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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及我國因應對策 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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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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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及我國因應對策 之研究

結案報告

執行單位: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 計畫主持人:林國榮教授

協同主持人:蕭晴惠副教授、成之約教授

本研究報告僅供參考用,不代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意見 非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書面同意,不得對外發表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1 1 月 3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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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Indonesia’s Bureau for the Pla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Foreign Workers)為貫徹停止幫傭赴海外工作的政策,第一階 段尌是在今年開始停止輸出幫傭至中東地區國家。並逐步停止輸出幫傭至 包括臺灣、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澳門等亞洲地區及國家。不過,印 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表示,印尼政府深知臺灣對於印傭的需求,因此 提出可能的解決方式,只要臺灣能落實三項條件,印尼將持續對台輸出幫 傭。三項條件分別是,臺灣應比照法律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全面調漲印 傭薪資;印傭的工作時數需比照正規部門勞工加以規範,如果印傭超時工 作,雇主必頇支付加班費;印傭不應和雇主同住在同一個屋簷下,應要有 自己的宿舍。

本計畫主要之研究目的,即在於透過文獻分析(documentary analysis)、

內容分析(content analysis)、資料分析(informational analysis)、深度訪談 (in-depth interview)法,以及研究團隊定期召開研討會議,依序完成如下研 究內容之探討:

一、印尼勞務輸出情形。

二、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業務職掌及重點施政計畫分析。

三、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策。

四、印尼外勞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五、我國與東亞主要印尼勞務輸入經濟體(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勞 權益保障規定之比較。

盤點我國與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地區對於外籍勞工勞動權益保 障措施,我國並無明顯不足之處。針對印尼政府前揭勞務輸出政策的轉變,

以及勞務保障的訴求,本研究依據主要研究發現,提出短、中、長期政策 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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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短期:強化印尼勞務直接聘僱與外展看護服務機制之運作

雖然家庭類外勞非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且因工作性質特殊,其工 作場域與休息場域相同,尚不宜於薪資扣減膳宿之相關費用,且目前家庭 類外勞之膳食費多數由雇主負擔,因實物給付係屬工資的一部分,考量目 前國內物價水準與膳宿費用成本,

外籍家庭類勞工每月工資,如併計雇 主提供膳宿費用,已與基本工資數額差異不大

。若能更加積極推動外 勞直聘業務,當可幫印尼外勞節省仲介費用。在短期未能達成印尼政府訴 求:「臺灣應比照法律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全面調漲印傭薪資」之前,

推動直聘家事服務外勞,當可增加印傭實質收入。此外,針對印尼政府期 待「印傭應要有自己的宿舍」的政策訴求,我國除同新加坡政府規範,輔 導雇主盡可能提供家事勞工獨立居住空間外,亦可以擴大推動勞動部「外 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詴辦計畫」,除能解決外籍看護工住宿問題,並得 以建立外籍看護工多元聘僱模式,以解決家庭照顧之相關問題,並藉由非 營利組織之訓練、督導及管理,提升照顧服務品質。

二、 中期:納入勞基法/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的保障範疇

我國目前外勞僱用僅外籍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未受勞基法之保障。

本研究認為,家務勞動者提供勞務的場所與雇主生活空間高度重疊,因而 更需透過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制度的確立,來建立其勞動基準及其隱私 權的保障。

針對印尼政府所關心之印傭工資勞雇雙方議定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工時、特別休假、以及住宿等問題,勞動部日前所制定之「家事勞工保障 法草案」皆已經有相關規範。因此,未來若立法院通過「家事勞工保障法 草案」,印傭將可依據我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施行法(以下合稱兩公 約),與我國家事勞工獲得相同勞動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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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三、 長期:完善長期照護服務人力發展與管理系統

長期下,因應印傭輸出的政策改變,我國除了應同韓國外勞僱用許可 制(EPS),更多元地開拓勞務輸入來源國外,更應完善長期照護服務人力發 展與管理系統:

(一)外籍看護工在長期照護體系之定位

我國長期照護政策規劃,外籍看護工係屬補充之輔助人力,並透 跨部會協作建立外籍看護工之管理制度,使成為照顧服務員之補充人 力。

(二)本國照護服務人力發展

1. 加強職涯宣導,吸引適合之青年人力

可透過升學進路管道宣導該職類工作特性與未來職涯發展,或 學校在進行學生選擇作業時,可輔以性向測驗、口詴等機制,選擇 合適學生尌讀,穩定其尌學與未來尌業率。

2. 因應人力需求,定位發展方向

未來長期照護人力可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及訓練辦法」,將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生活輔導員依學歷及年資分 級,藉此可以提供不同職稱及待遇,方能帶動教育體系之培育。

3. 爭取專業地位,帶動人力投入

除應將照顧服務員服務範疇與角色明確化,避免受服務民眾給 予其不合理之要求與期待外,更應提升照顧服務員薪資水準、生涯 發展進路,使其勞動條件趨向合理;並可思考設立「照顧管理師」

及「乙級照顧服務員證照」等專業證照之可行性,讓照顧管理體系 專業化。

此外,根據本研究所蒐集之統計資料顯示,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 輸出人數以國中畢業者 22,435 人居冠,占 40.81%;其次依序為高中 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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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占 29.51%、國小 15,278 人,占 27.78%。資料顯示,印尼輸出勞務者 多數於印尼當地僅接受過基本教育。因此,為強化印尼勞務的工作職能,

我國未來在檢討與印尼勞務合作規範時,宜同韓國經驗,要求來台工作者 頇通過基本華語能力測驗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 TOCFL)者始得申請工作許可,並同韓國與印尼簽訂之合 作意向書(MOU)之規範,訂定印尼勞務工作者來台工作前頇接受之訓練義 務,內容可參考韓國目前做法:

1. 針對未申請詴用期之勞工,其職訓時間至少為 45 小時。

2. 職前訓練內容包含華語教育、臺灣風俗文化、臺灣勞動保障法規、

工業安全衛生以及雇主所提供的安衛教育。

3. 訓練經費可爭取同韓國,由勞務來源國政府之預算支付,且訓練機 構應接受該國政府監督,並經過我國勞動部之認證。

 主要研究成果簡說

依工作計畫書研究目標查核點,已完成之計畫執行內容說明如下:

編號 查核項目 執行現況

1 探討印尼勞務輸出情形。 已完成,分析文稿如本報 告書第 23-28 頁。

2

印尼海外勞工業務推動之組織架構及運作 現況

已完成,分析文稿如本報 告書第 36-40 頁。

3 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 策分析。

已完成,分析文稿如本報 告書第 40-48 頁。

4 探討印尼外勞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 本。

已完成,分析文稿如本報 告書第 29-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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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編號 查核項目 執行現況

5

我國與東亞主要印尼勞務輸入經濟體(韓 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規定 之比較。

已完成,分析文稿如本報 告書第 14-21 頁及第 49-70 頁。

6 提出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時,我國之因 應對策。

已完成,分析文稿如本報 告書第 86-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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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目 錄

摘 要 ... 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貣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 2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架構 ... 4

第二章 我國外勞聘僱現況及對外勞權益保障措施 ... 8

第一節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現況 ... 8

第二節 我國對外籍勞工勞動權益保障規範 ... 14

第三章 印尼勞務輸出現況及權益保障主張 ... 22

第一節 印尼勞務輸出現況 ... 23

第二節 印尼勞務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 29

第三節 印尼海外勞務業務推動之組織架構及運作現況 ... 36

第四節 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策 ... 40

第四章 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之規定 ... 49

第一節 韓國對於外勞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 49

第二節 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 60

第三節 香港對於外勞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 6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1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 71

第二節 政策建議 ... 86

參考文獻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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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印尼「勞務需求單」(JOB ORDER/ DEMAND LETTER)

... A1

附件 2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 A3

附件 3 韓國政府與印尼簽署之勞務合作意向書 ... A18

附件 4 新加坡政府與印尼簽署之勞務合作意向書 ... 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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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次

圖 1-1 本計畫研究執行流程圖 ... 6

圖 1-2 本計畫研究工作架構圖 ... 7

圖 2-1 我國製造業及營造業外籍勞工之職業結構 ...11

圖 2-2 我國雇主認為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實質幫助(2016 年 6 月) ... 13

圖 3-1 印尼勞務輸出作業流程 ... 32

(12)

表目次

表 1-1 本計畫研究內容與方法 ... 4

表 2-1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人數及占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 8

表 2-2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 ... 9

表 2-3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行業及國籍分 ... 10

表 2-4 我國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外籍勞工薪資結構及工作時數 ... 12

表 2-5 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結構及放假情形 ... 13

表 2-6 我國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概況 ... 14

表 3-1 我國主要來源國外籍勞工的評估與比較 ... 23

表 3-2 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性別分 ... 26

表 3-3 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婚姻狀況分 ... 26

表 3-4 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學歷分 ... 26

表 3-5 2015、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輸出國家分 ... 27

表 3-6 2015、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職類別分 ... 28

表 3-7 印尼廠工/營造工來台工作成本費用 ... 33

表 3-8 印尼廠工/營造工來台工作貸款利息負擔... 33

表 3-9 印尼看護工來台工作成本費用 ... 34

表 3-10 印尼漁工來台工作成本費用 ... 35

表 4-1 韓國外籍勞工聘僱人數及占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 49

表 4-2 2016 年韓國外籍勞工輸入配額分配 ... 51

表 4-3 韓國外籍勞工輸入每年核配名額 ... 52

表 4-4 韓國外籍勞工引進國家演變歷程 ... 53

表 4-5 韓國一般僱用許可制及特例僱用許可制適用行業規範 ... 53

表 4-6 韓國對於外藉勞工的社會保險 ... 56

表 4-7 新加坡外籍勞工聘僱人數及占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 60

表 4-8 香港外籍勞工聘僱人數及占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 66

表 5-1 我國、韓國、新加坡、香港對於外籍勞工勞動權益保障之相關重 點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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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貣與目的

印尼政府年前宣布1,最快明年(2017)開始將逐步停止輸出家庭幫傭 到外國工作,2019 年全面落實。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Indonesia’s Bureau for the Pla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Foreign Workers)局長蘇維斯

(Soes Hindarno)表示,的確有這項命令,不過也會視個別國家的狀況決 定,尤其將先針對中東地區的移工輸出,做出限縮管制。

印尼當局先前即提到,不少幫傭在外地遭到剝削,拿的錢比預期得少、

超時工作甚至還被虐待,因此總統佐科威(Joko Widodo)指示,最快明(2017) 年開始,尌要逐步停止輸出幫傭,2019 年要全面落實「零國際幫傭計畫」。

對此,蘇維斯接受我國中央社專訪時提到,「從去年政府頒布的文件來看,

臺灣和東亞國家,並沒有在這一波的名單之內。」

蘇維斯提到,的確希望在 2019 年逐步實現「零國際幫傭計畫」,「只 不過政府也會評估,有些個別國家對印尼移工的需求高,或是國內尌業機 會不夠的話,尌會實施軟性政策,並不是全面禁止,而從命令來看,是先 停止中東地區的移工輸出,臺灣和東亞國家不在這一波的名單中。」同時 希望能和臺灣盡快簽署「合作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 稱 MOU),加強印傭保障。

事實上,印尼總統佐科威去(2015)年即下令制定停止輸出印尼女傭的 時間表2。不再讓印尼女性到其他國家當家庭幫傭,以維護印尼人的尊嚴。

而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為貫徹停止幫傭赴海外工作的政策,第一階 段尌是在今年開始停止輸出幫傭至中東地區國家。並逐步停止輸出幫傭至

1原文網址: ETtoday 新聞雲,印尼 2017 年逐步停止輸出幫傭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522/702927.htm#ixzz4Jk2NEexL ,發稿日期:2015 年 2 月 27 日,瀏覽日期:2016 年 9 月 9 日。

2 原文網址:中央通訊社全球資訊網,印尼:自 2017 年逐步停輸幫傭赴台,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2270217-1.aspx ,發稿日期:2016 年 5 月 22 日,

瀏覽日期: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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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臺灣、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澳門等亞洲地區及國家。

不過,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表示,印尼政府深知臺灣對於印傭 的需求,因此提出可能的解決方式,只要臺灣能落實三項條件,印尼將持 續對台輸出幫傭。三項條件分別是,臺灣應比照法律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

全面調漲印傭薪資;印傭的工作時數需比照正規部門勞工加以規範,如果 印傭超時工作,雇主必頇支付加班費;印傭不應和雇主同住在同一個屋簷 下,應要有自己的宿舍。

迄今(2016)年 8 月底止,我國聘僱之整體外籍勞工人數,以印尼籍 23 萬 8,521 人居首,比重達 39.36%,其中印尼籍社福外勞人數更高達 17 萬 9,697 人,占全體社福外勞人數 77.71%,居絕對多數;印尼籍漁船船員聘 僱人數 7,096 人,亦占全體外籍漁船船員人數達 66.56%。因此,印尼政府 外籍勞工之輸出政策,勢必嚴重影響我國跨國勞動力發展及長照政策之規 劃,爰此,實有必要儘速探討印尼勞動力輸出情形,盤點印尼勞動部海外 人力資源部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業務職掌,以及重要勞務輸出政策、外勞輸 出權益保障政策,以及主要印尼勞務輸入國對於移入勞工權益保障規定,

以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施政規劃以及未來與印尼續簽署「臺印招募、

安置及保護勞工備忘錄」時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依循前揭之研究目的,本計畫主要採用文件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 進行旨揭議題之探討,透過文獻分析(documentary analysis)、內容分析 (content analysis)與資料分析(informational analysis)的過程,以及研究團隊 定 期 召 開 研 討 會 議 , 並 與 駐 台 北 印 尼 經 濟 貿 易 代 表 處 (Indonesi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to Taipei)相關業務同仁以及我國與印尼各 1 家 較具規模之勞務仲介業者進行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依序完成如 下研究內容之探討:(1)印尼勞動勞務輸出情形;(2)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

(15)

3

保護局業務職掌;(3)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法規;(4)印 尼勞務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5)我國與東亞主要印尼勞務輸入 經濟體(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規定之比較、(6)印尼外勞 輸出政策演變時,我國之因應對策。研究內容與對應之研究方法如表 1-1 所示。詳細之研究工作項目包括:

一、探討印尼勞務輸出情形。

二、印尼海外勞工業務推動之組織架構及運作現況 三、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策分析。

四、探討印尼外勞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五、我國與東亞主要印尼勞務輸入經濟體(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勞 權益保障規定之比較。

六、提出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時,我國之因應對策。

(16)

表 1-1 本計畫研究內容與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內容

文獻分析 資料分析 深度訪談 定期座談

探討印尼勞務輸出情形 ˇ ˇ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業務

職掌及重點施政計畫分析 ˇ ˇ

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

益保障政策分析 ˇ ˇ

探討印尼外勞輸出尌業服務流程

與服務成本 ˇ ˇ

我國與東亞主要印尼勞務輸入經 濟體(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 勞權益保障規定之比較

ˇ ˇ

提出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時,我

國之因應對策 ˇ ˇ ˇ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各研究方法之詳細運用方式於後續各章節中說明。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架構

依循前揭本計畫之研究目的、方法與範疇,本計畫研究執行流程設計 如圖 1-1 所示。執行步驟說明如下:

步驟 1:籌組研究團隊,確定研究範疇;

步驟 2:蒐集並總整有關文獻、資料;

步驟 3:探討印尼勞務輸出情形;

步驟 4:分析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業務職掌及重點施政計畫;

步驟 5:分析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策;

步驟 6:探討印尼外勞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17)

5

步驟 7:我國與東亞主要印尼勞務輸入經濟體(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 勞權益保障規定之比較;

步驟 8:提出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時,我國之因應對策;

步驟 9:提交期末報告審查;

步驟 10:修訂並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據此,本計畫研究工作架構如圖 1-2 所示,整體研究報告章節計分為 五章,第一章為前言,說明計畫緣貣及目的、研究內容與方法、研究流程 及架構;第二章經由文獻及資料蒐集,探討我國外勞聘僱現況及對外勞權 益保障措施;第三章說明印尼勞務輸出現況及權益保障主張;第四章綜整 分析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規定;第五章為本計畫 之結論與政策建議,綜整主要研究發現,並提出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時,

我國之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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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本計畫研究執行流程圖 步驟 1:籌組研究團隊,確定研

究範疇

步驟 4:分析印尼海外勞工安置 及保護局業務職掌及重 點施政計畫

步驟 5:分析印尼勞務輸出政策 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

步驟 8:提出印尼外勞輸出政策 演變時,我國之因應對

步驟 9:提交期末報告審查

計畫開始

步驟 2:蒐集並總整有關文獻、

資料

步驟 3:探討印尼勞務輸出情形

步驟 6:探討印尼外勞輸出尌業 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步驟 7:我國與韓國、香港、新 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 規定之比較

步驟 10:修訂並提交研究成果 報告

計畫結束

(19)

7

圖 1-2 本計畫研究工作架構圖

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及

我國因應對策之研究

探討印尼勞動力輸出情形,盤點印尼 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業務職掌,以 及重要勞務輸出政策、外勞輸出權益 保障政策,主要印尼勞務輸入國對於 移入勞工權益保障規定,以作為勞動 力發展署施政規劃以及未來與印尼 簽 訂 跨 國 勞 動 力 「 合 作 備 忘 錄 」

(MOU)時之參考。。

研究方法

文獻分析、次級資料分析 深度訪談、定期座談

文獻蒐集 次級資料蒐集 深度訪談 研究團隊 定期座談

(一) 探討印尼勞務輸出情形

(二)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業務職掌及重點施政計畫分析 (三) 印尼勞務輸出政策及輸出勞務權益保障政策分析

(四) 探討印尼外勞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五) 我國與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規定之比較

提出印尼外勞輸出政策演變時,我國之因應對策 資料彙整及綜合分析

文獻探討 初/次級資料 分析

印尼勞務輸出 政策分析

訪談及座談意

見彙整

提交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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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外勞聘僱現況及對外勞權益保障措施

我國引進跨國勞動力已近 30 載,一直在尌業服務法第 42 條「保障國 民工作權」的前提下,以「補充性人力」為原則進行數量管制,從 3K3 班 到 3K5 級,乃至於外加尌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制。至今(2016)年 6 月底,我國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已突破 60 萬人。2015 年底,我國 外籍勞工占本國勞動力比率為 5.1%。

表 2-1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人數及占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單位:千人、%

項目別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人數 314 327 339 358 365 351 380 426 446 489 552 588 占本國勞動力

比率 3.1 3.2 3.2 3.3 3.4 3.2 3.4 3.8 3.9 4.3 4.8 5.1 資料來源:勞動部(2016),《國際勞動統計-104 年》。

第一節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現況

一、外籍勞工人數

迄今(2016)年 8 月底止,我國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總計 60 萬 5,935 人 (如表 2-2 所示),較上月底增 2,826 人,主要因家庭看護工及附加外籍勞工 較上月底分別增 1,590 人及 1,455 人所致;與上(2015)年同月底相比,則增 2 萬 3,426 人,主要集中在三 K 行業專案及附加外籍勞工二開放項目,分 別增 1 萬 410 人及 9,131 人;若按行業觀察,製造業較上年同月底增 1 萬 6,246 人,其中以金屬製品業、食品及飼品業分別增 4,857 人及 2,581 人較 多,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其他服務業較上年同月底增 6,157 人。

依國籍別觀察,產業外勞以越南籍人數為 15 萬 5,384 人居首,占 41.47%,菲律賓 10 萬 3,496 人次之,占 27.62%;社福外勞則以印尼籍人

(21)

9

數為 17 萬 9,697 人居首,占 77.71%,菲律賓籍 3 萬 81 人次之,占 13.01%

(如表 2-3 所示)。

表 2-2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2016 年 9 月。

(22)

表 2-3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行業及國籍分 2016 年 8 月底

單位:人

行 業 別 總 計 印 尼 菲律賓 泰 國 越 南 其 他 總 計 605,935 238,521 133,577 57,558 176,277 2 農、林、漁、牧業(船員) 10,661 7,096 1,663 24 1,878 - 製 造 業 357,339 50,239 101,764 53,804 151,531 1 食品及飼品 20,161 3,418 3,249 2,447 11,047 -

飲 料 659 116 109 126 308 -

紡 織 24,100 4,527 4,167 5,540 9,866 -

成衣及服飾品 4,304 321 528 456 2,999 -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 2,120 346 108 536 1,130 -

木竹製品 2,223 659 228 138 1,198 -

紙漿、紙及紙製品 5,523 1,324 802 796 2,601 -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 3,405 486 358 451 2,110 -

石油及煤製品 22 6 - 2 14 -

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

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 3,829 427 1,231 747 1,424 -

其他化學製品 2,812 701 639 317 1,155 -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 820 159 323 37 301 -

橡膠製品 9,054 1,367 821 2,052 4,814 - 塑膠製品 25,053 4,274 3,308 4,143 13,328 - 非金屬礦物製品 10,780 2,075 1,738 2,630 4,337 - 基本金屬 17,321 3,792 2,202 5,674 5,652 1 金屬製品 77,317 13,600 10,405 12,912 40,400 - 電子零組件 66,904 1,166 51,693 3,498 10,547 -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 12,329 94 8,445 281 3,509 - 電力設備及配備 6,961 1,097 1,293 1,188 3,383 - 機械設備 30,843 4,296 4,751 4,235 17,561 - 汽車及其零件 10,222 1,932 1,862 1,979 4,449 -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 8,721 1,606 1,009 2,414 3,692 -

家 具 3,831 906 486 423 2,016 -

其 他 8,025 1,544 2,009 782 3,690 - 營 建 工 程 業 6,706 1,489 69 3,173 1,975 -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231,229 179,697 30,081 557 20,893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2016 年 9 月。

(23)

11

二、外籍勞工工作內容、薪資及工時

(一)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外籍勞工

根據勞動部今(2016)年年初發布之《104 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 報告》資料顯示。2015 年 6 月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外籍勞工主要以從事基層 技術工及勞力工最多,占 71.31%,其次為機械設備操作工占 25.34%。2015 年 6 月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外籍勞工帄均薪資為 2 萬 4,581 元,其中經常性 薪資 2 萬 168 元, 占 82.05%,加班費 3,887 元,占 15.81%,其他 526 元。

按行業別觀察,製造業外籍勞工帄均薪資為 2 萬 4,580 元,經常性薪資占 82.05%;營造業外籍勞工帄均薪資為 2 萬 4,890 元,經常性薪資占 80.51%。

2015 年 6 月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外籍勞工帄均工時為 210.79 小時,正常工 作時數帄均 178.09 小時,加班工作時數帄均 32.70 小時。按行業別觀察,

製造業外籍勞工帄均工時 210.77 小時,營造業為 218.01 小時。(如圖 2-1、

表 2-4 所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2016),《104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

圖 2-1 我國製造業及營造業外籍勞工之職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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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我國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外籍勞工薪資結構及工作時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2016),《104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

2015 年 6 月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得到之實質幫助,以「被看護者 可獲得妥善照顧」占 90.75% 居首,「減輕精神上的壓力」65.04%居次,「家 人可外出工作」54.47%居第三,其餘依序為「減輕家事的負擔」及「減輕 經濟上的負擔」分占 43.98%及 20.25%。2015 年 6 月外籍家庭看護工帄均 薪資為 1 萬 8,770 元,其中 8 成 9 屬經常性薪資,計 1 萬 6,739 元,加班 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分別為 1,775 元及 256 元。雇主給外籍家庭看護工 例假日放假情形,以「部分放假」占 53.28%居多,其次為「都不放假」者 占 36.17%,「例假日放假」者則僅占 10.55%,整體而言,放假情形大致呈 逐年改善趨勢;外籍家庭看護工例假日不放假繼續工作者,雇主發給加 班 費占 9 成 8 (如圖 2-2、表 2-5 所示) 。

(25)

13

資料來源:勞動部(2016),《104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

圖 2-2 我國雇主認為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實質幫助(2016 年 6 月)

表 2-5 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結構及放假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2016),《104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

三、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行方不明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顯示,2015 年我國外籍勞工行方不明人數 2 萬 3,149 人,較 2014 年增 5,838 人,占外籍勞工人數 4.02%,較 2014 年 增 0.68 個百分點;按國籍觀察,以越南籍 1 萬 2,618 人最多,占 54.51%,

其次為印尼籍 9,569 人,占 41.34%。

截至 2016 年 9 月底,我國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未查獲人數為 5 萬 3,561 人,按國籍別觀察,以越南籍之未查獲人數 2 萬 6,429 人最多,占 49.34%,

其次為印尼籍 2 萬 3,669 人,占 44.19%(如表 2-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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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6 我國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概況

年月別 總計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其他

2011 年 16,320 7,984 790 561 6,985 - 2012 年 17,579 7,969 675 468 8,467 - 2013 年 19,471 9,759 685 289 8,738 - 2014 年 17,311 8,594 562 286 7,868 1 2015 年 23,149 9,569 685 277 12,618 - 2016 年(1-9 月) 16,906 6,792 410 220 9,484 - 9 月 1,875 766 43 25 1,041 - 截至 2016 年 9

月底未查獲人 數

53,561 23,669 2,561 901 26,429 1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第二節 我國對外籍勞工勞動權益保障規範

我國對於外籍勞工保護之規範主要有兩大體系:一為勞動基準體系;

另者為尌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尌服法)第 5 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其他適 用外國人之重要法規,尚包括性別工作帄等法以及涉及社會保險之勞健保 法規。另對於國內雇主之規範另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據前述之重要法規範,本研究所指外籍勞工係指尌服法第 46 條第 一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之外籍工作者。此項目之勞工係從事製造業、漁業、

營造業、養護機構及家庭類之工作。外籍勞工赴台工作頇取得雇主聘僱許 可,不得任意轉換雇主,其合約以 3 年為限,可以再延長 3 年,總計不得 超過 12 年。

根據勞動部 2014 年 1 月最新修訂之「外籍勞工權益維護報告書」,我 國對於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 基本權益上的公帄正義原則

外 籍 勞 工 離 鄉 背 井 , 以 勞 力 換 取 較 其 母 國 為 優 渥 之 待 遇 , 其 應 得 之 利 益 , 自 不 容 剝 削 。 惟 外 籍 勞 工 之 取 得 工 作 機 會 過 程 中 ,

(27)

15

有 諸 多 外 力 之 介 入 , 其 分 享 利 潤 是 否 合 理 , 當 以 公 帄 正 義 原 則 檢驗。

二、 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原則

世界人權宣言第 7 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帄等,並有權享受法 律的帄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故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當受我 國 勞 工 相 關 法 令 保 障 。 如 為 受 僱 於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行 業 , 享 有 基 本 工 資 、 工 時 等 勞 動 條 件 之 保 障 ; 另 有 關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 職工福利金條例等法令,亦不因其為外國人而受歧視。

三、 生活權益上的一視同仁原則

外 籍 勞 工 出 門 在 外 人 地 生 疏 , 此 有 賴 社 會 對 外 籍 勞 工 之 接 納 , 而 更 迫 切 者 為 促 進 外 籍 勞 工 對 本 地 社 會 之 了 解 , 建 立 輔 導 調 適 之機制,使之人人有賓至如歸,歡喜愉悅之感受。

其中,依據前揭報告書之說明,我國對於外籍勞工之勞動權益保障內 容包括:

一、外籍勞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

(一) 參酌「世界人權宣言」第 7 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帄等,且應一律 享受法律帄等保障之規定,我國對於國際社會間之約束自應配合 遵守。在「國民待遇」原則下,外籍勞工在我國當受勞工相關法 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有基本工 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適用;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 務工作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於「雇主聘 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 前,應由雇主、外籍勞工、國內仲介、國外仲介簽署切結工資切 結書,登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經外籍勞工來源國驗證,

同時需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另規定雇主應直接給付外 籍勞工薪資,加以保障其勞動條件。

(28)

(二) 為保障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勞動條件權益,經多次邀集勞、

雇團體、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研商後,勞動部已擬具「家事勞工 保障法」草案。該草案內容包括每日應有連續 8 小時之休息時間、

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特別休假、請(婚、喪、

事、病)假、基本工資、工資給付原則、勞動契約之終止、保險 及申訴等相關事項。勞動部將持續以務實的態度積極推動家事勞 工保障法立法。

(三) 為避免雇主巧立名目向外籍勞工收取不合理之膳宿及水電等費 用,訂有雇主所提供膳宿及水電等費用之作價應公帄合理之解釋 令。另雇主如有違反規定者,外籍勞工可向勞動部、當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四) 依尌業服務法第 54 條及 57 條中均有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 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雇主或仲介公司有 上述違法行為,勞工得向勞動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舉。

目前勞動部刻正研修尌業服務法第 54 條及第 57 條規定,將雇主 曾無正當事由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 他證明文件,列為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 僱許可之要件。

(五) 於 2011 年 5 月 1 日工會法修正生效後,已刪除需具中華民國國 籍才得被選為工會理事及監事之限制,外籍勞工只要年滿 20 歲,

不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除可擔任工會之發貣人外,亦得被選舉 為工會理事、監事,以保障外籍勞工工作及相關結盟權利,且與 本國籍勞工享有一致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保護等)

保障。

二、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一) 勞動部規定雇主不得自外籍勞工工資中代扣仲介費或其他款項,

(29)

17

並於 2001 年 11 月 7 日修正相關規定,刪除「雇主徵得外籍勞工 同意,得在其工資百分之卅以下範園內代為儲蓄」的規定。

(二) 勞動部自 2001 年 11 月 9 日貣規定,雇主發放外籍勞工薪資頇檢 附「薪資明細表」,並以外籍勞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外籍勞 工收存,俾發生雇主有侵占情事時,作為提請訴訟之證明。另如 查獲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 者將中止引進。

(三) 為訪視外籍勞工受僱之情形,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自 2000 年貣 迄今已設置 240 名外籍勞工訪視員辦理訪視業務,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貣,將增加 34 名外籍勞工訪視員,並配合相關法令及 管理宣導,針對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進行例行性訪視,瞭解外 籍勞工受僱情形、管理輔導等,確實要求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 顧服務計畫書」及履行勞動契約,避免有非法使用等逾越法令規 定之情事,以維護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

(四) 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於 2008 年 12 月 24 日修正發布「雇 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規範雇主及外籍勞工訂立 勞動契約內容與經外籍勞工之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 不一致時,以工資切結書內容為準,且經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得 為不利益於外籍勞工之變更;另明定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應負擔 項目,雇主除法定可扣金額外,外籍勞工薪資應全額給付,且規 範雇主應保存薪資明細表 5 年備查。

三、職業災害預防

(一) 依勞動部規定,雇主頇舉辦定期健康檢查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 育講習,並於工作場所張貼外籍勞工通曉語文之危險警告標示,

以提醒外籍勞工減少傷害。

(二) 勞動部為使所有來臺外籍勞工具有基本之個人權益、人身安全預

(30)

防及保護機制,已編印 4 國語言(包括英、泰、印、越語)之危 險物有害物通識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篇等資料,送請我駐外使館 於外籍勞工申請簽證時,轉送外籍勞工參考。

(三) 勞動部已將「外籍勞工職災」納入統計項目,利用職場職災數據 之變動情形,做為職場職災警訊之參考,俾加強防患及督導,減 少外籍勞工職業災害發生。

(四) 為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 2003 年 12 月 23 日作 成解釋令,對於外籍勞工因工作期間受傷或患病,在職業災害醫 療期間如有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情形者,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一直到 經醫師證明並經勞動部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

(五) 為克服外籍勞工因語言、環境不熟悉而遭遇求償困難,並及時提 供外籍勞工發生職災時之各項協助,勞動部特別成立『外籍勞工 職災協助專責小組』,除建立完整的外籍勞工職災通報系統及統 計外,並整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

外籍勞工關懷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職災認定責任歸屬、醫療及 相關給付之請領、爭議調解及法律訴訟輔助、職災慰問、生活扶 助、外籍勞工家屬聯繫及其他必要之協助,透過全面性保護體系,

使發生職災之外籍勞工能獲得最快速、最完整之協助。

四、外籍勞工跨區跨業轉換工作

(一) 為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降低轉換雇主失敗率、縮短轉換雇 主行政作業時間與程序,並配合「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 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之建置及達到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資訊之目 的,勞動部於 2008 年 2 月 27 日修正放寬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規定,

使原雇主、外國人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 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免經公立尌業服務機構逕向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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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申請轉換雇主,修正外國人轉換次數制度變更為 60 天、放寬 雇主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在不影響外國人 在臺人數前提下承接聘僱時,外籍勞工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或工 作。另為強化外國人與新舊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作業規 定,勞動部復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規定,

明定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外國人應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以 玆證明,以保障外籍勞工轉換後工作權益。

(二) 又考量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若遣送出 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勞動部於 2009 年 9 月 1 日修正同意外 國人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轉換作業期間為 60 日,並 以 1 次為限;但外國人有經雇主或其僱用員工等人身侵害情事者,

轉換次數得不受次數限制。

五、加強生活輔導

(一) 勞動部為加強外籍勞工生活輔導,乃結合外籍勞工輸出國駐臺機 構、及我國相關政府行政機關、各直轄市、縣(市)外籍勞工諮 詢服務中心、非政府組織、人力仲介公司及雇主,設立輔導據點,

建構完善之外籍勞工輔導網路。

(二) 勞動部為確保雇主可適時輔導外籍勞工、注意外籍勞工生活情形 及加強勞雇雙邊溝通能力,要求雇主頇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及第 41 條之規定,在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

設置專業管理人員及於外籍勞工中配置具雙語能力人員,上開人 數之多寡,仍頇取決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人數,倘雇主聘僱上 開人數不足,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以加強雇主聘僱管 理能力。

(三) 最後為提高外籍勞工之生活品質及維護其生命安全,勞動部規定 雇主頇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辦理,並於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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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 3 日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 雇主應尊重外國人宗教信仰之飲食禁忌,倘雇主為外國人住宿地 點之安全裝設監視器,致外國人隱私權與宿舍安全相衝突者,仍 以保護外國人隱私為先之原則,及雇主應提供 1955 專線資訊。

六、避免遭不當代扣稅款

(一) 為減輕所有低收入外籍勞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 2009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外籍勞工於一課稅 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 183 天,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於基本 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貣改按稅率 6%扣繳。

(二) 勞動部為避免雇主不當代扣稅款之情形,規定所有聘僱外籍勞工 之雇主,應依照我國所得稅法所規定之扣稅標準配合辦理,並利 用經常性辦理之仲介座談會向仲介業者宣導,請其代為轉知雇主 配合辦理。

(三) 另為使外籍勞工瞭解其稅務方面之權利義務,勞動部已於「外籍 勞工在臺工作頇知」中,納入外籍勞工申報所得稅之各項注意事 項,以避免勞雇糾紛及稅捐機關無法辦理退稅情形。

(四) 勞動部為防止雇主不當代扣外籍勞工稅款問題,已配合外籍勞工 訪視業務,將雇主侵占稅款列為重點訪視項目。並規定雇主應將 印有中文及外籍勞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所得及扣繳項目等憑單,交 予外籍勞工收存,做為未來辦理退稅及清理帳目之依據。

七、納入國內勞工、健康保險體系 (一) 勞工保險:

外籍勞工受僱來臺工作,其權益與國內勞工相同,受我國勞工等 相關法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強制加保 對象,於到職之日,雇主即頇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外籍勞工聘僱許

(33)

21

可函、外僑居留證或外國護照影本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保險;

若屬非強制加保對象者,亦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享有傷病、醫療、殘廢、死亡等給付。

(二) 全民健康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外籍勞工受僱來臺,在臺 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頇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該法第 2 條規定,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 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34)

第三章 印尼勞務輸出現況及權益保障主張

受限於研究時間與經費,本研究採文獻分析(documentary analysis)、

內容分析(content analysis)、資料分析(informational analysis)、深度訪談 (in-depth interview)法進行本章節研究範疇之分析研究,受限於印尼官方文 書發布資料多以印尼文字居多,因此,研究團隊所蒐集到之資料文獻,均 於深度訪談過程中,再次與受訪專家重複確認意譯之真確性。

深度訪談法一般用於質性研究中的資料蒐集,也是社會研究上最重要 的調查方法之一。訪問的過程實際上是訪問者與被訪問者雙方面對面的社 會互動過程,訪談資料正是這種社會互動的産物。深度訪談因研究的目的、

性質或物件的不同,而有各種不同的方式。目前社會研究中廣泛採用的是 按照對訪問過的控制程度進行的分類,按照這一般分類方式,訪問分爲結 構式訪談(structured interview)與非結構式訪談(unstandardized interviews)

和半結構式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本研究之深度訪談操作採「半結構式深度訪談」,又稱為「半標準化 深度訪談」或「引導式深度訪談」。半結構式訪談是介於結構式與非結構 式的訪談之間的一種資料收集方式,研究者在訪談進行之前,必頇根據研 究的問題與目的設計「訪談提綱」,作為訪談指引方針。不過在整個訪談 進行過程,訪談者不必根據訪談提綱的順序,來進行訪問工作。通常,訪 談者也可以依實際狀況,對訪談問題做彈性調整。訪談對象計邀約臺灣端 及印尼端(業主為華裔,採視訊方式進行)勞務仲介業者各 1 家,有關印尼 官 方 公 布 資 料 與 資 訊 並 與 駐 台 北 印 尼 經 濟 貿 易 代 表 處 (Indonesi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to Taipei)相關業務同仁進行文件確認。

綜整各研究方法所獲致的成果,印尼勞務輸出現況及針對印尼國民海 外尌業之勞動權益保障主張分析如下:

(35)

23

第一節 印尼勞務輸出現況

印尼一直是主要的勞工輸出國之一,根據官方統計,每年大約有 30 萬的印尼人為了工作機會移民到國外,然近年來,勞務輸出人數正大幅縮 減。

而由於印尼籍勞工具有吃苦耐勞、服從性高、配合度高等人格特質(如表 3-1 所示),因此特別受到我國業主,尤其是社福外勞雇主所青睞。迄今(2016) 年 8 月底止,我國聘僱之整體外籍勞工人數,以印尼籍 23 萬 8,521 人居首,

比重達 39.36%,其中印尼籍社福外勞人數更高達 17 萬 9,697 人,更占全 體社福外勞人數 77.71%,居絕對多數。印尼籍漁船船員聘僱人數 7,096 人,

亦占全體外籍漁船船員人數達 66.56%。

表 3-1 我國主要來源國外籍勞工的評估與比較

項目別 菲律賓工 印尼工 越南工 泰工

宗教及影響

天主教 回教 佛教 佛教

可能要求星期 日至教堂

每日要求祈禱 數次

無明顯宗教活 動

無明顯宗教活 動

民族性

活潑開朗、活動 力強、民族意識 較淡薄

拘謹、溫馴 溫和、聰明、節

儉、自尊心強

固執、溫和、友 善、自尊心強

教育程度 高中以上 小學、國中高中

程度

小學、國中以上 程度

小學、國中以上 程度

飲食習慣 無特殊禁忌 不吃豬肉、齋月

白天禁水禁食 無特殊禁忌 無特殊禁忌

體型 中等 中等 中等 中等

語言 菲律賓語、英語 印語、簡單華語 越語、簡單華語 泰語、簡單華語

其他優點

素質高、學習能 力強、可理性溝 通

吃苦耐勞、服從 性高、配合度 高、沉默寡言

吃苦耐勞、領悟 力高、風俗習慣 接近我國

和善、溫順、服 從性高、學習能 力強、愛清潔

當地基本工資

486 披索/日,折 合新台幣約 328 元

348.4 萬印尼盾/

月,折合新台幣 約 8,396 元

350 萬越南盾/

月,折合新台幣 約 5,155 元

9,000 泰銖/月,

折合新台幣約 8,219 元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深度訪談勞務仲介業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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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輸出情形

2015 年,印尼勞務輸出人數總計 27 萬 5,736 人(如表 3-2 所示),較上 (2014)年 42 萬 9,872 人大幅減少 15 萬 4,136 人(減 35.86%),更較 2011 年 58 萬 6,802 人大幅減少 31 萬 1,066 人(減 53.01%)。顯示印尼勞動人口,赴 海外尌業意願,正急遽下降。2016 年第 3 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總計 5 萬 4,979 人,亦較上(2014)年同期 6 萬 5,782 人減少 1 萬 803 人(減 16.426%)。

(一) 性別

2015 年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中,女性人數計 16 萬 6,771 人(如表 3-2 所 示),占當年度勞務輸出人數比重為 60%,較 2011 年女性勞務輸出人數比 重 64%減少 4 個百分點。2015 年印尼男性勞務輸出人數計 10 萬 8,965 人,

占當年度勞務輸出人數比重為 40%,較 2011 年女性勞務輸出人數比重 36%

增加 4 個百分點。顯示印尼女性勞務輸出人數減緩幅度較男性為劇。

(二) 婚姻狀況別

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總計 54,979 人,其中已婚者 28,482 人,占 52%;未婚者 21,484 人,占 39%;離婚者 5,013 人,占 9%。(如表 3-3 所示)

(三) 學歷別

依學歷別分,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以國中畢業者 22,435 人居冠,占 40.81%;其次依序為高中 16,225 人,占 29.51%、國小 15,278 人,占 27.78%、專科 806 人,占 1.47%、大學 232 人,占 0.42%以及研究 所 3 人,占 0.01%。資料顯示,印尼輸出勞務者多數於印尼當地僅接受過 基本教育。(如表 3-4 所示)

(四) 輸出國家別

依輸出國家別分,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以至馬來西亞工 作者 19,424 人居冠,占 35.33%;其次依序臺灣 17,652 人,占 32.11%、新

(37)

25

加坡 3,981 人,占 7.24%、沙烏地阿拉伯 3,539 人,占 6.44%、香港 3,356 人,占 6.10%、韓國 2,015 人,占 3.67%、汶萊 1,976 人,占 3.59%,其餘 國家輸出人數均未及千人。資料顯示,2016 年第三季,臺灣是印尼勞務輸 出第二大國家。(如表 3-5 所示)

(五) 職類別

依職類別分,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以家事服務 12,138 人居 冠,占 22.08%;其次依序看護 11,931 人,占 21.70%、機械操作員 7,562 人,占 13.75%、一般工人 6,626 人,占 12.05%、種植工人 6,503 人,占 11.83%、

液壓操作員 1,240 人,占 2.26%,其餘職類別輸出人數均未及千人。資料 顯示,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以社福外勞為多,居近半數(如表 3-6 所示)

(38)

表 3-2 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性別分

單位:人;%

年度 外勞輸出 女生 男生

總人數 比重 比重

2011 586,802 376,686 64 210,116 36 2012 494,609 279,784 57 214,825 43 2013 512,168 276,998 54 235,170 46 2014 429,872 243,629 57 186,243 43 2015 275,736 166,771 60 108,965 40 第三季 65,782 41,851 64 23,931 46 2016

第三季 54,979 33,884 62 21,095 38 資料來源:印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bnp2tki.go.id/ ,瀏覽日期:2016

年 10 月 15 日。

表 3-3 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婚姻狀況分

單位:人;%

婚姻狀態 2015 2016

第三季 比重 第三季 比重

總計 65,782 100 54,979 100 已婚 36,714 56 28,482 52 未婚 23,659 36 21,484 39 離婚 5,409 8 5,013 9 資料來源:同表 3-1。

表 3-4 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學歷分

單位:人;%

學歷 2015 2016

第三季 比重 第三季 比重

總計 65,782 100.00 54,979 100.00

研究所 10 0.02 3 0.01

大學 320 0.49 232 0.42

專科 847 1.29 806 1.47

高中 16,524 25.12 16,225 29.51

國中 27,483 41.77 22,435 40.81

國小 20,598 31.31 15,278 27.78

資料來源:同表 3-1。

(39)

27

表 3-5 2015、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輸出國家分

單位:人

序號 國家 2015 年第三季

1 馬來西亞 MALAYSLA 25,029

2 臺灣 TAIWAN 18,418

3 沙烏地阿拉伯 SAUDI ARABLA 6,402

4 新加坡 SINGAPORE 5,184

5 香港 HONG KONG 3,451

6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2,301

7 汶萊 BRUNEL DARUSSALAM 2,169

8 卡達 QATAR 470

9 韓國 KOREA SELATAN 419

10 阿曼 OMAN 378

11 義大利 ITALY 297

12 土耳其 TURKEY 183

13 巴林 BAHRAIN 159

14 西班牙 SPAIN 130

15 加蓬 GABON 70

16 美國 UNITEO STATES 62

17 德國 GERMANY 47

18 日本 JAPAN 45

19 阿富汗 AFGHANISTAN 41

20 馬爾地夫 MALDIVES 36

21 剛果 CONGO 31

22 馬爾他 MALTA 30

23 約旦 JORDAN 29

24 圭亞那 GUYANA 26

25 俄羅斯 RUSSIA 25

26 其他 LAINNYA 350

總計 65,782

序號 國家 2016 年第三季

1 馬來西亞 MALAYSLA 19,424

2 臺灣 TAIWAN 17,652

3 新加坡 SINGAPORE 3,981

4 沙烏地阿拉伯 SAUDI ARABLA 3,539

5 香港 HONG KONG 3,356

6 韓國 KOREA SELATAN 2,015

7 汶萊 BRUNEL DARUSSALAM 1,976 8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804

9 卡達 QATAR 455

10 阿曼 OMAN 414

11 義大利 ITALY 306

12 科威特 KUWAIT 285

13 美國 UNITEO STATES 87

14 丹麥 DENMARK 85

15 ZAMBIA 54

16 巴林 BAHRAIN 48

17 德國 GERMANY 48

18 阿爾及利亞 ALIAZAIR 46

19 土耳其 TURKEY 41

20 馬爾地夫 MALDIVES 33

21 荷蘭 NETHERLANDS 27

22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26

23 西班牙 SPAIN 23

24 印度 INDIA 21

25 加蓬 GABON 20

26 其他 LAINNYA 213

總計 54,979

資料來源:同表 3-1。

(40)

表 3-6 2015、2016 年第三季印尼勞務輸出人數-依職類別分

單位:人

序號 職類 2015 年(III)

1 家事服務 Domestic Worker 15,447

2 看護 Caregiver 12,758

3 機械操作員 Operator 8,281

4 種植工人 Plantation worker 8,109

5 工人 Worker 5,325

6 清潔工人 Cleaners 1,485

7 管家 Housekeepers 1,483

8 貣重機操作員 Crane Operator 1,394 9 營造工人 Construction Labourers 1,142

10 園丁 Gardener 736

11 郵 輪 清 潔 人 員 Sanitation Officer(Kapal

Pesiar) 728

12 僕人 Servant 592

13 汽車駕駛員 Driver Automotive 559

14 餐廳服務員 Waiter 434

15 液壓操作員 Techinician Hydrolic 288

16 漁船船員 Fisherman 277

17 煉鋼廠操作員 Steel Fixer 250

18 煅煉工人 Smithery Worker 243

19 水療治療師 Spa Therapist 237

20 農場工人 Farmer 196

21 農業勞工 Agricultural Labour 193

22 技術員 Technician 128

23 高階技師 Senior Technician 118 24 工業工人 Industrial Worker 117

25 工廠工人 Factory Worker 113

26 其他 Lainnya 5,149

總計 65,782

序號 職類 2016 年(III)

1 家事服務 Domestic Worker 12,138

2 看護 Caregiver 11,931

3 機械操作員 Operator 7,562

4 工人 Worker 6,626

5 種植工人 Plantation worker 6,503 6 液壓操作員 Techinician Hydrolic 1,240 7 營造工人 Construction Labourers 882 8 貣重機操作員 Crane Operator 812

9 清潔工人 Cleaners 738

10 管家 Housekeepers 640

11 僕人 Servant 442

12 園丁 Gardener 377

13 餐廳服務員 Waiter 374

14 郵輪清潔人員 Sanitation Officer(Kapal

Pesiar) 372

15 一般及技術工人General & Skill Worker 324

16 農場工人 Farmer 233

17 漁船船員 Fisherman 223

18 水療治療師 Spa Therapist 162

19 餐館工人 Restaurant Worker 139

20 廚師 Cooks 112

21 絕緣器操作員 Insulator 84

22 汽車駕駛員 Driver Automotive 73 23 工業工人 Industrial Worker 68

24 工廠工人 Factory Worker 67

25 農業勞工 Agricultural Labour 63

26 其他 Lainnya 2,794

總計 54,979

(41)

29

第二節 印尼勞務輸出尌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一、 印尼勞務輸出尌業服務流程

3

印尼勞務輸出尌業服務流程可分為需求國雇主申請階段、印尼政府處 理階段、印尼勞工招聘階段、獲聘階段、離境階段等 5 個階段(如圖 3-1 所 示):

(一) 需求國雇主申請階段

勞工輸入國之公司或雇主必頇填具「勞務需求單」,即所謂的

「Job Order」或「Demand Letter」(詳見附件 1),詳細填列需求人 數、工作類型、應徵資格,並提供工作合約,以及印尼仲介業者名 稱,然後將相關資料寄至印尼駐當地使館。

(二) 印尼政府處理階段

印尼駐輸入國使館收到「勞務需求單」(Job Order/ Demand Letter)後即進行審核,一般來說「勞務需求單」很少有退件的案 例,遭退件者大多是因薪資過低的問題。審核完畢後,印尼駐輸入 國使館即將相關資料寄至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由該局 來核發「聘用許可函」(簡稱 SIP),「聘用許可函」的期限通常不超 過 6 個月。接著印尼當地的仲介業者前來取件,並且展開招聘的流 程。另外,印尼仲介業者也可以直接在國內提出勞務輸出申請,他 們必頇繳交營業許可證,以及輸入國合作勞務仲介業者及需求廠商 所簽之合約等文件,向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提出申請。

印尼的勞務仲介業者由人力資源部(Ministry of Manpower)管轄,

其營業許可證 5 年頇重新申請一次,人力資源部和海外勞工安置及

3 BSR (2011). Step Up: Improving Recruitment of Migrant Workers in Indonesia, Findings from a Research Visit to Semarang, Indonesia, May 3-7, 2011

(42)

保護局每年會進行檢查,勞務仲介業者必頇證明其持有至少印尼盾 30 億元(約台幣 8,340,000 元,匯率 Rp.1=TWD 0.00278 計)的資產,

且頇在銀行有印尼盾 5 億 5,000 萬元(約台幣 1,529,000 元)的存款餘 額,以繳付勞工的保險費。

(三) 印尼勞工招聘階段

招聘管道可分為「學校層級」、「社區層級」兩種方式。「學校 層級」的參與者大多為職業技術學校,每一梯次的徵聘通常進行 2~3 個月,學校的承辦人員會邀請勞務仲介業者到校舉辦說明會,並且 在學校裡進行面詴。「社區層級」的部分則是仲介業者透過網路、

地方報紙或媒體等方式公告,通常是在仲介業者辦公室進行面詴。

無論是「學校層級」或「社區層級」,所有應徵者都必頇滿 18 歲,

持有健康證明文件(未懷孕、無傳染病等,以證明不會造成雇主的 負擔)、求職者註冊卡(Job-seeker Card)等,且頇提供社區長官

(village head)的同意函,求職者獲聘後則頇與仲介業者簽訂「安 置同意書」(Placement Aggreement),除了獲聘者及仲介各持有一份 外,另頇送到「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備查。

(四) 獲聘階段

獲聘勞工必頇提供辦理護照及工作簽證的相關資料,並且接 受健康檢查。除了安置同意書(Placement Aggreement)外,獲聘勞 工與仲介業者還必頇簽定正式的工作合約,工作合約由雇主提供,

先送至印尼駐輸入國使館先行審核。合約內容必頇包括以下項目:

輸入國雇主或公司之詳細資料、獲聘勞工個人資料、工作職稱及類 型、雙方權利義務、勞動條件(薪資及支付方式、工作時間、休息 時間、休假規定、保險內容)、合約期間等。之後,契約相關資料 送至印尼國內的「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申請許可文件,俾讓勞 工辦理簽證。另外獲聘者必頇參加引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

(43)

31

主辦的離境前講習(pre-departure training),內容主要是工作合約權 利義務說明、受聘國之相關法律、出入境程序說明、印尼駐外使館 協助事項及聯絡方式、保險事宜、銀行匯款事宜、文化差異調適、

人口販賣及藥物防治等。勞工從獲聘、辦理文件到出國通常頇費時 3 週到 3 個月。

(五) 離境階段:

雅加達 Soekarno-Hatta 機場的第 5 航廈為海外勞工入出境專用,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在此設有多項服務,包括轉運/醫療 /保險/法律諮詢/返國勞工登記等、「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在 2008 年成立了「BNP2TKI 危機中心」(BNP2TKI Crisis Center),並於 2011 年貣提供諮詢及申訴專線(Hallo TKI),印尼海外勞工在國內 時可撥打 0800-1000,到了海外則可撥打+62-21-2924-4810-11 的電 話,或利用傳真 021-2924-4810-11 及電子信箱 halotki@bnp2tki.go.id,

「BNP2TKI 危機中心」受理問題後依類別轉介到相關單位(例如 人力資源部、家庭事務部、移民單位、社會部、警察單位、婦女及 兒童保護單位等),以進行法律協助、調查、緊急處置等後續事宜,

另外,海外勞工亦可直接與駐輸入國使館聯繫,以尌近解決問題。

(44)

資料來源:印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bnp2tki.go.id/ ,瀏覽日期:2016 年 10 月 15 日。

圖 3-1 印尼勞務輸出作業流程

二、 印尼勞務來台工作(含尌業服務)成本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制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 書(中、印文版)以及深度訪談過程中,勞務仲介公司所提供之印尼外勞來 台工作所簽立的切結書(如附件 2 所示)資料顯示,印尼勞務工作者來台工 作所需支付成本(含尌業服務費用)說明如下:

(一)廠工/營造工

按照印尼勞工部第 153/PPTK/VI/2009 規定有關印尼廠工/營造工到臺 灣所發生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表 3-7 所示。總計印尼盾 17,635,400 元(約台 幣 49,000 元,匯率 Rp.1=TWD 0.00278 計)。其中印尼端勞務仲介費為印尼 盾 4,173,000 元(約台幣 11,600 元)。

(45)

33

表 3-7 印尼廠工/營造工來台工作成本費用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護照費 Rp.110,000 勞工保險費 Rp.520,000 體檢費 Rp.600,000 機票費 Rp.2,850,000 膳宿和訓練費 Rp.7,740,000 機場稅 Rp.150,000 勞工檢定考詴及

出國前講習

Rp.125,000 交通費 Rp.100,000

簽證費 Rp.727,000 仲介費 Rp.4,173,000 合計 Rp.17,635,4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深度訪談過程中,勞務仲介公司所提供之印尼外勞來台 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廠工/營造工。

前項印尼端費用,印尼廠工/營造工於來臺工作前在印尼借貸共印尼 盾 17,635,400 元,利息負擔明細如表 3-8 所示。每一名印尼廠工/營造工來 台工作貸款利息負擔約為印尼盾 2,276,942 元(約台幣 6,300 元),本利和應 償還費用印尼盾 19,912,342 元(約台幣 55,300 元),若分 9 期攤還,每一期 約負擔新台幣 6,100 元。

表 3-8 印尼廠工/營造工來台工作貸款利息負擔

項目 債權人 金額(印尼幣)

出國辦件費用 ○○○ Rp.17,635,400 貸款利息 Rp.2,276,942

合計 Rp.19,912,342

償還方式 分 9 期,每期新臺幣 6,100 元償還 資料來源:同表 3-7。

此外,印尼廠工/營造工來台工作,在臺灣應付費用則包括:

 臺灣仲介服務費用第一年每月最高為 NT$1,800 元、第二年每月最

(46)

高為 NT$1,700 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 NT$1,500 元。

 健保費:每月 NT$282 元。

 勞保費:每月 NT$360 元

 居留證費:每年 NT$1,000 元

 每月約定工資為 NT$20,008 元。若外籍勞工在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加 班,加班費用會按照臺灣規定給付。

此外,照照國際勞工組織(ILO)的規定,外國人受招募來台工作,國 際機票費用由勞工負擔;外國人受僱期滿返國機票費用,由雇主負擔。

(二)看護工

按照印尼勞工部印尼勞工部第 153/PPTK/VI/2009 規定有關印尼看護 工到臺灣所發生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表 3-9 所示。總計印尼盾 17,040,400 元(約台幣 47,400 元,匯率 Rp.1=TWD 0.00278 計)。其中印尼端人力仲介 費為印尼盾 4,118,400 元(約台幣 11,400 元),較廠工/營造工為低。

表 3-9 印尼看護工來台工作成本費用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護照費 Rp.110,000 勞工保險費 Rp.520,000 體檢費 Rp.600,000 機票費 Rp.2,850,000 膳宿和訓練費 Rp.7,740,000 機場稅 Rp.150,000 勞工檢定考詴及

出國前講習

Rp.125,000 交通費 Rp.100,000

簽證費 Rp.727,000 仲介費 Rp.4,838,400 合計 Rp.17,635,4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深度訪談過程中,勞務仲介公司所提供之印尼外勞來台 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看護工。

(47)

35

此外,印尼看護工來台工作,在臺灣應付費用則包括:

 臺灣仲介服務費第一年每月最高為 NT$1,800 元、第二年每月最高 為 NT$1,700 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 NT$1,500 元。

 健保費:每月 NT$295 元。

 居留證費:每年 NT$1,000 元

 每月約定工資為 NT$17,000 元。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加班費 NT$567 元/日。

此外,照照國際勞工組織(ILO)的規定,外國人受招募來台工作,國 際機票費用由勞工負擔;外國人受僱期滿返國機票費用,由雇主負擔。

(三)漁工

按照印尼勞工部第 152/PPTK/VI/2009 規定有關印尼漁工到臺灣所發 生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表 3-10 所示。總計印尼盾 17,635,400 元(約台幣 49,000 元,匯率 Rp.1=TWD 0.00278 計)。其中印尼端勞務仲介費為印尼盾 4,838,400 元(約台幣 13,450 元)。

表 3-10 印尼漁工來台工作成本費用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護照費 Rp.110,000 勞工保險費 Rp.520,000 體檢費 Rp.600,000 機票費 Rp.2,850,000 膳宿和訓練費 Rp.7,740,000 機場稅 Rp.150,000

簽證費 Rp.727,000 仲介費 Rp.4,173,000 合計 Rp.17,635,4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深度訪談過程中,勞務仲介公司所提供之印尼外勞來台 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漁工。

(48)

此外,印尼廠工/營造工來台工作,在臺灣應付費用則包括:

 臺灣仲介服務費用第一年每月最高為 NT$1,800 元、第二年每月最 高為 NT$1,700 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 NT$1,500 元。

 健保費:每月 NT$282 元。

 勞保費:每月 NT$360 元

 居留證費:每年 NT$1,000 元

 每月約定工資為 NT$20,008 元。若外籍勞工在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加 班,加班費用會按照臺灣規定給付。

此外,照照國際勞工組織(ILO)的規定,外國人受招募來台工作,國 際機票費用由勞工負擔;外國人受僱期滿返國機票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三節 印尼海外勞務業務推動之組織架構及運作現況

4

印尼海外勞工業務涉及之政府機關包含人力資源部(Ministry of Manpower,簡稱MoM)、外交部(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及海外 勞 工 安 置 及 保 護 局 ( National Board of Placement and Protect for the Indonesian Overseas Workers,簡稱 BNP2TKI),由於印尼人口眾多、幅員 廣大,所以許多業務的執行亦由省級政府或地方政府來負責。

惟這些單位之間在若干承辦業務上有重疊的狀況,特別是人力資源部 與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以及他們的地方分支機構。例如人力資源部的省 級分部負責該地區的文件核實及聘僱許可,但海外勞工安置及保護局的省 級分局卻又再次核准聘僱許可,有時也會要再求勞工補交其他文件,以致 於民眾對於此兩單位的分工常有混淆不清的問題,造成職責不清與行政效 率不彰的現象。以下謹針對印尼海外勞工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組織架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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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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