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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改革開放,1977 年鄧小平復出後,中共宗教活動逐漸開放,1978 年中共 三中全會在宗教政策上,有鑒於過去鎮壓宗教的經驗,中共決心回覆文革前較為 溫和的路線,有限度的容許宗教存在。同年12 月中共在北京「全國宗教工作座談 會」,會中聽取各派宗教的建言,會後中共作出恢復和健全宗教工作機構,恢復各

宗教團體活動的決策。

(一)鄧小平時期的宗教政策

1982 年鄧小平主政時期中共中央公佈〈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 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十九號文件),此文件主要內容:(國務院宗教事務局,1995:

53-73)

1. 強調宗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社會基礎,承認宗教的長期性、群眾性、複 雜性,不可能在短時間被消滅。而批判「那種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經 濟文化的一定程度發展,宗教就會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現實的。那種認為依靠 行政命令或其他強制手段,可以一舉消滅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離馬克思主 義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是完全錯誤和非常有害的。」

2.對宗教工作的反省,承認文化大革命期間對宗教所犯下之「左」的錯誤,宣 示「為了全面地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當前主要應當反對『左』的錯誤 傾向,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錯誤傾向。」

3.指出新時期宗教政策:(1)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2)爭取、團結和教 育宗教界人士,「必須堅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對他們進行愛國守法、擁護社會主義、

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還要加強獨立自主、自辦 教會的教育。」(3)合理安排宗教活動的場所,並保護合法的宗教活動。(4)發 揮宗教組織的愛國作用,「各級愛國宗教組織的基本任務,是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執 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幫助廣大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不斷提高愛國主義和社 會主義的覺悟」。(5)培養和教育年輕一代的愛國宗教職業人員。(6)共產黨員不 可信仰宗教,但對少數民族的共產黨員,要區別對待,以利於聯繫民眾。(7)打 擊一切非法宗教活動,以及在宗教的外衣下的違法活動。(8)擴大宗教的國際交 流,並堅決抵制一切外國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9)加強黨對宗教的領導。

從十九號文件內容看來,中共已經意識到必須正視宗教存在的問題,而揚棄 過去消極的打壓宗教做法,轉而從各個層面思考如何管理宗教,至目前為止,此 文件仍是中共宗教政策主要依循的準則。

(二)江澤民時期的宗教政策

江澤民主政期間,其宗教政策大體上延續十九號文件的方針,並未有重大改 變。從1991 年 2 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文件中,可 看出其宗教政策重點有:1.認真貫徹黨的宗教政策,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 利。2.加強對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的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調動他們的積極

因素,支援他們開展有益的工作,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3.依法對 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堅決抵制境外宗教 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為維護穩定、增進團結、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等。(國 務院宗教事務局,1995:213-221)

1991 年 12 月 10 日至 12 日,中共中央及中國國務院共同在北京召開「全國宗 教工作會議」,江澤民在會中指示:

「新世紀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 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維護穩定,增進團結,為推進社會主義 現代化建設、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而努力奮鬥。」30

此時期的宗教政策,中共強調「依法」管理宗教,消除宗教對社會的消極影 響,積極導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進而協助達成其祖國統一及四化建設 的重要任務。

(三)胡錦濤時期的宗教政策

胡錦濤接掌政權後,於2006 年 10 月中共第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共中 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大力鼓吹「構建社會 主義和諧社會」,主張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加強信教群眾 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團結,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 作用」31,此作為仍是沿襲鄧小平及江澤民時期的宗教政策,只有最後一句「發揮 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才是胡錦濤時代新提出的宗教觀點。

國務院國家宗教局長葉小文為落實國家宗教政策,進一步詮釋「中國的宗教,

應該是積極力量,是和諧因素。我們要把廣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團結起來,把 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都凝聚到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實現民族復興的共 同事業上來。新中國的宗教,在黨和政府正確的宗教工作方針和政策的引導下,

可以站在時代的前列,為構建和諧社會,為祖國和平統一,為中國和平崛起,為 世界和平發展,為天下太平,人類幸福,吹來一股「和」風,帶來「一國和氣」,

30引自人民網,http://peopledaily.com.cn/BIG5 /shizheng/20011212 /625630.html,瀏覽日期,

2008.03.11

31 引自人民日報,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1038 /4933660.html,瀏覽日期,2008.03.14。

做出獨特貢獻。」32

綜觀中共建立政權以來宗教政策的變化,顯見中共對宗教的認識有所改變。

從宗教必須消滅的「鴉片論」33到承認宗教無法立即消滅,但宗教必須與社會相協 調的「協調論」,至鼓勵宗教發揮其正向社會功能的「適應論」。(楊開煌,2004:

45-50)

中共改革開放以後,必須與時俱進的調整其宗教論述,因為當社會變了,其 宗教的意義、功能、本質亦會產生改變。(卓新平,2003:19)2001 年江澤民在全 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集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運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 代表」重要思想觀察思考宗教問題,對宗教存在的長期性、宗教問題的群眾性和 特殊複雜性進行了深刻透徹的分析,制定了「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 原則」的宗教工作指導方針,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提出了新思想、新觀點,形成 了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社會主義的宗教論」。(秋石,2003)這種「社 會主義的宗教論」的提出,說明中共認真的思考,堅持唯物主義和無神論的中共,

在社會主義的條件變化下,如何重新對待宗教的問題。

中共領袖重新詮釋宗教與中國社會的互動,與重構宗教在現代中國的應有角 色,可以說是既堅持了社會主義中馬、列、毛等對宗教的意識型態,又彈性解讀 宗教的階段任務,使極左而不可行的宗教政策,調整為比較中間的宗教政策。這 與過去完全意識型態決定宗教政策的作為,有技巧的改變,真正的關鍵動力應是 中共黨中央政治領袖。(張家麟,2005b:247-322)他們體認到經濟開放政策是拯 救中共的方法,應擴及與人民生活有關的社會、宗教文化層次,以換取人民的合 法支持。因此,我們也可以說 1982 年後中共的宗教政策論述是經濟改革政策的擴 張,其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將宗教作為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工具」,宗教變成是中 共統治結構的一項「功能」,具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的工具效果。

宗教既是統治者眼中有利於國家發展的工具,將之用在兩岸或全球,也應可 發揮積極的效果。1982 年後,中共為了吸引台灣人民赴陸觀光,宗教聖山、祖廟

32葉小文 2006 年 11 月接受專訪時,談論〈宗教文化在跨文化交流中的文化精神〉中的談話,引自 中國網,http://big5.china.com.cn/book/zhuanti/qkjc/txt/2006-11/13/content_7352009.htm,瀏覽日期,

2008.05.30。

33 「鴉片論」一直被認為是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理論根本。其實它是馬克思承襲前人的提法,用 形象化的語言比喻宗教具有「苦難中人民的精神安慰」之社會功能,在馬克思的原意中對宗教這一 功能並無褒貶之意。(劉元春,2004:75-81:梁家麟,2003:101)

即是有利的賣點,中共中央也懂得運用神祇聖誕,邀請台灣媽祖廟人士回湄州祖 廟。這些既發展經濟又維繫兩岸人民宗教情感的做法,中共表現出強烈的主導角 色;相較之下,台灣政府則是扮演「防堵」的角色。

貳、中共宗教政策法規調整與宗教交流