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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訴訟制度

三、 乞鞫

《史記‧樊酈滕灌列傳》司馬貞《索隱》:「獄結竟,呼囚鞫語罪狀,囚若稱 枉欲乞鞫者,許之也。130」「乞鞫」是判決後,罪犯不服判決結果,而向司法機 關要求重審的訴訟行徑131

128 程政舉:〈《奏讞書》所反映的先秦及秦漢時期的循實情斷案原則〉,《法學論壇》,2007 年第 6 期(總第 146 期),頁 143。

129程政舉:〈《奏讞書》所反映的先秦及秦漢時期的循實情斷案原則〉,《法學論壇》,2007 年第 6 期(總第 146 期),頁 143。

130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樊酈滕灌列傳》,頁 1060。

131 李學勤:「『乞鞫』,意思是要求重審,見於《史記‧夏侯嬰列傳》集解、索隱。雲夢睡虎地秦 簡《律說》云:『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之。』可見乞鞫是在原審判決後進行。」

〈《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85 年 1 月,頁 37。程政舉:「乞鞫,是當事人及其親屬 不服已生效的獄案判決向司法官吏或司法機關提起請求,要求司法機關對該案進行重新審理 的一種訴訟行為。」〈張家山漢墓竹簡反映的乞鞫制度〉,《中原文物》,2007 年第 3 期,頁 64-66。

秦簡《法律答問》已可見乞鞫的規定:

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殹(也)?獄斷乃聽之【簡 115】。 (頁 120)

乞鞫需待判決後才可進行。今本《二年律令‧具律》對乞鞫的程序和相關規定,

記載更為詳盡。而曰:

罪人獄已決,自以罪不當欲气(乞)鞫者,許之。气(乞)鞫不審,駕(加) 罪一等;其欲復气(乞)鞫,當刑者,刑乃聽之。死罪不得气(乞) 【簡 114】

鞫。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欲為气(乞)鞫,許之。其不審,

黥為城旦舂。年未盈十歲為气(乞)鞫,勿聽。獄已決盈一歲,不【簡 115】

得气(乞)鞫。气(乞)鞫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長、丞謹聽,書其 气(乞)鞫,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簡 116】及郡各移旁近都,御史、丞相所覆治廷【簡 117】。 (頁 149) 乞鞫成立的先決條件是「獄已決」。罪犯不服判決,可以提出乞鞫。但為了防止 濫訴,漢初對乞鞫設立了若干規定:

一、除了死罪,罪犯皆可自行乞鞫。但罪犯若判處肉刑,也要施完肉刑後,才能 進行乞鞫132

二、罪犯被判死刑,只能由家屬代行乞鞫。乞鞫若不符實情,代乞者將判處黥為 城旦舂。

三、乞鞫有年齡限制,未及十歲的兒童也不得申請。《告律》簡134 也記載:「年 未盈十歲及 (繫)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勿聽。」。

四、乞鞫期限,需在判決後一年內進行。

五、乞鞫的受理單位,與告發、審理案情的單位相同,皆在縣廷。縣廷雖接受乞 鞫的申請,但沒有執行乞鞫的職權,縣廷必需將受理的乞鞫案件,呈報給所 屬的郡守。郡守派都吏去復審,復審後郡守或郡的司法官吏,再將案件移送

132 李均明:「當施刑時,行刑後才允許上訴,(《奏讞書》簡 99-123)……,被告也是被處以「黥」

刑刺臉後才上訴的,最後雖得以平反,所受損害已不可挽回,祇能除以為隱官。」〈簡牘所 反映的漢代訴訟關係〉,《文史》,2002 年第 3 輯‧總第 60 輯,頁 78。又程政舉釋作:「當事 人及其親屬認為判決仍不當者,可復乞鞫,但當事人及其親屬執行復乞鞫時,若要執行肉刑 者,也要肉刑施行完後,才允許上訴。」〈張家山漢墓竹簡反映的乞鞫制度〉,《中原文物》,

2007 年第 3 期,頁 66。今據《奏讞書》「黥城旦舂講乞鞫」案,知講執行完黥為城旦舂的懲 處後,乞鞫方才進行。待日後案情得平反,講被賣為奴的妻、子遭贖回,被變賣的家產也按 實賣價支付給講,講成為隱官。若尚未執行懲處,其妻、子、產業何需遭查封。朱紅林:「對 於上訴的時效,在張家山漢簡中有明確的記載。……它規定了幾個要點:一,犯人上訴的有 效時間是一年,上訴不審,罪加一等;二,死刑犯本人不得提起上訴,但可由年齡在十歲以 上的家屬為之上訴,上訴不審,家屬要被黥為城旦舂;三,如果原判決有處以肉刑的,要在 肉刑執行完畢之後才能上訴。」《張家山《二年律令》研究》(哈爾濱市: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2008 年 6 月),頁 74。

至旁近的郡驗審。接著再上呈給御史、丞相,御史、丞相再將復審後的乞鞫 案,移送給廷尉驗審。

乞鞫制度在先秦即已形成,《周禮‧秋官‧朝士》曰:「凡士之冶有期日:國 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鄭玄注 引鄭司農云:「謂在期內者聽,期外者不聽,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133」 先秦以判決後三個月內為乞鞫期限,西漢延長為一年,到了東漢,又縮減成三個 月。

《奏讞書》中,「黥城旦講气(乞)鞫」案,是非常具代表性的乞鞫案例,

今摘錄全文如下:

四月丙辰,黥城旦講气(乞)鞫,曰:故樂人,不與士五(伍)毛謀盜牛,雍 以講為與毛謀,論黥講為城旦。覆視其故獄:元年【簡 99】十二月癸亥,

亭慶以書言雍廷,曰:毛買(賣)牛一,質,疑盜,謁論。毛曰:盜士五(伍) 牛,毋它人與謀。 曰:不亡牛。毛改曰:迺已嘉【簡 100】平可五日,

與樂人講盜士五(伍)和牛,牽之講室,講父士五(伍)處見。處曰:守 ( ) 邑南門,已嘉平不識日,晦夜半【簡 101】時,毛牽黑牝牛來,即復牽黑 牝牛來,即復牽去。不智(知)它。和曰:縱黑牝牛南門外,迺嘉平時視,

今求弗得。以毛所盜【簡 102】牛獻和,和識,曰:和牛也。講曰:踐更 咸陽,以十一月行,不與毛盜牛【簡 103】。毛改曰:十月中與謀曰:南 門外有縱牛,其一黑牝,類擾易捕也。到十一月復謀,即識捕而縱,講且 踐更,講謂【簡 104】毛勉獨捕牛,買(賣),分講錢。到十二月已嘉平,

毛獨捕,牽買(賣)雍而得。它如前。 ‧詰訊毛于詰,詰改辤(辭)如毛,

其鞫曰【簡 105】:「講與毛謀盜牛,審。二月癸亥,丞昭、史敢、銚、賜 論,黥講為城旦。今講曰:踐十一月更外樂,月不盡一日下總咸陽,不見

【簡 106】毛。史銚初訊謂講,講與毛盜牛,講謂不也,鉳即磔治(笞)講 北(背)可□餘,北(背)□數日,復謂講盜牛狀何如?講謂實不盜【簡 107】

牛,銚有(又)磔講地,以水責(漬)講北(背)。毛坐講旁,銚謂毛,毛與講 盜牛狀何如?毛曰:以十月中見講,與謀盜牛。講謂不見【簡 108】毛弗 與謀。銚曰:毛言而是,講和弗□。講恐復治(笞),即自誣曰:與毛謀盜 牛,如毛言。其請(情)講不與毛謀盜牛。診講【簡 109】北(背),治(笞) 紖( ) 大如指者十三所,小紖( )瘢相質五(伍)也,道肩下到要(腰),

稠不可數。毛曰:十一月不盡可三日,與講盜牛,識捕而復縱【簡 110】

之,它如獄。

‧講曰:十月不盡八日為走馬魁都庸(傭),與偕之咸陽,入十一月一日來,

即踐更,它如前【簡 111】。毛改曰:誠獨盜牛,初得□時,史騰訊毛謂 盜 牛,騰曰:誰與盜?毛謂獨也,騰曰非請(情),即笞毛北(背),可六

133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秋官‧朝士》,﹝清﹞十三經注疏本(臺北:藝文 印書館,1979 年 3 月),頁 533。

伐。居(?) 【簡 112】八九日,謂毛: 不亡牛,安亡牛?毛改言請(情),

曰:盜和牛,騰曰:誰與盜?毛謂獨也,騰曰:毛不能獨盜,即磔治(笞) 毛【簡 113】北(背) (臀)股,不審伐數,血下汙池(地)。毛不能支治(笞) 疾痛,即誣指講。講道咸陽來。史銚謂毛:毛盜牛時,講在咸【簡 114】

陽,安道與毛盜牛?治(笞)毛北(背)不審伐數。不與講謀,它如故獄。和 曰:毛所盜牛雅擾易捕。它如故獄。‧處曰:講踐【簡 115】更咸陽,毛 獨牽牛來,即復牽去。它如【故】獄。魁都從軍,不訊,其妻租言如講。 ‧ 詰毛:毛笱(苟)不與講盜牛,覆【簡 116】者訊毛,毛何故不蚤(早)言請 (情)?毛曰:覆者初訊毛,毛欲言請(情),恐不如前言,即復治(笞),此 不以蚤(早)言請(情)。 ‧詰毛:毛笱(苟)不與講【簡 117】盜,何故言 曰與謀盜?毛曰:不能支疾痛,即誣講,以彼治罪也。診毛北(背)笞紖( ) 瘢相質五(伍)也,道肩下到要(腰) 【簡 118】,稠不可收,其 (臀)瘢大 如指四所,其兩股瘢大如指。騰曰:以毛 〈謾〉,笞。它如毛,銚曰:

不智(知)毛誣講,與丞昭、史敢【簡 119】、賜論盜牛之罪,問如講。昭、

敢、賜言如銚,問如辤(辭)。 ‧鞫之:講不與毛謀盜牛,吏笞諒(掠) 毛,毛不能支疾痛而誣講,昭、銚、敢、賜論失之,皆【簡 120】審。

‧二年十月癸酉戊寅,廷尉兼謂 嗇夫:雍城旦講气(乞)鞫曰:故樂人,

居 中,不盜牛,雍以講為【簡 121】盜,論黥為城旦,不當。覆之,

講不盜牛。講 (繫)子縣,其除講以為隱官,令自常(尚),畀其於於。妻 子已賣【簡 122】者,縣官為贖。它收已賣,以賈(價)畀之;及除坐者貲,

貲□人環(返)之。騰書雍【簡 123】。 (頁 222)

「黥城旦講乞鞫」案據李學勤先生考訂,是發生於「秦王政元年(前 246 年)和二 年(前 245 年)134」。講被毛誣告兩人一同合謀盜牛,講被屈打成招,最終雍縣縣廷、

復訊的丞昭、史敢、史銚、史賜等,亦判決講處以黥為城旦舂。講被判決後不服 結果,而決心提出乞鞫。此正符合簡 114:「罪人獄已決,自以罪不當欲气(乞) 鞫者,許之。」簡文一起始便記錄講乞鞫的時間,是「四月丙辰」,即秦王政元 月四月十一日135。他原是樂人,沒和毛合謀盜牛,但雍縣縣廷及復審官員竟皆審 理不當,以致形成冤案。在刑責上,這些官員皆觸犯了「鞠(鞫)獄故縱、不直,

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講被 處以黥為城旦,所有審理的官員,亦是判處同罪。

秦王政元年十二月癸亥(12 月 16 日136),雍市亭137的負責人名叫慶的,以書面

134 李學勤:「『黥城旦講乞鞫』一案,條中曆朔有『元年十二月癸亥』、『二年十月癸酉朔壬寅』

等,推算合於秦王政元年(前 246 年)和二年(前 245 年)。」〈《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85 年1 月,頁 37-38。

135 程政舉:〈張家山漢墓白簡反映的乞鞫制度〉,《中原文物》,2007 年第 3 期,頁 66。

136 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85 年 1 月,頁 37。

137 閻曉君:「《急救篇》:『亭長游徼共雜診。』師古注:『亭長,一亭之長,主逐捕盜賊。游徼,

鄉之游行繳循,皆督察奸非者也。雜,猶參也;診,驗視也。有被殺傷者則令亭長與游徼相 參而診驗之,知其輕重曲直也。』在《風俗通‧怪神篇》中也有亭長參與檢驗的例子:『亭卒

報告縣廷,請求審理士伍毛盜牛案。由於慶是官吏,其所做的告發行為就是「告 劾」。告劾時一定要以書面為之138,也就是爰書。縣廷受理此案,無論是訊問或 勘驗,或需移文於其他單位,都是以爰書為139根據。

當毛牽牛來賣,雍縣亭負責人慶上前盤問,懷疑這牛是偷來的,於是便上書 請求縣廷審理此案,縣廷由史騰負責訊問。史騰訊問毛時,毛說這是他個人所為,

但他竟謊稱所盜為士伍 的牛。其實他所盜者,是士伍和之牛。毛證不言情,恐 是為混淆案情,使案子不了了之。因士伍 的牛並未丟失,則慶的質疑便可解除。

毛的偷盜固然是個人行為,但為何在訊問時,他要特別聲明沒有共犯?因個 人偷盜與群盜的刑責不同,群盜要加罪。《法律答問》簡 1-2:

可(何)謂「駕(加)罪?」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 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簡1】,黥 (劓)以為城旦;不盈 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 (遷)之。

求盜比此。【簡2】(頁 93)

群盜要加罪,二人以上,五人以下的群盜,盜值在二百二十至六百六十錢間,要 黥為城旦。若是個人偷盜,據《二年律令‧盜律》簡 55 則判處「完為城旦舂」。

史騰及史銚定案時,皆認為毛、講合謀盜牛,故判講黥為城旦舂。但在經查核過 程中,卻發現原來毛所盜者不是士伍 牛。史騰或為防止毛不說實情,故笞打之。

史騰及史銚定案時,皆認為毛、講合謀盜牛,故判講黥為城旦舂。但在經查核過 程中,卻發現原來毛所盜者不是士伍 牛。史騰或為防止毛不說實情,故笞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