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對於台灣再生能源發展的研究中,可分為從中央層級或者是地方政府 做為主要分析目標,以中央層級來說,多在強調制度的建立過程跟制度如何影 響再生能源的發展。以對再生能源影響最大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來看,鄒 智純認為該法案之所以拖了那麼久才成立,是因為在立法過程中,台灣經歷了 很漫長的政黨鬥爭跟利益糾葛,對於如何補貼、補貼多少等問題一直難以產生 共識。雖然在2002 年陳水扁執政時期就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草案,但當時 面對朝小野大的局面,佔立法院多數的國民黨支持核四興建,認為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有反對核能的意味,再加上黨派之間針對躉購費率該如何制訂難以達成 共識,導致立法不斷延宕,直到2009 年才在很急迫的情況下頒布《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鄒智純,2011)。
而2009 年公布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採用的是德國發明的 Feed-In
Tariff(FIT)模式,但跟其他採用 FIT 制度的國家相比,有學者認為台灣在電價制 定的過程缺乏業者參與而且不透明、而且價格過低導致台灣再生能源發展緩慢
(鄒智純,2011;曾友嶸,2015)。但若看台灣過去太陽能的發展狀況,可以發 現實際上的裝置容量往往高出原本的目標設置量,所以對業者來說這樣的躉購 電價仍十分有吸引力。真正限縮再生能源發展的,並非躉購電價的價格,而是 政府提倡先慢後快的發展策略,並限制再生能源發展的額度,把競標制度當成 發展的天花板,導致廠商必須去競標有限的設置容量。這讓台灣整體的再生能 源發展速度相當緩慢,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佈至今已過十年,再生能源在全 台發電量地占比仍只有百分之五。
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法過程跟結果來看,可以看出台灣在推動再生能 源時顯得非常消極,這與台灣在面對其他氣候變遷議題時十分相似。例如在制 定《溫室氣體減量法》中也可以看到相同的狀況,施奕任也從《溫室氣體減量 法》的立法過程中發現,過去的產業結構跟在核能議題上的爭議等等,導致台 灣一直沒有制定出積極減量跟有效管制的法規(施奕任,2011)。
無論是《溫室氣體減量法》還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台灣之所以在這些 氣候變遷的議題中採取消極態度,跟台灣過去的發展脈絡息息相關。過去為了 促進工業發展,有著大量電價補貼制度,這也的確為台灣帶來經濟起飛,並快 速地提升國民生活水準。但也因此讓台灣習慣透過發展高耗能產業來刺激經濟 成長,進而高度依賴不乾淨的「褐色能源」,漸漸的使台灣形成路徑依賴,造就 政府對再生能源發展的消極態度(Chena, Kimb, & Yamaguchic, 2014;周桂田,
2016;曾友嶸,2015)。
除了國家未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之外,社會對於再生能源缺乏足夠的認識,
也讓國家沒有動力做出改變,曾友嶸(2015)從風險認知、專家政治與發展型 國家的角度解釋台灣2008-2015 年再生能源的發展困境,就認為社會對於再生 能源的認知差異、國家的經濟模式選擇跟相關的制度不足,都是影響台灣過去
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范玫芳(2013)也認為台灣的能源決策存在著資訊 不對稱的問題,而且停留在由上而下的決策困境,缺乏人民參與的空間。
針對地方政府的研究中,目前以屏東養水種電的研究最為豐富,其中李彥 璋(2012)從政策執行的角度去看計畫的發展過程,認為政策的執行者是整個 計畫中最為關鍵的角色,把焦點放在曹啟鴻縣長是如何推動計畫前進。林淑惠
(2017)則是強調計畫中各個角色的合作過程與關係網絡的建立,認為透過跨 領域的合作,讓計劃達到多重主體性的治理目標,並讓最後的計畫與當地的自 然環境共存。汪志忠與曾稚尹(2016)同樣認為讓屏東養水種電可以順利運作 的關鍵是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信任,先由縣政府跟廠商慢慢建立起信任關係,再 透過縣政府建立起廠商與地主之間的信任關係。但筆者認為,屏東養水種電的 案例有其特殊性,是因為該地區面臨巨大的災害,導致地方上更渴望根治地層 下陷的問題,再加上曹縣長擁有地方的信任基礎,才能促使這個計劃順利通 過,但就台灣地方政治的演變來看,地方派系對地方發展有著十足的影響力,
在大型建設案中不乏看到派系之間的鬥爭導致不斷延宕,所以屏東的案例更像 是特例。特例難以被快速地複製,若沒有在計畫初期跟地方做好溝通,計畫就 容易在地方的派系鬥爭下陷入困境。
除了屏東因為情況特殊,而有地面型太陽光電的研究之外,在其他地區仍 是以屋頂型太陽光電的研究為主。林子倫、李宜卿(2017)在高雄屋頂型太陽 光電的案例中,認為地方能源實踐所面對最大的困境,仍是制度規範的不完 整,包含建築法規、申辦流程與財務政策等等。同時提到中央的政策也會對在 地實踐造成影響。涂靖昀(2016)在台南同樣透過地方能源治理的角度看屋頂 型太陽光電的發展,認為由上而下的治理模式,會縮限地方政府的自治空間,
再加上融資系統缺乏導致民眾參與意願低。
但從雲林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地方的政治關係十分複雜,地方政府在專區 推動的過程中未能成為主導者,因此跟屏東出現非常不一樣的狀況。地方政府
的困境也不只是因為中央法規不明確或是地方權力不夠,而是地方主動訂出限 制專區發展的法規。因此台南、高雄、屏東的案例都無法有效的解釋雲林面對 的狀況。
從過去討論台灣再生能源發展困境的研究中,最常提出的問題就是缺乏制 度規範,還有在能源政策的規劃上,仍是由上而下的模式,地方政府未被賦予 足夠的權力,民眾也缺乏參與空間。但在這些研究中,卻較缺乏討論地方政府 如何面對地方派系的矛盾與衝突。況且地方政府並非獨立且一致的個體,其展 現的行為也需放在地方政治的脈絡下理解。因此本文將從地方政治的角度出 發,分析在地方能源的發展中,地方派系扮演那些角色,為什麼看似對雲林有 利的專區,如今卻被迫停滯,地方政府又為什麼在這之中失去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