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二年律令‧行書律》記錄了行書及郵人制度的規定,其內容包含了郵站的 設置、郵人的職責、郵書的範圍、郵人的權益,以及行書制度的相關記錄。是今 日認知秦漢行書律令,及了解漢初郵人制度的重要文獻。此外,律文中提及了郵 室制度,「一郵十室,長安廣郵廿四室,警事郵十八室」。其中的「室」,參酌敦 煌懸泉置遺址,整理者將其釋成「家」,恐有討論餘地。又前人或將「室」,與後 文「有息,戶勿減」的「戶」畫等號,恐也無法將郵室和郵人的制度理出脈絡。
拙文將參考《居延漢簡》、《里耶秦簡》和《睡虎地秦簡》的相關材料,也據《二 年律令‧行書律》,和前人的研究成果,試圖對秦、漢之際的行書內容,及《二 年律令‧行書律》中所記載的「行書」和「郵人」的相關制度,做一系統性的推 測及探究。
壹、行書的內涵
一、行書
行書,即傳遞官府文書1。其中包含了皇帝的詔書、緊急文書、超過五百里 以上的重要文書,甚至也包含了一般官府間通行的普通文書。前列的重要文書,
是透過郵人來傳遞;官府間通行的普通文書,則由官府派專人傳送。《睡虎地秦 墓竹簡‧秦律十八種‧行書》僅存兩則簡文,難以窺得秦漢時期的行書全貌,所 幸《居延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和《里耶秦簡》「除郵人簡」等材料的比 對,可以輔助我們理解,秦、漢時期的行書規定和施行狀況。
二、行書的種類
行書分類,主要根據其傳送方法,而分成「郵人傳遞」和「非郵人傳遞」兩 類。
(一)郵人傳遞
簡文規定,緊急、重要的行書,才可透過郵人傳遞:
令郵人行制書、急【簡 265】書。【簡 266】(頁 169)
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受財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簡 276】
(頁 171)
1 高恒:〈漢簡中所見舉、劾、案驗文書輯釋〉,《簡帛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3 年),頁 193。
整理者引《漢書‧高后紀》注:「天子之言,一曰制書,二曰詔書。制書者,謂 制度之命也。」「急書」,指緊急文書。第一條簡文說,天子的詔書和緊急文書,
才能派郵人傳送。「獄辟書」,李均明先生釋作「司法調查文書2」。于振波先生謂:
「應當是為審理案件而由獄吏發出的某種文書。3」彭浩先生以為:「辟書是審理、
調查犯罪的文書。此外,疑難案件的奏讞文書、申請再審的乞鞫文書等也須由縣 廷呈報郡守,其中有些文書還要呈送中央政府的相關部門。上述文書都應歸入『諸 獄辟書』之中。4」《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將鄉官嗇夫宮驗問完寇恩 兩次後,所寫下寄予縣廷的爰書,稱為「解廷郵書5」,因這兩份文書都是透過郵 傳系統傳送的。司法審獄文書需要透過郵人傳遞,一是為避免「久者不赦6」;另 一方面也要配合司法程序的相關期限規定。因漢初規定,乞鞫要在判決後一年內 提出,否則官府不再受理7。縣道官審理殺人案,也要將初步的審理結果送達二 千石郡守,郡守派遣都吏復查,再行定讞8。諸如此類的司法文書,除了往返頻 繁,還有時效性,不用郵傳,恐會延誤時限。
至於「郡縣官相付受財當校計者書」,于振波先生以為:「郡縣之間在財物調 撥交接過程中,要對相關財物的明細賬目進行核對與檢驗。9」楊杰先生也說此 類文書是:「郡縣官之間柤互支付、接受財務而應當進行核算的文書10。」彭浩 先生則將其歸納成兩類:
A.郡縣官員管理財物的審校報告。依秦《效律》和漢《二年律令‧效律》,
政府對於郡、縣管理的錢財、物品都要定期審計、核校,相關賬目要逐級 上報,如有出入均須依法處理,如《二年律令‧金布律》:「租、質、戶賦、
園池入錢縣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見金錢數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 相、御史。」B.上計文書。縣郡每年九月須逐級報告當年的戶籍(含增減)
數、財政收入等項數字。《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胡廣《漢官解詁》:
2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二輯(北京:中國政法大 學出版社,2004 年),頁 41。
3 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7 卷第 3 期(2003 年5 月),頁 11。
4 彭浩:《二年律令與秦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年 8 月),頁 206。
5 甘肅居延考古隊簡冊整理小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釋文〉,《文物》,1978 年第 1 期,頁31。
6 ﹝西漢﹞司馬遷著、﹝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秦始皇本紀》(臺北:大安出版社,
2006 年 8 月),頁 111。
7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具律》:「獄已決盈一歲,不【簡 115】得气(乞)鞫【簡 116】。」
(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年 11 月),頁 149。
8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興律》:「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毋庸論,
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簡 396】丞謹掾,
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簡 397】」頁 186。
9 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7 卷第 3 期(2003 年5 月),頁 11。
10 楊杰:〈《二年律令‧行書律》與漢代郵行制度〉,《肇慶學院學報》,第 27 卷第 1 期(2006 年 2 月),頁38。
「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這段 文字大致說明了上計的內容,尹灣漢墓出土的「集簿」則具體反映了西漢 晚期的上計制度,其主要內容當與西漢初期相去不遠。……上述統計資料 的文書按縣→郡→相國、御史或內史的次序逐級上報,大多數郡到國都長 安的路程都超出五百里,故須交郵傳遞11。
這些財務報告的相關文書,除了攸關國家的財政、經濟,也是衡量施政的參考。
呈報的單位甚至高於郡守,傳送路程也超出五百里,又有時效性,故要派郵人傳 遞。《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簡 1-8,載南郡郡守騰通告各縣令、道官吏的文書,
文末規定:「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何以各縣道以次傳,江陵卻以郵 行?彭浩先生認為,應當是江陵離治郡比較遠12。以距離遠近做為選擇郵人傳送 的標準,秦律已有規定,《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 令郵行之。」秦律雖不見「遠縣」的實質數據,但據漢律內容,或可推測應當也 不會少於五百里。
由以上兩則簡文,可知透過郵人傳送的行書,大概具備三個要點:(1)重要 的文書。(2)具有時效性。(3)傳遞距離較遠。
(二)非郵人傳遞
非郵人傳遞的文書,主要也可以區分為二:
1.地險不可郵者,得進退就便處
本來凡制書、急書,及距離超過五百里以上的財務報告、上計文書,都是透 過郵人傳送。但有些地區過於偏險,就算設立郵站,郵人恐怕也難以達成任務。
對於這些地區,就可以採取便宜行事:
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北地、上、隴西,卅里一 郵;地險陝不可郵者【簡 266】,得進退就便處。【簡 267】(頁 169)
王子今先生以為:「環境險惡地方不可設置郵者,可以讓門亭卒、捕盜執行郵遞 任務。北地郡、上郡、隴西郡,三十里一郵。地勢險峻,交通不便,難以郵遞的 地方,可以就鄰近方便地方行郵。13」這些地區人煙稀少,地勢險峻且交通不便,
甚至還有邊患之擾,無論是環境或技術上,郵人都很難完成任務。最便宜的方法,
就是委派門亭卒或捕盜等代為傳送。此於《居延漢簡》中時而可見,如:
肩水候以郵行 九月庚午府卒孫意以來。(《甲乙編》77‧4)
夜昏時沙頭卒忠付騂北卒櫨。(《甲乙編》502‧9A,505‧22A)
第一則簡文說寄件人是肩水候,這封行書要用郵傳,在九月庚午那天,由府卒孫
11 彭浩:〈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05 年 11 月 2 日。
12 彭浩:〈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05 年 11 月 2 日。
13 王子今:〈秦漢時期湘江洞庭湖水路郵驛的初步考察-以里耶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為視窗〉,《湖 南社會科學》,2004 年第 5 期,頁 138。
意來將文書拿回去14。第二則是由沙頭卒忠將行書傳給了騂北卒櫨,這則行書可 能未透過郵吏,而是由戍卒間相互的接棒傳遞。顯然這件行書要傳遞比較近的距 離,或偏遠地區,故沒有經過亭、燧或郵,只有人員的交接傳遞。「亭」主要的 任務在「司奸盜」,但也附帶了傳遞行書之責,故史料中時可見「郵亭」之語15。 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十七《敦煌所出漢簡跋十一》:「又皆燧卒致之燧長,或燧 卒受之以次傳送至他燧,可見漢時郵遞之制,即寓於亭燧中。16」《居延漢簡甲 乙編》簡288‧32:「肩水□ 次行。」說明邊境地區常常是透過戍卒,按驛道 兩旁的烽燧一燧一燧地傳下去。
2.書不急,不可以郵行 簡 272 言:
書不急,擅以郵行,罰金二兩。【簡 272】(頁 171)
不緊急也不重要的文書,不必透過郵人傳遞。此簡等於將當時的行書分成兩類:
重要緊急文書和一般普通文書。不能以郵傳的,是一般普通文書。這類文書,簡 274 規定:
書不當以郵行者,為送告縣道,以次傳行之。【簡 275】(頁 170)
李均明先生說:「不必通過郵來遞送的文書,就送達並通知縣、道,由其派人按 次序來傳送。17」以次傳行的文書,傳送速度較「以郵傳18」慢。秦簡規定,不 當以郵傳者(非緊急文書),雖不必立即傳遞,但也要當日送出19,此亦可做為 漢律「書不急」的行書參考。
「不當以郵行」者,官府只得另尋他人傳送,此於《秦律十八種‧行書律》
簡184-185 有記載:
行書者……,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簡 184】令。【簡 185】(頁 61) 簡文說可以派隸臣妾去傳送文書,但不要派體弱及不足信賴的人。行書傳遞有三
14 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行』是遞送,『以來』是拿回去。」《文物》,2003 年第 1 期,頁 75。
15 ﹝東漢﹞班固《漢書‧循吏傳‧黃霸》:「吏出,不敢舍郵亭。」頁3629。《漢書‧薛宣朱博傳‧
薛宣》:「始惠為彭城令,宣從臨淮遷至陳留,過其縣,橋梁郵亭不修。」頁3397。
16 王國維:《觀堂集林‧敦煌所出漢簡跋十一》(北京:中華書局,1961 年 6 月),頁 855。
17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二輯(北京:中國政法大
17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二輯(北京:中國政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