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華民國與菲律賓入漁權交涉…

第四章 中華民國入漁權之發展

第一節 中華民國與菲律賓入漁權交涉…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四章 中華民國入漁權之發展

漁業權的概念隨著時空演進而有所變化。二戰以前,漁業權僅為附 屬於領海之下的「專屬漁業權」;為沿海國領土之延伸,海洋中的所有 資源為國家所獨占,他國不得汲取之。隨著造船以及冷凍技術的發達,

遠洋漁業在戰後蓬勃發展。漁業權的概念除了漸漸脫離領海的範疇之 外,也逐漸發展成「專屬漁業權」與「入漁權」兩種概念,各國得以透 過技術合作、付費等方式,合法地進入他國領海或經濟海域內捕魚;國 府為確保其遠洋漁業的發展,亦於戰後開始展開對外入漁權交涉。

對外入漁權交涉隨著各區域間的地理環境、政治局勢以及國際關係 之不同而雜揉著諸多變因,若欲釐清中華民國戰後對外入漁權的發展過 程,必須針對不同時期具有代表性的入漁權交涉進行個案分析;因此,

本章首先將以對菲律賓交涉為例,探討中華民國在戰後發展入漁權的嘗 試與困頓,以及國府於 1971 年退出聯合國之後,在對外入漁權交涉策 略的發展與演變。

第一節 中華民國與菲律賓入漁權交涉

一、 爭議的緣由

菲律賓自 1565 年遭西班牙統治後,其中歷經了美國的統治以及日 本的佔領,直至1946 年 1946 年 7 月 4 日方獨立成主權國家。由於臺灣 與菲律賓地理位置比鄰,尤其是漁業皆為雙方主要產業之一,在經濟上 始獨立的菲律賓,自當加強保護其天然資源,如此使得其與臺灣在戰後 出現了漁權爭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加注意。

圖4-1 臺灣漁輪作業區域略圖5

圖說:斜線區為臺灣漁船在菲律賓附近海域作業區域

嗣後,中華民國與菲律賓間的漁業問題並未隨著國共內戰邁入尾聲 而有所改善;相對地,問題陷入了膠著狀態。自1948 年後,國民黨軍 隊在遼瀋、徐蚌以及平津會戰中潰敗後,迫使蔣中正開始尋求國際支援。

是此,自1949 年以後,國民黨不斷地試圖將內戰(反共)與冷戰(抗俄)相

研究所藏,《外交部檔案》,1948 年 6 月 23 日,館藏號:031.7/0002,〈中菲漁業交 涉〉,頁 12。

5 〈漁輪作業區域略圖〉,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檔案》,未標 日期,館藏號:031.7/0002,〈中菲漁業交涉〉,頁 13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行。15

二、 華菲初次合作的嘗試

根據臺灣水產公司統計,每次航海成本約五萬餘元,而漁獲量則約 六萬元左右,然而 1950 年國府遭菲律賓扣押之漁船計有四十餘艘,依 照菲律賓的漁業法,船隻遭扣押後,菲國政府可處菲幣五千元以下之罰 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臺灣漁船每遭扣一次連同漁具的損失約為十 三、四萬元,對於水產公司的營業影響甚鉅。是此,外交部於1952 年 4 月 30 日招集臺灣省漁管處、臺灣省水產公司、臺灣省漁會、經濟部漁 管處、經濟部漁業增產委員會針對菲律賓政府禁止臺灣漁船航向蘇祿海 之問題舉行會議。16

會議初始,臺灣省漁管處秘書楊承勳便建議外交部將對菲漁業問題 視為外交政策問題;然而外交部卻認為,目前若與菲進行交涉,菲方定 置之不理,國府方面則無可奈何,如此只會徒增日後交涉的困難;倘若 要正式交涉漁業協定,如菲方要求承認蘇祿海為其領海,或是要求國府 簽證,均屬不妥,故外交部主張維持現狀。17

華菲雙方在蘇祿海問題難以解決的情況下,漁業專家金之玉提出漁 業合作的構想,認為目前惟恐菲方取拖延政策,或藉此交涉其他外交問 題,此際要菲國無條件准許臺灣漁船在蘇祿海捕魚,似亦甚難;但凡國 際間協商問題,總需雙方有利,故其建議可以採取國民外交的方式,由 雙方的民間漁業公司進行合作。雖然菲律賓憲法規定如與外人合營,菲 方須要佔百分之六十的資金,方可發給執照;但倘如由雙方政府出面,

以友好合作的方式處理,或許可以特許;菲方不需出資,僅負責保護與

15 〈關於臺省漁船來菲捕魚及菲漁區問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 交部檔案》,1950 年 1 月 6 日,館藏號:031.7/0002,〈中菲漁業交涉〉,頁 69。

16 〈菲方我國漁船經航蘇祿海問題會議〉,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 部檔案》,1952 年 4 月 30 日,館藏號:031.7/0002,〈中菲漁業交涉〉,頁 180-183。

17 〈菲方我國漁船經航蘇祿海問題會議〉,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 部檔案》,1952 年 4 月 30 日,館藏號:031.7/0002,〈中菲漁業交涉〉,頁 180-18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救助,不論盈虧實況,國府方面可擔保菲方每船獲利若干。此外,菲方 對於其海域附近之鮪、旗魚釣漁業殊不熟悉,近年來似已略感興趣;惟 菲方既無漁船,又無技術人員,前年雖曾在高雄聘請船員十餘人,但終 因管理無方,成績不佳;倘於此時,與菲方合作,菲方既無需漁船,亦 無須出資,即可坐享一部漁利,或可感覺興趣。18該項提議確實提供華 菲漁業問題的解決之道,雖然外交部認為在缺乏共同需要的情況下,與 菲律賓商定漁業協定難望有成,19但為了解決臺灣遠洋漁業日趨衰微的 情形,外交部擬運用漁業合作的方式,由華菲雙方漁業團體詳細討論在 菲自劃領海捕魚所得之利益分配,如此臺灣漁業將可獲得出路,而菲律 賓亦可利用國府的技術及漁船開發的資源,如此雙方互蒙其利。

外交部於 1952 年 7 月 20 日電駐菲大使陳質平(1906-1984)表示,雖 然菲自劃領海在國際法上難以依據,惟如國府於此時提出反對主張,非 但於事無補,徒增菲方反感,轉而對臺灣漁船採取嚴峻措施,反增臺灣 漁業之困難。倘國府漁船無法前往蘇祿海與西里伯斯海作業,將影響臺 灣遠洋漁業的發展。為了打破目前困難局面,似唯由雙方漁業團體詳事 合作,在菲自劃領海捕魚所劃利益作合理分配,如此則臺灣漁業可獲得 出路,而菲方亦可利用國府之技術及漁船開發之資源,為本身之漁業奠 定基礎,此種方式或許菲方較易接受。因此,外交部特請駐菲大使館向 菲政府探詢漁業合作的意願,如果菲政府同意的話,正式請求將由臺灣 民間團體如高雄市漁會向菲方提出,如果雙方能有良好的協商結果,那 數年來糾纏不已的漁權糾紛則可告一段落。20

過往外交部在處理對菲漁業衝突時,皆請當地領事館各別交涉,但 如此卻造成當地使館與僑團在人力、財力以及時間上諸多不便。所以駐 菲大使館在接獲外交部的指令後,遂利用與菲律賓政府交涉釋放遭拘捕

18 〈菲方我國漁船經航蘇祿海問題會議〉,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 部檔案》,1952 年 4 月 30 日,館藏號:031.7/0002,〈中菲漁業交涉〉,頁 180-183。

19 〈關於菲拘我漁船案復請查照由〉,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檔 案》,1952 年 7 月 3 日,館藏號:031.7/0003,〈中菲漁業交涉〉,頁 13。

20 〈關於本省漁船赴菲領海捕魚一事〉,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 檔案》,1952 年 7 月 20 日,館藏號:031.7/0001,〈中菲漁業合作〉,頁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