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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府相關法令的制定與執行

第三章 中華民國對日專屬漁業權交涉

第三節 國府相關法令的制定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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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舊金山簽訂舊金山和約;隨著和約的簽署,盟軍總部亦完成占領之任 務,盟總為日本所劃之捕魚區域自當廢止。1952 年 3 月 13 日,美國國 務院東亞事務局官員邀請駐美大使館公使譚紹華前往晤談,其表示由於 舊金山和約批准生效日期為期不遠,盟總擬在美國參議院批准該約前十 日或一星期前下令取消限制日本捕魚區及巡視辦法之相關指令,待日本 恢復主權後,再與各國簽訂捕魚條約。1134 月 25 日,盟總致文日本政府,

即日起取消過去盟總所頒布之SCAPIN 2046 和 SCAPIN 2097 (關於漁區 限制範圍)以及 SCAPIN 2050 和 SCAPIN2050/1(關於漁業視察區界線)。

114三天後,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恢復了正常國家狀態。

第三節 國府相關法令的制定與執行

一、 相關法令的制定

一國國內法,除了將國家體制的運作法制化之外,有時亦與國際情 勢的演變有所關聯,因此國內法時常隨著國際情勢的改變而有所調整。

雖然盟總為日本劃定了漁區,但卻依然發生多起日本漁輪越界捕魚的事 件,面對此一狀況,各有關部會遂召開會議,商討相關處理辦法。1948 年3 月 9 日,農林部、海軍總司令部以及外交部即針對日輪侵漁問題進 行討論,並提出未來處理日輪越界捕魚之相關大綱五條:

一、關於防制日輪侵漁之巡邏暨聯繫辦法,由海軍總司令部 訂定並通飭有關機關遵照施行。

A 由海軍總司令部指派專輪二艘擔任巡邏工作。

B 巡邏區域以北緯 25-32 東經 123-124 間之洋面為主要範

113 〈顧維鈞報部電〉,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52 年 3 月 13 日,館藏號:

020000038588A,〈日本漁區案〉,頁 113-116。

114 Area Authorized for Japanese Fishing and Whaling and Activities Related Thereto,東 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交史料》,1952 年 4 月 25 日,リール/コマ番号:

E'-0004/744,〈占領下における本邦漁船の操業区域(マッカーサー・ライン)関係〉,

頁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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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

C 由海軍總司令部通飭所有海軍艦艇遇有侵漁日輪應即 補捉拿獲。

二、關於商漁輪協助防制侵漁輪之獎勵辦法由農林部擬訂呈院核 定後公布施行。

三、關於記載侵漁日輪之記錄要點暨有關參考資料(如限制日本 漁區圖)由農林部印發通飭知照。

四、關於本國漁輪懸掛之旗幟之信號暨各種漁輪髹漆之色澤由海 軍總司令部會同農林部規定通飭遵行。

五、為便利我國漁區之規劃關於收回琉球領土主權問題請外交部特 加注意。115

然而,上述大綱僅提供未來處理相關問題時一個辦理原則,卻缺乏相關 法令作為依據,亦未有一個常設機構處理相關事宜,因此難以確實阻止 日本漁船的侵漁行為;此外,也因為缺乏一個有系統的組織與法令,過 往中華民國政府向盟總抗議日本漁船越界捕魚時,盟總皆以證據不足推 諉之,使得日輪越界捕魚的情形日益嚴重。

在盟總消極處理日輪侵漁的態度之下,116中華民國政府只能透過制 定相關法令,以法理依據以及專門的常設機構,試圖遏止日本漁船的越 界捕魚。為此,各部會於1948 年 6 月 10 日於農林部會議室舉行「護漁 及日輪侵漁問題討論會」。鑒於過去面對日輪越界捕魚卻無法可管的情 形,農林部在會議中提出了《日本漁輪越界捕魚處理辦法草案》以及《外 國漁輪侵入中國漁業區域捕魚處理辦法草案》,希冀未來能透過此兩辦

115 〈日輪侵漁問題研討會議紀錄〉,新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1948 年 3 月 9 日,館藏號:020000038585A,〈中日漁區劃分案〉,頁 100-101。

116 盟總方面並非完全未處理日本漁輪越出「麥克阿瑟線」之事,如在 1949 年 9 月 19 日 SCAPIN 2046 頒布之前,盟總天然資源局局長斯坎克便曾向日本政府口頭表示,

希冀日本政府能約束日本漁船遵守國際協定,維持與其他關係國的良好關係。但除 了口頭上的提醒之外,盟總方面並未對日本越界捕魚之漁船進行實質上的懲處。參 見:漁區擴張問題に付總司令部天然資源局局長スカンク中佐會談,東京:外務省 外交史料館藏,《外交史料》,1949 年 6 月 9 日,リール/コマ番号:E'-0004/744,

〈占領下における本邦漁船の操業区域(マッカーサー・ライン)関係〉,頁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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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遏止外輪入侵中國領海捕魚之情事。117但由於此時中國漁區尚未公 布,因此《外國漁輪侵入中國漁業區域捕魚辦法》暫緩實施,而《日本 漁輪越界捕魚處理辦法》則交由內政、外交、司法行政以及海軍總部四 部共同研討。118此四部於7 月 2 日針對《日本漁輪越界捕魚處理辦法》

進行討論,經修正後修改原草案原文,該辦法為:

一、 凡日本漁船越界捕魚者,應依本辦法處理之。

二、 日本捕魚區域在對日和約未簽訂前,似以駐日盟軍總部所規 定之範圍為標準,其逾越該項範圍而向中國方面捕魚者以越 界捕魚論。

三、 凡越界捕魚之日本漁船漁具及漁獲物應予沒入,其船長船員 驅逐出境。

四、 凡越界捕魚之日本漁船,經緝獲後由當地最高漁業主管官署 會同緝獲機關詢明後依前條之規定處分之。

五、 漁業主管官署及緝獲機關於訊問後應作成處分書載明左列事 項:

1. 漁船之船長暨船員人數國籍姓名年齡性別。

2. 漁船之國籍船籍船名船型建造材料機器馬力噸位速率漁 具種類數量漁獲物種類數量。

3. 處分之主文。

4. 越界捕魚之行為時間地點(經緯度)及緝獲知經過。

5. 作成處分書之年月日。

6. 作成處分書機關主管長官簽名蓋章。

六、 前項處分書應於宣佈後交付越界捕魚之日本漁船船長并報農 林部備案。

七、 本辦法實施前所緝獲知日本漁船上未經處理者適用本辦法。

117 〈護漁及日輪侵漁問題討論會議記錄〉,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1948 年 6 月 10 日,館藏號:026000010938A,〈漁業法規案〉,頁 16-18。

118 〈簽呈方一字第 1623 號〉,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1948 年 6 月 12 日,

館藏號:026000010938A,〈漁業法規案〉,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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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辦法經呈報行政院核准後施行。119

由於此際中國尚未公布漁區,所以在《日本漁輪越界捕魚處理辦法》中 對於「越界」的定義為日本漁船不得超過盟總所規定之捕魚界線,當日 本漁船越過該線往中國方向前進時,即被視作越界捕魚,中國政府得予 以取締。但這也造成一個問題,即日本漁船越出盟總為其所劃之漁區,

往中國方向前進時有可能尚在公海之內,那國府是否有權拘捕?國府對 此並未詳加討論,此為日後與盟總之間的衝突埋下了伏筆。

雖然過去國府多次向盟總抗議日本漁船越界捕魚之情形,但盟總皆 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國府的抗議。為此,在該辦法中亦詳細地規定捕 獲越界捕魚之漁船時,所應留下的相關資料,以作為交涉的依據。除了 法條的制定之外,相關部會亦決議成立「護漁委員會」,120負責統籌戰 後之護漁工作。值得一提的是,該委員會原擬之任務為:

一、 關於護漁武裝力量與其他人民團隊配合與統一調度事項。

二、 關於禁止及處理外人侵漁案件事項。

三、 關於籌設漁業警察事項。

四、 關於設置漁區航行燈塔與標幟事項。

五、 關於海上風暴防範事項。

六、 關於募集護漁性質事項。

七、 關於其他海上損害保護事項。121

但為了強調該委員會之性質,由農林部、外交部、內政部以及海軍總司 令部於6 月 10 日所舉行之「護漁及日輪侵漁問題討論會」中遂將第七 項之「海上損害」修改成「海上漁權損害」,122希冀透過常設性的機構,

重行整理因戰爭而遭致停頓的漁權發展。惟爾後因國共內戰之故,中國

119 〈日本漁輪越界捕魚處理辦法討論會議記錄〉,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

1948 年 7 月 2 日,館藏號:026000010938A,〈漁業法規案〉,頁 25-27。

120 〈護漁及日輪侵漁問題討論會議記錄〉,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1948 年 6 月 10 日,館藏號:026000010938A,〈漁業法規案〉,頁 16-18。

121 〈護漁鮪員會組織規程草案〉,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未標日期,館 藏號:026000010938A,〈漁業法規案〉,頁 10。

122 〈護漁及日輪侵漁問題討論會議記錄〉,新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1948 年 6 月 10 日,館藏號:026000010938A,〈漁業法規案〉,頁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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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情勢紊亂,該委員會未能確實的執行。

二、 法令的執行

在國府擬定了相關辦法之後,最重要的還是執行的層面。國府在《日 本漁船越界捕魚處理辦法》制定之後,按照規定沒收越界捕魚之日本漁 船;外交部亦請海軍總司令部與國防部對於侵漁之日本漁輪能詳細填具 侵漁記錄及宣誓證言,得作將來與盟總交涉之根據。123但盟總對於國府 這一系列的舉動感到不滿,其認為國府有歸還遭捕之日本漁船的責任,

不能認為沒收即了事。124盟軍總部外交科(Diplomatic Section)於 1949 年 7 月 18 日發函駐日代表團,對於國府拿捕越界捕魚之日本漁輪表示抗 議。該函稱國府所擬定之《日本漁船越界捕魚處理辦法》是以遠東委員 會第二小組所擬定之「關於日本漁業水產業之修正政策草案」(SC2-Series) 作為依據,但該草案迄今未經遠東委員會正式通過為政策決議,所以盟 總自然不認為《日本漁船越界捕魚處理辦法》有法理依據。日本漁船在 公海上之行動僅受盟總管轄;然而國府之拿捕行為實為漠視盟總政策的 片面行動,盟總對此提出嚴重的抗議,希望國府能立刻停止拿捕日本漁 船,並將過去沒收的漁船與水手盡速予以釋放。125

1949 年 7 月 31 日,盟總自然資源組漁業科人員 W.C. Neville 在 Nippon Times 上發表文章,藉此表達對國府拿捕日本漁船的不滿。該文 強調這些被拿捕的日本漁船均非在中國的領海之內。126與此同時,日本 各英文與日文報紙同時針對此一主題抨擊國府之非法行為。盟總的外交

123 〈前此緝獲侵漁日輪案件應填具侵漁記錄表及宣誓證言書,以便將來與盟總交涉,

123 〈前此緝獲侵漁日輪案件應填具侵漁記錄表及宣誓證言書,以便將來與盟總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