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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學校的體操科的設計與實施

第二章 初等學校的體育課程

第一節 初等學校的體操科的設計與實施

日本領臺初期由於情況特殊,教育制度採臨時施設,並無制定有系統的學 制,僅公布必要的學校官制,其施行上的細則由府令規定。領臺初期的初等教 育,在「臺灣教育令」制定之前國語傳習所及國語學校的附屬學校時期的相關 規定係依府令公布的「國語傳習所規則」及「國語學校規則」。小、公學校方面,

公學校是依敕令公布的「臺灣公學校令」,以及以府令公布的「臺灣公學校規則」, 1907(明治 40)年「臺灣公學校令」改由律令發布。小學校則是依府令公布的

「臺灣小學校規則」,以及沿用日本內地以敕令公布的「小學校令」。其後伴隨 著時局的變化以及島內風土民情之提升,於 1919(大正 8)年 1 月以敕令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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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公布「臺灣教育令」,臺灣人的教育組織自始進行整備,但仍有別於日本內地 的系統。直到 1922(大正 11)年以敕令第二十號公布新的「臺灣教育令」,並 於同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改正之後以往內臺人不同系統的教育制度在同一法 令之下進行統一,除了內地有別以及師範教育有部分不同之外,其餘皆依日本 內地的制度。1922(大正 11)至 1941(昭和 16)約 19 年的時間臺灣的教育制 度皆依「臺灣教育令」進行經營與施設,直至 1941(昭和 16)年 3 月,為了相 應日本內地的「國民學校令」之公布,臺灣本島的初等教育也依國民學校令,

至此除了師範教育有些許差異外,臺灣的教育制度大致與內地相同。1

釐清初等教育的教育法制及相關法源之演變後,以下將就 1896(明治 29)

至 1941(昭和 16)年間,臺人所就讀的初等教育,包含國語傳習所、國語學校 及公學校,由不同時期的規則窺探體育課程制度之演變。

日本領臺之後,總督府有鑑於通譯及教育人才之必要,出資設立國語傳習 所及國語學校,後者為師範學校之前身,負責培養初等教育師資,並設有附屬 學校供以教學實習,國語傳習所及國語學校附屬學校是為本島初等教育之始。

1896(明治 29)年國語傳習所成立,其顧名思義是為「傳習國語之所」,分設於 全島 14 處主要市鎮,一方面招收 15-30 歲已具先備知識者,培養速成的通譯人 才(甲科),一方面則設置乙科收容 8-15 歲的適齡兒童,為初等教育做準備(乙 科)。同年 6 月以府令第 15 號頒布「國語傳習所規則」,其中教學科目甲乙科皆 要上國語、讀書、作文,乙科另增加習字及算術,體操最初並非必修科目,而 是與地理、歷史及唱歌等科得依地方情況可增加教學,同規則第 19 條更詳加規 定:

若需增加地理、歷史、唱歌、體操任一科目或數科目,得權宜減少國語

1 外務省編,《外地法制誌》第 5 卷(東京:文生書院,1900),頁 27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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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遊戲與普通體操,第三學年後,僅教授普通體操。7如同第四附屬學校規程之 規定,體育課也有漸次教學的觀念,在低年級先導入較為簡單的遊戲,再逐漸 增加普通體操的份量。

1901(明治 34)年 9 月 3 日以訓令第二九五號公布「臺灣公學校設備規程」:

第二條指出:

校地內應設可充為體操場之適當場所,若依地方之情況無法設於校地內,

須設於學校附近。

體操場為方形或類似形狀,應依兒童人數配以適當之土地面積。

體操場之部分應盡可能建造防雨、避熱之設備。8

強制規定每所公學校都須設有操場,且操場面積須配合學生人數提供足夠的空 間,且能供雨備、避熱之用,有助於體育課程之進行。另外,同日以訓令第二 九六號頒布的「臺灣公學校編制規程」第四條規定:修身、體操、唱歌、裁縫 等科目得將數個年級的全部或部分之兒童合班教授之。9各校因學生人數、教師 等情況之不同,得以在部分科目跨班甚至跨年級上課。

1904(明治 37)年以府令第 24 號新公布「臺灣公學校規則」,條文從 24 條增為 44 條,有關體操科教學規定於第 14 條,全文如下:

第十四條

體操以使身體各部分均齊地成長、使四肢的動作機敏,保護增進全身的健 康、精神快活,同時養成守規律、尚協同之習慣為要旨。

教授此科最初做適當的遊戲,逐漸加入普通體操。

7 「臺灣公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十一號),《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31 年 11 月 6 日。

8 「臺灣公學校設備規程」(訓令第二九五號),《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34 年 09 月 03 日。

9 「臺灣公學校編制規程」(訓令第二九六號),《臺灣總督府府報》,明治 34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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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體操科教授要目」之調查與依據報告書公布之要目,1910 年代中期 起,許多學者撰文說明公學校體操科的條文規定及意義,或依據要目進行說明,

例如 1916(大正 5 )年大稻埕公學校教諭砥上種樹曾發表〈訓育上より見たる 公學校の體操科〉一文,指出公學校體操科要旨「體操以使身體各部分均齊地 成長、動作機敏精神快活,以增進健康、同時養成守規律、重節制之習慣」,實 可分為身體與訓育兩方面:

一、在身體方面

1. 「身體各部位均齊地成長」:身體各部位均齊地成長,可滿足人生生活所有 一切,若只有局部發達,無法養成完全的身體,因此不完全的部分需予以 矯正。

2. 「動作機敏」:公學校的兒童與日本內地兒童相比,較缺乏敏捷與活潑,雖 然是因臺灣為熱帶性氣候此點能了解,但體操科的教授正是需要改善這些 缺點。

3. 「增進健康」:體操科能增進兒童的健康,雖然並非一朝一夕的達成,但經 過一年或兩年,即能看到顯著的成果。又如姿勢不正確者,在體操科予以 矯正,平常也不倦怠的注意他,即能一點一點地改變。

二、訓育方面

1. 「精神快活」:健全的精神根植於健全的身體,身體健康與否會影響精神,

換言之精神快活與否會影響到身體健康與否,沉默抑鬱的兒童在遊戲、體 操之時感到很快樂、有興趣,身體衰弱者也從遊戲、體操或唱歌之中感到 精神愉快,能使身體得到良好的發展。

2. 「守規律、重節制的習慣養成」:體操是實際操作的科目,在修身科的說明 若無實踐則無存在之必要,體操科是養成習慣最佳的科目,明記規律、節 制等德目之要旨,更需於透過體操科來養成,此點不得輕忽。23

23 砥上種樹,〈訓育上より見たる公學校の體操科〉,《臺灣教育》166(大正 5 年 3 月),頁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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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體操科的教學要讓兒童的頭、軀幹、四肢、各內臟器官圓滿的發育,

能隨心所欲的進行各項動作,更要養成兒童活潑、快活的精神,並能服從師長 的命令,將守規律的精神應用於生活上,其餘體操教學要旨上可見的「使其剛 毅」、「尚協同」亦屬精神層面之規定。另有 1918(大正 7)年國語學校助教授 砂本靖二編寫的〈臺灣總督府學校體操教授要目準據公學校體操科教授要目〉,

指出體操科每一小時主要進行三部分:起→運動中→終。每一堂課一開始即藉 由「教練」進行整隊,接著進行遊戲或普通體操,有時在即將下課前再次進行 整隊,最後調整呼吸下課。24確立了公學校體操科的授課方式,以及普通體操、

教練及遊戲等項目之時間分配。

1919(大正 8)年臺灣總督府以敕令第 1 號公布第一次「臺灣教育令」,係 為規範臺灣人教育之法令,第五條規定普通教育須留意「身體之發達」。251921

(大正 10)年 4 月 24 日廢止「公學校令」,26同日發布新的「公學校規則」,體 操科的教授要旨與以往公學校規則,僅十九條第三項「依體操的授課所學到的 姿勢,務必使其經常保持之」修正為「依體操的授課所學到的姿勢及規律,務 必使其經常保持之」,公學校體操教學中更加強調「規律」之重要,修業六年及 修業四年的學生,每年需上體操、教練與遊戲,比較特別的是一至四年級每週 與唱歌科合上三小時,五、六年級卻減少一小時,僅上兩小時(四年制皆為三 小時)。27

1922(大正 11)年,由於一戰以來國際情勢與朝鮮爆發三一運動之影響,

總督府於 2 月 4 日公布新修正之「臺灣教育令」,取代 1919(大正 8)年的版本,

24 砂本靖二,〈台灣總督府學校體操教授要目準據公學校體操科教授要目(一)〉,《臺灣教育》

188,頁 30-32。

25 「臺灣敎育令」(敕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府報》,大正 08 年 01 月 04 日。

26 「臺灣公學校令廢止」(律令第六號),《臺灣總督府府報》,大正 10 年 04 月 24 日號。

27 第十九條第一項為體操以使身體各部位均齊地成長、動作靈活,增進健康,同時養成守規律、

重節制之習慣為要旨。「臺灣公學校規則中改正」(府令第七十五號),《臺灣總督府府報》,大正 10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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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臺灣人與內地人教育有別之情況,中等學校以上採「日臺共學」,初等教育 則依常用國語與否(日語能力)作為小學校與公學校之區別,這次的改變,中 等教育以上大抵而言依日本內地學制,但公學校教育及師範教育仍有部分採用 臺灣特別制度,吉野秀公稱此時為「臺灣教育確立的時代」。28

因應「新臺灣教育令」之公布,同年 4 月 1 日分別以府令第 64 號及 65 號 公布「臺灣公立小學校規則」29及「臺灣公立公學校規則」,30這次的修正後,小、

公學校的體操相關規定如下表 2-1 所示相當接近,承如前述,以往公學校的體操 科在教學要旨上並無法看到「使其剛毅」之字眼,因與兵式體操(教練)之教 授有關,雖然 1918(大正 7)年的公學校的規則已見教練之蹤跡,但當年並無 教授要旨上之修正,直至這次新公布的規則中,小、公學校一致為「從體操、

教練及遊戲之簡易動作開始」,亦能見到「使其剛毅」一詞。除了公學校的體操 課較小學校每週少一個小時之外,公學校六年制與小學校六年制的課程相當接 近,且公學校的高等科與高等小學校亦無太大之差別,初等教育的體育課程漸

教練及遊戲之簡易動作開始」,亦能見到「使其剛毅」一詞。除了公學校的體操 課較小學校每週少一個小時之外,公學校六年制與小學校六年制的課程相當接 近,且公學校的高等科與高等小學校亦無太大之差別,初等教育的體育課程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