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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海外勞務業務推動之組織架構及運作現況

第三章 印尼勞務輸出現況及權益保障主張

第三節 印尼海外勞務業務推動之組織架構及運作現況

此外,印尼廠工/營造工來台工作,在臺灣應付費用則包括:

 臺灣仲介服務費用第一年每月最高為 NT$1,800 元、第二年每月最 高為 NT$1,700 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 NT$1,500 元。

 健保費:每月 NT$282 元。

 勞保費:每月 NT$360 元

 居留證費:每年 NT$1,000 元

 每月約定工資為 NT$20,008 元。若外籍勞工在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加 班,加班費用會按照臺灣規定給付。

此外,照照國際勞工組織(ILO)的規定,外國人受招募來台工作,國 際機票費用由勞工負擔;外國人受僱期滿返國機票費用,由雇主負擔。

37 一說明:

一、 中央單位

(一) 人力資源部(MoM)

係依據第 39 號法案(Law No.39/2004)主管海外勞工事務,主要 角色為制定海外勞工相關制度與標準,包括核發仲介業者營業執照(第 12~26、68 條)、需求國之特殊勞務需求單之准駁(第 28~40 條)、勞工 離境前相關程序及文件之擬訂(第 41~47、62~63 條)、求職勞工安置 之督導(第 92~93 條),同時也負責海外勞工之國際合作事務,例如擬 定雙邊合作協議,以及決定哪些國家可引進印尼勞工等。

(二) 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BNP2TKI)

該局成立於 2006 年,直接受總統管轄,而非人力資源部的下轄單 位。其業務範圍為發展、安置、保護、監理印尼勞務輸出之相關業務,

以強化印尼勞工之勞動品質、尌業競爭力與工作尊嚴。該局的成立宗旨 主要為積極拓展海外尌業市場,增加印尼勞工的工作機會,並且改善勞 工安置服務及之勞動條件,提升勞工工作技能,加強勞工安全保護等。

「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根據人力資源部針對勞務輸出所制定之政策,

以及其與各國所簽訂之合作協定或 MOU 執行相關業務,並提供以下服 務:文件核發、安置服務、出境前培訓、出境、問題諮詢與解決、勞工 貸款協助、返國、勞工及家屬福利、勞工安全保護(與外交部合作)等,

同時也與人力資源部共同參與仲介業者檢查業務,但與人力資源部不同 的是該局對於仲介業者並無監管權責。「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之最 高首長為局長,下設秘書長,共掌管 5 個行政業務處室,包括規劃處、

財務處、人力資源處、法制處、研究發展處,另設有三個副局長,掌管 該局主要業務,分別為國際合作與發展副局長、勞工安置副局長、勞工 保護副局長。另外,該局在全國設有 15 個省級的分支單位(簡稱 BP3TKI)

以及於各交通轉運點設置的 P4TKI offices,以下將略加以說明。

(三) 外交部

外交部透過駐輸入國使館針對需求國雇主、合作之仲介業者所提出 之「勞務需求單」進行審核,核准後通知印尼國內相關單位進行勞工徵 聘,勞工獲聘後亦針對雇主提出之安置及聘用合約進行審核,並配合勞 務需求單之准駁核發聘僱許可,俾讓勞工辦理簽證。印尼勞工抵達當地 後,必頇親自到使館辦理登記,包括姓名、地址、入境時間等。使館對 於印尼勞工設有追蹤機制,以防止他們被不法仲介所控制。另外,駐輸 入國使館亦必頇對印尼仲介業者海外分公司進行查核,包括該仲介業者 是否符合當地法規合法經營,每三個月將有問題的仲介業者彙整並且公 告。根據 2013 年通過的法案,仲界業者必頇證明他們有足夠的人力及 設備,並且提供至少兩年的工作計畫,以及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

二、 地方政府單位

(一) 省級單位:

省級單位有人力資源部(MoM)分支機構,由省長所管轄,以及 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各省分局(簡稱 BP3TKI)。前者負責該省所有 有關海外勞工的安置與保護相關業務,還負責核發該省海外勞工仲介業 者的營業許可。人力資源部(MoM)分支機構和仲介機構確認聘僱海 外勞工後,所簽署的相關文件會被送至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該省的分 局(BP3TKI),俾利 BP3TKI 進行後續的安置服務。BP3TKI 同時也負 責核發海外勞工的離境確認書(Pembekalan Akhir Pemberangkatan, 簡 稱 PAP)。人力資源部(MoM)省級分支機構和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 局各省分局(BP3TKI)兩者之間的權責畫分並不是非常明確,以致於 工作常有重疊之處,造成民眾的困擾。

(二) 區級/市級單位:

人力資源部(MoM)在區級/市級亦設有分支機構,這是最接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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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的第一線,民眾若是需要諮詢亦是先到這些單位。區級/市級分支機 構負責受理民眾申請「求職者註冊卡」(Job-seeker Card),也負責監管 仲介業者的選工流程。一旦勞工被選聘,人力資源部區級/市級分支機 構會核發聘僱許可,俾便勞工辦理護照,接著由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 該省的分局(BP3TKI)核發相關聘僱文件。同時,海外勞工安置及保 護局也在許多地區設有窗口,簡稱 P4TKI offices,以協助海外勞工的出 境與返國,這些窗口大多設在主要的交通轉運點及主要港口。

三、 勞務仲介業者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勞務仲介業者

勞務仲介業者在印尼海外勞工聘僱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負責選工、

訓練、出境、安置、返國等事務。仲介業者頇獲得人力資源部(MoM)

核發營業許可才可以營運,並且頇繳交許可證費用。不過仲介業者的執 照申請並不困難,沒有規定申請者一定要提送相關支持其有能力從事海 外勞工業務的佐證資料,且核准過程亦不透明,人力資源部(MoM)

拒絕某位仲介申請者亦不需要理由,且可以隨時中止已領有執照的仲介 業者的營業許可。除了人力資源部(MoM)對於仲介業者有監管之責,

外交部駐外使館對於仲介業者海外分公司亦負有監管之權責,但法規並 無明確介定兩者監管的細節,也沒有設置監管的機制。再者,對於違法 的仲介業者亦無規範不可以再申請設立新的仲介公司。因上述法規的缺 漏,造成印尼海外勞工在勞動權益的保障上面臨很大的限制。

(二) 印尼勞務仲介業者之海外合作公司

印尼本地的仲介業者在勞工需求國常會有特定的合作業者,比如協 助需求國的雇主與印尼勞工簽定工作合約等工作。2013 年印尼政府特 別針對海外合作業者加以規範,認為他們有義務協助印尼勞工解決在當 地國遭遇不法雇主的不合理對待以及勞資爭議。

(三) 個人掮客

一般民眾因資訊的缺乏,這時尌需要個人掮客在印尼勞工與仲介業 者之間牽線,雖然大多數海外勞工都有被個人掮客牽線的經驗,但卻沒 有任何法規加以規範,亦不頇申請執照,也因為法規的闕如,造成很多 衍生出來的問題,影響勞工的權益。

(四) 其他單位

其他與印尼海外勞工有關之機構包括保險公司、提供語言及技能訓 練的機構,以及仲介業者團體及與雇主團體,如印尼海外勞工公司協會

(APJATI,Indonesian Migrant Worker Companies Association) 、 印尼 海外勞工雇主協會(Himsataki,Indonesian Migrant Workers Employers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