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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的體操科的規定與實施

第三章 中等學校的體育課程

第一節 中等學校的體操科的規定與實施

誠如第二章第一節所述,1896(明治 29)年臺灣總督府成立以教學及語言 學習為主的國語學校,並分為師範部及語學部及設有附屬學校。語學部分為供 本島人就讀的國語科及供日本人就讀的土語科,兩者皆有體操之課程,每週上 三小時,教授要旨為:「經常矯正姿勢、均衡肢體成長,保持健康的身體和快活 的精神,並養成能遵守規律之習慣」,規定與前文看到的附屬學校無異,不過土 語科要上普通體操及兵式體操,國語科僅上普通體操。2

1898(明治 31)年國語學校校長町田則文基於日人攜帶家眷來臺者漸多,

超過學齡之子弟倍增,以及該校亦有即將由附屬學校畢業的學童,為了不使上 述兒童的教育受影響,設置中學教育實有急迫性,故於以日人就讀第四附屬學 校附設尋常中學科,3即為中學校之前身。這所五年制的學校必修科目有倫理、

1 日本時代的中等學校除了中學校之外,尚包含農業、工業、商業等職業學校,其體操科教學 之規定與中學校並無太大不同,故不另作法規詳細之討論。

2 「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規則ヲ定ム」(府令第三十八號),《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29 年 09 月 25 日。

3 臺灣教育會編,《臺灣教育沿革誌》(臺北:臺灣教育會,1939),頁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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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及漢文、英語、歷史、地理、博物、物理及化學、習字、圖畫及體操科,

並得加入唱歌科為隨意科目,體操科要上普通體操與兵式體操。4

1902(明治 35)年中學科改為中學部,廢止原來的語學部土語科,同時將 語學部國語科改稱為國語部,四年制中學部供日人就讀,三年制的國語部供臺 人就讀。中學部的體操課程依據日本文部省於 1901(明治 34)年公布的「中學 校令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體操以使身體各部位均齊地成長並強健之,使四肢的動作靈活、精神快 活、使其剛毅,同時養成守規律、尚協同之習慣為要旨。

體操教授普通體操及兵式體操,普通體操教授矯正術、徒手體操、啞鈴 體操、球竿體操及棍棒體操;兵式體操教授柔軟體操、器械體操、各種 小隊教練及中隊教練。5

每週上三小時的體操課。國語部則依「國語學校規則」,一年級上遊戲及普通體 操,二年級後增加普通體操,一、二年級上五小時,三年級縮減為三小時。61905

(明治 38)年「國語學校規則」修正,中學部延長為五年,國語部延長為四年,

國語部的體操科一至三年級上四小時,四年級縮減為三小時。7

不過,國語學校在最初設計上即是作為本島人子弟之教育機關,內地人與 本島人在教育的本質上即有所不同,中學部設於國語學校內在管理上諸多不便,

4「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規程中改正」(府令第八號),《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31 年 03 月 04 日。

5「中学校令施行細則」(文部省令第三號),明治 34 年 3 月 5 日,收錄於静岡県立浜松中学校,

《静岡県立浜松中学校一覧 明治 35 年 1 月》(静岡:県立浜松中学校,1902),頁 8-9。

6「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規則」(府令第五十二號),《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35 年 07 月 06 日。

7「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九十一號),《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3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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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使國語學校中學部獨立為臺灣總督府中學校。81907(明治 40)年公布「臺灣 總督府中學校規則」,這所中學校以對內地男子施行必要高等普通教育為目的,

教學科目中,體操為必修並包含運動及遊技,運動遊技的內容包含擊劍、柔術、

游泳、遊艇、棒球、足球及草地網球,根據該規則所附之學生學寮(宿舍)每 週行事表(圖 3-1)可見,體操、運動遊技、競技等體育課程與戶外勞動、博物 採集、遠足等戶外的活動皆安排於午後,且每週需授課三小時。1911(明治 44)

年調整中學校的學科課程及授課時數表,體操課每週授課三小時,內容為普通 體操及兵式體操,91915 年則在一、二年級增加「遊戲」一項。10

圖 3- 1 1907 年臺灣總督府中學校第一部學生學寮每週行事表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中學校規則」,《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40 年 05 月 20 日,府令第三十二號。

8 臺灣教育會編,《臺灣教育沿革誌》,頁 729-730。

9「臺灣總督府中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七十一號),《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44 年 10 月 04 日。

10「臺灣總督府中學校規則改正」(府令第五十二號),《臺灣總督府府報》,大正 03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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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臺灣仕紳極力爭取下,總督府於 1915(大正 4)年同意設立公 立臺中中學校,供本島男子受中等普通教育,不過修業年限較總督府中學校少 一年。根據該年 4 月以府令第 2 號訂定的「臺灣公立中學校規則」,體操科目標 為:「身體各部均齊發育,身體強健,動作機敏,精神快活與養成守規律的習慣」, 教授內容為教練及體操,每週上課兩小時。111919(大正 8)年因應「臺灣教育 令」的發布,「公立中學校」改稱為「公立高等普通學校」,並發布「臺灣公立 高等普通學校規則」,體操科教授目標及每週上課時數承襲公立中學校時代之規 定,但加入「遊戲」一項。121921(大正 10)年再次修正「高等普通學校規則」,

體操科增為三小時。13

1922(大正 11)年「新臺灣教育令」公布,中等學校以上開始日、臺共學,

新頒布的「中學校規則」中,體操科目標為:「身體各部均齊發育,身體強健,

動作機敏,培養快活、剛毅、堅忍持久之精神,與守規律、尚協同之習慣」。教 授內容除了教練及體操,視情況可教授運動生理學,以及擊劍及柔術,每週三 小時。從目標來看,更加強調男性特質的「剛毅、堅忍」之精神。14中等學校的 體操課程在此也從日、臺雙軌制合而為一。

1925(大正 14)年日本國內通過的「陸軍現役將校學校配屬令」,實施「學 校軍事教練」,規定中等學校以上校園配屬軍人。其背景在於一次大戰結束後,

日本國內隨著世界潮流進行軍縮,陸軍被裁掉 4 個軍團,這些原該被資遣的現

11 「臺灣公立中學校規則」(府令第二號),《臺灣總督府府報》,大正 04 年 02 月 11 日。

12 「臺灣公立高等普通學校規則」(府令第四十六號),《臺灣總督府府報》,大正 08 年 04 月 20 日。

13 「臺灣公立高等普通學校規則」(府令第六十一號),《臺灣總督府府報》,《臺灣總督府府報》, 大正 10 年 04 月 26 日。

14 「臺灣公立中學校規則」(府令第六十六號),《臺灣總督府府報》,大正 11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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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軍人被派到學校教授「軍事教練」,可避免現役軍人失業的問題。15這樣的學 校軍事教練由文部省主管、陸軍支援,一般仍以教練或學校教練稱之,施行對 象是小學校畢業者,各中等學校、專門學校、高等學校及大學生等,在徵兵適 齡前者,接受此訓練可依其結果,數年後可減少在營年限,而施行目的主要有 1.使身體剛健 2.創造有節制的國民 3.養成國民的團結心等三點。16日本內地於 1925(大正 14)年 6 月開始實行學校教練,原欲使各殖民地得以同時實施,並 規定共學之學校亦無例外同需實施,私立學校則可透過申請派遣教官前往,17但 由於有殖民地人士的抗議,18總督府方面亦有預算等困難,19延於隔年 1926(昭 和 1)年 4 月正式實施。20從此之後,中等以上學校普通體操及遊戲競技仍有體 操老師授課,教練課程由配屬教官進行授課。然而,並非將校配屬之後,才開 始有軍人進入學校,例如 1925(大正 14)年臺中中學校有一位山澤平治老師,

其為陸軍步兵中尉,係以囑託身分進入臺中中學校,並擔任該校之舍監。21

軍事教練正式實施,對於中等學校的體育課程主要有三大影響:

(一)教練教授項目增加

臺灣總督府以訓令第三十五號公布「教練教授要目」,其內容如下表 3-1:

15 福田健一,〈日本帝國與臺灣殖民地教育法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1 年,頁 79-81。

16 〈軍事敎練之目的〉,《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1924 年 8 月 3 日,第 4 版。

17 〈臺灣之軍事敎練〉,《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1925 年 7 月 5 日,第 4 版。

18 〈軍事敎練與植民地〉,《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1925 年 3 月 3 日,第 4 版。

19 〈臺灣之軍事敎練〉,《臺灣日日新報》,1925 年 7 月 5 日,第 4 版。

20 〈靑少年軍事敎練 臺灣四月開始〉,《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1926 年 2 月 25 日,第 4 版。

曾有報導指出 1926 年也有困難,預定於 1927 年實施,可見〈各植民地の軍事敎練實施は 十 六年度よりか〉,《臺灣日日新報》,1925 年 12 月 21 日,第 2 版。

21 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http://who.ith.sinica.edu.tw/mpView.action,查詢日期:20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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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上述討論可知,將校配屬之後,中學校的體操課程因新增教練科而增 加授課時數,教練課程由配屬將校單獨授課,學習更多軍人必備技能及常識,

每年另需增加野外軍事演習,教練課程於中等學校體操科顯得最為重要。日本 內地由於「教練教授要目」之公布,於 1926(大正 15)年以文部省訓令第 22 號 公布新版的「體操教授要目」。臺灣方面原使用 1917(大正 6)年因應本島氣候 風土,另行調查的「體操教授要目」(詳見第二章第一節),此時臺灣總督府隨 即因應內地之調整,以訓令第 31 號公告廢止大正 6 年以訓令第 9 號公布之學校 體操敎授科目,準用日本文部省訓令第 22 號版本,28新版的要目修正的理由與精 神如下:

1. 依據大正十四年四月 13 日文部省訓令第六號,伴隨著教練教授要目的改正,

當然有更改之必要。

2. 對於競技運動的急速發達,就學校教育的立場健全地發展它是必要的,需 加入新競技運動的基本訓練。如競技運動持續被國民關心般,一般學生感 受到兒童競技運動的趣味及快樂,但誤將競技的精神走向技術,甚至有心 者將勝敗作為目標的現象令人深感不安。

3. 由於我國的學校體操採瑞典主義的體操發展,在歐洲各國最近發表所謂的

3. 由於我國的學校體操採瑞典主義的體操發展,在歐洲各國最近發表所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