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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漁權發展的歷史考察(1912-1982)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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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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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研究部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唐啟華教授.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中華民國漁權發展的歷史考察(1912-1982).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研究生:陳冠任.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 本論文獲得廖風德學術研究獎之獎助.

(2) 本論文獲得. 政 治 大 立 廖風德學術研究獎之獎助 ‧. ‧ 國. 學 sit. n. er. io. al. y. Nat. 謹此特致謝忱 Ch. engchi. i Un.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4) 本論文獲得. 政 治 大 立 張漢裕教授獎學金之獎助 ‧. ‧ 國. 學 sit. n. er. io. al. y. Nat. 謹此特致謝忱 Ch. engchi. i Un. v.

(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6) 本論文獲得. 政 治 大 立 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之獎助 ‧. ‧ 國. 學 sit. n. er. io. al. y. Nat. 謹此特致謝忱 Ch. engchi. i Un. v.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8) 目錄. 圖表目次……………………………...…….……iii. 立. 論……………….………….………..……….1. 學. ‧ 國. 緒. 政 治 大. ‧. 第一章 近代中國漁權意識的形成……………..17. y. 民初漁權意識的形成……………………………………30. sit. 第二節. Nat. 第一節 清末漁權概念的萌發………………………...………….17. al. v. 結……………………………………………………………....55. n. 小. er. io. 第三節 國民政府時期漁權意識的發展………………………....40. Ch. engchi. i Un. 第二章 中華民國與戰後海洋新秩序的探索…..57 第一節. 國府對領海及捕魚權規範之討論…………………57. 第二節. 中華民國對兩次國際海洋法會議的參與………………63. 第三節. 第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與海洋新秩序的建立…………97. 小. 結……………………………………………………………..103.

(9) 第三章 中華民國對日專屬漁業權交涉……..107 第一節. 盟軍總部與日本漁業區的建立………………………...108. 第二節. 國府對盟總擴張日本漁區之折衝……………………...120. 第三節 國府相關法令的制定與執行………………...………142 第四節 小. 華日漁業雙邊交涉……………………………………...155. 結……………………………………………………………...178. 第四章 中華民國入漁權之發展………..…..…183 第一節 第二節. ‧ 國. 論……………………..…………………….221. ‧. y. Nat. sit. 結. 結……………………………………………………………...218. 學. 小. 治 政 大 中華民國與菲律賓入漁權交涉…..…………...………..183 立 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入漁權交涉……………………...211. n. al. er. io. 徵引書目……………………………….………..227. Ch. engchi. ii. i Un. v.

(10) 圖表目次. 表 1-1. 海界委員會委員表………………………...……………………..32. 圖 1-1. 1927 年外交部對日交涉之海圖………………………………....38. 圖 1-2. 浙江省漁業警察標誌圖………………………………………….50. 表 2-2. 1958 年聯合國國際海洋法代表團名單………….………………71. 表 2-3. 1958 年聯合國國際海洋法代表團職責分配名單………....…….72. 表 2-4. 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各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報告員當選名單..77. 圖 3-1. 盟軍總部組織結構圖……………………………………..…109. 圖 3-2. 盟國占領日本職權圖…………………………………………...113. 圖 3-3. 1945 年盟總劃定之日本漁區…………….…………………….115. 圖 3-4. 1946 年 6 月 22 日盟軍總部公布日本漁區................................119. 圖 3-5. 農林部所擬之中國漁區與盟總第二次劃定漁區比較圖...........125. 圖 3-6. 農林部與海軍部所擬日本漁區圖….……………..……………127. 圖 3-7. 修改日本漁區參考圖….……………..…………………………129. 圖 3-8. 美國原提日本漁區案….…………………………..……………136. 圖 3-9. SCAPIN 2046 擴大日本漁區範圍圖….…………..……………138.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圖 1-3. 學. 表 2-1. 政 治 大 護漁巡艦及漁業調查試驗等船旗幟圖樣………………...……..52 立 第一次國際海洋法會議各委員會審議事項…………………….71. Ch. engchi. i Un. v. 圖 3-10 歷次擴大日本漁區圖….……………..…………………………140 圖 3-11 日漁船 XX 丸 XX 號侵漁簽字證明書………..……………..…151 圖 3-12 日本漁輪侵漁記錄表….…………………………..……………152 圖 3-13 中國海空軍為保護臺灣搜索警戒區域及東京盟總劃定日本漁區 之關係位置圖….……………..………...………….....................158. iii.

(11) 圖 3-14 關於東海、黃海日中漁業協定漁區圖….…….…………..……172 圖 3-15 第一次與第二次日中漁業協定範圍比較圖….………..………177 圖 4-1. 臺灣漁輪作業區域略圖….……………..………………………185. 圖 4-2. 中華民國臺灣省高雄市漁會所屬漁船証….……………..……192. 表 4-1. 臺灣省歷年被扣的漁船及其損失….……………..……………192. 表 4-2. 華菲漁業考察團人員名單….……………………..……………208. 表 4-3. 華美漁業協定代表團….…………………………..……………21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Un. v.

(12) 緒論. 一、 研究動機 2008 年 6 月 10 日,中華民國籍漁船聯合號於釣魚臺海域東南方六. 政 治 大 審問。該次事件使得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的關係大為緊張,中華民國政府 立 海浬處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追逐時撞沉,船長遭扣押至石垣島進行. 除了重申釣魚臺主權之外,亦向日本政府呼籲應盡速恢復漁權談判。1此. ‧ 國. 學. 案除了涉及兩國間的釣魚臺主權之爭外,同時也與雙方的漁業權問題密 切相關。漁權係象徵國家主權以及攸關人民經濟利權之國際法新興領. ‧. 域,對四面環海的中華民國而言,尤為重要;然而,學界迄今尚未有全. y. Nat. 面的研究。. sit. 現代國際海洋法2中領海(Territorial Sea)以及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al. er. io. Economic Zone)的觀念源自西方國家。由於西歐沿海諸國比鄰,故海洋. v. n. 法理論發展較發達,自十七世紀起,荷蘭法學家格魯休斯(Hugo Grotius,. Ch. i Un. 1583-1645)於《海上自由論》(Mare liberum)中提倡各國無權對海洋進行. engchi. 任何權力支配。3英國法學家雪爾敦(John Seldon, 1584-1654)則提出「海 1. 2. 3. 〈府方背書 外交部宣示保釣〉《聯合報》,2008 年 6 月 12 日,A2 版。臺日漁權談 判自 1996 年 8 月起展開,截至 2005 年為止,共進行了 15 次談判,但由於釣魚臺 群島問題(日本稱尖閣諸島),使得雙方難以達成共識,因此迄今並未有結果。參見: 川島真、清水麗、松田康博、楊永明, 《日台関係史》(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9), 頁 210。 此處的「現代國際海洋法」是指在 1973 年 12 月 3 日於紐約所召開第三次國際海洋 法會議後,於 1982 年 4 月 3 日所通過之海洋法公約草案。自此以後,爭論已久的 國 際 海 洋 法 方 正 式 確 立 。 相 關 法 條 內 容 參 見 : 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article3,取得時間:2010 年 6 月 22 日。 Grotius 認為海洋既無邊界,就如同空氣般,因此不能被強加於任何隸屬狀態,也不 能被視作任何人或是國家的領地,海洋是對全人類所開放。Grotius 在《海洋自由論》. 1.

(13) 洋封閉論」 ,認為海洋連同陸地般,可以成為領地或財產。4荷蘭法學家 賓克叔克(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 1673-1743)則結合上述兩種論 點,於 1702 年《海洋領有論》(De dominio maris)中提出:「陸地上的 控 制 權 終 止 在 武 器 力 量 中 止 之 處 (terrae potestas finitur ubi finitur armorum vis)」之說。1756 年,瑞典即依據此說,就當時大砲的射程, 將三海浬定為沿海國所控制之範圍,隨後被部分國家認可。到了十九 世紀,此一原則已為各國廣泛採用。5隨著武器技術進步,大砲的射程 漸遠,領海糾紛日現。多數國家認為領海的擴大將有損國際社會之共 同利益,故基本上仍以三海浬為準。6. 政 治 大 形。1894 年於巴黎所舉行的國際法會議中,決議領海非屬國家所有, 立. 二十世紀前後,經過多次國際法會議後,領海主權的概念逐漸成. 但國家擁有「主權權利」(a State has not “an ownership,” but only “a right. ‧ 國. 學. of sovereignty over its territorial waters.”)。然而,此項決議在 1919 年的 空 中 航 行 管 理 公 約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Regulation of Aerial. ‧. Navigation)中出現了轉變,該公約明文規定領土包括領海;此一概念亦. y. Nat. 為日後的國際海洋法會議繼承。7. sit. 在領海為國家陸地領土延伸的思維之下,領海內的所有自然資源. n. al. er. io. 均為國家所獨佔。基於此一概念,現代國際海洋法確立之前,主權國. Ch. i Un. v. 中的第五章〈葡萄牙人占有海洋或領海權並非正當〉內對此有詳盡的論述。參見: Hugo Grotius (著)、宇川(譯), 《海洋自由論》(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5),頁 16-38。 4 E. D. Brow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Aldershot, Hants ; Brookfield, Vt. : Dartmouth, 1994), pp.6-8. 5 王鐵崖, 《國際法》(臺北:五南,1992),頁 194。劉中民, 〈領海制度形成與發展的 國際關係分析〉 《太平洋學報》 ,3(湖南,2008),頁 19。1 海浬(nmi)等於 1.852 公里, 亦等於 1.150779 英里。海浬應當為海上距離劃分上之標準單位。但由於跟英里距離 接近,故常有將海浬與英里混用的情形產生。在二十世紀初期,中華民國的各部會 檔案中,經常將海浬譯為英里。此一現象直到 1952 年駐聯合國代表團向外交部表示 此一長期誤譯的用法後,方有所改善。參見: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代電〉,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檔案》,1952 年 3 月 27 日,館藏號: 633.49/001, 〈大陸礁層公海漁業暨相關問題〉,頁 22-23。在本研究中除徵引史料之 外,一律統一使用海浬。 6 杜蘅之,《國際法大綱》(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1),頁 235。 7. engchi. Alexander Pearce Higgins,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45), pp. 60-61.. 2.

(14) 對其領土之鄰近海域具有支配權,也擁有獨佔漁業權,領海範圍與專 屬漁業權的範圍近乎相等。 此外,由於國際海洋法發展緩慢,8西方國家為確保其獨佔漁業權 以及避免因漁業問題發生衝突,遂於十九世紀末簽訂各項雙邊或區域 性的漁業協定,9最早的雙邊漁業協定可溯至 1832 年 10 月 5 日法國與 突尼斯所簽訂之漁業協定(Convention de Pêche entre la France et la Tunisie)。10 隨著國際情勢日益複雜,自二十世紀初起,各國即開始進行國際 海洋法的編纂工作。1930 年所召開的國際法會議中,即討論到「領海」. 政 治 大 海洋大國堅持領海範圍採狹窄領海制, 遭致不少與會國家的反對。因 立 問題,不過由於各國對領海界定的範圍各持己見,例如英國與美國等 11. 此,該次會議沒有對領海寬度問題達成協議。12國際海洋法遂處於渾沌. ‧ 國. 學. 不明的狀態。. 1958 年 第 一 屆 聯 合 國 國 際 海 洋 法 會 議 (First United Nations. ‧.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雖然通過了四項公約,13但爭議已久. y. Nat. 的領海界線問題,因各國仍各持己見,未能訂出一明確的規範。直到. sit. 1973 年 12 月 3 日在紐約召開第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經過多次會期. n. al. er. io. 後,方在 1982 年 4 月 3 日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8. Ch. engchi. i Un. v. Olivier de Ferron, Le Droit International de la Mer Tome I. (Paris: Librairie Minard, 1958-1960), p.21. 9 〈論英法美漁業交涉〉 , 《外交報彙編》(臺北:廣文書局,1964),第 15 冊,頁 227-239。 10. 11. 12 13. Olivier de Ferron, Le Droit International de la Mer Tome II. (Paris: Librairie Minard, 1958-1960), p.247. 所謂「狹窄領海制」,又稱做「小領海制」,主張國多為海權較強的國家。海權較弱 的國家則大多主張「大領海制」 ,希冀透過擴大領海的方式,以國際法限制外界的強 大競爭,藉此保護領海內的獨佔資源。 王鐵崖,《國際法》,頁 195 此四項公約分別為:(1)領海及鄰接區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2)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3)公海生物資源採捕 及養護公約(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n the High Seas)、(4)大陸礁層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參見:姜皇池, 《國 際海洋法》,(臺北:學林出版,2004),頁 60-61。. 3.

(15)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4 該公約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規定其領海寬度,但從基線(Baseline) 量起不得超過 12 海浬;15專屬經濟區從測量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 應超過 200 海浬。16隨著公約的簽訂,過去長期與領海概念互為表裡的 獨佔漁業權概念,正式獨立出來,發展成專屬經濟區的概念,現代國際 海洋法原則方告正式成形。 在現代海洋法成形以前,西方國家在發生漁權爭端時,經常以談 判或是訴諸國際法庭的方式,取得相互諒解,藉以化解衝突。17相較於 西方國家對於海洋法以及漁業權的重視,中國在傳統上因地理因素,. 政 治 大 法之相關研究,無論是漁業衝突或是國際海洋法會議的參與,皆以西 立 並未發展出西方領海以及獨佔漁業權的概念。因此過去關於國際海洋. 方國家作為考察主體。然而,這種漁權的發展歷程是否能從中國的角. ‧ 國. 學. 度進行考察?此一問題牽引著筆者展開了中華民國漁權發展史的探索 之旅。本研究將以中華民國的角度出發,考察在 1982 年現代國際海洋. er. io. sit. y. Nat. al. iv n C 許劍英,《海洋法與漁業權》(臺北:龍文出版社,1993),頁 h e n g c h i U 3-4。 基線,即指海水退潮後離海岸的最遠距離,實際上均是最低水潮線。在沿海國採取 n. 14 15. 16. 17. ‧. 法形成以前,其漁權發展及所衍生之相關課題。. 正常基線之情形下,低潮線即是沿海國的領海基線。參見:姜皇池, 《國際海洋法》, 頁 139。 聯合國海洋公約本文,網址: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article3,取得時間 2010 年 3 月 11 日。 在國際法案例中,1951 年之《英挪漁業案》(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即為顯 著的案例:1935 年,挪威政府頒布「皇家飭令」(Royal Decree),認為挪威因海岸外 圍充滿石壘,而沿岸又因早期冰河侵蝕,呈現高度曲折,因此遂在沿岸外海選擇 48 個點連接成 47 條基線,並將所連結成的基線作為計算專屬漁區的基線。挪威政府於 公佈該飭令之後便與相關國家協商能否將該直線基線問題提交「常設國際法庭」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並就此進行談判。至 1948 年為止,挪威與 各國仍無法達成協議,英國遂將該案提交「國際法院」審理。最後國際法院承認挪 威直線基線的合法性,此案例也促使戰後各國紛紛提倡直線基線的主張。參見:姜 皇池,《國際海洋法》,頁 130-134。. 4.

(16) 二、 名詞界定 (一) 漁業權:專屬經濟區與入漁權 由於現代國際海洋法確立時間甚晚,本研究主要探討在此一新興國 際法領域尚未成熟之際,中華民國漁權發展之歷程。由於「漁權」或「漁 業權」包含面向極為廣泛,故在探討各個主題之前,實有必要針對「漁 權」做一明確之定義。 現行《中華民國漁業法》18第 15 條對於「漁業權」的定義主要針對. 政 治 大. 國內漁業者之「行使漁業之權」 ,19然而本研究主要以「國家」做為討論. 立. 的主體,故對於漁業權之定義與探討範圍主要分對內與對外兩個層面:. ‧ 國. 學. 一為「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又作專屬漁業區);一為 「入漁權」(Piscary)。. 所謂的「專屬經濟區」就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的定義為:從測量. ‧. 領海的基線開始,不得超過二百海浬,而沿海國有權探勘、開發、養護. y. Nat. 以及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之自然資源;此屬於沿海國家之. sit. 主權權利 (right of sovereign)。20沿海國家對區內的生物資源開發有排他. er. io. 權(exclusive rights)與優先權(priority rights),21為國家權利的一種表徵。. al. n. iv n C 謂「專屬經濟區」之範圍隨著領海範圍的擴張而與時俱進。故本研究在 hengchi U. 在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確立之前,從國際海洋法的發展歷程觀之,所. 探討中華民國漁權發展中「經濟專屬區」的部分,在戰前將緊扣領海範 圍,戰後則隨著國際情勢與海洋法之變化,探討中華民國在不同的時空 環境下如何維護象徵國家權利的「專屬經濟區」。 此外,本研究的論述主軸為中華民國如何在國際海洋法模糊之際, 18. 19. 20. 21. 《中華民國漁業法》最早頒布於 1929 年 11 月 11 日,其間歷經修改,本研究所參考 者為 2008 年 1 月 9 日所新修之版本。 根據《中華民國漁業法》第 15 條,漁業權即指:(一)、定置漁業權、(二)、區劃漁 業權以及(三)、專用漁業權。參見:許劍英,《海洋法與漁業權》,頁 113。 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closindx.htm 取得時 間:2011 年 4 月 2 日。 陳荔彤,《海洋法論》(臺北:元照,2002),頁 23。. 5.

(17) 維護己身之權利;故除了維護「專屬經濟區」之外,向外拓展「入漁權」 22. 亦是展現國家權利的一種表徵。 「入漁權」成為法律專有名詞的時間較晚,早期主要被概括在漁業. 合作的範圍之內。傳統的「入漁權」定義僅侷限於內國海域之範圍, 《中 華民國漁業法》第 16 條即規定: 「本法所稱之入漁權,係指在專用漁業 權之範圍內經營漁業之權」 。23隨著世界各地遠洋漁業的發達,以及對於 各地區魚種之需求,前往他國海域進行漁撈作業在 1960 年代以後屢見 不鮮。在 1982 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即有入漁權之相關規定。 該公約第 62 條第 2 款「生物資源的利用」作:. 政 治 大 有能力捕撈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並根 立. 沿海國應決定其捕撈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能力。沿海國在沒. 據第 4 款所指的條款、條件、法律和規章,准許其他國家捕撈可. ‧ 國. 學. 捕量的剩餘部分,特別顧及第 69 和第 70 條的規定,尤其是 關於其中所提到的發展中國家的部分。24. ‧. 故本研究中所討論之「漁權」亦包含中華民國如何對外發展入漁權,尤. y. sit. io. (二) 行文簡稱. er. 家利權。. Nat. 其在國際地位日漸低迷之際,如何透過發展對外入漁權,維持實質之國. al. n. iv n C hengchi U 1949 年因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臺,使得世界上有兩個自. 稱「中國政府」的政權。由於本研究所探討的時間跨越 1949 年,為求 行文方便以及避免造成名詞上的混淆,在 1949 年以前之清朝政府以及 繼承其政權之中華民國政府均簡稱「中」、 「華」或「中國」。1949 年之 後中華民國則簡稱為「華」與「國府」 ,此處的「國府」兼指 1947 年行 22. 23 24. 有關入漁權之詳細介紹,可參照:許劍英, 〈淺論入漁權〉 , 《法學叢刊》 ,36:4(臺灣, 1991.10),頁 47-56。 許劍英,《海洋法與漁業權》,頁 137。 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closindx.htm 取得時 間:2011 年 4 月 2 日。. 6.

(18) 憲前後的「南京國民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共」或「中」 ,為避免與 1949 年之前的 中華民國之簡稱相混淆,故此一「中」將置於交涉國之後,諸如「日中 關係」 。在徵引史料時,依循史料原文, 「中國」係指「中華民國」 ; 「匪」 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部分則按照中文正本為準,如「中日友 好和平條約」。. 三、 研究回顧. 政 治 大. 學界迄今尚未有對中華民國漁權發展的全面研究,主要研究成果. 立. 多將漁業權置於漁業發展史的一環。李士豪與屈若搴合著於 1936 年出. ‧ 國. 學. 版之《中國漁業史》一書即為早期討論中國漁業發展之通論性著作。25 該書探討自清末以來諸多漁政措施與機構的沿革發展,及民國以後漁 業教育以及漁業技術的進展。有關漁業權的部分,該書提及清政府曾. ‧. 參與 1906 年在義大利舉辦之「漁牧賽會」與 1908 年於華盛頓舉辦之. sit. y. Nat. 「第四次萬國漁業大會」 ,但僅有簡單的敘述。該書亦論及日本漁船在 中國沿海販賣侵漁所得之漁獲,致使中國沿海漁業經濟衰弱。作者認. io. er. 為日本的侵漁行為除了地理及經濟因素之外,背後尚有政治勢力的存. al. n. iv n C hengchi U 劉利民在《不平等條約與中國近代領水主權問題研究》進一步分析. 在,強調中國漁業始終在外人勢力的壓迫之下難以自由發展。. 1920 年代中國與日本間的漁權紛爭。26劉利民深入地探討日本政府在侵. 漁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除了在中國沿海各地進行漁業調查之外,更以 軍艦保護越界捕魚之日本漁船,如此也刺激了中國領海制度的展開。然 而,作者過於強調日本越界捕魚的「侵略層面」,在強烈的民族主義思 維之下,難見在該時代背景下的漁權交涉背後的深層含意。 Muscolino 之 Fishing Wars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in Late Imperial and Modern China 從環境史的角度考察 1920 年代中期所發生的中日漁 25 26. 李士豪、屈若搴,《中國漁業史》(臺北:商務印書館,1965)。 劉利民, 《不平等條約與中國近代領水主權問題研究》(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7.

(19) 權衝突。27Muscolino 認為,日本自明治時代起開始大量引進西式的機械 化漁船,加速了日本漁業的發展,但也造成沿海漁業資源的枯竭。因此, 日本政府嚴格規定捕魚的範圍,遂促使大批日本漁船移往中國沿海進行 漁撈。 1920 年代初期,日本漁船在中國沿海漁撈並未造成中日雙方的衝 突,主要原因為日本漁船主要捕撈的魚種為鱘魚(Sturgeon),由於該魚種 生活於較深之處,傳統中國漁船無法捕撈,因此,雙方漁船相安無事。 1920 年代中期,日本漁船開始捕撈中國沿海的小黃魚,由於小黃魚向來 為中國沿海漁民主要的漁獲來源,中國漁民與日本漁船發生利益衝突,. 政 治 大 內廢除不平等條約之輿論壓力之下,正式對日本進行交涉,漁業紛爭從 立 遂開啟了中日漁業衝突的爭端。國民政府建立之後,在地方漁會以及國. 利益問題提昇至外交問題。該書以環境史為主軸;在對日交涉的部分,. ‧ 國. 學. 作者集中討論實業部及財政部的考量,28外交層面則較少著墨。 戰後關於漁權發展之相關著作,主要將漁權問題與領海問題置入. ‧. 同一脈絡下。如林成章〈領海寬度之硏究〉29針對「領海」的定義以及. y. Nat. 在不同的地理環境之下,領海海界如何畫定,對 1930 年代以來的歷屆. sit. 國際海洋法會議進行了通論性的介紹。然而,該文僅概略敘述歷屆會. er. io. 議的投票結果,未深入討論其中的變化,以及中華民國的參與歷程。. al. n. iv n C (1930-1970)〉探討二戰後新興國家面對領海以及排他捕魚權時的態度, hengchi U 著重於國家領海擴張以及排他捕魚權之關聯。 值得一提的是,陳德川 相較於此,陳德川〈國家擴張領海與排他捕漁區之硏究 30. 注意到冷戰因素,將排他漁業權置入國際情勢的氛圍中進行討論。然 27. 28. 29 30. Micah S. Muscolino, Fishing Wars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in Late Imperial and Modern China.(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96-126. 實業部與財政部在面對中日漁權爭議時,完全站在不同的立場。實業部為求發展國 內之實業建設,因此力主禁止日本漁船進入中國港口;如此一來,便影響了中國的 海關稅收,因此財政部大為反對。參見:Micah S. Muscolino, Fishing Wars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in Late Imperial and Modern China. pp.120-121. 林成章,〈領海寬度之硏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研究所,1975)。 陳德川,〈國家擴張領海與排他捕漁區之硏究(1930-1970)〉(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政 治學硏究所,1974)。. 8.

(20) 而,本研究無論在探討國際海洋法會議的過程或是世界各地之漁業糾 紛時,皆未見中華民國所扮演的角色,殊為可惜。 黃剛在《中華民國的領海及其相關制度》中,針對中華民國領海寬 度的成規與演進、領海基線的畫法以及海灣的法律地位等進行概括的討 論。除了捕魚權外,亦討論了沿海貿易權、無害通過權、鄰近區以及領 海的中立與戰爭制度等,可謂早期全面性地研究中華民國領海政策轉變 31. 之專著。 然而,該書囿於檔案資料,在討論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海洋法 編纂的過程中,僅運用了部份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與聯合國 (United Nations) 的出版品,概略描繪了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海洋法的歷. 政 治 大. 程,未能深入討論,也未能探討與國際海洋法相關的複雜國際政治情勢. 立. 以及美、蘇的冷戰角力。. 西方學者對國際海洋法之研究偏重於法理層面的探討,對於法的制. ‧ 國. 學. 定過程與國際情勢及各國所持立場之間的關係則較少著墨。由於 1958 及 1960 年所舉行之國際海洋法會議並未對爭議最為激烈之「領海範圍」. ‧. 及「捕魚界限」作出明確的決議,故學界較注意 1973 年所舉行之聯合. y. Nat. 國第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以及其後的發展歷程。32諸如 Greenfield 已出版. sit. 之博士論文 China and the Law of the Sea, Air, and Environment33以及延續. er. io. 該議題之專著 China’s Practice in the Law of the Sea34討論主題皆為 1971. al. n. iv n C 實踐;此外,Elizabeth Van Wie Davis 所著之 China he i U and the Law of the Sea h n c g Convention 則偏重 1982 年之後中共在國際海洋法會議上的發展。然 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國際海洋法的參與以及各項海洋法規章的. 35. 而,上述兩位學者全然忽略了 1949 至 1971 年期間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席 31 32. 33. 34. 35. 黃剛,《中華民國的領海制度》(臺北:商務印書館,1973)。 日本學者布施勉雖然在其著《国際海洋法序說》中約略提及了 1958 及 1960 年兩次 海洋法的過程,但並未深入探討會議失敗的原因。參見:布施勉, 《国際海洋法序說》 (東京:酒井書店,1989),頁 55-64。 Jeanette Greenfield, China and the Law of the Sea, Air, and Environment. (Alphen aan den Rijn, The Netherlands; Germantown, Md. : Sijthoff & Noordhoff, 1979). Jeanette Greenfield, China’s Practice in the Law of the Sea.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Elizabeth Van Wie Davis, China and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 Follow the Sea. (New York: Edwin Mellen Press, 1995).. 9.

(21) 位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海洋法會議上的表現。 關於雙邊漁業交涉的論述中,日本學者藤井賢二在〈戦後日台間 の漁業交渉について〉一文中,運用了部份日本官方資料對於 1952-1953 年間,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的漁業合作交涉進行探討。36唯該 文檔案資料運用有限,未能深入探討該次交涉中的外交意涵。 臺灣學者在探討現今漁業問題之專著中,皆認為漁業問題的產 生,源自於中華民國非受國際承認之主權國家;此外,中共在國際上 的打壓,使得中華民國未能參與各種國際組織,進而未有在國際法院 或 國 際 海 洋 法 庭 進 行 訴 訟 之 資 格 。 在 欠 缺 國 際 法 人 (International. 政 治 大 在國際上爭取主權國家的地位之外,漁業問題僅能透過長時間與交涉 立. Person). 37. 地位的情況之下,遂出現了「適格」的問題。 38中華民國除. 國建立互信機制,以突破困境。39因此,不論是在「專屬經濟區」或是. ‧ 國. 學. 對外「入漁權」的討論皆著重於法理或是技術層面,忽略了兩者的演變 過程。40. 40. y. sit. er. al. n. 39. io. 38. 藤井賢二,〈戦後日台間の漁業交渉について〉《東洋史訪》,9(兵庫,2003.03),頁 76-89。 國際法人(International Person)即為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人可藉由國際法保障其權 利,而國際法亦可規定國際法人所應盡之各種義務。參見:杜蘅之,《國際法》,頁 82。 張源銘, 〈專屬經濟海域漁業爭端解決之研究:以臺日東海漁業爭端為中心〉 ,(基隆: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2006),頁 141。 陳荔彤,《國際海洋法論》(臺北:元照,2002),頁 14、25。 蘇岳璽,〈台日東海漁權爭議中日本國家實踐之硏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研 究所,2006);楊紋寧〈國際法上武力使用規範之硏究 : 以處理台日釣魚台漁權糾紛 為中心〉(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2006);傅凱軍,〈台灣遠洋漁業之 漁場作業權利問題〉(新竹:國立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1975);廖文章, 《國際 海洋法論:海域劃界與公海漁業》(臺北:揚智文化,2008);陳俊寰,〈我國對外漁 業合作模式之硏究〉(基隆: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研究所,1990);林育鴻〈台灣參 與國際漁業組織的法人資格和地位之硏究〉(基隆: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 所,2007);孟可德,〈發展甘比亞國際漁業合作策略之硏究〉(屏東:國立屏東科技 大學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研究所,2005);蔡文瑾,〈專屬經濟區制度之設立對中華 民國漁業政策發展之影響〉(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1990);林宗善, 〈我 國漁業因應專屬經濟區制度之硏究〉(基隆: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 1995);詹啓明,〈國際漁業規範之硏究:以台灣之參與和執行為探討主軸〉(桃園: 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2003);楊敏華,〈國際海洋法 : 經濟海域與漁業資 源之硏究〉(基隆:國立臺灣海洋學院海洋研究所,1985)。. Nat. 37. ‧. 36. Ch. engchi. 10. i Un. v.

(22) 綜觀前人研究,皆受限於檔案資料,僅從法理層面進行探討,對於 漁權發展的歷程則置若罔聞。雖有部分研究涉及漁權層面,但缺乏歷史 面向的考察,特別是漁業權在不同時代之下所展現的各種面貌與特色, 以及相關之諸多議題,尚未被有系統的研究與詮釋。. 四、 研究途徑與運用資料 本研究主要考察中華民國漁權之發展;然而,為追溯漁權發展的起. 政 治 大. 源,擬從清末開始探討,此一部份主要運用庋藏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檔案館之《外務部檔案》 。此外, 《外交報》為清末譯介西方國際法. 立. 概念之重要刊物,亦為不可忽視的史料。. ‧ 國. 學. 1912 年中華民國完全繼承清政府之後,漁權意識亦開始逐年發展。 由於漁權之發展主要涉及外交面向,此部分以國史館之《外交部檔案》 以及中研院之《外交檔案》為主。另外,漁權發展亦與國內之經濟息息. ‧. 相關;因此,《實業部檔案》亦為本研究提供所需之材料。除了上述外. y. Nat. 交及經濟的面向之外,漁權發展包含面向廣大,多涉及政府之相關單. io. sit. 位,因此,國史館內所庋藏之各部會檔案皆為本研究提供了相關材料。41. n. al. er. 此外,在漁權交涉的過程中,兩造的考量與因應之道為研究重點,故本. i Un. v. 研究亦運用多檔案對照研究法,參照現已開放的各國檔案,42探究各國在 交涉背後的決策考量。. Ch. engchi. 日本與中華民國在漁權交涉上最為密切,自 1920 年代起即開始與 中華民國多次衝突與交涉;因此,日本方面的檔案亦為考察相關議題時. 41. 42. 與本研究內容有關者有: 《行政院檔案》 、 《內政部檔案》 、 《國民政府檔案》 、 《光復大 陸設計研究委員會》、《臺灣省警務處檔案》、《蔣中正總統文物》、《司法院檔案》。 Akira Iriye 提出單一語言(unilingual) 、單一式檔案(uniarchival)的研究是沒有太大的 學術價值以及意義,故其提出多檔案對照法(The multi-archival method)來從事外交 史研究。參見:Akira Iriye, “Internationalizing International History,” in Thomas Bender ed.., Rethinking American History in a Global Ag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2), pp.47, 60, note 1. Akira Iriye, “What is Diplomatic History,” in Juliet Gardiner ed.., What is History Today (Atlantic Highlands, NJ: 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1988), p. 140, note 5.. 11.

(23) 所必須參照的部分。戰前的部分可運用亞細亞歷史資料中心(アジア歴史 資料センタ一),43其中藏有大量外交文書,為本研究提供相關資料。戰 後的部分,盟軍總部(General Headquarters)佔領時期(1945-1952)可參考庋 藏於日本國會圖書館的〈占領軍資料〉,此外位於東京的外務省外交史 料館內亦藏有戰後中日之間各項漁業交涉之相關資料。44可與中華民國 之外交檔案進行交互對照。 在各項漁業衝突與交涉的同時,現代國際海洋法的制訂亦從未間 斷,而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海洋法會議的歷程,更為本計畫所欲討論的重 點之一。除了運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檔案之外,國際聯盟以及聯合國所出. 政 治 大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US) 以及日本的 立. 版之相關會議記錄,極具參考價值。除此之外,美國的外交檔案 Papers 45. 關檔案,提供了本計畫除了中華民國之外的觀點。. 學. ‧ 國. 《外交史料》46內亦有參與國際海洋法會議以及畫定領海與漁業權之相. 此外,雜誌、報紙等則提供了考察相關議題時不可或缺的史料,其. ‧. 中《東方雜誌》 、 《中國經濟》 、 《中央日報》等報章雜誌呈現出有別於檔. sit. y. Nat. 案的另一種面貌。. er. io. 五、 章節架構. al. n. iv n C hengchi U 在章節架構上,本研究除緒論與結論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為「近代中國漁權意識的形成」。國際海洋法源自於西方, 傳統中國並無「公海」以及「領海」的概念。在清末西風東漸之下,海 洋法的基本概念亦隨著西方的制度與器物傳入了中國。本章首先介紹. 43. 44 45. 46.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藏),數位典藏國立公文書館、防衛廳防衛研究所、外務 省外交史料館等三檔案館史料。(http://www.jacar.go.jp/) 相關檔案有: 〈中華民国官憲による本邦漁船拿捕抑留関係雑件〉,檔案編號:E'211-07。 Department of State, United States Policy Regarding the Law of the Sea,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711.022, No.320.22. 〈海洋法国際会議関係一件〉 , 《外交史料》 ,東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檔案編號: B'660-19、 〈領水問題〉 , 《外交史料》 ,東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檔案編號:A'620-01。. 12.

(24) 西方的海洋法秩序如何隨著萬國公法傳入中國,以及如何透過有識之士 將此甫傳入中國的「新意識」普及化。循上述脈絡進一步思考,清政府 官員又如何將此「意識」體現在對外交涉上,亦為本章所討論的重點。 1912 年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繼承清政府,而過往在清末所存之海界及 漁權問題亟待解決。日本因地利之便,外加明治維新後漁輪機械化,使 得中國與日本自清末以來即發生漁權衝突。中日間的漁業衝突加速了中 華民國漁權意識的發展,北京政府除了召開海界委員會試圖釐清中國海 界之外,亦積極與日本交涉,希冀確實解決日本漁輪進入中國海域捕魚 的問題。此外,在民間輿論蓬勃的時代,地方商會與漁民組織亦扮演著. 政 治 大 權之機關與法令,並在 1930 年首次參加了國際海洋法會議,為日後中 立. 重要的角色。爾後的南京國民政府承繼過去交涉成果,制定各種維護漁. 華民國之漁權發展奠定了基礎。本章將依序探討近代中國的漁權發展過. ‧ 國. 學. 程以及在不同時期的轉變。. 第二章為「中華民國與戰後海洋新秩序的探索」。1937 年中日戰爭. ‧. 爆發,中華民國逐步喪失沿海省份的控制權,所有漁權之發展遂因此停. y. Nat. 擺。1945 年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得以重行整頓海界漁權。與此同時,. sit. 聯合國成立,除了國際間合作的趨勢日增之外,亦開始試圖擬定一個為. er. io. 各國所接受的國際法。. al. iv n C 兩次會議中各國擬定了若干國際海洋法法規,但對於最具爭議性的「領 hengchi U 海範圍」與「捕魚界限」卻未有所共識。本章試圖從國際冷戰的角度, n. 聯合國於 1958 年及 1960 年分別招開兩次國際海洋法會議,雖然在. 觀察美、蘇兩大集團在兩次海洋法會議中的角力過程,以及在此一國際 情勢之下,中華民國在國家利益以及冷戰格局間之折衝、參與,以及兼 論此二次會議對於日後進行雙邊漁權交涉時所產生的影響。 第三章為「中華民國對日專屬漁業權交涉」 。由於國際海洋法在 1982 年以前懸而未決,國際間對於「領海範圍」與「捕魚界限」的定義未能 有所共識。在缺乏一個國際準則之下,國際間所產生的漁權問題皆須透 過兩造進行雙邊交涉,進而取得諒解。在此一氛圍之下,區域間的政治 因素、地理環境及交涉國的外交政策決定了雙邊漁權交涉的發展。因. 13.

(25) 此,藉由個案更能突顯出中華民國在漁權發展上的特殊性。 由於歷史發展與地理環境之故,中華民國早在大陸時期(1912-1949) 即與日本在專屬漁業權上發生衝突。因此,中華民國希冀能在戰後東亞 新秩序之下積極地展開漁業交涉,藉此解決戰前所發生的諸多漁權衝 突。然而,二戰後日本的投降並未解決此一問題,反而使得中日漁權問 題重新展開。 日本戰敗後在遠東的勢力消逝,遠東秩序也進入了一個重新整合的 階段。日本在 1952 年《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生效以 前屬非正常國家狀態,尚不能執行象徵國家權利之一的捕魚權。盟軍總. 政 治 大 Line),盟總希冀透過此一政策,解決日本糧食不足的問題。中華民國在 立. 部自 1945 年 9 月起,為日本劃定捕魚區,即所謂「麥克阿瑟線」(MacArthur. 盟總佔領初期亟欲參與劃定日本漁區,進而解決長期以來的中日漁業問. ‧ 國. 學. 題。但由於戰後美國的東亞政策,使得盟軍總部獨攬劃定日本漁區之大 權,各盟國雖欲在遠東委員會(Far Eastern Commission)內進行抵制,但. ‧. 仍未果。中華民國在此一國際環境下,如何捍衛其漁權,以及與盟總交. y. Nat. 涉,將會於本章進行探討。. sit. 隨著《舊金山和約》的生效,日本脫離了被佔領狀態,成為一正. er. io. 常化國家。日本於 1952 年 4 月 28 日與中華民國簽訂了《中華民國與. al. iv n C 條規定: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為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 hengchi U 存暨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 華日兩國均希望透過《中日和約》解決 n. 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以下簡稱:《中日和約》或《和約》)。該約第 9 47. 長期懸而未決的漁權爭議。然而,雙方並未能如和約內所規定,簽訂 漁業協定。本章將從中華民國之外交政策、日本之「中國政策」以及 戰後東亞冷戰格局的角度考察此一問題。 第四章為「中華民國入漁權之發展」。由於國際海洋法發展緩慢, 47. 過去學界對於《中日和約》的研究,偏重於《中日和約》談判前盟國應當與哪一個 「中國」簽約以及因條約適用範圍所衍伸的「臺灣主權未定論」 。但《中日和約》中 各項協定的實際執行為何?至今仍未見全面且學術性的討論。參見:張淑雅, 〈從美 國的角度看中日和約的簽訂〉 ,《近代中國》148(2002.04) ,頁 17-27。黃自進,〈戰 後日本的對華政策─以「中日和約」為例的探討〉 , 《近代中國》148(2002.04),頁 6-14。. 14.

(26) 且隨著造船與冷凍技術的進步,使得遠洋漁業在戰後開始蓬勃發展起 來;但也因此造成各國衝突不斷。戰後中華民國開始運用技術合作的 方式,與各國交涉「入漁權」 ,以確保其遠洋漁業的發展。遠洋入漁權 之交涉包含諸多層面,惟各國因地理環境與國內及國際間的政治因 素,體現在交涉的過程亦有所不同。本章將透過個案交涉,探討中華 民國在戰後入漁權交涉的發展與轉變。 此外,必須一提的是,戰後漁業權爭議常與部份爭議性島嶼的歸屬 權相關,在處理漁權問題時,勢必牽扯到當今的國際爭端;然而,本研 究為學術性論文,僅集中討論交涉雙方在漁業權爭議上如何取得相互諒. 政 治 大. 解的過程,對於當今的國際爭議不擬深入探討。.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5. i Un. v.

(2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i Un. v.

(28) 第一章. 近代中國漁權意識的形成. 現代國際海洋法確立之前,在領海為國家陸地領土延伸的思維之 下,領海內的所有自然資源均為國家所獨佔,外人不得侵佔。因此,在 現代國際海洋法制定以前,專屬漁區與領海是一體兩面的概念,本章主. 政 治 大. 要探討「領海」及「漁權」概念如何在清政府時期萌發;以及此一漁權 意識又如何在北京政府與南京國民政府期間逐步發展。. 立. ‧ 國. 清末漁權概念的萌發. ‧. 一、 萬國公法的傳入. 學. 第一節. y. Nat. sit. 在西方的國際法傳入中國之前,中國即有在一套處理「越界捕魚」. al. er. io. 的規範。康熙 51 年(1712 年),朝鮮國王李焞(1661-1720)奏稱,中國漁船. n. iv n C 中國方面能加以制止。 准此,中國自康熙朝晚期即禁止漁民越界至朝鮮 hengchi U 時有越界至朝鮮海境內捕魚,其中不乏盜寇,擾亂朝鮮沿海秩序,希冀 1. 海界內捕魚。然而,此項禁令難以確實執行。乾隆 9 年(1744 年)時,朝. 鮮國王李昑(1694-1776)又奏稱中國漁船多次越界捕魚,慮惹事端。乾隆 遂允朝鮮國王可自行逮捕這些越界捕魚的漁民,並將之解送回中國,另 外命奉天將軍協同辦理,嚴禁中國漁民越界捕魚。2從上述所舉的案例觀 之,過往中國自有一套處理兩國間越界捕魚的規範,以維護沿海秩序。 就性質而言,與近代西方國際法中「漁權即國權」的概念相異。 1. 2. ﹝清﹞覺羅勒德洪等奉撰,《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第六冊,(臺北:華聯,1964), 頁 3348。 ﹝清﹞覺羅勒德洪等奉撰,《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第五冊,(臺北:華聯,1964), 頁 3370-3371。. - 17 -.

(29) 鴉片戰爭後,西方的國際法秩序亦隨之進入了中國。關於海界與漁 權 的 部 分 , 同 治 3 年 (1864 年 ) , 傳 教 士 丁 韙 良 ( William M.P.Matin,1827-1916)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資助下刊印的《萬國公法》 即有相關內容: 各國所管海面及海口澳灣長磯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處離岸 十里之遙,依常例亦歸其管轄也。蓋砲彈所及之處,國權亦及焉。 凡此全屬其管轄而他國不與也……各國人民有專權捕魚在沿海 本國轄内等處,他國之民不與焉。3 此處的十里即為華里,換算成海浬大約三海浬,為當時國際法上各國普. 政 治 大 了中國,且運用於實際交涉上。 立. 遍認定之領海範圍。這種西方的國際海洋法慣例在丁韙良的譯介下進入. 光 緒 元 年 (1876 年 ) 李 鴻 章 (1823-1901) 與 日 本 駐 華 公 使 森 有 禮. ‧ 國. 學. (1847-1889)針對日本派艦到朝鮮進行測量,遭到朝鮮方面開砲攻擊一事 進行討論時,李鴻章即運用《萬國公法》與森有禮辯駁: 「查萬國公法,. ‧. 近岸十里之地即屬本國境地,日本既未與通商,本不應前往測量,高麗. y. Nat. 開礮有因」。4此處李鴻章運用國際海洋法慣例與森有禮進行談判,可以. al. er. io. 談判中的一種防禦手段,未有具體的措施。. sit. 看出其已有西方國際法中「領海」的概念,但這種概念似乎僅限於對外. n. iv n C 秩序做為主要考量,如光緒 h 9 年 9 月 6 日(1883U e n g c h i 年 10 月 6 日),兩江總督 左宗棠(1812-1885)向朝廷奏稱,鑒於漁業國防之重要,特請清廷令濱海. 另一方面,與「領海」相關者為「漁權」問題。清政府早期以沿海. 各省舉辦漁團;將沿海漁戶挑選較健壯者,進行編制。朝廷遂令左宗棠 與邵友濂(1840-1901)辦理。5漁團主要的任務為打擊海盜,維護沿海秩 序,顯見此時清政府關懷者,以治安為主,尚未發展出近代國際海洋法 3 4. 5. 丁韙良(譯),《萬國公法》,(上海:上海書店,2002),頁 73。 顧廷龍、戴逸(主編),〈日本使臣森有禮署使鄭永寧來署晤談節略(光緒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李鴻章全集》第 31 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頁 340。 左宗棠, 〈創設漁團精挑水勇以資征防摺〉 , 《左宗棠全集》第 11 冊,(上海:上海書 店,1986),頁 9447-9454。左宗棠對於「漁團」頗為重視,甚至親自組織並校閱漁 團的操練。參見:左宗棠,〈校閱漁團回省日期摺〉,《左宗棠全集》第 11 冊,頁 9511-9514。. - 18 -.

(30) 中的「漁權」概念。. 二、 漁權意識的推手 近代中國發展漁權的概念始於實業家張謇。6光緒 29 年(1903 年), 德國洋商欲在膠州灣成立「中國漁業有限公司」,引起了張謇的注意, 認為此舉侵犯中國之海權並奪取漁民權利,遂於光緒 30 年(1904 年)咨呈 兩江總督魏光燾建議成立「南洋漁業公司」。張謇認為中國沿海漁鹽之. 政 治 大. 利頗豐,若中國商人能夠及時聯絡,組成公司,利益將不會被外人所奪。 7. 張謇建議云:. 立. 以內外界定新舊法為宗旨,以南北洋總公司為綱,以省局縣會為. ‧ 國. 學. 目,以官經商緯為組織。各國領海界大約以近海遠洋為分別,近 海為本國自有之權,遠洋為各國公共之路,我之沿海漁業在隨近 海岸一二十里以內者居十之七,在大洋者居十之三,我既圖以新. ‧. 法抵制外人拕船捕魚,自宜在遠洋佈置,近海一二十里仍留為我. sit. y. Nat. 尋常小船捕魚之利,外為內障,內為外固,可以相資為用。8 此外,1904 年張謇向商部建議「漁界所在,即海權所關」,故中國必須. n. al. er. io. 提倡漁業,以捍衛海權,並以經理漁業,間接鞏固中國海權。9張謇進一步. 6. 7. 8. 9. Ch. engchi. i Un. v. 張謇(1853-1926),字季直,晚清政治家、教育家以及實業家。張謇力主實業救國, 試圖運用近代化實業提昇中國之國力。其生平開創諸多實業,例如紗廠以及鹽業等。 有關張謇的研究,參見:虞和平(主編),《張謇:中國早期現代化的先驅》(長春: 吉林文史出版發行,新華經銷,2004)。宋希尚, 《張謇的生平》(臺北:中華叢書編 審委員會,1963)。過去關於張謇在漁業發展的貢獻上,大多以實業的角度出發, 雖有部分論文簡單地討論了張謇與清末海權意識發展間的關係,但並未深入討論 之。參見:韓興勇、于洋, 〈張謇與近代海洋漁業〉 , 《太平洋學報》 ,7(湖南,2008), 頁 84-88。 〈商部頭等顧問官張殿撰謇咨呈兩江總督魏議創南洋漁業公司文〉 , 《東方雜誌》第 一卷第九期,光緒 30 年 9 月 25 日,頁 146。 〈商部頭等顧問官張殿撰謇咨呈兩江總督魏議創南洋漁業公司文〉 , 《東方雜誌》第 一卷第九期,光緒 30 年 9 月 25 日,頁 148。 阮忠仁, 《清末民初農工商機構的設立:政府與經濟現代化關係之檢討(1903-1916)》 , (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1987),頁 138。. - 19 -.

(31) 建議購買德國船隻並派游弋兵輪巡邏以茲保護海權漁界。10張謇可謂近 代中國首先意識到漁權與國權間有著密切關係者。 同時,出使韓國大臣曾廣銓(1871-1940)亦上奏力勸朝廷成立漁業公 司,指出中國濱海居民以漁業跟鹽業並稱,雖然鹽法甚為詳備,但漁業 大多都聽民自為,從不視海權為重要之事。今日歐美各國則斤斤於領海 界限,由三海浬漸展至十海浬。海界除了攸關國家之疆界外,亦為保護 漁利之界限。希望朝廷能成立漁業公司以保護國家之漁權,並仿效西方 各國訂立相關規章。11 在有識之士的呼籲下,清政府於光緒 30 年(1904 年)成立「江浙漁業. 政 治 大 在商部之下成立漁業總公司,希冀藉此恢張海權,鞏固漁權。 立. 公司」 ,規章中便有以官款墊購武裝輪船,保護漁船的相關辦法。12同年 13. 此外,隨著清末政府逐步認識到參與博覽會之重要性,14清末萌芽. ‧ 國. 學. 之漁權意識也在籌劃參與博覽會的過程中逐漸成熟。過往國際間雖曾舉 辦多次漁業博覽會,15但中國並未參與之。直到 1906 年於義大利米蘭. y. sit. n. al. er. io. 12. 〈商部頭等顧問官張殿撰謇咨呈兩江總督魏議創南洋漁業公司文〉,《東方雜誌》第 一卷第九期,光緒 30 年 9 月 25 日,頁 149-150。 〈擬定漁業公司辦法〉,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務部檔案》,光緒 31 年 1 月 29 日,館藏號:02-35-032-01,〈駐韓使館保存檔案〉。 〈江浙漁業公司簡明章程〉 , 《東方雜誌》第一卷第十二期,光緒 30 年 11 月 25 日, 頁 189。 李士豪、屈若搴,《中國漁業史》(臺北:商務印書館,1965),頁 16-17。 晚清參加萬國博覽會的目的,起初首重敦睦邦誼,到了晚期則漸漸發展出敦睦邦誼 與商利並進。此外,中國亦藉由參與博覽會試圖參與國際社會,提升國際地位。有 關晚清參加博覽的之相關著作,請參照:趙祐志, 〈躍上國際舞臺:清季中國參加萬 國博覽會之研究(1866-191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25(臺北,1997.06), 頁 287-344。許峰源,〈從 1905 年黎業斯博覽會考察中國海關權力的轉移〉,《近代 中國》 ,163(臺北,2005.12),頁 132-157。許峰源, 〈晚清博覽會的變遷(1905-1911): 主導權的轉移與參展制度的建立〉,收入於黃寬重(主編)、唐啟華、彭明輝(執行編 輯) ,《基調與變奏:七至二十世紀的中國國際研討會》(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 學系,2008),頁 357-372。 在 1906 年米蘭漁業博覽會之前,國際間共舉辦過四次漁業博覽會,分別為:1880 年德國京城河海捕魚賽奇會、1883 年英京萬國漁戶器具賽奇會、1902 年奧國京城打 魚賽會以及 1905 年美國缽崙地方漁業賽會。除了 1902 年的賽會清政府的參與為何 不詳之外,其餘賽會清政府分別以海關寄物參加;商民自行參加、官民組團以及政 府派員的方式參與之。參見:趙祐志, 〈躍上國際舞臺:清季中國參加萬國博覽會之 研究(1866-1911)〉,頁 3-8。. Nat. 11. ‧. 10. 13 14. 15. Ch. engchi. - 20 -. i Un. v.

(32) (Milano)所舉辦之漁業博覽會16,在張謇積極建議與籌畫下,方出現轉折。 光緒 31 年(1905 年),義大利駐中國公使巴樂里(Carlo Baroli)照會外 務部,表示義國將於次年於米蘭舉行萬國漁業博覽會,請外務部通知沿 海各省官員或各地漁業公司準備之。17在南洋大臣周馥(1837-1921)的推 舉下,由商部頭等顧問官張謇負責統籌策劃。18張謇在規劃初期即認為, 過往中國並不重視參與萬國博覽會,今日米蘭之漁業博覽會實為振興漁 業之發端,並為表現中國海權之至計。19然而,清政府卻因財政支絀, 令沿海七省自籌經費,張謇在光緒 32 年 2 月 10 日(1906 年 3 月 4 日)日 記中不禁感嘆: 「輕重失宜如此,可勝嘆耶!」20. 政 治 大 各國重視漁學,且與國家主權關係密切, 而中國卻「漁政久失,士大 立. 針對清政府過往對於漁權之忽視,張謇在給各省之咨文中強調西洋 21. 夫不知所謂海權」,讓外國有入侵中國漁權的藉口。因此希望透過此次. ‧ 國. 學. 博覽會能夠正領海主權之名,踐合興漁業之實。22同時,張謇積極向清. ‧. 16. n. al. er. io. sit. y. Nat. 目前學界對於 1906 年的米蘭萬國博覽會已有部分研究基礎,但大多主要從實業、商 務以及外交層面出發,並鉅細靡遺地敘述中國參與的過程。雖然有部份研究概略地 提及這次博覽會對於近代中國在漁權發展上的影響,但並未深入討論。相關研究參 見:許峰源,〈晚清中國參與 1906 年米蘭博覽會之研究〉,《輔仁歷史學報》,23(臺 北,2009.06),頁 161-188。馬敏,〈張謇與近代博覽事業〉,《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 文社會版)》 ,40:5(武漢,2001.09),頁 14-21。謝輝, 〈張謇與中國近代博覽會事業〉, 《安徽史學》,4(安徽,2002.12),頁 43-47。郭慧,〈清末米蘭博覽會給中國商民的 啟示〉,《歷史檔案》,2(北京,2006),頁 126-127。 17 〈本國賽會特立漁業分會請轉商部並稅司俾得通知各省地方示勸預備賽會由〉,台 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務部檔案》,光緒 31 年 2 月,館藏號: 02-20-008-01-001,〈各國邀請參與有關漁牧賽會公會〉。 18 虞和平(主編),《張謇:中國早期現代化的先驅》,頁 448 19 張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圖書館(編),《張謇全集‧卷六‧日記》,(江蘇:江蘇古籍出 版社,1994),頁 569。 20 張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圖書館(編),《張謇全集‧卷六‧日記》,頁 569。 21 原咨文如下:歐洲漁業自西曆一千六百八十二年英人始設會於倫敦,凡蓄 漁 之 法 , 捕 魚 之 器 莫 不 陳 列 比較 ,精益 求精。 由是, 訂漁約 、立漁 政、 設 漁 官 。 不 數 十 年 , 由 三 海 里 擴 充至 二千五 百餘海 里。德 法繼之 、美俄 繼之 、 義 奧 諸 國 又 繼 之 , 漁 業 遂 興 。 國 家 領 海 主 權 有 至 密 極 切 之 關 係 。 參 見 :〈 商 部 為義國漁業賽會咨各省督府文〉,《外交報彙編》,(臺北:廣文書局,1964),第 25 冊,頁 327。 22 〈張修撰籌辦義漁業賽會情形咨呈核辦由〉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外 務部檔案》,光緒 31 年 8 月 30 日,館藏號:02-20-008-01-010,〈各國邀請參與有. Ch. engchi. - 21 -. i Un. v.

(33) 政府建議,在展覽漁具模型的同時,應以中國漁業歷史以及漁業全圖作 為展覽的要點。23 針對張謇的提議,南洋大臣周馥令縣令陳壽彭、副將邱寶仁繪製「江 海漁界全圖」。至光緒 32 年 2 月(1906 年 3 月),中國官方在英國海軍繪 製航海圖的基礎上,完成中國海總圖 2 幅、沿海七省分圖 7 幅,不但標 注了經緯度,亦以中、英文註釋之。7 月,又完成海圖 3 幅,其中 1 幅 由南洋官報局刊印出售。24 張謇所經理之江浙漁業公司遂建議,漁業權關係著海權,過去的漁 界海圖早已無存,應利用此次博覽會之機,展以漁海全圖。25最後,中. 政 治 大 展現中國對於海界與漁權之重視。 立. 國將沿海七省的海圖以中、英文方式呈現於博覽會之中,26試圖向外國. 清政府令各省工商業人士備品準備參與博覽會,商部委張謇與「江. ‧ 國. 學. 浙漁業公司」收集展覽之漁具,張謇遂將此事交由郭鳳鳴處理。27爾後, 張謇以郭鳳鳴「目能辨魚類,口能說漁具,而手能紀漁事,與之談漁業,. ‧. 淵然瑩然」 ,28邀請他參加該次博覽會。. y. Nat. 郭鳳鳴於博覽會中見識到了西方文明與利器的進步,歸國後撰寫. er. io. al. sit. 《意大利萬國博覽會紀略》一書道:. v. n. 關漁牧賽會公會〉。 〈張修撰籌辦義漁業賽會情形咨呈核辦由〉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外 務部檔案》,光緒 31 年 8 月 30 日,館藏號:02-20-008-01-010,〈各國邀請參與有 關漁牧賽會公會〉。 24 〈咨送漁業海圖並聲明繪圖事竣已將裁撤由〉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外務部檔案》 ,光緒 32 年 8 月 29 日,館藏號:02-20-008-01-038, 〈各國邀請參與 有關漁牧賽會公會〉。惟在現存的檔案中,無法找到當時繪製的海圖。 25 〈浙江漁業公司出洋賽會情形並造送赴意賽會款項清冊及海關歷史由〉 ,臺北: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務部檔案》,光緒 32 年閏 4 月 14 日,館藏號: 02-20-008-01-031,〈各國邀請參與有關漁牧賽會公會〉 。 26 〈咨送漁業海圖並聲明繪圖事竣已將裁撤由〉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外務部檔案》 ,光緒 32 年 8 月 29 日,館藏號:02-20-008-01-038, 〈各國邀請參與 有關漁牧賽會公會〉。 27 郭鳳鳴,字嗽霞,1880 年生於浙江瑞安,畢業於浙江法政學校,後曾擔任江浙漁業 公司副經理、吳淞水產學校校長、山西勸業道署總務科長兼工商科長以及浙江全省 漁團局局長等職。參見:陳占彪(編),《清末民初萬國博覽會親歷記》,頁 177。 28 陳占彪(編),《清末民初萬國博覽會親歷記》,頁 178。 23. Ch. engchi. - 22 -. i Un.

(34) 中古以降,書多散佚,立國者以漁列諸四民之外,與國政無關係。 隨並其官而亡之,相沿至今。海濱漁人,亦若自甘為細民,不與 學士文人相晉接,以致此學無可稽考,欲求改良,較他務為尤難。 西人以漁業關係海權,且因為實業界上升利一大宗,國既設官以 理之,業漁者亦以此為利權攸關,無不爭相研究,以求達其目 的……故其業漁者,無不深通魚學,熟識海界,彼此不相侵越。 中國口岸之外,即忘其本國之海,任人出入,無人禁之者,真可 嘆也。29 郭鳳鳴在博覽會中認識到西方國家對於漁業及漁權的重視。反觀中國,. 政 治 大 沿海活動,忘其為己之領海,實為可嘆。因此,郭鳳鳴主張應積極培養 立. 長期忽視沿海漁業;除了有損實業之外,更尤甚者,中國任憑外人在其. 人才,方能確保中國之漁業暨漁權。. ‧ 國. 學. 雖說米蘭博覽會的性質主要為各國間漁業技術的觀摩與學習,但對 清政府而言則具非凡意義。若細究清朝國內對於該次博覽會的建議以及. ‧. 商部最後所決定的展出物,不難發現這些有志之士冀望透過國際博覽會. y. Nat. 的形式,向西方各國傳達中國對於海權以及漁權的重視。30雖然從目前. sit. 的資料中未能推論清政府曾在米蘭博覽會上宣揚中國海權及漁權,31不. er. io. 過可以得知的是,從中國朝野準備該次博覽會的過程中,海權與漁權確. al. n. iv n C 一大突破。另一方面,有識者藉由參與博覽會,考察西方之文物制度, hengchi U 並從中發現中國不足之處,並力思改善之道。晚清從事現代實業者,在 實受到了朝野的注意,這對於始於近代中國萌芽的漁權意識而言,實為. 漁權意識始發軔的近代中國扮演著推行者的角色。 清政府除了在漁政上進行改革外,由於外船入侵中國海域捕魚,也 開始注意海界與漁權間的問題。光緒 31 年 9 月 14 日(1905 年 10 月 12 日),美國駐上海總領事羅志恩(James L. Rodgers)以美漁船即將往南洋捕 魚為由,請求中國准購水手糧食,但中國方面認為美漁船無權在中國領 29 30. 31. 陳占彪(編),《清末民初萬國博覽會親歷記》,頁 172-173。 這次國際博覽會為晚清參與博覽會中最成功的代表之一。9 月 25 日閉會後,中國「計 得獎牌、獎憑百有餘張」。參見:李士豪,《中國漁業史》,頁 70 許峰源,〈晚清中國參與 1906 年米蘭博覽會之研究〉,頁 183。. - 23 -.

(35) 海內捕魚,對於該領事之請求予以回絕。羅志恩辯稱開捕地區非中國領 海界內,中國方面無權予以拒絕,且美方已知會稅務司並獲得核定放 行。32該次交涉引起了地方官員對於漁界海權的重視,蘇松太道袁樹勛 (1847-1915)即上呈外務部云:「漁業所興之處,即海權所及之處,亦即 海界分明之處。領海主權附於漁界寔則視漁業之盛衰為進退,彼此有至 切極密之關係……漁界不興,海權不明,海權即有關礙」 。33呼籲中央注 意海界漁權的問題。顯見漁權意識並非僅限於少數中央官員,地方官員 亦從中推動政府進行相關改革。如山東商務局即向山東巡撫楊士驤 (1860-1909)建議,漁界以伸海權東西各國皆然。中國向無漁政與漁學,. 政 治 大 以開實業之利,並在各海口地方設立初等小學校,再擇較優之學童進入 立 此事關係民生國勢,亟應提倡,恐緩辦則失機宜。希冀能透過伸張漁權. 吳淞水產商船兩學堂學習,以培養漁業之專業人才。除此之外,山東商. ‧ 國. 學. 務局亦力促政府劃定海界,並與近年英國海軍官圖冊內所繪之中國漁界 核對,以免錯誤;並與浙江漁業公司進行合作,仿效南洋漁業公司以武. ‧. 力保護漁船。34顯見這種漁權即國權的意識並未侷限於特定階層,而是. sit. y. Nat. 普及於普及於中央以及地方官員之間。. er. io. 三、 留學生之譯介. al. n. iv n C hengchi U 留日學生在近代中國漁權發展的過程中亦扮演不可忽略的角色。. 1896 年起,中國前往日本留學生眾多,日本成了近代中國認識西方世界 的窗口之一。十九世紀末,中國正值救亡圖存之際,留學日本學習法政 科的中國留學生無論是支持革命或是主張君主立憲,皆認為國際法新知 32. 33. 34. 〈上海拒絕美漁艇在南洋開罔情形由〉,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務 部檔案》,光緒 31 年 11 月 2 日,館藏號:02-06-022-01-016,〈德海船名目頓數;鎮 江關擬整頓小輪辦法與外國使節意見;英艦違約入鄱陽湖;拆除珠江水閘〉。 〈上海拒絕美漁艇在南洋開罔情形由〉,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務 部檔案》,光緒 31 年 11 月 2 日,館藏號:02-06-022-01-016,〈德海船名目頓數;鎮 江關擬整頓小輪辦法與外國使節意見;英艦違約入鄱陽湖;拆除珠江水閘〉。 〈山東商務局據漁業公司咨擬定現在將來各辦法轉詳署山東巡撫楊請咨部立案文〉 《東方雜誌》第三卷第六期,光緒 32 年 5 月 25 日,頁 117-124。. - 24 -.

(36) 與主權概念為救亡圖存之道。因此,留日學生開始大量且廣泛地翻譯國 際法新知,企圖將國際法的新知識與新觀念普及於中國社會之中。 這些留日的學生以同鄉會為刊物之基礎,在各刊物中介紹國際法新 知,例如《湖南》 、 《湖北學生界》 、 《江蘇》以及《浙江潮》等,其中湖 北學生組織湖北法政編譯社編輯《法政叢編》以及湖南學生的《法政粹 編》最為著名。除了以同鄉會作為基礎之外,留日學生尚有以研究法政 知識為目的的雜誌,如《法政雜誌》 、 《法政學報》以及《法政學交通雜 誌》等。35在譯介國際法的雜誌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張元濟(1867-1959) 所於 1901 年所創辦的《外交報》 。《外交報》的內容具有教化中國人民. 政 治 大 介有系統、數量多且具有相當水準的國際法知識。 立. 認識國際法與國際情勢的作用,其中主要以留日學生在《外交報》上引 36. 在一系列譯介國際. 法知識的文章中,其中亦不乏關於國際海洋法與漁權等議題之討論。. ‧ 國. 學. 在《外交報》中關於國際海洋法與漁權等議題又可分為理論與世界 潮流的介紹;理論的部分偏重於將西方社會所公認之領海及漁權概念具. ‧. 體化地介紹,其中包括了自十六世紀起西方世界劃分領海的方式37以及. y. Nat. 各主權國在領海之內可以行使的各種權利等。38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漁. n. al. er. io. 之下。. sit. 權概念為「保護海上漁業之利,而定領海之界限」 ,39依舊附屬於領海權. v. 知識份子在譯介時,除了偏向於領海與漁權在西方世界的演進之. Ch. engchi. i Un. 35. 林學忠,《從萬國公法到公法外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頁 84。. 36. Rune Svarverud, International Law as World Ord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 Translation, Reception and Discourse, 1847-1911. (Leiden: Brill, 2007), pp.257-258. 西方自十六世紀起劃定領海範圍的方式有:(一)、由海岸施放巨礟,以彈丸能到之 地為準。(二)、由最低潮線之海岸起算,以距離三海里之地為準。(三)、領海主國與 他國特定約章,以距離三海里以外之地為準。參見: 〈紀各國會議領海於海面立一定 界限由濱海之國管轄謂之領海事〉,《外交報彙編》,第 15 冊,頁 145。 各主權國在領海之內則可行使以下權利:(一)、沿海各國,平時因扞禦邊警,而定 領海之界線。(二)、戰時以局外中立之故,而定領海之界限。(三)、保護海上漁業之 利,而定領海之界限。 〈紀各國會議領海於海面立一定界限由濱海之國管轄謂之領海 事〉,《外交報彙編》,第 15 冊,頁 145-146。 〈紀各國會議領海於海面立一定界限由濱海之國管轄謂之領海事〉 , 《外交報彙編》, 第 15 冊,頁 145-146。. 37. 38. 39. - 25 -.

(37) 外,40亦求藉機喚醒中國朝野對於海權與漁權的重視。因此,在留日學 生的譯介文章中即提到:「歐洲各國於領海一事論之綦詳,而亞洲則默 然恝置者,無他,歐洲各國航海之業早開,人人有乘風橫行宇內之意, 故領海主權,無不精思力行,以期進境也」。41是此,有識者便發聲謂: 吾國為東亞獨立之邦,東南兩面皆邊巨海,北起吉林,南抵瓊厓, 經過八省,袤延萬數千里。悉吾國獨有之海線,而更無他國分其 利權,天然之形勢,本歐西諸國所未有也。然正惟以獨立之故, 乃擁有大好之形勢而不自知,遂使諸國之兵艦商船,悉得任意航 行,如入無人之境,馴致反客為主,而我之航海船舶,反寄於他. 政 治 大 類,為外人所占有,而不知稽天巨浸中,島嶼林立,我足跡所未 立 人範圍之下,不平之事,蓋莫有過於此者矣。人第知膠灣濠鏡之. 嘗至,輿圖所未嘗紀,而彼族已窟穴其間,為殖民之新地者,實. ‧ 國. 學. 止一二區而已哉。聞政府有測繪海圖之舉,此真今日之急務矣。 故略舉西儒辯論領海之學說,刺取其最要者,以告體國經野之君. ‧. 子。42. y. Nat. 從上述可知,中國天然地理環境濱臨廣大的海洋,但長期以來,東亞的. sit. 秩序在「朝貢體制」的運作之下,與周邊各國鮮有「平等國交」 ,因此,. n. al. er. io. 中國並未發展出「領海權」的概念,待留學生在外國吸取新知,並得知. v. 海權及漁權的重要性後,在譯介新知的同時,亦希冀透過此舉喚醒中國 朝野重視此項問題。. Ch. engchi. i Un. 除了海洋法理論的介紹之外,由於國際法經常隨著國際情勢的轉變 而有所變化,故對於國際海洋法訊息的更新亦為中國留學生譯介的重點 所在。如 1894 年 3 月歐洲各國曾在巴黎舉行萬國交際公法會議,其中 各國對於領海範圍重新定義為:「領海之界限,由沿岸海潮退落最大之 處起測,以距離六海里之地為準,為領海之定界」,並另外規定,凡漁. 40 41. 42. 〈論國家對於洋海之主權〉,《外交報彙編》,第 2 冊,頁 435-438。 〈紀各國會議領海於海面立一定界限由濱海之國管轄謂之領海事〉 , 《外交報彙編》, 第 15 冊,頁 145。 〈論國家對於洋海之主權〉,《外交報彙編》,第 2 冊,頁 435-438。. - 26 -.

(38) 業之權利,及海面應得之權利,均屬於沿海之國。43留學生將國際海洋 法在世界的演進譯介進入中國,使中國對於國際海洋法的認識得以與時 俱進。除了日本之外,留學美國的學生亦從美國的報紙上翻譯西方國家 進行雙邊漁業交涉之相關報導。44 西方海洋法的理論除了藉由留學生譯介進中國外,實際上知識份子 也常運用現行國際法規則評論時事,以加強中國在法理上的交涉立場。 例如二十世紀初,日人即在渤海灣附近捕魚,促使了中國國內的反響, 其中即有旅日的留學生便表示: 領海主權之最重要者,除國防、警察外即財產權是也。沿海漁業. 政 治 大 家應保護人民以獨占,非本國臣民不能享有捕獲之權利,為國際 立. 為國家財權之一,關係沿海岸人民之生活,及國家之富源,故國 法所公認。45. ‧ 國. 學. 文中提出了公海與領海的概念,並運用西方各國對於漁權範圍的解釋與 慣例,對於日本進行反駁。46留學生將西方關於領海權及漁權的理論與. ‧. 新知譯介入中國,成了國人吸取國際新知的窗口,這在近代中國漁權的. sit. y. Nat. 萌芽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er. io. 四、 漁權意識的體現:中韓通漁章程交涉. al. n. iv n C hengchi U 清末所發展出的「漁權即國權」概念,是否僅泛於對外宣傳與概念. 傳播呢?光緒 34 年(1908 年)的「中韓通漁章程交涉」提供了一個觀察的 面向,反映清政府將漁權與海界意識體現在實質對外交涉之上。 中韓間的通漁交涉雖曾於光緒 27 年(1901 年)進行初步接觸,但因韓 國方面有所拖延,導致雙方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光緒 34 年 3 月 15 日(1908. 43. 44. 45 46. 〈紀各國會議領海於海面立一定界限由濱海之國管轄謂之領海事〉 , 《外交報彙編》, 第 15 冊,頁 17-149。 〈論英法美漁業交涉〉 , 《外交報彙編》 ,第 15 冊,頁 227-239。 〈論英美漁業問題〉, 《外交報彙編》,第 15 冊,頁 426-429。 〈論渤海灣漁業權〉,《外交報彙編》,第 2 冊,頁 691。 〈論渤海灣漁業權〉,《外交報彙編》,第 2 冊,頁 692-694。. - 27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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