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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德對直覺的或科學的道德哲學模式之批判

第一章 直覺與道德理論

第一節 伍德對直覺的或科學的道德哲學模式之批判

第一章 直覺與道德理論

第一節 伍德對直覺的或科學的道德哲學模式之批判

康德的道德哲學是一套對人類道德生活的哲學詮釋。對康德而言,道德哲學 的工作不外乎是有意識地用系統性的哲學語言來描述出理性內在的道德意識,可 以說便是在尋找道德常識之下隱藏的基本原則。道德常識,或者說道德直覺,是 我們在反思當中認為相對比較穩定的道德信念 (Wood 2008, 43-44),而哲學要做 的便是建立一個系統化的理論來解釋這些道德信念的來源。羅爾斯(John Rawls) 在《正義論》3當中曾經提出「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來說明道德哲 學和常識之間的關聯 (Rawls 1971, 20, 48-51)。理論和常識所下的道德判斷兩者 可能會在某些案例的應用或解釋上產生衝突,而理論家這時候應該修正理論,或 是指出常識在這些案例下基於什麼理由該受到理論的批判,如此來回反覆,達成 理論和常識之間的一致。這樣的方法也很大地影響了康德式道德哲學的發展。許 多康德哲學的詮釋者專注於尋找各種對定言令式的詮釋,藉由檢驗這些詮釋在各 種實際的和假設的案例當中的表現來決定這些詮釋的優劣,也就是去比較這些詮 釋是否能夠在各種案例中成功地藉由原則及給定的事實推導出確定的結論,並且 這個結論能夠符合我們的道德直覺。

伍德認為這樣的方法是目前康德詮釋的主流,然而是基於對康德以至於道德 哲學本身的誤解 (Wood 2008, 44-5)。他將這個理論模式稱為直覺的或科學的模式。

3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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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模式是直覺的,因為在個別的案例中,它以直覺為判斷的權威,理論所得出 的原則必須符合直覺所得出的判斷 (Wood 2008, 44)。從直覺的觀點出發,倫理 學的任務便是藉由對判斷及原則的解釋或修正來得出最能融貫地解釋直覺的理 論。 (Wood 2008, 44)。另一方面,這個模式是科學的,因為它要求理論用精確 陳述的原則來得出所有道德判斷,從理論所包含的概念到實踐上的應用都不能有 任何解釋上的模糊空間 (Wood 2008, 47)。伍德認為直覺和科學兩個概念的結合,

最後的產物就是受分析哲學傳統影響的「普遍化-反例」模式

(“generalization-counterexample” model) (Wood 2008, 47-48)。這個理論模式慣於將 道德法則視為一個絕對普遍化的規範,然後去設想各式各樣的案例,再檢視這個 法則是否能夠在這些案例中給出正確答案 (Wood 2008, 48)。這個模式的科學元 素在於,它往往用分析哲學的方式試圖用最精確而不容易產生詮釋差異的語言來 陳述普遍的基本原則,而直覺的元素則表現在使用直覺在邊緣案例中的判斷作為 反例,回過頭來要求基本原則的修正或甚至放棄。伍德對這種倫理學方法提出三 個主要的批評,分別針對「正確答案」是否應該作為倫理學最重要的目標、直覺 的概念在倫理學中的地位,以及反思的平衡作為一個修正倫理學理論的方法。

一、倫理學最重要的工作不是追求「正確答案」

首先,他認為倫理學最主要優先的工作並不是要針對所有困難的邊緣案例給 出「正確答案」。倫理學家應該意識到,對於道德理論的評價,應該要做出一個 區分:當一個理論所得出的基本原則,在操作上碰到某些案例而無法給出明確的

「正確答案」時,這代表基本原則在根本上的錯誤,或是一個正確的原則碰上了 可容許的例外?當一個理論在方法論上預設所得出的基本原則應該要絕對地普 遍化而不容許例外時,它就不被允許去注意這個區分,因此只能將這些案例視為 反例而不是例外。然而伍德認為,只有在基本原則不明確或是互相競爭的原則無 法排序的狀況下而產生的困難,才是適合於用理論來處理的案例。他補充道,邊 緣案例的困難通常都不是因為這樣而產生,而是因為當事人在權衡不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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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或其他道德考量時,無法得出一個清楚的排序 (Wood 2008, 48)。我認為他 的意思應該是,道德兩難通常都不是基本原則間的衝突,例如人性原則和效益原 則之間的衝突,而是在一個既定的基本原則或終極價值下,難以或無法為不同的 價值決定優先次序 (Wood 2008, 59)。因此,伍德認為,倫理學應該要承認理論 的極限,有些狀況就是無法藉由理論來演繹出一個究極的正確答案,而必須讓判 斷力在每個案例的獨特環境中盡可能藉由整全的考慮來做出決定。倫理學理論在 這些案例中要告訴人們的,不是如何藉由基本原則及一系列給定的事實來演繹出 正確答案、人們應該在這些狀況下應該怎麼做,而正是要告訴我們這些案例為什 麼是困難的、沒有單一的正確解答的,並且正因如此,當事人必須(藉助理論提 供的思想框架)自己思考艱難處境下的判斷 (Wood 2008, 49, 63)。

二、「直覺」的問題

伍德對主流模式的第二個批評是針對直覺的概念本身,而他認為至少可以從 兩個方面指出直覺的概念在倫理學上的問題。

(一)直覺的判斷並不可靠

他認為即使在相對簡單的問題上,多數人所給出的答案仍然可能並不是道德 上正確的,或是並非最有說服力的答案 (Wood 2008, 49)。另外,直覺容易被發 問的方式所引導,而在倫理學著作中,思想實驗的情境設定會直接影響讀者的判 斷,所以讀者這時候根據常識下的判斷其實是受到相當的限制及影響。以公民投 票為例,大多數人在回應公投的問題時,會希望避免表現得極端,因此,在公民 投票中,藉由控制問題的表達方式,發問者幾乎可以得到任何他所想要得到的結 果 (Wood 2008, 50)。而就倫理學問題而言,這種狀況出現在某些刻意設計的、

極端抽象的思想實驗中。例如我們都聽過這樣一個例子:讀者被要求決定是否扳 動鐵路的開關,而這個決定會殺死一個或五個鐵軌上的人。這時候讀者是被突然 拋入某個抽象的情境,只能根據作者的抽象陳述來作決定,而被迫忽略許多如果 類似的情況真的發生時的考量或可能的選項:例如可能一般非工作人員接觸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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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根本是違法的,或者我們或許其實會傾向去考慮某種程序性的措施,避免這 種情形發生,等等。後面這些狀況往往是一般人被詢問到類似的問題時最直接的 反應──或許可以說其實也是最接近常識的反應,卻都被抽象的預設所排除 (Wood 2008, 50)。因此,由於這種思想實驗往往在高度的抽象中限制人們考慮那 些現實中可能的細節,所以這使它們引導常識所作出的判斷成為高度可疑的,並 不能作為批判或建立倫理學理論的依據 (Wood 2008, 50)。

我認為伍德對這種抽象案例的反對意見可能有幾個思路。首先,這時候讀者 或許是被要求使用一種有限制的直覺,或者是被刻意設計的案例引導而捲入一場 其實在理論上也許不是那麼重要的爭議。這種案例引發的困難對我們來說是無法 理解或沒有用處的 (Wood 2008, 48)。其次,直覺或常識基本上必須是在反思中 廣為人所接受的 (Wood 2008, 44),然而人們在這種抽象案例中做出的決定無論 如何都將是高度爭議性的。因此,由於並不存在著在反思中穩定的判斷,在這些 案例中很可能根本並不存在著符合常識或判斷的判斷。

(二)直覺的概念具有內在的不一致性

伍德試圖藉由詮釋西奇維克對直覺概念的分析,來指出直覺的概念具有潛在 的不一致性。伍德認為西奇維克在《倫理學方法》第一卷第八章

區分出直覺倫理學的三個種類、階段或方法:感覺的──處理個別的案例;

教條的──牽涉到直覺地接受普遍原則;哲學的──試圖發現另外兩者的 基本原則 (Wood 2008, 45)。

在操作直覺對理論的質疑時,我們通常要求這些直覺不僅僅是教條。如果直 覺僅僅是教條,那麼作為教條的直覺應該要受到理論的批判,而不能作為理論的 反駁;但是如果這些直覺是牽涉到對基本原則的反思,那麼它們似乎就已經脫離 了直覺的層次,進入了對基本原則的探討。如果後面這種情形是直覺得以進入哲 學的脈絡與理論對話的前提,那麼似乎實際上要引用直覺時就是再做一次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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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探討,那麼這時候在哲學討論中引入「直覺」,就是在引介一套基本原則,那 麼這時候「直覺」的概念本身是否融貫,就成為一個可爭議的問題 (Wood 2008, 50-51)。

三、反思的平衡作為修正理論的方法

伍德對主流進路的第三個批評是質疑反思的平衡作為修正理論的方法。第一,

每個人在反思的平衡中得出的結果可能不同,所以這個標準無法協助倫理學理論 建立基本原則,或者可能發生的情形是複數的道德真理或者某種形式的道德相對 論。再者,即使人人在反思衡平上得出的結果相同,這也只能得出信念的系統化 而不是真正的基本事實 (Wood 2008, 51)。

四、伍德的意見

伍德對主流進路的批評是十分根本而全面的,他認為受到西奇維克想要將道 德直覺改用精確的、科學的語言來陳述的理想影響,科學模式的倫理學從道德直 覺出發,得到將道德直覺的信念系統化的理論。這種倫理學方法由於將道德直覺 在理論上視為具有批判及證成的效力,所以無法區分基本原則的建構和應用兩個 層次,以至於無法承認應用上的例外,也無法得出一個真正的基本原則。他想要

伍德對主流進路的批評是十分根本而全面的,他認為受到西奇維克想要將道 德直覺改用精確的、科學的語言來陳述的理想影響,科學模式的倫理學從道德直 覺出發,得到將道德直覺的信念系統化的理論。這種倫理學方法由於將道德直覺 在理論上視為具有批判及證成的效力,所以無法區分基本原則的建構和應用兩個 層次,以至於無法承認應用上的例外,也無法得出一個真正的基本原則。他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