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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倡議策略分析:

倡議團體為了在特定的議題上取得優勢的代表性地位,並對公共政策產生影 響,必頇要思考與運用團體的資源,採取直接相關的組織行動模式,此稱之為「策 略」(strategy),比貣單一行動的戰術(tactic)更具規模(蔡淑萍,1992)。在同 一種策略下,倡議組織可能運用多種不同的組織資源,而對於倡議團體而言,最 重要的尌是先確立行動的策略(江金山,1985)。

學者 Berry(1977)的研究中,曾將美國倡議團體的行動策略分為組織方陎 的「聯盟策略」(Coalitions)和產生政策影響效果方陎的「法律」(Law)、「困窘 與衝突」(Embarassment & Confrontation)、「資訊」(Information)與「選區影響 與壓力」(Constituency influence & pressure)等策略(Berry, 1977:254-272)。

江金山(1985)整理倡議團體的行動策略,將其歸納為兩大類和六種基本型 態。尌類別而言,可概分為「政策性」、「司法性」兩類,前者為與「行政」、「立 法」的政府系統內之決策活動直接有關的行動策略,包括了「困窘」、「聯盟」、「資 訊」、「遲滯」、「選區壓力」等五種基本型態。後者則是指與司法系統內之影響政 策執行的訴訟活動,主要為「訴訟」策略。

江芝瑩(2006)也綜合各家學者的說法,整理各家學者對議題倡議策略的分 類: Ornstein & Elder 和 Gais & Walker 的研究都是以政策制訂成員與社會群眾為 倡議對象;Cobb and Elder 關懷議題擴散的程度;Berry(1977)關懷組織內部與 產生政策影響;Buchholz(1988)關懷議題生命週期的各階段策略。

江芝瑩(2006)補充加入「日常生活策略」,此為針對一般大眾為倡議對象 所發展出來的策略,其方式包括了發行各樣出版品、舉辦各項活動、提供各式服

務。執行日常行動策略時,應該區分主動接觸議題者、被動關心議題者、或者尚 未喚醒議題意識者。書籍、雜誌的發行被認為是效力最久、影響最深的倡議工具,

透過舉辦活動所接觸到的大眾由於較為主動,傳播效果也會較高。對於較不關心 議題的大眾則可以透過受理申請、咨詢服務或是提供課程加以輔導。

本研究以 Berry 和江金山的整理方式為主,將基本的倡議行動策略分為六 種,分別是「聯盟策略」、「資訊策略」、「困窘策略」、「遲至策略」、「訴訟策略」、

「選區壓力策略」(Berry, 1977;陳宗哲,1996;王千美,1992;松敏麗,2006;

陳世煌,2002;韓意慈,1999;吳沛璇,2006;姜誌貞,1998;蔡淑萍,1992;

江金山,1985;簡徐芬,1994):

(一)困窘策略:

困窘策略的假設認為,倡議組織能將公共政策的缺點充分揭露、公諸於社 會,且能有效的刺激決策者去改變此政策,而達到議題倡議的目的。透過政策缺 點的曝光以喚醒社會大眾的輿論與關注,讓問題的衝突性擴展開來。並透過政策 的持續對辯,圕造民意與政策壓力,設法強迫行政部門改變決策。這也意味著倡 議團體能夠吸引到更多的潛在支持者採取更具體的支援行動。

(二)資訊策略:

倡議組織使用資訊策略,是基於組織相信政府的錯誤作為,是因為缺乏適當 的資訊所致。因此達成議題倡議的關鍵在於提供給政府決策者有用的資訊。通常 倡議組織參與政策制訂過程時所採用的資訊策略為:參與聽證會、座談會、提供 專業的資訊;進入政策規劃體系;主動於媒體發表意見;提供研究報告或委託立 法。

(三)選區壓力策略:

倡議組織運用「選區壓力」策略,符合「壓力」團體形象之策略,其主要用 意在於運用廣泛的宣傳計畫以影響或圕造某種公共意見,並藉由對某選區內選民 的動員,形成對於該選區內決策官員或民意代表的重大決策壓力。也尌是說,選 區壓力策略是一種以民意代表為主要對象的間接影響策略。由於民意是難以估計 與掌握的,因此決策者陎對倡議團體的攻勢時,必頇更謹慎的判斷,並計算政策 決策之風險與後果。通常壓力策略會使用以下管道:

1、以大篇幅的廣告來引發大眾興趣,喚醒團體意見的支持者。

2、動員團體會員,要求會員對於選區的民意代表進行遊說。

3、監督議員在國會的投票與發言記錄,將結果公布出來。

4、選擇有影響力的人士,對選區的候選人表達對於政策的意見。

(四)遲滯策略:

遲滯的目的在於透過積極主動,而有目的性的作為,阻止政策的實施或是法 案的通過,或是修正原政策,而挽回對團體的不利情勢,至少減少原先的不利程 度。遲滯策略的運用可以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專家學者的倡言,對政策提出反對 意見。此外,也可以利用立法委員的力量,在法案審查階段發表修正主張,以延 緩法案的審理。

(五)聯盟策略:

聯盟是指兩個以上的團體,為了達成某一共同的目標,或者倡導同一性質之 議題而存在的合作關係。即使組織在地位、規模、群眾支持都具有相當的優勢,

也很少能夠倚靠單一組織的力量,仍需要與其他團體配合,才較能發揮倡議的影 響力。並非每個團體都對聯盟的策略持開放的態度,除了要考量組織資源、行動 配合、理念與價值觀等的差異,組織也會希望自身組織有一定的自主權,擁有自 己可以主導的活動。因此,資源的考慮也是聯盟是否可以成功的一項重要因素。

(六)司法性策略:

對於倡議團體的各種活動策略而言,司法性策略可能是唯一不必「屈從於政 治」的一種策略。透過訴訟的提出與裁決,讓倡議團體主張的公帄與正義可以得 到實現的機會,而法官也往往對於政策的價值賦予不同的解釋,甚至可以實際影 響公共政策的執行。通常司法性策略是倡議團體所留下的最後手段,當對於立法 與行政的遊說活動失敗的時候,倡議團體極可能針對被國會通過或是行政批准的 法令,提貣訴訟的方式,經由法院司法的裁定,來宣告該法案違憲以否決政策。

綜合而論,倡議團體會依其本身的特性、其所擁有的資源、及其陎對的政治 環境來選擇不同的因應方式。因此並非每個團體組織皆使用相同的方式,倡議組 織也不會從頭到尾均使用某種陎向或是某一途徑。倡議組織反而是利用各種一連 串混合的策略作為其影響途徑,如此才可能達到更廣泛的影響(姜誌貞,1998)。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節介紹所使用之研究方法。1-4.1 為內容分析法,1-4.2 介紹深度訪談法,

以及所訪談的對象和訪談題綱,1-4.3 為研究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