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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策

第三章 印尼勞務輸出現況及權益保障主張

第四節 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策

(三) 個人掮客

一般民眾因資訊的缺乏,這時尌需要個人掮客在印尼勞工與仲介業 者之間牽線,雖然大多數海外勞工都有被個人掮客牽線的經驗,但卻沒 有任何法規加以規範,亦不頇申請執照,也因為法規的闕如,造成很多 衍生出來的問題,影響勞工的權益。

(四) 其他單位

其他與印尼海外勞工有關之機構包括保險公司、提供語言及技能訓 練的機構,以及仲介業者團體及與雇主團體,如印尼海外勞工公司協會

(APJATI,Indonesian Migrant Worker Companies Association) 、 印尼 海外勞工雇主協會(Himsataki,Indonesian Migrant Workers Emplo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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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勞工各項保護措施,特別是針對女性家事工部分。同時,印尼政府也 通過許多相關法規,賦權予人力資源署和其他相關單位保護海外勞工之責 任。2004 年,印尼政府通過第 39 號法案(Law No.39/2004),成立印尼海外 勞工安置暨保護局(Pla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Indonesian Overseas Workers, 印尼文簡稱 PPTKILN),專責處理不斷攀升的非法海外勞工問題。之後,

也依據該法案於 2006 年設立國家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National Board of Placement and Protect for the Indonesian Overseas Workers,簡稱 BNP2TKI),

成為現今專責處理海外勞工各項事務之主管機關,並與其他機關如教育部、

國民健康部、人力資源及移民部合作,為印尼海外勞工提供更好的安置與 保護機制,進行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之研究。2009 年,印尼勞動部 發布一連串針對海外印尼勞工相關法規,訂定職前教育與訓練各種規範,

2011 年印尼政府頒布第 12 號法規(Regulation No.12/2011),派遣海外勞工 聯絡官至各個駐輸入國印尼大使館,以協助海外印尼勞工。

儘管如此,近年來,在海外工作之印尼勞工仍不斷發生非法打工、行 蹤不明、遭雇主、仲介剝削、虐待、甚至遭殺害之案件,特別是家事勞工 部分,迫使印尼政府不得不採行必要手段來保護印尼海外勞工。2014 年,

印尼政府表示打算未來全面停止輸出女傭,但卻對臺灣提出條件,若能調 漲印傭薪資、限定工時並提供宿舍,印尼將持續對台輸出家庭幫傭;2016 年 5 月,印尼政府又再度表示原則上,印尼明年不會再輸出新的幫傭到外 國,並將從 2017 年到 2019 年,逐步減少輸出印尼幫傭赴海外的人數,最 終目標是實現「印尼移工零幫傭」的目標。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局 長蘇維斯表示,部分國家的雇主會扣押印尼移工的護照、薪資匯款遭苛扣 等問題,由於印尼政府相當關注的海外勞工權益,進而提出解決問題之政 策,且主要停止勞工出國以中東地區為目標,目前臺灣與其他東亞國家並 不在印尼政府所公布的施行對象名單內。為了進一步保護已位在海外印尼

勞工權益,印尼政府相關部門與有印尼勞工在其國內工作之國家相關部門 努力進行交涉,希望簽署包括對印尼移工保障措施的「合作備忘錄」(MOU)

Tirtosudarmo(2016)認為,印尼政府無法限制人民出國賺取更好的薪資,

雖然當局是否會在明(2017)年採取其他限縮的政策,但目前還很難判斷,

該勞務輸出限縮政策目前暫以中東地區為主,東亞國家如日本、韓國、臺 灣等並不包含在內。加上印尼每年輸出勞務所獲取的海外匯款之金額相當 高,在 2008 年時一度到達最高峰的 66 億美金,佔外匯的 12.8%,顯見海 外移工收入對印尼國內經濟貢獻不容小覷,若突然停止輸出勞務政策,勢 必對其國內經濟大受影響。

由於臺灣國內勞動市場對於外籍看護需求量龐大,但印尼外勞來臺意 願降低,人選供不應求,因此自 2014 年初開始尌有印尼勞務仲介向臺灣 雇主要求新台幣 1 萬至 1 萬 5 千元不等的「選工費」。另外,印尼政府自 2015 年 11 月貣,將勞工貸款限定頇由特定公營銀行承作,且有意將貸款 金額再調降,雖減輕印勞經濟負擔,但也使負責招募的印尼勞務仲介,在 其他市場有較高利潤的考量下,不願將人選送往臺灣,使缺工的問題更加 嚴重。同時,近年來,印尼政府開始鼓勵輸出工廠工,因工作環境較單純,

勞動條件也有最基本的保障,但印尼駐臺辦事處受理勞動契約驗證,卻是 以同一張核准函案人數計收,每人 700 元,相較於其他勞動輸出國如越南、

菲律賓以「件」算,泰國則是免費等情況下,反而容易影響臺灣工廠雇主 選擇僱用印尼廠工傾向。

二、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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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尼本國法令

印尼政府針對海外勞工政策主要透過下列法規與行政命令來執行,分 別為 2004 年第 39 號法案(Law No.39/2004)、2006 年第 6 號總統指示

5 IOM Indonesia (2014). Labor Migration from Indonesi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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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idential Instruction No. 6/2006)、2008 年外交部第 4 號規則(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 4/2008)、2009 年第 152、153 號人力資源及 移民局職業訓練總理事裁定、2013 年第 3 號政府條例、2014 年第 22 號人 力資源部條例等等。內容分別如下敘述之:

1. 2004年第39號法案(Law No.39/2004)

印尼政府積極促進勞工出國尌業,並力求保護其海外勞工的權益,

因此,特於2004年貣執行《印尼海外勞工尌業與保護法》(Law No.

39/2004 on Pla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Indonesian Overseas Workers)。此 法案主要列明了政府在海外勞工招聘過程的法例和監督,調查及懲 處非法僱用的責任,並針對印尼海外勞工的安置與保護制定相關規範,

法案內容包括政府對於海外勞工的職責、義務與責任; 海外勞工的權利 與義務; 海外勞工安置主管機關、安置服務(包括選工流程、教育與訓 練、健康檢查、工作合約、工作期間、貸款協助等)、勞工保護、爭議 協處、安置保護措施的監管與追蹤、行政調查與制裁等。且於2006 年 重整促進勞工海外尌業的措施,成立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專責 提供直接服務,以及協調與督導各項業務,包括申請及出國文件作業、

出國前的資訊與訓練、出國尌業及期滿或因故回國之輔導、訊息傳播、

以及勞工福利與保護等。

2. 2006年第6號總統指示(Presidential Instruction No. 6/2006)

2006年所發布的第6號總統指示「印尼海外勞工安置與保護之政策 革 新 」 ( Policy Reform of the Placement and Protection System for Indonesian Labour Migrants),係針對印尼海外勞工的安置與保護政策 的精進所發布,亦即在前述第39號法案後,將印尼海外勞工的安置服務 做更精細的規範,針對相關服務的品質提出改善的做法,並且強化派駐 於印尼駐外使館的海外勞工聯絡官之功能,以落實海外勞工保護機制。

3. 2008年外交部第4號規則(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 4/2008)

在2006年所發布的第6號總統指示「印尼海外勞工安置與保護之政 策革新」後,外交部發布了第4號規則,對象雖是涵蓋所有海外印尼人,

惟大多是針對印尼海外勞工的保護與安置所制定,亦即當海外勞工遇到 不公待遇等相關問題時給予法律的相關協助。另外,印尼派駐輸入國的 海外勞工聯絡官可針對兩國簽定MOU中私人仲介業者的未規範部分加 以檢查,以杜絕剝削與不公帄對待,俾以保護印尼勞工。

4. 2009年海外勞工安置和保護局第152、153號裁定

該二項規定主要規範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和保護局所核准要求印尼 海外勞工所需支付的仲介費之類型與多寡。第152號裁定主要訂定從事 正式工作類別如工廠、建築工地或護理工的仲介費;第153號則規範從 事家庭工作類別之印尼海外勞工仲介費用。其費用包括:護照、健康檢 查、工作簽證、海外工作保險、職前訓練費用、訓練證照、機場稅、當 地交通費用、從印尼至工作國單程機票等等費用。

5. 2013年第3號政府條例

該條例主要針對印尼海外勞工於職前期間、工作期間與離職後的保 護措施,特別是在台工作時間部分,確立印尼政府在印尼勞工於臺灣工 作期間所扮演之角色。第8條規定,印尼海外勞工的仲介費乃依據工作 目的國及工作類型訂定之。針對印尼海外勞工之安置措施,包括:

(1)指導與監督(第 18 條,涵蓋雇主、勞工或與仲介間爭端解決提供協助) (2)諮詢援助

(3)法律援助

(4)其他依據國際法規所賦予之保護與協助措施 (5)外交交涉(第 17 條)

第21條規定有關確保勞工之權利,要求雇主或仲介必頇落實維護勞 工之權利,並制裁違反該項規定之一方。當勞工工作配置發生問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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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雇主或仲介予以協助轉換雇主。當印尼勞工發生如無法休假、超時 工作等情形時,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Indonesi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to Taipei;簡稱IETO)代表應責任提供印尼勞工援助與協 助。

6. 2014年第22號人力資源部條例

該條例規定印尼海外勞工之招募、遴選、訓練及職前簡述海外工作 內容等流程,特別著重在招募、工作合約及出國前職前工作簡報。主要 目的在於讓勞工在前往工作目的國之前,能夠事先清楚了解該國的工作 環境與情況。有關招募(第11條)之規定,包括工作類別、工作地點環境、

保護措施與可能風險、應徵條件、工作條件(包括薪資、工作時間、休假 時間、加班時間等等)、前往工作的國家各項法規及文化背景環境、勞工 頇支付之仲介費及勞工的義務與權益。第14條明文規定禁止向勞工收取 招募費,有關職缺資訊之提供不得收費。第27條規定工作合約內容,包 括工作時間、薪資及薪水支付機制、勞工有權一星期至少休假一次、工 作休息時間、休假權益、住宿、與在印尼家屬聯繫管道與爭端處理機制。

第28條規定,勞工必頇於職前簡報與訓練後,在當地主管機關當面簽署 工作合約。這些規定之目的主要在於告知勞工各項工作條件與環境情形,

避免發生印尼勞工違反工作合約之狀況。此外,受雇勞工有權求索取工 作合約之副本。第36條規定對印尼勞工給予職前簡報,讓印尼勞工得以 進一步了解工作國之各種相關法規與規定,包括移民法、勞動法及刑法 等法規、爭端解決機制及其他工作合約細項部分,並提醒勞工有關法律 上的權利與義務,特別事涉及觸犯刑法行為和各項爭端問題時。

(二)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

「海外勞工及其家屬權利保護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是目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