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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模式對伍德的可能回應

第一章 直覺與道德理論

第二節 主流模式對伍德的可能回應

具體說來,我認為伍德要反對的是一種特定的倫理學方法,這種倫理學方法 賦予直覺判斷個案時絕對的權威,所以在遭遇到道德兩難等等難題時,時常迫使 人們修改或放棄理論所包含的基本原則,而這個方法被他稱為「「普遍化-反例」

模式。我對伍德的理解是,這個模式綜合了三個主要的理論元素,分別是(1)賦予 直覺權威的地位、(2)要求科學的準確性,以及(3)追求普遍的正確答案。我認為 伍德對主流模式的批評實際上是要針對(3),然而一個直覺的、科學的卻正好也是 可以不需要堅持(3)。我的意見是,我們可以一定程度地保留(1)的直覺要素,認 可(2)的科學要求,同時如同伍德所建議的放棄(3)的執著。因此,我們要在這裡 試著思考伍德口中的主流模式可能如何回應他對以上諸要素的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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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伍德的意思確實是,在經歷過對直覺的追問及批判而得到理論之後,不 應該再讓其他直覺(特別是對於個案的判斷的直覺)作為理論的反駁,那麼可能 會有些問題。如前所述,伍德曾質疑直覺概念作為理論中的參考項可能有內在的 不一致性,並且從這裡出發,指出與其參考直覺,不如讓理論去批判地檢驗直覺 (Wood 2008, 51)。

一、評伍德論西奇維克

針對直覺概念可能蘊含的不一致性,首先必須指出的是,伍德對西奇維克的 理解可能並不非常準確。對西奇維克而言,「直覺主義」指的是一種倫理學觀點,

「它把符合於特定規則或無條件的義務之命令的行為當作實踐上的終極目的」

(Sidgwick 1907, 96)、「我們有能力看清特定種類的行為自身就是善的或合理的,

不管它們的結果為何,或只是部份地考慮其結果,而其他被公認可能是善的或惡 的結果則被明確地排除在外」 (Sidgwick 1907, 200)。從這個理解出發,可以看到 西奇維克說的「直覺主義」其實類似於我們現在所說的義務論。而前文談到的「感 覺的、教條的、哲學的」區分,是三種不同的「直覺主義」哲學方法。感性的直 覺主義主張個別案例下的直覺判斷在倫理學上佔據絕對的權威,甚至反對發展普 遍的原則或系統性的推論方法。教條的直覺主義則想要在個別案例的直覺判斷中 找出普遍的原則。哲學的直覺主義則是希望找出義務的普遍原則之上的形上學根 源 (Sidgwick 1907, 98-103)。如果這裡對西奇維克的理解正確,那麼伍德對他的 批評的效果就會減弱不少。雖然伍德也指出西奇維克的區分是針對「直覺倫理學 的三個種類、階段或方法」 (Wood 2008, 45),然而他的批評看起來實際上是將 之理解為「直覺概念的三種意義」。因為如果我們正確地將西奇維克的區分視為 義務論的三種形式,或三種尋找道德義務的方法,那麼這當中的核心概念將會是 義務而不是直覺,那麼自然就不會有關於直覺的概念是否不一致的問題。或許伍 德是受到西奇維克的用詞所誤導,以至於對後者做出了並不真正準確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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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論伍德對直覺概念的批評

即使伍德對西奇維克的批評並不成功,伍德的意見仍然可以視為是一個對直 覺的一般批評,而這有另一種回答的可能。就如同我們在道德哲學的開始時必然 要承認直覺的地位並以它們為參考的開始一樣,直覺以及跟隨直覺而來的問題正 是我們對發問的領域已經有所認識,並且希望進一步廓清我們的知識。如果我們 因為伍德所說的不一致性而完全否認直覺在理論建構上可能扮演的角色,便是將 教條與理論給截然二分了,而這種區分那可能是過於武斷了。另外,如果我們在 一開始便承認了直覺的地位,那麼在追問的過程中也應該將理論與直覺交互批判 的循環當作一個必然的現象,在方法上才能真正保持一致。

三、直覺在個別案例下的判斷

(一)「沒有爭議」的核心義務

伍德認為基本原則的建構和應用必須區分開來:

道德哲學是建立在一個單一的終極原則之上,它是先天的;但是所有道德 義務都是此原則的應用──應用在我們關於人類天性與人類生活情境藉 由經驗所得知的一切 (Wood 2008, 61)。

當伍德說「康德求助於尋常理性,並不是要建立一系列道德上正確及錯誤的 資料,然後用它們來檢驗可能的基本原則 (Wood 2008, 53)」時,他的意思是,

康德本人在寫作《道德形上學基礎》時,並不是藉由指出定言令式在作假承諾等 等案例上能夠推演出符合道德直覺的結論來證成他的理論;他使用這些案例只是 要告訴讀者,定言令式在實際的道德推理中是如何運作。他指出,康德選擇了那 四個案例,是因為「他認為它們是讀者已經認定的義務中不會有問題的範例」

(Wood 2008, 72)。伍德想要說明的意思是,康德認為假承諾等等案例對讀者來說 是毫無爭議的義務,因此在閱讀接下來的操作時,能夠比較容易理解定言令式的 應用方式。伍德看起來想要主張,康德的思考方式是先建立作為道德真理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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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然後以這個原則出發來批判常識。這時候對案例的討論對於理論而言是附 加的而不是基礎建構的部份。然而,在道德哲學上,如果沒有直覺或常識作為出 發及參考的座標,根本不可能建立任何形式的理論或進行任何基本原則的建構,

而這顯然也不是伍德或康德的意思。

但是,另一方面,以伍德在這裡談到的「沒有爭議」的案例而言,如果一個 倫理學理論無法推演出這些我們認為具有核心地位的道德信念,那麼我們也很可 能不會接受這個理論──事實上,當伍德自己提到關於謀殺的格律時,他也提到 諸如不去殺人這樣的原則「當然是完全義務」 (Wood 2008, 74)。因此,在倫理 學上,我們似乎仍然有很強的理由要求一個理論必須能夠推演出某些重要的核心 義務,諸如禁止說謊、謀殺等等。另一方面,我認為這些核心義務很可能就像伍 德說的基本價值,在它們本身的價值和理論的論述之間只有常識能為它們做出合 理的接合。伍德對基本價值的觀點是,理論家選擇它們作為所有道德理論的基礎,

並且試著給出理由,但是這只能說服已經對這個基本價值有所同情的人們;我認 為這就是說,針對基本價值的論證頂多只能說是在符合直覺或常識的脈絡上合理 的,但無法從無到有地用純邏輯的方式論證出一個基本概念的絕對價值。而核心 義務的狀況很可能與基本價值相當類似,我們的直覺有很強的傾向在理論之前承 認它們的有效性,甚至使它們成為一個理論在建構過程中的主要參考項目之一。

(二)直覺的判斷與邊緣案例

從反對科學模式的直覺主義出發,伍德指出倫理學的首要工作是基本原則,

也就是他稍後提到的道德真理的發現,而不是指引人們如何在每一個具體的案例 中找出「正確答案」,因此,道德哲學要做的事情是提供一個思考的背景,用理 論的語言來描述處道德困境的困難之處何在。我認為這個陳述相當準確地說出了 倫理學真正的工作,然而,這並不表示對案例的探討對道德哲學而言不再重要。

伍德如此強調基本原則和應用的區分,可能很大的原因在於他反對倫理學引用極 端的思想實驗來檢驗理論,這使專注於尋找一般規則的科學模式受到極端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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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而無法建立真正的基本原則。他的策略看起來是藉由將應用問題從理論的核 心分離出去,使邊緣案例無法威脅基本原則的有效性,連帶排除那些玄思冥想的 奇特情境。

我認為邊緣案例的情形至少可以分成三個種類,前兩類直接出現在伍德的文 本當中,第三類則與本文的興趣相關。第一種是伍德大力反對的思想實驗。第二 種是日常生活中的價值衝突;伍德本人對這種狀況也舉了個例子:一位母親的兒 子被政府通緝,她面臨要告發或是藏匿兒子的兩難 (Wood 2008, 48)。第三種是 隨著時代的改變而產生的新問題,這包括因為科技的演進和文化的改變而產生的 問題,前者包括諸如網路或媒體倫理、複製人類等等議題,後者則有諸如種族歧 視、性解放、墮胎,以及本文的主題──自殺等等由於持續在引發爭議的老議題。

第一類問題最為抽象,因為它們是刻意設計來挑戰道德直覺與理論。伍德反 對用它們來建立倫理學理論,因為這樣的案例一開始就走在錯誤的路上,使倫理 學家陷於困難而無法解決的問題原地打轉。就理論的應用而言,伍德強調的標準 模式是第二種狀況。這一類的問題是具體地鑲嵌在個別行為者的生命歷程當中,

所以當事人可以並且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力來結合理論上的原則與具體的情境。

伍德認為,由於判斷力是個人必須在經驗中逐漸訓練的能力,所以判斷力這個環 節是理論所不能介入 (Wood 2008, 63)。然而我認為伍德在這裡對思想實驗的反 對似乎並未真正切中要點。前文已經談到,伍德認為思想實驗將讀者限制在一個 高度抽象的情境當中,而一般而言讀者的常識會傾向藉由超出實驗限制的細節來 協助判斷,顯示這類問題可能根本超過常識的處理能力,或者說在這類高度爭議 的狀況中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常識或直覺。這些確實是思想實驗所獨具的困難,然 而我認為這不一定表示我們必須完全放棄直覺的或科學的方法。當伍德主張將第

伍德認為,由於判斷力是個人必須在經驗中逐漸訓練的能力,所以判斷力這個環 節是理論所不能介入 (Wood 2008, 63)。然而我認為伍德在這裡對思想實驗的反 對似乎並未真正切中要點。前文已經談到,伍德認為思想實驗將讀者限制在一個 高度抽象的情境當中,而一般而言讀者的常識會傾向藉由超出實驗限制的細節來 協助判斷,顯示這類問題可能根本超過常識的處理能力,或者說在這類高度爭議 的狀況中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常識或直覺。這些確實是思想實驗所獨具的困難,然 而我認為這不一定表示我們必須完全放棄直覺的或科學的方法。當伍德主張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