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華民國對日專屬漁業權交涉
第二節 國府對盟總擴張日本漁區之折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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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上發生了困難。在協議中,盟總雖然商請中國漁業代表團參加管理捕 魚工作,中國方面雖於1946 年 8 月編定臨時概算,呈院核撥經費在案,
直至1947 年 4 月 24 日卻奉令不准,無法派遣人員,外交部對實施經過 及漁產分配等各節,均無從知悉。43
除了漁獲無法獲得分配之外,在原約中規定,中國原可派人監視日 本漁船,以避免日本漁船侵入中國領海。但實際上中國方面並未派遣技 術人員監視,亦無派人從中學習日本漁撈技術,有關當局亦未採取當場 扣押日本越界漁船之行動,以致對於日本漁船之越界捕魚,事先既無監 視人員之預防,事後亦無向盟總交涉時之證據,使得日本漁船如同過 往,入侵中國領海內捕魚。44
第二節 國府對盟總擴張日本漁區之折衝
一、 中國戰後對日漁業方針
日本於 1920 年代起即不斷地入侵中國沿海捕魚,使得中國漁民備 受其害,但無奈此時中國國力衰弱,除了運用不斷抗議的方式向日本 政府表達不滿之外,未能用強硬的手段遏止日本漁輪越界捕魚;在日
43 〈廢止准許日漁輪公海捕魚辦法報請備案〉,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1947 年 9 月 8 日,館藏號:02000038589A,〈日本漁船公海捕魚案〉,頁 82-83。
外交部曾於 1947 年 9 月 20 日向中國駐日代表團詢問分配漁產品分配一事。中國駐 日代表團於 12 月 2 日報部稱,向盟總主管及有關單位數度探詢,據稱本辦法並未 實施,當遵鈞示正式致函盟總通知廢止矣,至要求漁產品之分配一節,自無由提出。
此處的「本辦法並未實施」顯然與前述有所矛盾,但從現有的檔案觀之,外交部對 此亦未有進一步的追查,因此難以進行進一步之推斷。參見:〈關於日本在我領海 附近捕魚之意見核示知照〉,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47 年 9 月 20 日,館藏號:02000038589A,〈日本漁船公海捕魚案〉,頁 85-86。〈呈復通知盟 總廢止捕魚辦法由〉,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47 年 12 月 2 日,館 藏號:02000038589A,〈日本漁船公海捕魚案〉,頁 87-88。
44 〈電復有關日本在我領海附近捕魚之意見恭請核示由〉,新店:國史館藏,《外交 部檔案》,1947 年 8 月 19 日,館藏號:02000038589A,〈日本漁船公海捕魚案〉,
頁 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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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府忽視中國的抗議之下,日本漁輪越界捕魚的案例逐年增加,此 亦破壞了中國沿海之經濟。二戰結束後,身為戰勝國的中國為了解決 長期以來的中日漁業紛爭,故希望在盟軍占領日本期間以及往後對日 和約上,對日本漁業有所限制,藉此解決問題。
自盟軍占領日本之後,國府便欲利用此一機會開始限縮日本漁 區,其考量點在於:若未在盟軍占領期間即開始限制日本漁區的話,
未來交涉對日和約時恐占領期間所劃定之漁區將成為談判依據,不利 於中國日後的漁權發展。因此,農林部於 1947 年 6 月 28 日提出了限 制日本捕魚區域之建議。農林部認為盟總於 1946 年 6 月 22 日所規定 之日本漁區範圍之西南方,即北緯 32 度 30 分、東經 125 度南;至北 緯 26 度、東經 123 度之界線似嫌過寬;45此外,將日本漁區延長至北 緯24 度、東經 123 度,實有入侵中國利益之虞,且對中國國防以及軍 事上有著極大的影響。46因此,農林部認為應當維持盟總於 1945 年 9 月 27 日所劃定之日本漁區範圍。47
除了規定日本之捕魚區域外,國府也針對日本漁船的規格提出限 制。國府認為日本戰後由於海外根據地的減少,導致作業範圍縮小,
故擬將拖網漁船總噸位減低至 2 萬噸,每艘以 200 噸為限,發動機手 繅網漁輪總噸位規定為 5 萬噸,每艘以 100 噸為限。並規定日本漁船 不得在中國港口銷售魚鮮,又各種水產製品,除中國政府准許進口者 外,一概不得輸入。48
上述的對日漁業方針只限於盟軍占領期間,國府的最終目的乃是 透過對日和約,遏止日本戰前過度越界捕魚。是此,國府遂擬定日後 對日和約中,有關劃定日本漁區範圍的三點原則:
45 〈農林部代電內政部〉,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1947 年 6 月 28 日,
館藏號:026000010935A,〈重新劃定領海案〉,頁 114。
46 〈對日和約會議劃定日本漁區意見〉,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未標日 期,館藏號:020000001119A,〈管制日本漁業〉,頁 30。
47 〈農林部代電內政部〉,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1947 年 6 月 28 日,
館藏號:026000010935A,〈重新劃定領海案〉,頁 111-116。
48 〈農林部代電內政部〉,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1947 年 6 月 28 日,
館藏號:026000010935A,〈重新劃定領海案〉,頁 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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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琉球群島原為我國領土仍應劃歸我國版圖。
二、臺灣與琉球群島為我國東方外籬國防軍事重要地帶應確 保一切軍略之一區域。
三、東海海面及我國最主要漁區我國漁船習慣性捕魚地帶應 確保我國漁業利權。49
國府亦對上述三點原則提出五點理由:
一、菠茨坦宣言日本僅保有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四島 國土,故日本漁船範圍之劃定應依據其國土區域為限。
二、琉球群島原為我國領土,於一八七五年被日本佔領,今 日本戰敗琉球群島自應劃歸我國,而日本漁區絕不應擴 大至我國領土區域以內。
三、日本現有人口不足八千萬人,與我國人口數約為一與五
之比例。該國漁區範圍當以人口比例為標準,而不致影 響其民食問題。
四、為防止日本將來漁輪便于武裝配備起見,對於日本機器 漁輪之噸位與總噸位均應受本屆和約之限制,漁區範圍 亦應配合縮小。
五、近我國沿海各地常發現日本漁輪越界捕魚及走私情事侵 犯我國利權甚鉅,且其中難免藏奸匿密有趁機刺探我國 軍事機密之企圖。為防杜上項流弊日本漁區務必劃定遠 離我國領土區域為宜,以資確保我國之權益。50
從上述國府所擬定的戰後對日漁業政策觀之,國府對於劃定日本漁 區首重國防考量,並希望藉此收回琉球群島;此外,希冀透過戰勝國的 身份,藉此抑止日本漁區在控制範圍之內,防止其再度坐大的可能性。
雖然國府已有了對日漁業政策的基本方針,但此時日本為盟國所控管,
這些方針是否能如期實施,還須看國府如何在遠東委員會中運籌帷幄,
49 〈對日和約會議劃定日本漁區意見〉,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未標日 期,館藏號:020000001119A,〈管制日本漁業〉,頁 30。
50 〈對日和約會議劃定日本漁區意見〉,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未標日 期,館藏號:020000001119A,〈管制日本漁業〉,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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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國府之最大國家利益。
二、 盟總擴大日本漁區與遠東委員會之內部討論
盟總過去所頒布的指令(SCAPIN)僅是針對日本政府,屬於盟總單方 面的過渡性指令,並未通過遠東委員會之決定。在職權上,盟總實際 上為執行單位,對日政策的擬定在職權上仍以遠東委員會為主。針對 日本漁業問題,遠東委員會第二小組即於 1947 年 10 月開始討論日本 漁業問題案(C2-271),該案要點有三:
一、 日本漁區暫以盟總去年(1946)六月劃定之界線為限。
二、 盟總可隨時擴大漁區,但應受下列限制:
(甲)非事前商得同盟國同意,日本漁船不得在所統轄領土之 近海捕魚
(乙)凡有關國為保障安全計,得將該國近海之範圍,通知盟 總;盟總非事前與該國協商,不能允許本漁船在該區捕 魚。
三、 上述條款,並無豁免日本漁船提充賠償,或預定日本捕魚隊 之最後總噸位,及限制漁船格式之意。51
蘇聯代表針對此案之第2 項提出異議,堅決認為非經遠東委員會事前准 許,盟總不得再將上述漁區擴大。美國代表對此提出一個折衷的辦法,
其 稱 如 果 日 後 遇 到 盟 總 與 有 關 各 國 在 近 海 範 圍(Ocean areas near territories)之解釋有異議時,由於在該案中並無明文規定,所以將來如因 此發生爭執,仍可在遠東委員會以複議方式解決。52
在該案討論初期,美國與蘇聯代表即針對盟總是否有權自行擴大漁 區的議題上產生爭議。由於盟總主要由美國所主導,若盟總得以自行擴
51 〈顧維鈞報部電第 952 號〉,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47 年 10 月 30 日,館藏號:020000038585A,〈中日漁區劃分案〉,頁 26-27。
52 〈顧維鈞報部電第 952 號〉,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47 年 10 月 30 日,館藏號:020000038585A,〈中日漁區劃分案〉,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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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原文為:In our opinion SCAP has done this and, with comprehensive assistance in providing gear and petroleum, has made a real contribution to the food supply of Japan and has relieved the American taxpayer.參見:Special Mission Reviews Japanese Fisheries Situation, Natural Resources Section Weekly Summary, 1949. 22-28 may, p. 5.
54 漁區擴張問題に付總司令部天然資源局局長スカンク中佐會談,東京:外務省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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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5 農林部所擬之中國漁區與盟總第二次劃定漁區比較圖59
說明:實線為盟軍原定之漁界、虛線為農林部所擬之中國漁區 從上圖農林部所擬之中國漁區可以發現,農林部將中國漁區範圍劃至 琉球群島近海,以符合戰後收回琉球主權的方針。此圖後透過外交部 轉送至駐美大使館以作為在遠東委員會上討論的依據;此外並分送內 政部、國防部及海軍總司令部以供參考。60
1948 年 1 月 27 日,由農林部、內政部、海軍總司令部以及外交部 各代表舉行劃定中日漁區會議。該次會議主要針對在遠東委員會中所討 論之日本漁業問題案(C2-271)中各項問題進行討論,其中包括了:(1)是 否同意盟總第二次所劃之日本漁區、(2)是否允許盟總隨時擴大日本漁區 以及(3)如允許盟總隨時擴大日本漁區,則中國之領海範圍應如何劃定?
域圖暨對日和約漁業部份等意見書請備查由〉,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
1947 年 12 月 8 日,館藏號:026000010936A,〈劃定中日漁區案〉,頁 32-33。
59 出處:〈日本漁區參考圖〉,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檔案》,
館藏號:031.70001,〈中日漁區參考圖〉,頁 6。
60 〈據農林部檢呈修訂中日捕魚之區域圖暨對日和約部份意見書請鑒核備案交迅速 核復由〉,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47 年 12 月 22 日,館藏號:
60 〈據農林部檢呈修訂中日捕魚之區域圖暨對日和約部份意見書請鑒核備案交迅速 核復由〉,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47 年 12 月 22 日,館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