缺一賠十」制度122,且唯有通過利益 機制途徑以鼓勵消費者與違法經營者作鬥爭,方能杜絕假冒行為。此 外,其亦認為將外國行之多年且有效率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民事責 任引入侵害消費者權益之賠償中,方能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

而持反對見解者立於法律主體性、傳統民事補償性賠償制度以及避免 不當利益分配等理由而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係屬帄等的法律主體,

其間並不存在懲罰的問題,即使經營者實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之行 為,亦僅能依照民法通則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123,此外,其亦認為對 於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牟取暴利的經營者,應由行政機關進行處罰,

沒收非法所得並課予罰款,而非將罰款給予某個具體的消費者,蓋因

121 參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1993 年 12 月,第 117-118 頁

122 在民間市集貿易中,經營者通常喊出「缺一賠十」的商業經營口號,以吸引消費者上門與其 交易,因此,將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規定於《消保法》中,可謂是把實務的作法提升為具有法律效 力的行為規範,並且符合現實的社會現狀。

123 懲罰性賠償金,乃英美等國家普通法系之特色,指基於懲罰及遏阻之目的,而命加害人在賠 償被害人實際損害外,又另行給付予被害人之金額。反之,德、法、義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認為 懲罰性賠償金以制裁與處罰為基礎,違反民事損害賠償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本旨,遂不予承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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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之不法行為涉及到全社會的整體利益而非僅僅某一消費者而 已。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參酌正反意見後決定將懲罰性賠償金制 度引進於《消保法》中,以反映社會各界強烈要求對侵害消費者合法 權益之違法行為予以嚴厲制裁的呼聲。況且若參照《消保法》第 6 條 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 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 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 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是故,該法明文規定「社會監督」為消費 者合法權益中之保護手段之一。故而,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規定於《消 保法》中,可謂是鼓勵消費者進行社會監督最佳的法律手段。

近年來中國的食品安全事故頻繁,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溝 油、染色饅頭等眾多事件連續發生,製假、販假行為履禁不止,這給 消費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同時也嚴重打擊消費者的消費信心。為進 一步強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打擊製假販假和生產銷售劣質商 品的經營者,有必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

以鼓勵受侵害的消費者起訴部法經營者,獲得比實際損害額高的賠償;

懲罰不法經營者,經營者一旦實施詐欺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頇支 付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威懾潛在的不法經營者,預防類似的不法行 為再度發生,淨化市場環境。中國學者楊立新認為《侵權責任法》規 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本思路同樣可以適用於《消保法》的修訂。《消 保法》其實也不是要建立一個類似於英國或者美國那樣的全面的懲罰 性賠償責任制度,而是僅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 作出規定。因此,修訂《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的基本思路 應當是:第一,保留現有的產品欺詐和服務欺詐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 度;第二,吸收《食品安全法》第 96 條規定的食品致害懲罰性賠償 責任的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中規定惡意產品致害的懲罰性賠償 責任的規定,建立全面的產品欺詐致害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第三,

補充服務欺詐造成損害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以制裁服務欺詐造成 損害的經營者;第四,適當提高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標準,確定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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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標準124

王利明教授根據中國的實際狀況並結合外國的相關實踐經驗總 結並歸納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四個特徵125,這四個特徵也被被學界普 遍接受。四個特徵分別是:第一,從目的與功能角度分析,補償性損 害賠償的主要目的主要是填補損失,而懲罰性賠償制度除了填補損失 之外,還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所以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補償性與懲 罰性雙重功能。其主要目的和功能是懲罰和制裁加害人的行為,以達 到遏制不法行為的再次發生。第二,以賠償標準角度分析,補償性損 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賠償標準,懲罰性賠償不僅要以實際損失為賠償 標準,同時還需考慮很多因素,如主觀動機、賠償能力等相關因素。

第三,從懲罰性賠償數額角度分析,補償性的賠償金額是以受害者實 際所遭受的損失為標準,而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同於補償性賠償 的原則,是以超出實際的損失為賠償的原則。第四,數額能否約定的 角度分析,補償性損害賠償大多可以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而懲罰 性賠償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於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中究竟係屬何種法律責 任性質之問題,足以影響受害消費者的民事請求權基礎以及該條文的 構成要件與賠償範圍,故實有必要對其予以探究並加以釐清,方能正 確適用該條文。首先,從本質上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民事責任,

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特點126。蓋因所謂的民事責任係指民事主體違反 民事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之義務,損害他人之民事權益,而依法 應承擔的責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指的是經營者違反該法之規 定或者違反其與消費者間約定的義務,損害消費者之民事權益,依法 應承擔的責任,應屬於民事責任制度之一環。第二,消費者權益法護 法的民事責任又具有其特別之處,而與一般民事責任相區別。蓋因尌 適用主體而言,前者係以經營者為民事責任的適用主體,後者則以任

124 楊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成功與不足及完善措施,清華法學,2010 年第 3 期,第 19 頁

125 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原載於中國社會科學第 4 期,2000 年。參訪中國民商法律網〈學 者論壇〉,http://www.civillaw.com.cn,2002/01/03)。

126 參閱李昌麒、李明月,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北京市,第 1 版 1 刷,1997 年 7 月),

第 313 至 3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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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國家而適用的主體;而尌民事 責任原則而言,前者係對於消費者權益為特別保護而確立,故除具有 傳統民事責任之補償性原則外,尚具有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存在;後者 則是基於民事主體當事人地位帄等原則而確立,故僅具有傳統民事責 任之補償性原則存在127。因此可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民事責任屬 於傳統一般民事責任制度之一環,雖以補償性原則為基礎,但又具有 與傳統一般民事責任相異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另外,依民事責任的發生基礎來看,主要為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 二種。前者係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侵害消費者的人身、財 產權利,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主要係商品與服務的侵權責任 與直接侵害消費者人格權的侵權責任;後者係指經營者違反合同法規 定的義務而對消費者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其主要係違約責任。消費 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乃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制度,

其究竟係屬民事責任中的侵權責任亦或是合同責任,實有探究之必要。

蓋因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頇建立在一定的基礎法律關係之上,而懲罰 性賠償金係屬侵權責任或是合同責任,影響著受有損害的消費者究竟 應依合同上的請求權還是依據侵權的請求權來要求實行欺詐行為的 經營者負擔懲罰性賠償金之責任,故其民事法律責任性質的確認與否,

影響著消費者的請求權基礎,且亦涉及到懲罰性賠償金責任成立的構 成要件及其賠償範圍,而應先加以解決。關於此點,吾人認為該懲罰

影響著消費者的請求權基礎,且亦涉及到懲罰性賠償金責任成立的構 成要件及其賠償範圍,而應先加以解決。關於此點,吾人認為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