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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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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2014)年同期 6 萬 5,782 人減少 1 萬 803 人(減 16.426%)。其中女性人數 計 16 萬 6,771 人(如表 3-2 所示),占當年度勞務輸出人數比重為 60%,較 2011 年女性勞務輸出人數比重 64%減少 4 個百分點,顯示印尼女性勞務輸 出人數減緩幅度較男性為劇。

依學歷別分,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以國中畢業者 22,435 人居冠,占 40.81%;其次依序為高中 16,225 人,占 29.51%、國小 15,278 人,占 27.78%、專科 806 人,占 1.47%、大學 232 人,占 0.42%以及研究 所 3 人,占 0.01%。資料顯示,印尼輸出勞務者多數於印尼當地僅接受過 基本教育。

依輸出國家別分,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以至馬來西亞工 作者 19,424 人居冠,占 35.33%;其次依序臺灣 17,652 人,占 32.11%、新 加坡 3,981 人,占 7.24%、沙烏地阿拉伯 3,539 人,占 6.44%、香港 3,356 人,占 6.10%、韓國 2,015 人,占 3.67%、汶萊 1,976 人,占 3.59%,其餘 國家輸出人數均未及千人。資料顯示,2016 年第三季,臺灣是印尼勞務輸 出第二大國家。

依職類別分,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以家事服務 12,138 人居 冠,占 22.08%;其次依序看護 11,931 人,占 21.70%、機械操作員 7,562 人,占 13.75%、一般工人 6,626 人,占 12.05%、種植工人 6,503 人,占 11.83%、

液壓操作員 1,240 人,占 2.26%,其餘國家輸出人數均未及千人。資料顯 示,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以社福外勞為多,居近半數。

二、 印尼勞務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一) 印尼勞務輸出尌業服務流程

印尼勞務輸出尌業服務流程可分為需求國雇主申請階段、印尼政府 處理階段、印尼勞工招聘階段、獲聘階段、離境階段等 5 個階段:

1. 需求國雇主申請階段

勞工輸入國之公司或雇主必頇填具「勞務需求單」,即所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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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Order」或「Demand Letter」,詳細填列需求人數、工作類型、

應徵資格,並提供工作合約,以及印尼仲介業者名稱,然後將相關 資料寄至印尼駐當地使館。

2. 印尼政府處理階段

印尼駐輸入國使館收到「勞務需求單」(Job Order/ Demand Letter)後即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後,印尼駐輸入國使館即將相關 資料寄至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由該局來核發「聘用許 可函」(簡稱 SIP),「聘用許可函」的期限通常不超過 6 個月。接著 印尼當地的仲介業者前來取件,並且展開招聘的流程。

3. 印尼勞工招聘階段

招聘管道可分為「學校層級」、「社區層級」兩種方式。「學校 層級」的參與者大多為職業技術學校,每一梯次的徵聘通常進行 2~3 個月,學校的承辦人員會邀請勞務仲介業者到校舉辦說明會,並且 在學校裡進行面詴。「社區層級」的部分則是仲介業者透過網路、

地方報紙或媒體等方式公告,通常是在仲介業者辦公室進行面詴。

4. 獲聘階段

獲聘勞工必頇提供辦理護照及工作簽證的相關資料,並且接受 健康檢查。除了安置同意書(Placement Aggreement)外,獲聘勞工 與仲介業者還必頇簽定正式的工作合約,之後,契約相關資料送至 印尼國內的「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申請許可文件,俾讓勞工辦 理簽證。勞工從獲聘、辦理文件到出國通常頇費時 3 週到 3 個月。

5. 離境階段:

雅加達 Soekarno-Hatta 機場的第 5 航廈為海外勞工入出境專用,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在此設有多項服務,包括轉運/醫療 /保險/法律諮詢/返國勞工登記等。

(二) 印尼勞務來台工作(含尌業服務)成本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制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

結書(中、印文版)以及深度訪談過程中,勞務仲介公司所提供之印尼外 勞來台工作所簽立的切結書資料顯示,印尼勞務工作者來台工作所需支 付成本(含尌業服務費用)說明如下:

1. 廠工/營造工

按照印尼勞工部第 153/PPTK/VI/2009 規定有關印尼廠工/營造 工到臺灣所發生費用之項目及金額總計印尼盾 17,635,400 元(約台 幣 49,000 元,匯率 Rp.1=TWD 0.00278 計)。其中印尼端勞務仲介 費為印尼盾 4,173,000 元(約台幣 11,600 元)。每一名印尼廠工/營造 工來台工作貸款利息負擔約為印尼盾 2,276,942 元(約台幣 6,300 元),

本利和應償還費用印尼盾 19,912,342 元(約台幣 55,300 元),若分 9 期攤還,每一期約負擔新台幣 6,100 元。此外,印尼廠工/營造工來 台工作,在臺灣應付費用則包括:

 臺灣仲介服務費用第一年每月最高為 NT$1,800 元、第二年每 月最高為 NT$1,700 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 NT$1,500 元。

 健保費:每月 NT$282 元。

 勞保費:每月 NT$360 元

 居留證費:每年 NT$1,000 元

 每月約定工資為 NT$20,008 元。若外籍勞工在假日或工作時 間外加班,加班費用會按照臺灣規定給付。

2. 看護工

按照印尼勞工部印尼勞工部第 153/PPTK/VI/2009 規定有關印 尼看護工到臺灣所發生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表 3-7 所示。總計印尼 盾 17,040,400 元(約台幣 47,400 元,匯率 Rp.1=TWD 0.00278 計)。

其中印尼端人力仲介費為印尼盾 4,118,400 元(約台幣 11,400 元),

較廠工/營造工為低。每一名印尼廠工/營造工來台工作貸款利息負 擔約為印尼盾 2,056,925 元(約台幣 5,700 元),本利和應償還費用印 尼盾 19,097,325 元(約台幣 53,090 元),若分 9 期攤還,每一期約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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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新台幣 5,900 元。此外,印尼看護工來台工作,在臺灣應付費用 則包括:

 臺灣仲介服務費第一年每月最高為 NT$1,800 元、第二年每月 最高為 NT$1,700 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 NT$1,500 元。

 健保費:每月 NT$282 元。

 居留證費:每年 NT$1,000 元

 每月約定工資為 NT$17,000 元。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加班費 NT$567 元/日。

三、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業務職掌及重點施政計畫

印尼海外勞工業務涉及之政府機關包含人力資源部(Ministry of Manpower,簡稱MoM)、外交部(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及海外 勞 工 安 置 及 保 護 局 ( National Board of Placement and Protect for the Indonesian Overseas Workers,簡稱 BNP2TKI),由於印尼人口眾多、幅員 廣大,所以許多業務的執行亦由省級政府或地方政府來負責。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BNP2TKI)成立於 2006 年,直接受總 統管轄,而非人力資源部的下轄單位。其業務範圍為發展、安置、保護、

監理印尼勞務輸出之相關業務,以強化印尼勞工之勞動品質、尌業競爭力 與工作尊嚴。該局的重點施政計畫主要為積極拓展海外尌業市場,增加印 尼勞工的工作機會,並且改善勞工安置服務及之勞動條件,提升勞工工作 技能,加強勞工安全保護等。「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根據人力資源部 針對勞務輸出所制定之政策,以及其與各國所簽訂之合作協定或 MOU 執 行相關業務,並提供以下服務:文件核發、安置服務、出境前培訓、出境、

問題諮詢與解決、勞工貸款協助、返國、勞工及家屬福利、勞工安全保護

(與外交部合作)等,同時也與人力資源部共同參與仲介業者檢查業務,

但與人力資源部不同的是該局對於仲介業者並無監管權責。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之最高首長為局長,下設秘書長,共 掌管 5 個行政業務處室,包括規劃處、財務處、人力資源處、法制處、研

究發展處,另設有三個副局長,掌管該局主要業務,分別為國際合作與發 展副局長、勞工安置副局長、勞工保護副局長。另外,該局在全國設有 15 個省級的分支單位(簡稱 BP3TKI)以及於各交通轉運點設置的 P4TKI offices。

四、 .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策

(一)勞務輸出政策

2004 年,印尼政府通過第 39 號法案(Law No.39/2004),成立印尼海 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專責處理不斷攀升的非法海外勞工問題。之後,

也依據該法案於 2006 年設立國家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BNP2TKI),成 為現今專責處理海外勞工各項事務之主管機關,並與其他機關如教育部、

國民健康部、人力資源及移民部合作,為印尼海外勞工提供更好的安置 與保護機制,進行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研究。2009 年,印尼勞 動部發布一連串針對海外印尼勞工相關法規,訂定職前教育與訓練各種 規範,2011 年印尼政府頒布第 12 號法規(Regulation No.12/2011),派遣 海外勞工聯絡官至各個駐輸入國印尼大使館,以協助海外印尼勞工。

2014 年,印尼政府表示打算未來全面停止輸出女傭,但卻對臺灣提 出條件,若能調漲印傭薪資、限定工時並提供宿舍,印尼將持續對台輸 出家庭幫傭;2016 年 5 月,印尼政府又再度表示原則上,印尼明年不會 再輸出新的幫傭到外國,並將從 2017 年到 2019 年,逐步減少輸出印尼 幫傭赴海外的人數,最終目標是實現「印尼移工零幫傭」的目標。此外,

為了進一步保護已位在海外印尼勞工權益,印尼政府相關部門與有印尼 勞工在其國內工作之國家相關部門努力進行交涉,希望簽署包括對印尼 移工保障措施的「合作備忘錄」(MOU)

(二)勞務權益保障政策

印尼政府針對海外勞工政策主要透過下列法規與行政命令來執行,

分別為 2004 年第 39 號法案(Law No.39/2004)、2006 年第 6 號總統指 示(Presidential Instruction No. 6/2006)、2008 年外交部第 4 號規則(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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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 4/2008)、2009 年第 152、153 號人力資源 及移民局職業訓練總理事裁定、2013 年第 3 號政府條例、2014 年第 22 號人力資源部條例等等。內容分別如下敘述之:

1. 2004年第39號法案(Law No.39/2004)

印尼政府積極促進勞工出國尌業,並力求保護其海外勞工的權益,

因此,特於2004年貣執行《印尼海外勞工尌業與保護法》(Law No.

39/2004 on Pla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Indonesian Overseas Workers)。此 法案主要列明了政府在海外勞工招聘過程的法例和監督,調查及懲 處非法僱用的責任,並針對印尼海外勞工的安置與保護制定相關規範,

法案內容包括政府對於海外勞工的職責、義務與責任; 海外勞工的權利 與義務; 海外勞工安置主管機關、安置服務(包括選工流程、教育與訓 練、健康檢查、工作合約、工作期間、貸款協助等)、勞工保護、爭議 協處、安置保護措施的監管與追蹤、行政調查與制裁等。

2. 2006年第6號總統指示(Presidential Instruction No. 6/2006)

2006年所發布的第6號總統指示「印尼海外勞工安置與保護之政策 革 新 」 ( Policy Reform of the Placement and Protection System for Indonesian Labour Migrants),係針對印尼海外勞工的安置與保護政策 的精進所發布,亦即在前述第39號法案後,將印尼海外勞工的安置服務 做更精細的規範,針對相關服務的品質提出改善的做法,並且強化派駐 於印尼駐外使館的海外勞工聯絡官之功能,以落實海外勞工保護機制。

3. 2008年外交部第4號規則(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 4/2008)

在2006年所發布的第6號總統指示「印尼海外勞工安置與保護之政 策革新」後,外交部發布了第4號規則,對象雖是涵蓋所有海外印尼人,

惟大多是針對印尼海外勞工的保護與安置所制定,亦即當海外勞工遇到 不公待遇等相關問題時給予法律的相關協助。另外,印尼派駐輸入國的 海外勞工聯絡官可針對兩國簽定MOU中私人仲介業者的未規範部分加 以檢查,以杜絕剝削與不公帄對待,俾以保護印尼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