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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研究動機及撰述內容

第一章 緒論

五、 本文之研究動機及撰述內容

以上各家論著,或就《二年律令》之若干律令做集釋,或研究若干律令、若 干制度、若干史料及若干法律思想等。《二年律令》雖分成二十七種律,一種令,

但各律之間皆相互關聯,相關制度的規定,或散見於各律中。如研究「置後」及

「戶後」制度,需將《戶律》、《置後律》和《傅律》一同參看。訴訟制度雖集中 在《具律》裡,但在他律之中亦可見相關制度的規定。此外,同時出土的《奏讞 書》,相關的秦簡、《居延漢簡》等,也能找到可以相互補充或說明的材料。一個 大一統且百廢待興的新興帝國,既要修養生息減緩秦時的苛峻嚴刑,又要在秦的 基礎上,根據漢初政權和社會需要,建立各項制度、法律,這是從約法三章後,

在《九章律》基礎上所增加及修訂的內容。這些內容不僅是研究中華法系的重要 根據,也是理解漢初透過法令,所建立的各項制度。這些制度,既是施政的方針,

也是社會民生的真實反映。如何將其中的各項制度,做一歸納整理,學界均已做 了相當多的努力,但由於簡文繁多,故仍是有許多工作,需要接棒式地繼續努力。

這其中除了因史料不足,以致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外,《二年律令》的豐富內容,

也必需循序漸近地逐步探索。值至今日,學界所做的各項研究,都是非常珍貴的 成果。拙作之寫作,便是在前人研究的成果上,對《二年律今》某些制度,盡可 能地從所有的簡文、史料,歸納出相關內容。同時,也參考學界的研究成果,以 梳理出接近該制度的推行實況。

為了對《二年律令》所涉及的若干制度做分析,筆者主要依據整理者的釋文 為底本,並參考了其他相關版本,以便對釋文和圖版做比對。另外,前人的研究 成果也積累了相當豐富,筆者除了閱讀相關論述,也查閱相關史料、文獻及相關

簡文(包含了《睡虎地秦墓竹簡》、《龍崗秦簡》、《居延漢簡》、《敦煌懸泉置漢簡》、

《奏讞書》等)。盼藉此得以從各家論述及相關材料中,梳理出還原史料的根據。

在寫作的過程中,筆者也曾遭遇到一些困境,這除了因《二年律令》為摘抄,

許多相關法律抄錄的不夠齊全,以致於若干環節即使參考秦律,也不一定能串 聯。此外,考古資料有限,也會造成某些制度,僅能就有限材料,做估計的推測。

比如墓主人雖為小吏,但其官職究竟為何,何以要選定這些內容抄錄?又比如《具 律》簡90:「有罪當耐,其法不名耐者。」究竟當如何精確地詮釋?《亡律》簡 157:「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繫為城旦。」逃亡滿一年僅判處耐刑,

不及一年卻要繫為城旦。其間除了錯字外,是否還有他解?另外,秦、漢之際的 郵室制度,及郵室結構,今可見的敦煌懸泉遺址,僅留下了大概的建築。《行書 律》簡265:「一郵十二室,……有息,戶毋減。」究竟「室」當如何解?「有 息」何以「戶勿減」?這和當時的郵站管理制度有關,惜材料不足,也只能做估 計的推測了。

朱紅林先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是今日研究《二年律令》

中,極具代表性的著作。但朱先生也說明,這只是「一系列制度的『點式』研究,

是針對其中個別問題而發,並非逐篇分析,也不是通論式的研究。……通論式研 究的條件尚未成熟。71」筆者在研讀《二年律令》的過程中,確實也察覺到朱先 生所說的「通論式研究的條件尚未成熟」,故在擬定拙作撰寫時,也參考朱先生 的步調,只做點式的制度研究。凡《二年律令》中某些制度,已有專文探討,暫 無論述空間,或材料不足,筆者尚無能力足以釐清其中關聯者,筆者皆暫不論述。

拙作之撰寫,共擬成八個章節:

第一章為「緒論」。分成四個部分:一、漢初(高祖至武帝)律書簡介。二、《二 年律令》的發掘及內容概述。三、條列《二年律令》的研究現況。四、著作動機。

第二章為「訴訟制度」。主要分成四個部分,包括「告訴」、「診驗」、「乞鞫」和

「奏讞」等制度。並分析審案的受理、執行、拘捕、奏讞、乞鞫、訊問等內容。

第三章為「《具律》中宗室外戚及有爵者的減刑」。本文除了探討擁有減刑資格的

「上造」,究竟是第幾等爵?減刑的內容及其蘊涵,同時也從這些減刑規定,理 出軍功爵在漢初的地位和價值。第四章為「《二年律令‧賊律》的守城律令之承 襲及相關制度的探討」。這一章除了是繼前一章軍功爵制再發揮,另一方面也針 對秦、漢律中關於守城律令的懲處法律殊異,做一細步探討。一向被史家所抨擊 的商鞅變法,不但沒有規定出嚴峻的守城規定,反而被評為「刑法用稀」的漢初,

卻追隨了戰國時期的重罰。如何歷史地看待這些問題,皆是本章即將敍述的內 容。第五章為「『置後』與『戶後』的繼承制度」。本章除了釐清「置後」與「戶 後」差異,也探究兩者繼承次第何以不同?漢初政府設立「置後」與「戶後」的 目的和作用等。第六章為「奴婢制度」。這一章主要說明奴婢的沿革,也分析官、

私奴婢的懲處內容、來源、放免等法律權益。第七章為「《行書律》中的「行書」

及「郵人」制度」。本章除了描述行書內容,也兼論郵人的權益與職責,並對郵

71 朱紅林:《張家山《二年律令》研究‧緒論》,頁 1。

傳機制,做若干細步探討。第八章為「《史律》中的史、卜祝教育、考課與任職 制度」。本章除了分析史、卜疇官制度,及史、卜、祝人員的考課、任職、福利 制度,也和《說文‧敍》相比對,分析史人員考課的設計,及《史籀》篇在文字 學史上的價值和意義。第九章為「結論」。在這一章中,筆者將透過以上章節的 探討,歸結出由《二年律令》所看到的治國體制規範,同時也由這些相關的配套 措施,看到漢初政府如何維繫社會安定,如何達成其一統新興帝國,卻能安民養 民,又能在轉化的軍功爵制上,既安撫了功臣派的受封,也維繫了政權的壯大和 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