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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訴訟制度

4、 證不言情

西北地區所出土漢代的訴訟簡牘中,多可見徵引「證不言情」的相關法令條 文109。其中「證」,「泛指一切人證和物證」,「情」,指實情。110居延新簡《建武三

本項實際是城旦舂和鬼薪白粲再次犯罪時應該參照耐罪類條款加以量刑的規定,是個『通蒙』

句」。〈張家山漢簡《具律》121 簡排序辨正─兼析相關各條律條文〉,武漢大學簡帛網。

106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奴婢考〉,《國際牘學學會刊》,第四號(臺北:蘭臺書局,1993 年),

頁 5。

107陳爽:「『戶下奴』和『戶下婢』應當是兩漢至孫吳時期私奴婢在官方或正式文書中的稱謂。〈走 馬樓吳簡所見奴婢戶籍及相關問題〉,《吳簡研究》(第一輯) (武漢:崇文書局,2004 年),頁 160-166。蔣福亞:(長沙走馬樓吳簡)與私婢被稱作「戶下奴」、「戶下婢」不同,《竹簡(壹)》

中統稱官奴婢為「生口」,在「生口」名下再區分性別。這樣的簡牘有兩枚,也可能是3 枚或 多一點。引錄如下:「 □人為生口送 屯事對封府督郵二月廿日謝□兵 史 」(簡 1002)

「入敉交謝進所備生口大女萬汝錢七 十八,子五百 嘉禾二年七月十四日大女謝汝付主 庫吏殷連受」(簡 2844)「右……□送諸屯」(簡 1620)……簡 1002 中的「屯」應是屯田所在地。

這是一封公文,由兵曹史出具,大體意思應該是將「生口」送往某屯從事屯田,表明官奴婢是 從事生產的。由此推測,簡1620 也屬同類性質,但由於缺文過多,難以碓認。〈長沙走馬樓吳 簡所見奴婢雜議〉,《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 年第 6 期,(總第 173 期),頁 5。

108 朱紅林:「這裡的「名」,亦可釋為「名數」,即在官府登記戶籍。也就是說,官府鼓勵亡者自 出,故出此規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安陸丞忠刻(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引《令》

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

錮,毋令以爵、賞免,舍匿者與同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北京:社會科學 文獻出版社,2005 年 10 月),頁 118-119。

109 《居延漢簡甲編》:「 先以『證不言請,出入罪 。』」(59);《居延漢簡甲乙編》:「 官,

先以『證不言請,出入 。』」(38.27);《居延漢簡甲乙編》:「 里□□善,先以『證 。』」

(346.46);《居延漢簡甲乙編》:「 毋又世,以府書召禹詣官,先以『證不 。』」(133.12)等。

年候粟君責寇恩事》簡,載都鄉嗇夫宮在驗問寇恩時,「先以『證財物故不以實,

臧(贓,下同)五百以上;辭已定,滿三日而不更言請者,以辭所出入,罪反罪』

之律辨告。111 」(EPF22:2)這是漢代訴訟程序中的重要一環112,目的是在告誡受 訊者,不可隱瞞實情或蓄意編造,否則將要受罰。113此外,此也表明審訊程序絶 對合法,所呈報的爰書絶對信實114

《二年律令‧具律》簡 110 規範了「證不言情」的懲處標準:

證不言請(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 罪之。獄未鞫而更言請(情),除。吏謹先以辨告證。【簡 110】(頁 149) 訊問時,所說的證詞不符實情,以致造成他人被判死罪,要處以黥為城旦;死罪 以下,則反坐其罪。「證不言情」的刑罰與「誣告」罪相同,可能是因兩者形成 的結果一樣,都會導致他人無故入罪。

問訊前,執法者有必要對證人告知,證不言情的罪責115,及可以改變證詞的 期限,因為改變證詞,就可免罪。漢初改變證詞的期限比較長,在「獄未鞫」前 皆可變更。到了東漢,期限似乎縮短了,《建武三年候粟君責寇恩事》簡只有三 天期限。故簡 110 可釋為:「出庭作証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有意誣陷他人入 罪,除誣告死罪判為黥城旦舂外,誣告其他罪皆以所誣告罪反坐之。但案件審理 結束前若能改變證辭,使之符合事實,便可免罪。在訊問之前,吏當預先就偽證 罪向作證人進行說明。」

漢初「證不言情」可以在獄未鞫前變更證詞,到了何時才改成「三日」,文 獻不足,不敢遽論。《漢書‧張湯傳》王先謙補注:「張晏曰:爰書自證,不如此 言,反受其罪,訊考三日,復問之,知與前辭同不也。」清人注解也提出三日變 更言情的說明。如此,《二年律令》的出土,便成極為可貴的史料了。

另外《具律》簡 111 規定,訊問時協助翻譯卻「證不言情」,也要論罪:

110 連劭名:〈西域木簡所見《漢律》中的「證不言請」罪〉,《文物》,1986 年第 11 期,頁 42。

111 甘肅居延考古隊簡冊整理小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釋文〉,《文物》,1978 年第 1 期,頁20-21。

112 【日】籾山明:「為了使這類證言具有效力,便有必要在驗問之前宣告『證不言請律』。換言 之,負責審訊的官吏只有經過這道程式之後所作成的自證爰書,才能認可其具有公開證明的 效力。本稿中,暫且將它叫作『公證書』。」〈爰書新探──兼論漢代的訴訟〉,《簡帛研究譯 叢》(長沙:湖南出版社,1996 年 6 月),頁 174。

113 曹旅寧:「『證不言情』是指在各類刑事、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有意誣 陷他人或為人開脫罪責,均應受到懲處。」〈張家山漢簡《具律》考〉,《張家山漢律研究》,

頁101。

114 初仕賓、蕭亢達:「表示履行某種司法程序的公文例辭,意為:已經向犯者講明(關於案情、

審訊的)某某律,然後審訊得爰書。具錄此語,既是驗問爰書程式的要求,又表明此次審訊是 合乎法律規定。」〈居延新簡《責寇恩事》的幾個問題〉,《考古與文物》,1981 年第 3 期,頁 110。

115 李均明:「即官方預先聲明如果當事人所反映的情況不屬實,要反坐。」〈居延漢簡債務文書 述略〉,《文物》,1986 年第 11 期,頁 38。

譯訊人為 (詐)偽,以出入罪人,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 罪反罪之【簡 111】。(頁 149)

整理小組釋「譯」,「指翻譯少數民族語言」。翻譯者雖不是直接涉案人,但故意 隱瞞事實,而致人入罪,其罪行同樣是致人死罪,要黥為城旦舂;其餘則反坐其 罪。簡文雖未提到變更言情的期限,估計當也在獄未鞫之前。唐律合併了漢初兩 則「證不言情」律,規定:「諸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致罪有出入者,證人減 二等,譯人與同罪。116

《告律》簡 135 也有一則和「證不言情」相關的法律,其內容為:

奴婢自訟不審,斬奴左止(趾),黥婢 (顏)頯,畀其主。【簡 135】(頁 152)

「自訟」,彭浩先生釋:

「自訟」是指奴婢被控有罪,在審訊時所作的自辯,如有不實將獲罪117。 奴婢被告有罪,驗問時竟做不實辯解,就是證不言情。奴婢證不言情要施加肉刑,

奴斬左趾、婢遭黥面,受刑後再歸還給主人。奴婢所犯的罪行,除非危及公眾,

否則大多和主人的權益有關,故奴婢多半是由主人謁官,請求懲處。不過,官府 也不會只聽主人的片面之辭,在主人提告完後,官府還必需進行查核,以確定主 人陳報是否符實,這在《封診式》的《告臣》爰書中,最能呈現實際的操作程序

118。士伍甲帶著奴丙謁官,官府除了聽取士伍甲的控訴,也訊問丙。丙所做的陳 辭,就是「自訟」。奴婢不比庶民,自訟不審並沒有期限可供其改變訊辭。施完 刑後,奴婢還是要交還予主人,因奴婢終究是主人財產,所有權歸屬於主人,謁 官只是奴婢主實行懲處奴婢,所必經的法律程序。

顯然,法律之前並非人人平等。奴婢犯逃亡罪,除了自告時笞刑比吏民重,

其餘也只是黥面後,歸還於主人。但自訟不審,卻少了如庶民改變供辭的優惠期 限。

除了奴婢刑責與庶人有別,在《二年律令》中,權貴和有爵者可以享有減刑 特權119,另外在男、女的刑罰上也有一些歧異。如《具律》簡 88-89:

116 ﹝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詐偽律》,頁 322。

117 彭浩:〈談《二年律令》中幾種律的分類與編連〉,《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2004 年 12 月,

頁64。

118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告臣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

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簡 37】以為城旦,受賈(價)

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丙毋(無)病殹(也),

毋(無)它坐罪【簡 38】。」令令史某診丙,不病。‧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賈丙 丞某前,丙中人,賈(價)若干錢。‧丞某【簡 39】告某鄉主;男子丙有鞫,辭曰:「某里 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簡 40】問毋(無)

有,甲賞(嘗)身免丙復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書言【簡 41】。」,頁154。

119 如《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具律》:「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

女子當磔若要(腰)斬者,棄市。當斬為城旦者黥為舂,當贖斬者贖黥【簡 88】當耐者贖耐。【簡 89】(頁 147)

這是「對女性的減輕處刑120」。女子被判磔刑和腰斬,可減為棄市。被判斬為城 旦,可減為黥為城旦舂;被判贖斬,可減為贖黥,被判為耐罪,可減為贖耐。

此外,《亡律》所規範的奴婢放免,婢也比奴優惠:

奴婢為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為庶人,皆復使及筭(算),

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簡 162】,以私屬為庶人,刑者以為隱官【簡 163】。(頁 155)

私屬是介於奴婢和庶人間的過渡身份,但已不能當成物品而轉賣121。奴婢同時被 放免,婢可直接為庶人,奴卻要經過「私屬」階段,繼續服事主人,主人不滿意,

隨時可收回放免權。奴、婢放免的待遇,和女性享有的減刑特權一樣,皆披露出 漢初的法律體系,女性的確享有優惠於男性的若干權益122

二、診驗

在審訊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診驗。診驗是:「對被害人的身體以及與 犯罪有關的現場和物品進行勘察的一種制度,其目的是給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斷提 供證據。123

在秦、漢律中,死刑及乞鞫案件,皆要由郡守派遣都官查核。在《封診式》

裡也有若干勘驗(驗問)爰書,皆是縣廷接到舉告後,立即派令史或移文給相關人 員前往勘驗(驗問),勘驗(驗問)完後,再將結果詳盡地寫成爰書呈報縣廷。故知

《封診式》中的「診」,就「是從醫學中借用過來的,含有對案情進行偵查判斷 之意。124

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耐以為鬼薪白粲。【簡 82】」;「公士、公士妻及□□行年 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簡 82】」(頁 146);「呂宣王內孫、外孫、

內耳孫玄孫,諸侯王子、內孫、耳孫,徹侯子、內孫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簡 85】。」

頁 146。

120 張建國:〈論西漢初期的贖〉,《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 20 卷第 5 期,2002 年 10 月,頁38。

121 臧知非:「私屬高於奴隸,低於庶人。」〈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見戰國秦漢主奴關係試析〉,

頁475。王愛清、王光偉:「被放免為『私屬』的奴隸的身份比奴隸有所提高,但尚未成為庶 人,私屬轉變為庶人的時機是前主人死亡或有罪,此前尚需一個過渡期。」〈試論張家山漢簡

頁475。王愛清、王光偉:「被放免為『私屬』的奴隸的身份比奴隸有所提高,但尚未成為庶 人,私屬轉變為庶人的時機是前主人死亡或有罪,此前尚需一個過渡期。」〈試論張家山漢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