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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置後」與「戶後」的繼承制度

二、 官奴婢

《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初,斐豹隸也,著于官書。」杜預《集解》:「蓋 犯罪沒為官奴,以丹書其罪。41」《周禮‧秋官‧司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

女子入於舂槁。」先秦時期,罪犯成了官奴婢後,奴要送要罪隸處監管,婢則交 到舂槁處,秦、漢之際應當也有這樣的管理官奴婢單位。

官奴婢除了罪犯,多半是透過收孥或買賣而來。官奴婢既歸官府管轄,其生 死存亡也是要登記造冊,《秦律十八種‧田律》簡16-17 有:「其小隸臣疾死者,

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無論官、私奴婢,都是財產,

故在《長沙走馬樓吳簡》裡,稱私奴婢為「戶下奴」或「戶下婢」,官奴婢為「生 口」42。下文將針對官奴婢的來源,歸納出幾個情況。

39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酷吏列傳》,頁 1266。

40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盜律》:「及投書、縣(懸)人書,恐猲人以求【簡 65】錢財,盜 殺傷人,盜發冢(塚),掠賣人若已略未賣,橋(矯)相以為吏,自以為吏以盜,皆礫【簡 66】。」,

頁143。

41 楊伯峻編《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頁 1075。

42 陳爽〈走馬樓吳簡所見奴婢戶籍及相關問題〉:「『戶下奴』和『戶下婢』應當是兩漢至孫吳 時期私奴婢在官方或正式文書中的稱謂。《吳簡研究》第一輯 (武漢:崇文書局,2004 年),

頁160-166。蔣福亞:(長沙走馬樓吳簡)與私婢被稱作「戶下奴」、「戶下婢」不同,《竹簡(壹)》

中統稱官奴婢為「生口」,在「生口」名下再區分性別。這樣的簡牘有兩枚,也可能是3 枚或 多一點。引錄如下:「 □人為生口送 屯事對封府督郵二月廿日謝□兵 史 」(簡 1002)

「入敉交謝進所備生口大女萬汝錢七 十八,子五百 嘉禾二年七月十四日大女謝汝付主 庫吏殷連受」(簡 2844)「右……□送諸屯」(簡 1620)……簡 1002 中的「屯」應是屯田所在地。

這是一封公文,由兵曹史出具,大體意思應該是將「生口」送往某屯從事屯田,表明官奴婢 是從事生產的。由此推測,簡1620 也屬同類性質,但由於缺文過多,難以碓認。〈長沙走馬

(一)連坐沒入

連坐沒入就是「收孥」。商鞅變法曾規定了收孥的標準:

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43

《索隱》:「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

凡是不致力於耕、織,危害到生產力的,不僅本人有罪,家屬也要遭到收孥。僅 僅耕、織不力而已,為何竟處以這麼重的刑罰?因秦孝公即位之初,國勢還非常 貧弱,孝公曾自嘆:「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諸侯卑秦,醜莫大焉。」秦孝公 三年,商鞅說之,主張「變法脩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其中「內務 耕稼」就兼採收孥的辦法,來迫使百姓致力於農耕。這套規定雖讓百姓吃了不少 苦頭,但史書載:「三年,百姓便之,乃拜為左庶長。44

收孥是個人犯罪,而連坐家人被收的刑罰,這套制度在秦時確立45。凡是被 收的家屬,皆為官奴婢。46

秦律《法律答問》,收錄了數則收孥的法令:

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

或入公,入公異是【簡168】。 (頁 133)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簡 170】。 (頁 133)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簡171】」(頁 133)

娶亡人為妻,儘管不知情,也要論罪,但他們生下的孩子,不必被收。娶亡人為 妻,大概要處以黥為城旦47,到了漢初,規定也一致48。秦律中嫁、娶亡人,雖 處以黥為城旦的重罪,但他們的子女並不需要被收。到了漢初則不同,腐刑以上

樓吳簡所見奴婢雜議〉,《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 年第 6 期(總第 173 期),頁 5。

43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商君列傳》,頁 869。

44 【西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考證:《史記會注考證‧秦本紀》,頁 95。

45 《漢書‧文帝紀》:「盡除收帑相坐律令。」應劭注:「帑,子也。秦法,一人有罪,並其宗室。」,

《漢書‧文帝紀》:「盡除收帑相坐律令。」應劭注:「帑,子也。秦法,一人有罪,並其宗室。」

頁110-111。

46 李力:「『收人』是因他人犯罪而受牽連被官府沒收的罪人家屬,是官奴隸。」〈張家山漢簡所 見「隸臣妾」身份再研究─以〈二年律令〉和〈奏讞書〉為根據〉,《興大歷史學報》第 18 期,2007 年 6 月,頁 29。

47 《法律答問》簡 167:「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

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殹(也)?當黥城旦舂。」頁132。

48 《二年律令‧亡律》簡 168-169:「取(娶)人妻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

為謀(媒)者,智(知)其請(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論。弗智(知) 者不 。」

頁156。《奏讞書》簡 31:「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智(知),非有減也。解雖弗智(知),

當以取(娶)亡人為妻論。」頁 215。

的重罪,一律收其妻、子、田宅: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

其子有妻、夫,若為戶,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為人妻而棄、寡者【簡 174】,勿收。坐奸、略妻及傷其妻以收,毋收其妻【簡 175】。(頁 156)

《二年律令‧收律》規定:罪犯被處以城旦舂、鬼薪以及因犯強姦罪而被判腐刑 以上罪刑,當然也包括死刑,其妻子、兒女要遭到收孥,財產、田宅皆要充公。

若子女已娶妻、嫁人,另立為戶,擁有爵位,以及年十七以上,或者女兒雖出嫁 卻遭遺棄,或已守寡,皆不在收孥的行列。罪犯的妻子若是強姦或搶奪而來,或 者已遭丈夫毆傷的,也不必被收49。以上所列的這些訊息,負責管理什伍的里典,

一定要很清楚地掌握所有里民情況50。此外,戶籍上也會詳盡的記錄51,在查封時,

就可以根據戶籍內容而決定是否要被收。秦、漢之際的戶籍工作做得相當密實,

即使是棄妻,都要登記。《法律答問》簡 169:「『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 亦當論不當?貲二甲。」。戶籍制度做得愈完備,不僅政府可以明確地掌握人口,

在推行各項政策時,也能將戶籍制度列為輔助推行的工具。

除了上列的免收規定,《收律》也有其他的免收條件:

夫有罪,妻告之,除於收及論;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 ‧毋夫,

及為人偏妻,為戶若別居不同數者,有罪完舂、白【簡 176】粲以上,收 之,毋收其子。內孫毋為夫收【簡 177】。(頁 157)

夫妻任一方有罪,只要告姦,都可免於被收及除罪。若是女子犯了白粲以上的重 罪,但她沒有丈夫,或者是為人偏妻,或獨立為戶,僅能收捕她一人,而不收其 子女。若是丈夫犯罪,收孥的行列裡不包含內孫。

雖說夫妻任一方告姦,可免除罪刑或被收,但某些罪刑則未必可以豁免。如

49 于振波〈從張家山漢簡看漢名田制與唐均田制之異同〉:「被判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罰的 罪人,以及因性犯罪而處以腐刑的人,他們的妻子、兒女、財產和田宅都將被官府沒收。」《湖 南城市學院學報》,第 26 卷第 1 期,2005 年 1 月,頁 73。臧知非〈秦漢「傅籍」制度與社會 結構的變遷─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中心〉:「完城旦舂和鬼薪以上罪犯的妻子、兒女(律 文之『子』是子、女的通稱)、家財、田宅等全部沒收歸公。但其子女已成家,娶妻或出嫁,

有爵位、單獨立戶,以及女兒年滿十七歲以上出嫁後被抛棄者,則不在沒收為奴之列。為什麼 規定年十七歲以上『若人妻而棄、寡者,接勿收』?因為女兒已經出嫁,成為丈夫家人,雖然 被棄而寡而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但終究是嫁出去的人,故不受父親連坐。」《人文雜志》,2005 年第 1 期,頁 113。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收律》與家族連坐〉:「其子女成婚、立戶、有爵位、

十七歲以上者,曾為人妻而已被休棄之寡婦,可免收。……『奸、略妻』當指以逼奸、搶奪手 段所得之妻,其妻可以免收;打傷妻、子者,其妻亦可免收。」《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 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年月),頁 213-214。

50 《二年律令‧戶律》簡 305:「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

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頁175。

51 《二年律令‧戶律》簡 331-332:「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 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頁178。

《賊律》簡 38:「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 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犯了不孝的重罪,被舉告的兒子要梟 首棄市52,其妻不僅要被收,且要遭禁錮,不得以爵抵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贖 免53。因不盡孝道絶非是一方之事,此告姦若可免罪,天理豈容。

另外,《收律》簡 178 規定:「有罪當收,獄未決而以賞除罪者,收之。」雖 可利用賞賜而抵免罪刑,但在獄未決之前,家屬還是要被收。這條法律告知我們,

原來漢初收孥並不是定罪後才執行,案情在進行審理時,就要先將罪犯的財產和 家人先質押起來。

秦、漢執行收押工作,規定地很密實:

封守 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

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簡 8】宇二內,各有戶,內室 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 有夫【簡 9】。‧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 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簡 10】

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

它當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簡 11】等,與里人更守之,侍(待)令【簡 12】。 (頁 149)

被「收」的財產,除了畜產外,連屋外的樹木、飼養的狗,都無一遺漏。查封完 後,里典及鄰近的什伍,都要受到偵訊,以擔保無誤,並輪流看守,等候命令。

這些查封的物資,都要登記造冊,由相關官吏查封,上報縣廷。此即《收律》簡 179 所規的:「當收者,令獄史與官嗇夫、吏襍封之,上其物數縣廷,以臨計。」

至於罪犯的家人,無論是妻子或兒女,其年齡、身高,已婚或未婚,以及奴婢的 所有狀態,也要詳實的記錄,因為這些都是決定是否遭收孥的條件。在這則案例 中,罪犯的妻子在查封時,身份已是收人,但她卻在查封前逃亡,就要依收人逃 亡罪來論處。

52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盜律》:「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 其首市【簡 34】。」,頁 139。

53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收律》與家族連坐〉:「同為『收人』,如果主犯是殺害、傷害父母或父 母告子不孝者,被連坐的妻子兒女不僅被『收』,還遭禁錮,而且不許以爵抵償,也不許以任 何理由贖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年

53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收律》與家族連坐〉:「同為『收人』,如果主犯是殺害、傷害父母或父 母告子不孝者,被連坐的妻子兒女不僅被『收』,還遭禁錮,而且不許以爵抵償,也不許以任 何理由贖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