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標點符號規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標點符號規定
壹、歷年課程標準及九年一貫本國語文課程綱要
教育部頒布的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是出版社編寫教科書內容的依據,研究者 希望藉由檢視歷年的課程標準及現行的課程綱要,整理出一、標點符號的學習安 排原則,包含年段、順序、內容等等。二、標點符號著重的學習項目。
在民國 51 年國民學校課程標準的綱要,標點符號的相關規定列在作文的項 目、教學方法、預期的學習結果當中,但在評量的部分標點符號在作文的項目沒 有列入考查,而是將標點符號列入讀書項目評量之一。民國 64 年課程標準,將 第二學年的「主要標點符號的認識及使用」,改為「主要標點符號的認識」,刪除 了標點符號的使用,因此在這個部分規定學生只要認識主要的標點符號即可;第 三學年將「標點符號的使用」分別列入讀書類目和作文類目,在讀書類目中主要 是「標點符號的學習」,作文類目是「標點符號的使用」,在成績考查部分,讀書 和作文方面都各自列入相關的規範。雖然對於標點符號的規定仍然是認識及使 用,但可以看出 51 年和 64 年在課程標準綱要中的差異,就是將標點符號的規定 分別列在作文及讀書部分,各佔的比重較平均,在評量的部分也分別納入讀書和 作文項目中。
民國 82 年的國小課程標準,將標點符號的教學目標定在作文項目,較為特 別的是,學習延續到高年級,其作文教學的目標:「熟練標點符號的應用」,並將 標點符號直接列入作文教材綱要當中,著重在標點符號的認識和應用,在這之 中,看出將標點符號的學習,從讀書項目中移轉到作文項目,讀書項目在該年的 課程標準中,並沒有看到相關的規範。
從歷年來的國小課程標準裡,可以由規定的年段、項目增加,看出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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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習漸漸受到重視,另外教學項目從原本較多規定在讀書的教學項目,慢慢的 移轉到作文項目,年段由原本的中低年級,延續到高年級的學習。
教育部在 92 年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本國語文課程綱要,標點符號的相關規範 僅在寫作能力部分,相當於之前課程標準的作文項目。學習階段設定為第一、二、
四階段,內容規範主要是瞭解標點符號的功能及恰當的使用標點符號,細項包含 了:
6-2-9 能瞭解標點符號的功能,並在寫作時恰當的使用。
6-2-9-1 能瞭解標點符號的功能,並能恰當的使用。
6-4-5 瞭解標點符號的功能,並適當使用。
6-4-5-1 能配合寫作需要,恰當選用標點符號和標點方式,達到寫作效果。
在實施要點的教學原則中,寫作能力部分規定「指導學生認識,並能配合寫 作需要,恰當使用標點符號」,可看出學內容著重在標點符號的使用。在第一階 段的能力指標,只有「6-1-6 能認識並練習使用常用的標點符號」的一項規定,
而常用的標點符號並沒有明確的規範出哪些內容要教。
在教材編選原則的實施要點中,
有關語文基礎常識和語文基本能力培養的材料,如〆詞彙、句型、標點符 號、各種文類、篇章結構、簡易修辭與文法等,事先宜作通盤設計規劃,
由淺入深,系統安排,分派各冊各單元中,並提供反覆及統整練習。
這裡雖然規範出教材通盤設計規劃,「由淺入深,系統安排,分派各冊各單 元中,並提供反覆及統整練習。」但細目的部分,如各標點符號在各年段的安排;
難易度、系統性?編輯者或使用者無法依循。
教育部的九年一貫課程大綱中,對標點符號同樣有一些規範,但也是只有認 識並練習、瞭解和恰當的使用,可看出規定在國小第一階段就認識、練習常用的 標點符號,但哪些算是常用的標點呢?以及標點符號的學習內涵是什麼,並無明 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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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育部頒定標點符號手冊內容
教育部在民國七十六年公布《重訂標點符號手冊》,共收有句號、逗號、頓 號、分號、冒號、問號、驚嘆號、引號、破折號、刪節號、夾注號、專名號、書 名號、音界號等 14 種。將原本舊有的點號分出逗號及頓號,類注號改稱為夾注 號,私名號改稱為專名號,並增加了音界號。
由於文書處理方式和使用習慣已隨著時間有所改變,為了因應實際的需要,
教育部於民國 98 年又加以修訂推出《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此修訂版為 當前台灣使用標點符號的依據。修訂版中,標點符號計有:句號、逗號、頓號、
分號、冒號、引號、夾注號、問號、驚嘆號、破折號、刪節號、書名號、專名號、
間隔號、連接號等十五種,分別以橫式、直式呈現,其中重要的修訂包括:新增 連接號「—」、「~」,原本的間隔號改稱為音界號「〃」。
內容分別以橫式、直式呈現,解說體例包括:名稱、符號、位置、說明、用 法舉例等五項,有需要的再加附注。
內容的說明和用法都相當的簡略,對於標點符號沒有符號定義,附注內容大 部分為說明符號的額外寫法,而較為特例的用法說明並沒有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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