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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對於外勞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第四章 韓國、香港、新加坡對於外勞權益保障之規定

第一節 韓國對於外勞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2014 年底,韓國外籍勞工人數約為 54 萬 7 千人,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為 2.1%。(如表 4-1 所示)

表 4-1 韓國外籍勞工聘僱人數及占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單位:千人、%

項目別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人數 75 77 412 495 504 507 540 463 479 547 占本國勞動力比率 0.3 0.3 1.7 2.0 2.1 2.0 2.2 1.8 1.8 2.1 資料來源:勞動部(2016),《國際勞動統計-104 年》。

一、 韓國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

韓 國 有 關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相 關 規 範 , 於 其 僱 用 勞 動 部 僱 用 勞 動 部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簡稱 MOEL)全球資訊網有相當清楚的

說明,且為兼顧外國人閱讀訊息的便利性,設有 16 種外籍人士母語網站,

資訊查閱非常便利。有關韓國對外籍人士的聘僱、管理與保護等規範,可 參考成之約與戴肇洋(2007)以及邱駿彥(2009)的介紹分析。

(二) 跨國勞動力政策發展原則

韓國現行引進跨國勞動力政策,基本上係基於以下三個原則(邱駿彥,

2009):

 「國內勞動市場補充原則」:係指跨國勞動力之引進僅限於當國內 勞動力不足時,且引進數量係最小規模引進之程度。

 「均等待遇原則」:係指在韓國尌業之跨國勞動力不因國籍或其他 理由而受到差別待遇。

 「防止產業結構調整妨害原則」:係指引進跨國勞動力頇以不得妨 害國內產業結構升級為前提。

(三) 政策決策系統

在韓國國務總理府(Prime Minister's Office)國務調整室7中設置有外國 人力政策委員會(Foreign Workforce Policy Committee;委員長:國務調整室 室長),每年與國內人力供需動向連結、評估,並決定合理引進外籍勞工之 規模、業別,及選定引進國別勞工。

外國人力政策委員會係由企劃財政部(Ministry of Strategy and Finance;

簡稱 MOSF)、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產業通商資源部(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僱用勞動部(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簡稱 MOEL)次官及中小企業廳長(the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gency;簡稱 SMEA)等 20 名以內人員組成;凡列入政策委員會議程之案件,事前需經

7 大韓民國國務總理(韓語:대한민국의 국무총리/大韓民國의國務總理),通稱韓國總理,

是大韓民國政府內閣的最高首長,負責統籌內閣閣員的工作。當總統被國會彈劾之時,總統 的職務通常都會由總理代行之。國務調整室(原國務總理室)為總理幕僚單位,室長為部長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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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勞動部設置之外國人力政策實務委員會(委員長:僱用勞動部次官,由 勞、資、政府、公共機構等專家組成)審定。

(四) 外勞核配規模

韓國每一年外籍勞工核配規模,是在考量各個產業人力供給情形與未 來僱用本國勞工情況,以及頇盡可能降低對國內勞工市場的衝擊後所決定 的。除此之外,為了確保韓國國民不會因為某些業別高度依賴僱用外籍勞 工而被剝奪工作機會,因此,外籍勞工的輸入規模會依不同的業別分開考 量,並依該業別的人力變動情形每一年動態調整。2016 年韓國各產業外籍 勞工輸入核配規模人數如表 4-2 所示。年前其餘年度外籍勞工輸入核配規 模人數如表 4-3 所示。

表 4-2 2016 年韓國外籍勞工輸入配額分配

單位:人 行業別 一般僱用許可制(E-9)

總數 58,000(56,000+α(2,000))

製造業 44,200+α1

農畜產 6,600+α2

漁業 2,600+α3

營造業 2,600+α4

服務業 100+α5

資料來源:韓國產業人力公團(HRD Korea)。

表 4-3 韓國外籍勞工輸入每年核配名額

類別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一般僱用許可制(E-9) 79,000 18,000 105,000 109,600 132,000 34,000 34,000 48,000 57,000 62,000 53,000 特例僱用許可制(H-2) 25,000 14,300 34,750 49,600 72,000 17,000 34,000 48,000 57,000 62,000 53,000 產業研修生制度(industrial

trainee system) - 3,700 38,050 60,000 60,000 17,000 - - - - - 尌業管理制度(employment

management system) 38,000 - 32,200 - - - - 資料來源:同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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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外勞輸入來源國

至 2016 年止,韓國外籍勞工開放引進之來源國家計有 15 國,開放國 家別以及演變歷程如表 4-4 所示。

表 4-4 韓國外籍勞工引進國家演變歷程 2004 年增加引進

國家(6 國)

2006 年增加引進 國家(3 國)

2007 年增加引進 國家(5 國)

2008 年增加引進 國家(1 國) 菲律賓、蒙古、斯

里蘭卡、越南、泰 國、印尼

烏茲別克斯坦、

巴基斯坦、柬埔 寨

中國大陸、孟加 拉、尼泊爾、卲 爾卲斯斯坦、緬 甸

東帝汶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同表 4-2。

(六) 開放外籍勞工引進之業別

2016 年韓國 EPS 制開放外籍勞工引進之業別如表 4-5 所示。

表 4-5 韓國一般僱用許可制及特例僱用許可制適用行業規範

業別 一般僱用許可制(E-9) 特例僱用許可制(H-2)

製造 業

勞工 300 人以下或資本額 80 億韓元以下

(上述基準則以地方中小 企業廳發給之中小企業確 認書為準)

同左業別

營造 業

全體建設公司

*但發電廠、鋼鐵工廠、石 油化學建設現場之建築 業公司中具建築執照之 產業環境設備者例外

同左業別

服務 業

建築廢棄物處理 (3823) 下水道、廢水及糞尿處理業(37)

廢棄物回收搬運、處理及原料再生業(38) 活體動物批發業(46205)

其他工業用農產物及活體動物批發業(46209) 家庭用品批發業(464)

機械設備及管理用品批發業(465) 家庭用品零售業(475)

其他商品專門零售業(478)

無店鋪零售業(479)-非實體店鋪零售業 陸路旅客運輸業(492)

業別 一般僱用許可制(E-9) 特例僱用許可制(H-2) 旅館業(55111)

*觀光振興法第三條之旅館業除外;但包括同 法施行令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級、二 級、三級觀光旅館業

旅館業(55112) 一般飲食店業(5611) 其他飲食業(5619)

事業設施維持管理服務業(7410) 建築物及工業設備清掃業(7421) 旅行社及其他旅行輔助服務業(752) 社會福祉服務業(87)

汽車綜合修理業(95211) 汽車專門修理業(95212) 摩托車修理業(9522) 澡堂業(96121)

工業用洗衣業(96911) 個人看護(96993) 家庭活動僱用(97) 回收及販賣再生材料業

(46794)

冷藏、冷凍倉儲業 (52102)(在內陸之業者) 書籍、雜誌及其他印刷物 出版業(581)

音樂及其他音響出版業 (59201)

同左業別

回收及販賣再生材料業(46794)

冷藏、冷凍倉儲業(52102)(在內陸之業者) 書籍、雜誌及其他印刷物出版業(581) 音樂及其他音響出版業(59201)

漁業 沿(近)海漁業(03112) 遠洋漁業(0321) 採鹽業(07220)

同左業別

農畜 產業

作物栽培業(011) 畜產業(012)

作物栽培及畜產管理服務 業(014)

同左業別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同表 4-2。。 (七) 外籍勞工的合法權利

1. 適用勞動基準法:基本上透過僱用許可至引進的外籍 勞工均適用 勞動基準法,但於私人家庭服務的家事與 看護工(無論本、外籍)

則排除在外。至於從事農漁 牧的外籍勞工,其工時與休息及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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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排除適用。

2. 強制加入社會保險:對外籍勞工而言,頇加入一般意外險、全民健 康保險以及符合對等待遇的國民年金等 保險。

3. 禁止差別待遇:強調不得因勞工之國籍而有不同以及不正當的工作 條件與待遇。

4. 工作期限:外籍勞工在韓國工作不得超過 3 年,且工作期間不得攜 眷。工作期滿後必頇回國停留 6 個月之後才能再申請赴韓國工作。

但如果外籍勞工的雇主願意於期回國前與其續約,則可以再延長 1 年 10 個月。

(八) 外籍勞工的合法義務

1. 外籍勞工必頇於抵韓後參加並通過韓國政府舉辦的職業訓練。

2. 外籍勞工必頇於受訓期間接受體檢,第一次未通過者有第二次複檢 機會,但若複檢未過,則必頇回國且無法於韓國工作。

3. 外籍勞工必頇於訓練期間即加入社會保險,包括離職保證險與一般 意外險。

4. 勞動契約延長與居留展延:當勞動契約到期並與雇主延長契約,勞 工必頇至當地移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延期。

5. 工作場所變更:外籍勞工必頇於指定之工作場所工作,如無適當理 由不得於其他工作場所工作。如因必要頇申請工作場所變更,由僱 用勞動部於各地方僱用中心視申請理由准駁,3 年內以 3 次為限 (九) 外籍勞工的社會保險

韓國外藉勞工社會保險投保情形如表 4-6 所示。

表 4-6 韓國對於外藉勞工的社會保險

類別 說明

職業傷害險 加保對象:正式員工 1 人以上公司。營造業之職 業傷害險與尌業險以工程金額超過韓幣 2 千萬 元以上之公司。公司規模小於 4 人之農林漁牧產 業以及家事工則不適用。

尌業保險(自願原則)

健康保險 限於韓國國民健保法允許加入的公司勞工;例如 (1)受雇於以外國政府為雇主之事業勞工,尌健 康保險與外國政府達成和意者;(2)依韓國大統 領所定之以外國人及在外國居住之國民為對 象,對國內居住之外國人得認亦適用健康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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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加保對象:限於政府間雙邊協定,且以該國亦有 相對國民年金險的 國家。頇加保國家:印尼、

菲律賓、斯里蘭卡、泰國免加保國家(已在來 源國依協定加保):中國、烏茲別克、蒙古。不 適用國家:越南、柬埔寨、巴勒 斯坦、孟加拉、

尼泊爾、緬甸。

資料來源:劉黃麗娟(2012)。

(十) 求職程序

1. 外勞資格:限定應考資格應無刑事犯罪紀錄,年齡為滿 18 歲及不 超過 40 歲,且在韓國無被強制遣返記錄 並符合兩國約定條件的外 籍勞工。

2. 求職申請:通過基本韓語能力測驗(EPS-TOPIK)者始得申請工作

8摘自邱駿彥(2010),頁 74,註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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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此外仍頇通過體檢、無前述之不良犯罪紀錄等。申請人依規 定頇向雙邊協定中來源國所指定之尌服機構提出申請。但頇注意者,

韓國僱用許可制(EPS)為提供韓國雇主於求職者名錄中自行選工,

並不擔保一定可以得到工作機會。

3. 定型化勞動契約之簽訂:韓國雇主頇依標準勞動契約規範提供工作 期間、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工時、休息、休假等項目。勞動契約 可規定 3 個月以內的詴用期,適用期間的薪資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10%給付。勞動契約的簽訂則是由韓國產業人力公團核發給來源國 的 尌業服務機構,再由當地尌服機構向外籍勞工告知並徵詢勞工 意願後回報給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勞動契約簽訂後若因勞工之因素 而解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許可。若外籍勞工不滿意契約內容,可 以有一次拒絕的機會,但若再次拒絕簽約,則一年內不得申請許 可。

(十一) 職前訓練

1. 赴韓前接受訓練之義務。

2. 針對未申請詴用期勞工,其職訓時間為 45 小時。

3. 職前訓練內容包含韓國語言教育、當地風俗文化、僱用許可制度及 法規、工業安全衛生以及雇主所提供的安衛教育。

4. 訓練經費係由來源國政府之預算支付,且訓練機構應接受政府監督,

並經過韓國僱用勞動部之認證。

韓國係自 2004 年貣才正式承認該國有低技術勞動力的需求,因此實 施僱用許可制度 EPS。為避免過去臨時性移工政策的諸種缺失,韓國採取 與來源國建立雙邊協定模式。為避免私營尌服機構所可能引發的不當仲介 行為,韓國採取透過官方成立訪尌服機構-韓國產業人力公團(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Services of Korea;簡稱 HRD Korea)9直接招募的 方式。為了確保移民勞工的權益,韓國更是規定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均享 同等法律保護。韓國的聘僱許可以 3 年為限,3 年屆滿後,外籍勞工頇離 境,如要再申請工作許可,頇有半年的等待期,藉以排除移民與歸化的可 能性。

儘管韓國於法制上對於外籍勞工有非常明確具體的保護,且外籍勞工 亦可組織工會,甚至無照外籍勞工也可以透過工會發聲(尤素芬,2011),

但值得探究的是,有些重要國際工會組織與人權團體對於韓國的 EPS 制度 均持否定的態度。且韓國的外籍勞工仍會遭受剝削,行蹤不明數字比臺灣 更高。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主要觀點為:儘管韓國政府 宣稱外籍勞工可獲得與本國勞工同等待遇,但這種短期性工作簽證的機制 同樣會導致與客工(guest worker)制度的結果。而全球工會聯盟(Global Unions)則認為這種短期移工制度代表的是「韓國政府提供中小企業廉價、

易致剝削之勞動力之策略。」國際工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簡稱 ITUC)則認為「(韓國)當前的僱用許可制度導致外籍 勞工處於弱勢,使其容易受到剝削與壓迫。」(ITUC,2008)

二、 外籍勞工結社與團體協商權利

僅管韓國政府強調該國之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同享勞動基準與最 低 工資之保障,但對於外籍勞工結社自由卻有多貣爭議。國際工聯(ITUC)於 其年度違反工會權利調查報告(2012 Annual Survey of Violations of Trade Unions RightsKorea)中毫不保留地批評韓國打壓移工工會以及無身分之外 勞。報告中提到,韓國法令保障本勞與外勞同享一樣基本工作條件,但實 務上外勞的工資遠低於契約規定,迫使外勞陷入更長的工時,甚至被苛扣

9 韓國產業人力公團(HRD)係韓國政府為推動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技能 競賽、尌業服務及 國際技術合作等業務 而成立的公法人組織團體。設立的目的在於培訓產業所需技術人力與 有效管理技術證照,以及提升國家技能檢定制度之公信力。成立當時的名稱為「韓國職業訓 練管理公團」,1991 年更名為 韓國產業人力公團(Korea Manpower Agency),2001 年韓文 名稱不變,英文名稱變更為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Service of Korea(吳淑瑛、侯松延,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