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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初(高祖至武帝)律書簡

第一章 緒論

一、 漢初(高祖至武帝)律書簡

《說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 、去。法,

今文省。1」透過許慎(58-147)的說解,知近兩千年前,中華法系便以追求公平,

做為法治的指導準則。

劉邦(256-195BC)攻入咸陽城後(207BC),召集諸縣父老豪傑,抨擊秦法嚴 苛,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2」,這是漢代立法的開始。當 時還在戰爭,徒以此三種法,尚且可以應付。定都長安後,「四夷未附,兵革未 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於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3

《九章律》今已亡佚,關於其內容,《晉書‧刑法志》簡介如下:

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 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猝、越城、博戲、假借不廉、

淫侈、踰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 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 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厩〉、〈戶〉三篇,合得九篇4。 戰國魏文侯時期,李悝(445-395 BC)將當時各國頒行的刑法匯集整理,編纂出 中國第一部有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六篇。其內容為:「一《盜法》,二《賊 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5」蕭何據此內容,增益 三篇,而成九章之律。

蕭何所增益三章,並非他個人所新創,張晉藩先生以為:

《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末尾附抄有兩條魏國律文,其一即為《魏 戶律》,年代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 252);《秦律十八種》出有《厩苑律》

律名,《內史雜》律文中則稱「《厩律》」。這說明在蕭何所增的三篇律名中,

至少戶、厩律已先於蕭何定律而存在。又以秦律的細密繁雜推測,雖然睡

1 【東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臺北:黎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85 年 9 月),

頁474。

2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遂西入陽,欲止宮休舍,……還君霸上,召諸縣 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史記會注考證‧高祖本紀》,

頁162。

3 【東漢】班固:《漢書‧刑法志》(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頁 1096。

4 【唐】房玄齡:《晉書‧刑法志》(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頁 922-923。

5 【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名例》(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05 年 4 月),頁 8。

虎地秦簡未見抄錄,但興律想必不會闕如。加之漢甫立國,急需御奸治國 之法,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既採用秦法而定,戶、興、厩三篇則 難以想像重新創立制度。因此所謂《九章律》,實際應是繼承、「攈摭」秦 律的產物,在律名與結構均無重大改變6

透過張先生的研究,知李悝《法經》影響著商鞅(395-338BC)變法,且提供了《睡 虎地秦墓竹簡》養料。蕭何《九章律》攈摭秦法,故《晉書‧刑法志》說其襲於

《法經》,是從源頭而論。

漢世律學極其昌盛,「何休注《公羊》,鄭司農注《周禮》,皆以漢律解經。

許氏《說文》則并以漢律解字7。」漢律據《晉書‧刑法志》所載,主律為《九 章律》,此外還有一些輔助性律法,即:「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8。」這六十篇法典,

形成了漢律的主要架構9

叔孫通《傍章》,為朝廷的禮儀制度。《史記‧禮書》載:

至秦有天下,悉內六國禮儀,采擇其善,雖不合聖制,其尊君抑臣,朝廷 濟濟,依古以來。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孫通頗有所增益減損,大抵皆 襲秦故10

高祖五年一統天下尊為皇帝,由叔孫通為其定儀號。高祖不喜秦繁苛朝儀,改以 簡易,造成朝堂上群臣飲醉妄呼,甚至拔劍擊柱的亂象。劉邦對此感到厭煩至極,

叔孫通遂集結弟子與魯國儒生共起朝儀。十月,諸侯群臣皆朝,「無敢讙譁失禮」, 劉邦方才領受到身為帝王的尊榮11。之後惠帝即位,鑒於「先帝園陵寢廟,群臣 莫能習」,便擢升叔孫通為太常,令其「定宗廟儀法,及稍訂漢諸儀法12」。叔孫

6 張晉藩:《中國法制通史(戰國、秦漢)》(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 1 月),頁 241。

7 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考序》(北京:中華書局,1963 年 5 月),頁 1。

8 【唐】房玄齡撰:《晉書‧刑法志》,頁 922。

9 劭方:「漢武帝以前是漢代法律體系的形成時期。蕭何制定《九章律》,奠定了漢代法律的基本 形式和內容─正律,惠帝時叔孫通作《傍章》十八篇,武帝時張湯作《越宮律》二十七篇、趙 禹作《朝律》六篇,由此構成了漢律的副法典之一─旁章。……漢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沒有大的 變化,法律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具體條文的增刪、修訂。」〈《晉書‧刑法志》與漢《九章律》〉,

《法學評論》(雙月刊),2007 年第 1 期(總 141 期),頁 155。

10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禮書》,頁 411

11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劉敬叔孫通列傳》:「漢五年,

已并天下,諸侯共尊漢王為皇帝於定陶,叔孫通就其儀號。高帝悉去秦苛儀法,為簡易。臣 飲酒爭功,醉或妄呼,拔劍擊柱,高帝患之.叔孫通知上益厭之也,說上曰:「夫儒者難與進 取,可與守成。臣願徵魯諸生,與臣弟子共起朝儀。」高帝曰:「得無難乎?」叔孫通曰:「五 帝異樂,三王不同禮。禮者,因時世人情為之節文者也。故夏、殷、周之禮所因損益可知者,

謂不相復也。臣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上曰:「可試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為之。」……

漢七年,長樂宮成,諸侯群臣皆朝十月。……御史執法舉不如儀者輒引去.竟朝置酒,無敢 讙譁失禮者.於是高帝曰:「吾迺今日知為皇帝之貴也。」迺拜叔孫通為太常,賜金五百斤」,

頁1086。

12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劉敬叔孫通列傳》,頁 1087。

通又建言,取時令水果獻祭宗廟,從此奉為常規13

《漢書‧禮樂志》:「今叔孫通所撰禮儀,與律令同錄,臧於理官,法家又復 不傳。漢典寢而不著,民臣莫有言者。14」叔孫通所撰禮儀,史書或載為《漢儀》

十二篇15。張晉藩先生以為,《傍章》就是《漢儀》的別稱16

張湯《越宮律》,「是涉及警衞宮禁的法律規定」;趙禹《朝律》,「又稱《朝 會正見律》……為諸侯百官朝會制度的法律規定」。張晉藩先生認為這兩部律法,

應當皆是「自舊律中選取適合時宜者行世17」。

張湯、趙禹皆武帝時酷吏,二人所修訂之律令如下:

上與張湯既造白鹿皮幣,問異。異曰:「今王侯朝賀以蒼璧,直數千,而 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張湯又與異有卻,及有人告 異以它議,事下張湯治異。異與客語,客語初令下有不便者,異不應,微 反脣。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誹,論死18

(趙禹)與張湯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司19。 張湯以更定律令為廷尉20

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

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 也,是以文約而例通21

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 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22

張湯和武帝為了廣開財源,竟想出了白鹿皮幣的主意,一張皮弊值四十萬,比朝 賀時所薦蒼璧要貴許多。大農令顏異直言其中弊端,引來武帝不悅,張湯體察聖 意,制訂腹誹法以訂其死罪。此外,張湯和趙禹還制訂「見知律」,此即襲於秦 律之「告姦」,所不同的是,此告姦主要針對的是官吏間的監臨。「見知律」規定,

同僚間違法,卻見知故縱,要與同罪。此與《二年律令‧具律》簡93:「鞫獄故 縱,……它各以其罪論之。」規定近似。

13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劉敬叔孫通列傳》:「孝惠帝曾 春出游離宮,叔孫生曰:『古者有春嘗果,方今櫻桃孰,可獻,願陛下出,因取櫻桃獻宗廟。』

上迺許之,諸果獻由此興。」頁1088。

14 【東漢】班固:《漢書‧禮樂志》,頁 1035。

15 《後漢書‧曹褒傳》:「章和元年正月,乃召詣嘉德門,令小黃門持班固所上叔孫通《漢儀》

十二篇。」(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頁 1203。

16 張晉藩:《中國法制通史(戰國、秦漢)》,頁 247。

17 張晉藩:《中國法制通史(戰國、秦漢)》,頁 249、251。

18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平準書》,頁 517。

19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酷吏列傳》,頁 1263。

20 【東漢】班固:《漢書‧張馮汲鄭傳》,頁 2318。

21 【唐】房玄齡:《晉書‧刑法志》(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頁 925。

22 【東漢】班固:《漢書‧刑法志》,頁 1101。

漢律六十篇至唐已亡佚23,程樹德先生歸結其原因,乃「六朝以後,祖尚玄 虛,律令科條,委之胥吏,其治此者,非陋則俗,斯學浸微。24」此外,程氏也 發現,紀筠編訂《四庫全書》時,不重視律典,也是造成漢律亡佚的重要原因。

他說:

余嘗謂有清一代經學詞章,遠軼前軌,獨律學闕焉不講。紀文達編纂《四 庫全書》政書類法令之屬,僅收二部,存目僅收五部,其案語則謂:「刑 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所錄略存梗概,不求備也。」此論一 創,律學益微25

顯然,漢律亡佚快速,不受重視應是其中極為關鍵的原因。

程氏自經傳史料,輯成《九朝律考》二十卷,其中「漢律考」達八卷。所輯 佚的漢初律書,在叔孫通《傍章》十八篇後,緊接著為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

惠帝至武帝間律書,也因闕遺而難以輯佚。

歷代史書所記,則多見東漢以後所編訂的律書。如《隋書》,僅收錄應劭所 撰《漢朝議駁》三十卷26。《舊唐書》錄有《漢建武律令故事》三卷、劉劭《律 略論》五卷、劉劭《漢朝駮義》三十卷(又二十九卷)、《廷尉決事》二十卷、《廷 尉駮事》十一卷27。《新唐書》則增加了《廷尉雜詔書》二十六卷、《南臺奏事》

二十二卷,但少了劉劭《律略論》五卷28。顯示劉劭《律略論》,至唐已遭全佚。

東漢儘管編訂了若干律書,但其主幹,又無不皆由蕭何《九章律》所增益而 成。《晉書‧刑法志》載:

漢初,蕭何定律《九章》,其後漸更增益,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漢律 久亡,故事駁議,又多零失29

透過以上的材料,使我們歸納出一個重要的概念,即《九章律》是漢律的基礎,

之後所頒布的律令,無不據此而增修。《唐律疏議》所載漢律,僅錄蕭何《九章 律》,恐也為表達如此概念。

【清】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收錄《漢律摭遺》二十二卷,沈氏自述其內容,

乃:

巴陵杜貴墀《漢律輯證》六卷,頗稱詳備,然尚有闕遺。近富平張大令鵬

巴陵杜貴墀《漢律輯證》六卷,頗稱詳備,然尚有闕遺。近富平張大令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