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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 M247 的發掘及《二年律令》簡介

第一章 緒論

二、 張家山 M247 的發掘及《二年律令》簡介

二、張家山M247 的發掘及《二年律令》簡介

一九八三年底至一九八四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 M247、M249、M258 三座 西漢前期墓葬,發掘了大量竹簡。其中以M247 出土竹簡最多,達一千二百三十 六枚(不含殘片)33,大部分皆貯於竹笥內34。「由於受到淤泥及其他文物的擠壓,

竹簡已有損壞,卷束已散開,並有不同程度的移動35」。M247 主要是由荆州博物 館配合進行挖掘,其情況為:

它是一座土坑木槨墓,墓上部已遭破壞。葬具是一槨一棺,槨室內分成頭 箱和棺室。隨葬品置於頭箱中,主要有漆耳杯、漆奩、漆盒、漆盤、木俑、

銅鍪、銅蒜頭壺、竹簡等。……墓主人去世當在西漢呂后二年(公元前一 八六年)或其後不久。從葬具和隨葬品判斷,墓主人身份並不高,隨葬的 各種古書也暗示墓主人生前是一名低級官吏,通曉法律,能計算、好醫術、

30 【清】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漢律摭遺自序》(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 12 月),頁 1366。

31 【東漢】班固:《漢書‧刑法志》,頁 1097。

32 李學勤:「這次發現的漢律含有《盜》、《賊》等方面的內容,所以是有漢律的主體,或至少有 其一部分的。……不僅對史,而且對卜、祝等也有規定。這說明我們看到的確有蕭何所造的律 文。……竹簡漢律也有一些制訂在蕭何以後的律文。」,《簡帛佚籍與學術史》,(南昌:江西教 育出版社,2001 年 9 月),頁 192-193。

33 其中包含《二年律令》、《奏讞書》、《蓋廬》、《脉書》、《引書》、《算術書》、《日書》、《歷譜》、

遣冊等。

34 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文物》,1985 年 1 月,頁 9。

3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前言》(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1 年 11 月),頁 1。

導引36

整理者謂墓主人「去世當在西漢呂后二年」,主要根據墓中曆譜「從漢高祖五年

(公元前二○二年)至呂后二年(公元前一八六)間37」。墓主人的身分雖不明 確,但從出土的竹簡觀之,其應當也是一名像史一類的基層文職官吏38。胡平生、

李天虹兩位先生,根據墓主人的墓葬情況,推斷墓主人應是來自關中的秦人,曾 在秦任小吏,漢初在縣級政府任職,協助縣令處理司法案件,並管理政府財物39

《二年律令》共有竹簡五百二十六枚,簡長三十一釐米。簡文含二十七種律 和一種令,即《賊律》、《盜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雜 律》、《錢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市律》、《行書律》、

《復律》、《賜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後律》、《爵律》、《興律》、《徭 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及《津關令》。律、令之名均與律、令正文分 開另簡抄寫40

《二年律令》中有律令標題的簡共二十八枚,不與律文相連。「除簡首殘缺 者之外,簡首全部塗黑。而張家山第二四七號漢墓竹簡的其他文書中,只有《算

數書》標題簡的簡首塗黑。41」最後一枚簡,還有「律令二十□種」的小結。

M247 所出土的《二年律令》,恐不是漢初律令的全部,學者或主張為摘抄。

如李振宏先生認為,《二年律令》雖來自蕭何之律,但卻不是完整的漢初律令:

《二年律令》並不是蕭何之律的全部內容, ……文帝二年廢除的「誹謗妖 言罪」,應當是蕭何制定的漢律的條目,但在《二年律令》中卻見不到,

3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前言》,頁 1。

37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前言》,頁 1。高敏:「由 於這部分竹簡簡冊同上述《曆譜》共存,既然《曆譜》所記的最早年號為漢高祖五年、最後年 代為呂后二年,則知《二年律令》的『二年』應為呂后二年,亦即律令的全部內容都應是從漢 高祖五年到呂后二年時施行的律令。」〈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漢律價值初探(筆談〉,《鄭州 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35 卷第 3 期,2002 年 5 月,頁 7。

38 臧知非:「《二年律令》的墓主身份雖然不像睡虎地秦簡墓主喜那樣明確,但是可以推斷,這 個墓葬主人的身份和喜差不多,也是個史一類的基層文職人員,隨葬的各類文書正是其生前使 用之物。」〈《史律》新證〉,《史學月刊》,2008 年第 11 期,頁 26。曹旅寧:「墓主人曾 任官吏,於惠帝元年病免;再聯繫隨葬的律令、《算術書》、《脈書》、《引書》、《蓋廬》

等並結合《史律》的律條,則可反映出秦漢之際的國家教育制度也是術數、律令、文字、算術 並重,包含法令、卜筮、天文。曆法、地理、醫術等等,而這一切幾乎全屬史官的業務範圍。」

《張家山漢律研究‧張家山漢簡《史律》考》(北京:中華書局,2005 年 8 月),頁 183。

39 胡平生、李天虹:「M247 規模較小,一椁一棺,隨葬品的數量、質量很一般,墓主身份可能 與鳯凰山M110 墓主張偃相近。張偃爵五大夫,生前為江陵市陽里里正。M247 墓主姓名不詳,

他可能是來自關中的秦人。墓中隨葬的蒜頭壺、鍪是戰國時期關中地區秦人墓中常見的典型器 物,……隨著統一戰爭擴散到各地。……墓中有一份曆譜,可以幫助我們了解墓主人的經曆。

他於漢高祖五年(前 202)或稍前『新降為漢』。此前可能在秦朝任小吏。漢惠帝元年六月(公元 前194)『病免』。大約在呂后二年(公元前 186)後不久去世。此人有較高的文化水準,涉獵廣泛,

通曉法律、數學,喜好醫學、導引、兵陰陽。他在縣級政府中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縣令處理司法 案件並管理政府財物。」《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年),頁 348-349。

40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頁 133。

41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等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 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 8 月),頁 88。

說明《二年律令》還不是完整的漢律,這一點是應當明確的42

《漢書‧高后紀》載:「元年春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 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43」呂后元年曾頒詔廢除訞言罪,今本《二年律令》

竟絲毫不見,顯示《二年律令》絶對不可能是漢律的完本。

張忠煒先生也提出:

目前學術界基本認同《二年律令》所載諸律性質,類似於《睡虎地秦墓竹 簡》所見「秦律十八種」,並不是漢律的全部,僅是對漢律有選擇的抄錄。

所以如此,原因有二:一是張家山漢簡所見諸律,律篇詳略長短不一,《賊 律》、《盜律》、《秩律》等篇,僅見幾條律文。相差如此懸殊,應與抄錄者 的主觀選取有關。其選取原則,恐以「宜於時者」為著眼點。二是簡文所 見抄手之名及簡文字體等特徵,均有助於判定簡文是不同書手抄錄而成。

較典型的例證莫過於《雜律》「諸與人妻和奸」條。此條律文與懸泉簡所 見漢律遺文大致相同,但懸泉簡「其夫居官」等字樣並不見於《雜律》。 這恐非是《二年律令》中不存在此條,因為在秦或漢初時已有類似條文出 現。如此,可能的解釋,一是抄錄者選擇性的摘錄部分律文,其後原本還 應該接著更多的規定。二是律文摘抄過程中人為分章的結果,使得原本接 連抄寫的律文被分開抄錄。但無論如何,視為抄本的結論是可以成立的44。 張氏因《二年律令》裡,某些律只收錄一條或數條法律;相同的法令又見於他簡,

字句長短不一,且被人為地分開抄錄。這些現象正反映出,抄錄者只在選取需用 的律令而已。陳蘇鎮先生也主張,《二年律令》是漢律中選抄的一小部分45。楊 振虹先生主張,《二年律令》少了《厩律》和《囚律》,也是因摘抄所致46。 除了摘抄說,學界尚有補充正律之說,此以王彥輝先為代表47。各家持說殊 異,實是因今本《二年律令》,確實不是漢初法律的完本。除了缺少《九章律》

中的《厩律》、《囚律》,簡文中所提及的某些制度,也收錄不全,的確需要更多

42 李振宏:〈蕭何「作律九章」說質疑〉,《歷史研究》,2005 年第 3 期,頁 180。

43 【東漢】班固:《漢書‧高后紀》,頁 96。

44 張忠煒:〈《二年律令》年代問題研究〉,《歷史研究》,2008 年第 3 期,頁 147-148。

45 陳蘇鎮:「張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肯定不是完整的漢初法律,而只是從中選抄的一小部分。」

〈漢初王國制度考述〉,《中國史研究》,2004 年第 3 期,總 103 期,頁 35。

46 楊振虹:「張家山出土的題名為『二年律令』的法律文書,就其內容來說,顯然不是當時行用 律令的全部,這一點僅從出土律令中沒有『九章律』中的《厩律》、《囚律》的律篇名就可以 窺知。就其文書性質而言,將其定性為墓主人以當代行用律令為藍本,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方 式抄寫的律令集,應當是允當的看法。」〈漢代法律體係及其研究方法〉,《史學月刊》,2008 年第 10 期,頁 21。

47 王彥輝:「《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頒行的法律,作為單行法規是根據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對 正律的補充。」〈從張家山漢簡看西漢私奴婢的社會地位〉,《秦漢史論叢》,第 9 輯,(西安:

三秦出版社,2004 年),頁 244。

的法令予以補充。另外,簡文中或可見「奴婢律」、「庶人律」等字句48,究竟是 另有《奴婢律》、《庶人律》;亦者尚需參考散見於各律之中,關於奴婢或庶人的 法律,由於文獻不足,至今還是個極待解決的疑點。在沒有更多文獻之前,摘抄 恐還是目前較能接受的看法。

《二年律令》都是法律條文,但卻有「律」、「令」之別,因「律」、「令」的 產生和性質都不相同。其中差異,陳夢家先生做了如下詮釋。他說:

漢代律、令、詔三者有分別,有混同之處。律最初指《九章律》及其他專 行之律。律雖代有增益,但在基本上是不變的法則。詔書是天子的命令,

以特定的官文書形式發布,皆針對當時之事與人,是臨時的施政方針。但 詔書所頒布新制或新例,或補充舊律的,可以成為令,即具有法律條文的 約束力。杜周所謂「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後者時主的詔書 可編定為令49

《史記‧秦始皇本紀》:「命為制,令為詔。」「律」是頒入正典的基本法律,「具 有穩定性和適用範圍的廣泛性」;「令」是天子根據施政需要,而頒發的詔令。令

「具有比律更高的法律效力,當與律典發生矛盾和衝突時,要以皇帝的制、詔為

「具有比律更高的法律效力,當與律典發生矛盾和衝突時,要以皇帝的制、詔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