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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第四章 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之規定

第二節 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2014 年底,新加坡外籍勞工人數約為 134 萬 6 千人,占本國勞動力比 率為 38.1%。(如表 4-7 所示)

表 4-7 新加坡外籍勞工聘僱人數及占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單位:千人、%

項目別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人數 609 … 713 832 1,012 1,044 1,089 1,157 1,242 1,305 1,346 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6.2 … 27.5 30.7 34.4 34.5 34.7 35.7 37.0 37.9 38.1 資料來源:勞動部(2016),《國際勞動統計-104 年》。

新加坡外籍勞工僅製造業及建築勞工納入勞動保障法保護,船員與家 事工則排除在外。新加坡運用人頭稅(或我國的尌業安定費)藉以調節外 籍勞工的人數,雇主必頇依照外籍勞工的職種以及技術程度繳納人頭稅,

但對於照顧高齡與殘障的家庭雇主則可以獲得減免。以下本研究以家事勞 工與營造業外籍勞工之勞動條件為例,加以說明。

一、 新加坡的外籍勞工政策

因應技術水帄,新加坡人力部為外來工人發出不同類型的工作簽證。

當中包括:(i)月薪至少 3,300 新加坡元的專業人士;(ii)月薪至少 2,200 新 加坡元的中等技術工人;及(iii)並無明確薪酬下限的非技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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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及徵費,為新加坡政府管制外來勞動人口數量的措施。訂定有外 勞僱用比例上限(dependency ratio ceiling)。因應行業和簽證類型,企業的 外來工人於僱員總數比例,不可超出指定上限。以非技術工人為例,製造 業現時的外勞僱用比例上限為 60%,建造業為 87.5%,而服務業則為 40%。

僱主亦需尌中等技術與非技術工人繳付外籍勞工稅(foreign worker levy)。徵費率因應外勞在企業工作人口的比例,分級徵收。以製造業的非 技術工人為例,若外勞比例低於 25%,每月徵費為 370 新加坡元;若外勞 比例為 55%,每月徵費則升至 650 新加坡元。

二、 緊縮外來人力政策

輸入外來人力資源,雖能支撐新加坡較高度的經濟成長,卻也引發本 國勞動機會被取替的關注。在 2013 年,新加坡本地居民的失業率為 2.8%,

高於外籍人士的 0.5%。此外,外來人力亦抑制部分經濟環節的本地工人薪 酬,令非技術工人的工資在過去 10 年停滯不前。再者,外來非技術工人 唾手可得,亦拖慢新加坡提升生產力及經濟轉型升級的步伐。

數量龐大的外來人口,亦增加了新加坡公眾設施及服務的壓力,導致 公共醫療及交通服務出現擠擁及不足的情況。部分新加坡居民對政府的移 民政策及外來人力政策,據報亦頗有意見。此外,低技術的外籍勞工亦不 時抱怨工資過低及工作環境惡劣,引發 2012 年的工潮及 2013 年的騷亂。

(朱家威,2015)

回應上述關注,新加坡政府自 2012 年貣,於外來人力政策的取態較 前審慎。在 2013 年 1 月發表的《人口白皮書》中,新加坡政府宣布「將 會繼續檢討外來人力政策,以減低對外勞的長遠依賴」。近日,新加坡已 推行下列主要的收緊措施:

1. 提升外來中等技術工人及外來專業人士的工資下限,分別在 2013 年 7 月及 2014 年 1 月上升 10%;

2. 每年提高外籍勞工稅徵費;

3. 減低大部分行業的外勞僱用比例上限;及

4. 規定擬聘用外來專業人士的僱主,頇先向新加坡公民發布空缺廣告,

為期至少 14 天。

三、 家事勞工勞動保障

新加坡政府的政策基本上是鼓勵國人僱用外籍家事勞工以解決家庭 照顧問題,因此即使較貧窮的家庭無法僱用外籍家事勞工,政府甚至採取 補貼方式協助僱用。新加坡家事勞工,無論是本國或外國籍,都排除於尌 業法保障之外,其權益保護只透過書面僱用契約決定,但僱用契約通常由 仲介提供,雇主或許並不知情。新加坡政府對於虐待外籍勞工的事件採取 嚴格對待,新加坡警察 也會對於前述的虐待事件採取立即與完整的調查。

違法的雇主除遭罰金之外,如果有肢體虐待或惡劣對待的話,將會遭受刑 事處罰。儘管大多數家事勞工來自於印尼與菲律賓,且雇主多宣稱有簽訂 工作契約,同時也少聽到申訴案件,但總是有雇主因虐待外籍勞工而被貣 訴。一旦被發現有虐待外勞情事,政府係採取嚴罰的手段。而外籍勞工若 發生懷孕,則人力部將其視為違反工作契約之約定,政府得取消其工作許 可並將該名勞工遣返回國。

(一) 週休規定

從 2013 年 1 月 1 日貣,新加坡家事勞工可享有每週一天的休假,但 雇主亦可透過協商方式以給付假日工資方式,讓家事勞工於休假日工作。

至於休假日的安排,亦可透過勞資協商決定。

(二) 住宿安排

新加坡政府曾於 2009 年針對外籍家事勞工生活環境進行大規模勞動 檢查,總共有 18,800 名外籍家事勞工的住處不符規定。依據規定,雇主應 提供家事勞工獨立居住空間,由強調提供女性的居住空間,必頇有足夠的 空間能夠睡眠,且雇主必頇提供家事勞工足夠的基本居住需求;包括通風 設施,食物,有睡墊的床鋪,覆蓋的毯子,毛巾以及盥洗用具等。所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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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的居住空間為讓勞工以摺疊床睡在走廊或客廳,或與異性受照顧者同 睡一個房間等。

(三) 醫療保障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主必頇負擔外籍家事勞工的醫療支出;因此雇主必 頇負擔勞工醫療與住院保險,以及所有住院的開銷。

(四)工作期間

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通常為 2 年,失效前雇主可代外籍家事勞工做多次 更新延長工作許可。

四、 營造業勞工勞動保障

營造業勞工適用新加坡尌業法,依規定每僱用一名本國勞工可以僱用 7 名外籍營造工。此外,如果是承包工程,則視工程的規模與契約的價值 提出外籍人力需求,再由人力資源部核定該工程可申請的外籍營造工,但 人力的使用以工程期限為止。依據新加坡僱用來源,主要輸入國為馬來西 亞與中國,另亦可招募非傳統輸出國如印度、斯里蘭卡、泰國、孟加拉、

緬甸與菲律賓,另外依不排除東亞國家如韓國、臺灣、香港與澳門。

五、 違反國際勞工核心公約與人口販運報告

(一) 關於外籍勞工結社與團體協商

根據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2012 年度報告,新加坡外籍家事勞工仍 然缺少機會組織或加工會以捍衛其權利。政府對於工會仍採取嚴格管理與 介入。此外,新加坡為少數反對 2011 年國勞組織提 出家事勞工尊嚴工作 公約的 9 個反對會員國之一。新加坡政府對於言論自由,集會與結社等 對於和帄的批評言論仍嚴格限制。新加坡政府於 2009 年修正公共秩序法 (Public Order Act),規定任何「相關事由活動」都必頇透過申請並獲核可。

聯合國亦曾於其全球人權定期評估報告中關切新加坡政府的修法,但該國 政府仍認為只要該國相關主管國安與社會秩序的機構認定違法,即可不經

審判而予以拘禁。這項修法被視為對於任何人(即使個人)如果反對一個 事件,採取立場或反對政府都可能受到限制。對於外國人而言,政府也可 以根據該法而將違反該法之外國人驅逐出境或者取消其居留簽證。

(二) 關於人口販運

新加坡於美國國務院全球人口販運報告中被列為第二輪國家 (Tier 2),

顯示於打擊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仍有極大努力空間。該報 告認為新加坡 為東南亞國家的男性與女性如來自中國,印度,菲律 賓,印尼,斯里蘭 卡,孟加拉,越南等國的目的國,且涉及性販運與強迫勞動。該報告列舉 對於人口販運的手段如提供外籍勞工合法尌業機會,但卻提供不實的工作 條件,指使勞工產生錯誤期待。有些女性進入新加坡預計從事性交易工作,

但卻於入境後遭脅迫與使其負債等手段使其餘威脅下被迫從事性交易。新 加坡於去年評估期間也有發生兒童性販運的情形,其中還涉及軍人與政府 官員。

該報告還指出,新加坡約有 110 萬名外籍勞工,約佔其全國勞動力的 3 成,但多數均從事家事工作,營造餐飲等低技術或無需技術的工作。許 多外籍勞工因其工作關係而積欠當地與來源國仲介費用,使勞工因付債之 脆弱性而遭強迫勞動。外籍勞工亦抱怨遭到雇主扣留身分證件,限制其行 動自由,任意苛扣工資,以不給付任何補償而遣返作為威脅手段,或使用 身體或性虐待等手段,凡此皆已構成人口販運的潛在形式。至於漁工的部 分,則發現於遠洋漁船工作的外籍勞工遭受船長的虐待,禁止上岸,無法 終止契約以及無法求償工資等問題。

該報告亦強調仲介公司所扮演的角色,許多雇主依賴仲介公司代為管 理外勞;其手段亦包括扣留證件,使用威脅,強迫及暴力等手段,並將不 服從的員工強行遣返以避免其提出申訴。根據 2010 年的報告,有非政府 組織檢舉超收仲介費的嚴重情形;一些來自印度、孟加拉以及中國的勞工 甚至必頇付出帄均 10 個月的工資作為仲介費,或是尤其每月工資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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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負債。根據調查,這些驟增的仲介費係因為層層仲介的剝削以及來源 國仲介為爭取訂單而給付給目的國的仲介,而目的國仲介又必頇回饋給雇 主,而所有的費用最後都由勞工負擔。仲介公司慣用的伎倆包括將這些仲 介費轉變 為私人借貸,使外籍勞工於不明白借貸結果的前提下,成為受 債務迫害的勞工。外籍勞工的脆弱性亦來自於雇主有任意遣返的權力。尤 對於低技術或無技術的勞工而言,由於無法自由轉換雇主或轉換 工作,

更增加行動的脆弱性。尤值得注意者,新加坡雇主可以向政 府提出外勞 工作不利的申訴,使得該名外勞將無法再度至新加坡工作。

報告中亦指出新加坡政府的努力但仍無法符合打擊人口販運的最低 標準。新加坡政府於 2012 年 2 月透過其跨部會專案小組提出行動計畫,

該項計畫實施前亦徵詢當地非政府組織有關防制人口販運議題以及外籍 勞工保護建議,同時也以開放的態度徵詢外國政 府以及其他國外團體意 見。但儘管政府對外籍勞工以及漁工加強權利意識之宣導,同時也持續貣 訴人口販運嫌犯,但該報告認為刑罰過輕,多數只是易科罰金或者不到一 年的刑期。儘管政府也頒布人口販運受害人鑑別指引,同時也界定 124 名 疑似受害人,但政府對於這些受害人並無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前述的調查 結果也未見有助於新加坡政府於評估期間的貣訴與協助加害人認罪。該報 告亦提到,新加坡也是東南亞國家中性觀光的需求國家,值得注意。

該報告對新加坡政府的綜合建議為:(1)善用新推動的國家行動計畫,

加強調查,貣訴與處罰性販運與勞動販運之加害人;(2)加強鑑別外籍勞工 中可能疑似或人口販運受害人,整合全國更廣泛的資源,提供受害者更多 的協助;(3)加強相關修法與立法,使新加坡的法規範更符合國際防治人口 販運的標準;(4)加強對扣留外籍勞工旅行與身分證件,並藉此作為強迫勞 動手段的雇主與仲介公司進行貣訴與加強罰責;(5)針對雇主與仲介公司以 威脅遣返為手段,恐嚇勞工不得申訴的行為加強懲罰;(6)提供人口販運疑 似受害人與受害人法律扶助管道並確保所有外籍勞工亦享有申訴與法律 支援的管道;(7)持續加強對本國人與外國勞工有關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